討論:較大的市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簡直無法忍受再出現「地級市是否為憲法所稱較大的市的爭議」這段文字[編輯]

目前條目的原文如下——

在1982年12月4日憲法公佈施行後,中國大陸在1983年開始實行地級市管轄區、縣的市管縣體制,而地級市與較大的市的關係從市管縣體制實行開始就存在爭議。

有意見認為地級市不是較大的市,較大的市先按《地方組織法》所稱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後按《立法法》所稱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國務院批准地級市管轄區、縣屬違憲。

另有意見認為《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有行使「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因為「較大的市」是分為區、縣的「市」,也就是說「經國務院批准分為區、縣的市」即為「較大的市」,同理的有「經國務院批准設區的市」就是「設區的市」、「經國務院批准不設區的市」就是「不設區的市」,所以地級市管轄區、縣並不違憲。

我是多次刪除和修改這段文字,看來無法抵住部分同學的修改。也許添加者以為我刪除是因為我對爭議置之不理,其實不是。我多次修改(或刪除)這段文字,不是因為這個現象不存在(實際上所謂的爭議確實有偽爭議的問題),而是因為這段文字毫無邏輯可言。維基當然應該容忍各種意見和說法,但怎麼可以接納一段沒有邏輯的語言呢?

這個所謂的「另有意見」根本說的是火星語。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可以分為區縣,這是可以由憲法條文推理所得。可是這個表述,怎麼可以得出「經國務院批准分為區、縣的市」即為「較大的市」這個結論呢?這根本就不成立,因為經國務院批准分為區、縣的市,也可以是直轄市啊,為什麼即為較大的市。

邏輯學的基本原理為,由「a得出b」,不能反過來說「b得出a」,只能說「非b得出非a」。所以前面的那段話,只能得出「未經國務院批准分為區、縣的市就不是較大的市」,而不能像現在這麼說。而且根本不存在「經國務院批准設區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不設區的市」這兩個東西,現在國務院只批准地級市和縣級市。

連基本邏輯都沒有的話,我不明白維基這樣的百科全書,為什麼要收錄來誤導更多的人。

Dzochithin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05:18 (UTC)[回覆]

「直轄市」不是「市」,「較大的市」才是「市」,經國務院批准分為區、縣的市無法推論到直轄市上面,這在邏輯上完全無法說得通,如果說「直轄市」是「市」,那麼「自治區」是不是「區」,「自治縣」是不是「縣」?「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是不是說「省」和「自治區」也能分為「直轄市」?《憲法》第二十六條說全國人大行使「批准……直轄市的建置」職權,第八十九條說國務院行使「批准……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職權,憲法中先說全國人大有批准直轄市建置的職權,國務院只有批准直轄市區劃的職權,後又說國務院有批准市建置的職權。到底國務院有沒有批准直轄市建置的職權?Zhuilang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15:10 (UTC)[回覆]
據此,「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可推論得「省、自治區分為……較大的市」,而不能推論出「省、自治區分為……直轄市」,因「直轄市」不是「市」,「較大的市」才是「市」。Zhuilang (留言) 2010年8月23日 (一) 16:43 (UTC)[回覆]
「地級」和「縣級」是機構編制等級,和「副省級」相似,「設區」與「不設區」才是行政區劃,地級市可設區也可不設區,如中山市和東莞市就是不設區的地級市。Zhuilang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15:43 (UTC)[回覆]
在邏輯學上,當命題有唯一性是可以互逆,如:正方形是四邊相等的長方形,四邊相等的長方形是正方形。「較大的市」是「市」的一種,較大的市是分為區、縣的市可以反推出分為區、縣的市是較大的市,因市的區劃中,只有較大的市可以分為區、縣,具為唯一性。Zhuilang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16:06 (UTC)[回覆]
將《憲法》第三十條和第八十九條結合起來:「省、自治區分為……市;較大的市分為區、縣;國務院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這樣就很清晰了,經國務院批准「分為區、縣」的「市」——「較大的市」。Zhuilang (留言) 2009年12月29日 (二) 16:18 (UTC)[回覆]

地方組織法中找不到這個內容,請不要隨意添加[編輯]

我多次刪除如下的內容—— 按照《地方組織法》的定義,「較大的市」專指「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這樣的城市擁有與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權。

地方組織法是多次提到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有地方立法權,但沒有,「較大的市」專指「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這句話。難道說,較大的市還有不經國務院批准和經國務院批准之分的嗎?這些話都是不嚴謹的,我想出現在維基中是不應該的。Dzochithin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05:51 (UTC)[回覆]

如果說「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是不嚴謹的說法,那麼地方組織法根本就沒必要寫上「經國務院批准的」這七個字,直接寫「較大的市」即可,正如閣下所說:較大的市還有不經國務院批准和經國務院批准之分的嗎?Zhuilang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15:15 (UTC)[回覆]
何謂「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還存在「不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明顯這裏的用法就是一個範圍圈定,就是說較大的市一般沒有立法權,只有經過國務院根據《地方組織法》批准的才能擁有地方立法權,其他的「較大的市」則無地方立法權。如果仍對《地方組織法》中「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難以理解的,不妨想一想「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是不是「較大的市」,能不能「分為區、縣」?Zhuilang (留言) 2009年12月29日 (二) 16:37 (UTC)[回覆]

立法法和憲法的衝突[編輯]

《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也就是說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須經國務院批准。但《立法法》中對「較大的市」的定義則是「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可以確定的是,「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均不是「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也即是說《立法法》對「較大的市」的定義與《憲法》第八十九條不符,所以《立法法》中對較大的市進行定義的條文提到「本法所稱較大的市……」,這裏可理解為《立法法》對較大的市的定義只適用於《立法法》本法,而不能作為其他法律的解釋Zhuilang (留言) 2009年12月29日 (二) 16:37 (UTC)[回覆]

2015年3月15日通過修訂的《立法法》,「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該條文被刪除,條文中除把大部分「較大的市」的表述修改為「設區的市」外,僅在部分涉及表述「較大的市」的條文中使用「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字樣。這樣,現行《立法法》與《地方組織法》在「較大的市」的概念上取得了一致。Zhuilang留言2015年3月28日 (六) 00:2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