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泰和平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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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泰和平条约(英语:Anglo-Thai Peace Treaty)于1946年1月1日由英国政府泰国政府新加坡签署,英泰和平条约结束了英国泰国两国之间的战争状态。英泰和平条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该条约于1951年8月23日在联合国条约汇编中注册。[1]

条约的影响[编辑]

英泰和平条约的主要成果是撤销了泰国对掸族诸邦和四个未合并之马来属邦的并吞。[2]英国取得的成果不如预期,主要是因为美国反对对泰国采取任何惩罚行动。例如,他们无法削减泰国武装部队的规模。[3] 条约要求将泰国过剩的150万吨大米免费运送到大米短缺的英属马来亚[4]条约也禁止泰国人在未经英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修建横跨克拉地峡的运河,这一条款削弱了比里·帕侬荣政府的权威。[5][6]

该条款颁布后,美国和英国于1月5日恢复了与泰国的外交关系。第二天,泰国举行了大选。条约签订后,美国向泰国提供了1,000万美元的贷款,用于重建因美军轰炸而严重受损的交通网络。[3]

根据澳洲1942年3月2日的宣战书和1942年西敏法规采纳法令的要求,澳洲于1946年4月3日与泰国签署了一份单独的澳泰和平条约[7]

参考文献[编辑]

  1. ^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99, pp. 131–47.
  2. ^ Specifically, the northern four: Kedah, Kelantan, Perlis and Terengganu.
  3. ^ 3.0 3.1 Darling 1962,第96–97页.
  4. ^ Reynolds 2005,第423–24页.
  5. ^ Fine 1965,第71页.
  6. ^ Tarling 1978,第63页.
  7. ^ Battersby 2000,第2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