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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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專利法
起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
提請審議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公布日期1984年3月12日
施行日期1985年1月1日
最新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4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修正案
列表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布的旨在保護和鼓勵專利權的一部法律。該法律最初頒布於1984年3月12日,並於1985年4月1日開始施行。其後於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2020年10月17日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

歷史[編輯]

1950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明確對專利權加以保護的法律條文。儘管直至1963年11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明令廢止這一暫行條例時止,歷時13年間,政務院僅根據這一條例先後批准了4項專利權和6項發明權[1],但是這一條例的頒布對於日後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制的完善起了重要的作用。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並由國家主席李先念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六屆第11號頒布,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完善的保護專利權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有1944年5月29日頒布的《中華民國專利法》)。

1992年9月4日,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

2000年8月25日,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6號頒布,並於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5日,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於1992年12月12日由國務院批准修訂、1992年12月21日由中國專利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2002年12月28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由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8號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頒布,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9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2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7日,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頒布,並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至500萬元人民幣,下限提高至三萬元人民幣[2]

內容[編輯]

現行專利法對專利權的授予條件、申請及審批程序、權利的期限和終止、強制許可、專利權的保護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保護對象[編輯]

現行專利法明確規定了專利的分類(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內容,指出藥品、生物及微生物製品、化學製品、食品均可受到專利法保護,而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烹調方法等不享有專利權的保護。

專利權的期限[編輯]

根據現行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在此期間,權利人必須向管理部門繳納一定的年費,否則專利權將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強制許可[編輯]

根據現行專利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對專利權實施強制許可。許可費用由權利方和被許可方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外部連結[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韓秀成. 中国专利史话. 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2008-06-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7-11). 
  2. ^ 中国修改专利法 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