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緬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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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緬甸條款

中英緬甸條款也稱中英緬藏條款,英文稱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lative to Burmah and Thibet,是清朝英國於1886年在北京簽定的一份處理緬甸事宜的條約

1884年中法戰爭後,雙方簽定中法新約越南成為法國殖民地。其後英國為進一步擴大自己在東南亞的影響,遂有吞併整個緬甸的野心。早在19世紀上半葉至中葉,英國已與緬甸爆發過兩次英緬戰爭,占領了原緬甸的大片領土。但這次,英國決定直接統治整個緬甸,將其納為殖民地。1885年11月,英軍出兵攻陷緬甸首都曼德勒,俘虜緬王。次年元旦,宣布上緬甸併入英屬印度。由於清廷長期視緬甸為其朝貢國,對於英軍的入侵,清朝駐英公使曾紀澤曾向英國抗議,但無效。英國占領整個緬甸後,清廷只好承認既成事實,但希望仍保持原有的朝貢關係。經交涉,雙方於與1886年7月24日(清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中英緬甸條款》,中方代表為總理衙門大臣奕劻,英方代表為英國駐華大使歐格納。此條款於1887年8月25日在英國首都倫敦交換批准書。

主要內容[編輯]

本條款共五條,其主要內容是:

一、英國允許緬甸循例向中國進行十年一次的朝貢;

二、中國承認英國在緬甸取得的一切權利;

三、中英兩國派員勘定中緬邊界以及另立邊界通商事務專章;

四、英國同意暫緩派員由印度進入西藏,但原則上規定藏印邊界通商;

五、本條約以中、英文撰寫各三份,將於英國京城互換文本。

參考文獻[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