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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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漁期是在指定水域內禁止進行捕撈作業的特定時期,是許多漁業管理機構常見的季節性限制手段,目的在於讓當地的魚類蝦類水生動物種群有休養繁殖恢復數量的機會,以便長期維持產量

中國[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宣佈規定,於1999年夏季開始,在南中國海推行。當初規定為6月1日至7月30日共兩個月,由2009年起延長多15天,提早於5月16日開始,至8月1日結束。受影響的捕漁區除了中國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外,還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由2017年開始,休漁期延長至三個半月,提早於5月1日開始,至8月16日結束。[1]

參考資料[編輯]

  1. ^ 存档副本 (PDF). [2021-11-1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