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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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的全國政府性基金[1]。經國務院批准設立,2009年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印發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9〕90號)。該基金利用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停徵後的電價空間設立,對除西藏自治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業排灌用電以外的全國銷售電量計征,用於解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缺口、三峽工程後續問題以及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14個南水北調三峽工程受益省份籌集的基金,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由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三峽工程後續工作、支付三峽工程公益性資產運行維護費用和支付基金代征手續費;16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非受益省份籌集的基金,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由相關省份安排用於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設。[2]

參考資料[編輯]

  1. ^ 財政部. 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czt.zj.gov.cn. [2021-1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11). 
  2. ^ 財政部. 关于202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及相关政策的说明 - 广东省财政厅. czt.gd.gov.cn. [2021-1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