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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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於1864年的首部改善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

戰爭法(也稱武裝衝突法)是關於戰爭中可接受行為的法律。在除內戰以外的情況下,戰爭法也被視為國際公法(萬國法)的一部分。戰爭法可分為兩大類:

  • 戰時法,關於戰爭中可接受行為的法律。
  • 訴諸戰爭權,關於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理由的法律。

禁止作用[編輯]

戰爭法中眾所周知的禁止條款包括禁止攻擊標有紅十字、紅新月或與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相關的其他標誌的醫生救護車醫用船隻。另外還禁止向舉白旗的人員或車輛開火,因為白旗表示有意投降或想要談判。在這兩種情況下,受紅十字或白旗保護的個人應保持中立,不得參與軍事行動;事實上,在白旗或紅十字的保護下從事戰爭活動是違反戰爭法的行為,構成背信棄義罪。不遵守這些規定會導致喪失受保護地位,而且會使違反此規定的個人成為合法的軍事目標。

有關戰爭法的國際條約[編輯]

有關戰爭法的宣言公約條約裁決列表:

參考文獻[編輯]

延伸閱讀[編輯]

  • Witt, John Fabian. Lincoln's Code: The Laws of War in American History (Free Press; 2012) 498 pages; on the evolution and legacy of a code commissioned by President Lincoln in the Civil War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