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日韩协约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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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 | 不平等条约 |
|---|---|
| 簽署日 | 1907年7月24日 |
| 簽署地點 | 大韩帝国汉城 |
| 失效日 | 1965年6月22日 |
| 簽署者 | |
| 締約方 | |
| 語言 | 韩语 日语 |
| 第三次日韩协约 | |||||||
| 朝鲜语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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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諺文 | 제3차 한일협약 정미조약 | ||||||
| 汉字 | 第三次韓日協約 丁未七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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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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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日韩协约》,又稱為《第三次韓日協約》、《韓日新協約》、《丁未條約》、《丁未七條約》[1],是大日本帝國与大韩帝国于1907年7月24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海牙密使事件後,大日本帝國於1907年7月18日使朝鮮高宗退位。因第二次日韩协约已失去外交權,而淪為大日本帝國保護國的大韓帝國,再因此條約,高級官吏任免權落入大日本帝國在大韓帝國的朝鮮半島統監手上(第四條),大韓帝國政府官吏可由大日本帝國國籍人士出任(第五條)。至此大韓帝國的内政落入大日本帝國的管轄之下。该协约的未公开部分还规定解散大韓帝國軍,及喪失司法權與警察權。
大韩帝国的七位内阁大臣对条约签订表示赞同,因而被大韓帝國民衆视为卖国贼,合称“丁未七賊”。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評價第三次日韓協約是「毫无合法性的非法骗人文件」,並認爲第三次日韓協約不僅讓大韓帝國政府喪失內政權力,而且還顯示大日本帝國以無情手段統治朝鮮民族人士。[1]
内容
[编辑]- 大韓帝國政府接受統監指導改變施政
- 大韓帝國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處分必先經大日本帝國朝鮮半島統監承認
- 大韓帝國之司法事務從普通行政事務之中區分
- 大韓帝國高等官吏之任免由大日本帝國朝鮮半島統監同意方可實行
- 大韓帝國政府任命大日本帝國朝鮮半島統監推薦之持大日本帝國國籍人士為大韓帝國官吏
- 大韓帝國政府未經大日本帝國朝鮮半島統監同意不得聘請持大韓帝國與大日本帝國國籍以外人士
- 廢止1904年《第一次日韩协约》的第一項
参见
[编辑]參考文獻
[编辑]- ^ 1.0 1.1 历史折射出千年宿敌日本的罪恶 为抢夺朝鲜内政权利而炮制“丁未七条约”. 朝鮮中央通訊社. 2026-04-07 [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