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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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於1978年制定宪法禁止死刑,並於1995年10月战时彻底废除了对所有罪行的死刑。[1]

最后一次处决是在1975年9月27日,当时埃塔和革命反法西斯爱国阵线的五名成员因谋杀罪被行刑队处决,在此之前,一场备受瞩目的审判中,一些被定罪的人(包括一名孕妇)被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将军赦免,而其余五人由于无法找到会使用绞索的刽子手,被枪决。1974年,萨尔瓦多·普格·安蒂希和亨氏·切兹分别在巴塞罗那和塔拉戈纳被处死,此后,公众就把绞喉描述为一种严厉的行为。[2]

历史[编辑]

死刑在西班牙王国很普遍,使用的方法包括斩首(尤其是贵族)。1820年,费尔南多七世用绞刑取代了所有其他方法,包括自由斗士玛丽安娜·德·皮内达·穆尼奥斯和暗杀出任过六次西班牙首相的安东尼奥·卡诺瓦斯·德尔卡斯蒂略的凶手。根据王储奥斯卡一世匿名出版的一本小册子,19世纪早期,西班牙是西方世界刽子手最多的国家,其次是他的祖国瑞典[3]1932年,西班牙第二共和国废除了这一刑罚,但在两年后的社会和政治动荡中,由于一些重大罪行(不包括谋杀),又恢复了这一刑罚。

佛朗哥时代[编辑]

1938年,佛朗哥统治下的西班牙颁布法令,完全恢复了死刑。从1940年到1975年,据报道有165起司法处决被执行,尽管西班牙内战后几年的精确数字并不明确。在这一时期执行的最重要的官员中,有加泰罗尼亚总议会主席路易斯·坎佩尼。

参考文献[编辑]

  1. ^ The death penalty in Spain – iberianature – Spanish history and culture. Iberianature.com. [2011-1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8). 
  2. ^ Historia de la pena de muerte. Amnistiacatalunya.org. [2011-1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5). 
  3. ^ Oscar Bernadotte, Om Straff och Straffanstalter (1840), unknown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