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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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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於1978年制定憲法禁止死刑,並於1995年10月戰時徹底廢除了對所有罪行的死刑。[1]

最後一次處決是在1975年9月27日,當時埃塔和革命反法西斯愛國陣線的五名成員因謀殺罪被行刑隊處決,在此之前,一場備受矚目的審判中,一些被定罪的人(包括一名孕婦)被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將軍赦免,而其餘五人由於無法找到會使用絞索的劊子手,被槍決。1974年,薩爾瓦多·普格·安蒂希和亨氏·切茲分別在巴塞隆拿和塔拉戈納被處死,此後,公眾就把絞喉描述為一種嚴厲的行為。[2]

歷史[編輯]

死刑在西班牙王國很普遍,使用的方法包括斬首(尤其是貴族)。1820年,費爾南多七世用絞刑取代了所有其他方法,包括自由鬥士瑪麗安娜·德·皮內達·穆尼奧斯和暗殺出任過六次西班牙首相的安東尼奧·卡諾瓦斯·德爾卡斯蒂略的兇手。根據王儲奧斯卡一世匿名出版的一本小冊子,19世紀早期,西班牙是西方世界劊子手最多的國家,其次是他的祖國瑞典[3]1932年,西班牙第二共和國廢除了這一刑罰,但在兩年後的社會和政治動盪中,由於一些重大罪行(不包括謀殺),又恢復了這一刑罰。

佛朗哥時代[編輯]

1938年,佛朗哥統治下的西班牙頒佈法令,完全恢復了死刑。從1940年到1975年,據報道有165起司法處決被執行,儘管西班牙內戰後幾年的精確數字並不明確。在這一時期執行的最重要的官員中,有加泰羅尼亞總議會主席路易斯·坎佩尼。

參考文獻[編輯]

  1. ^ The death penalty in Spain – iberianature – Spanish history and culture. Iberianature.com. [2011-1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8). 
  2. ^ Historia de la pena de muerte. Amnistiacatalunya.org. [2011-1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5). 
  3. ^ Oscar Bernadotte, Om Straff och Straffanstalter (1840), unknown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