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曾子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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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廣告與代言章節[编辑]

個人認知一般來講,若藝人已具相當知名度,則其參與之廣告通常即「代言」;而尚未成名或具相當知名度之藝人或模特兒,參與之廣告可能純為「廣告」,並非以個人名號宣傳之代言性廣告。然而對於知名度尚未達相當程度之藝人,欲獲取「代言」之機會和可能性較少且較不易,故在具備相關資料前,個人認為沒進一步分段之必要;對於知名度達相當程度之藝人,廣告常即為「代言」,通常亦無進一步區分之必要。

綜而觀之,不論「廣告」或「代言」,本質皆為「廣告」,因此在無進一步分段之必要且避免過度分段之前提下,以最大公約數「廣告」命名即可。--Kriz Ju留言2018年12月2日 (日) 12:4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