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雅然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谈雅然案是一宗影响香港永久性居民中国大陆领养子女在香港之居留权的案例,香港终审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裁决的结果确立这类人士不可享有居港权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上诉人谈雅然的代表大律师是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及大律师吴霭仪(由法律援助署委派)。[1]

案件内容[编辑]

谈雅然于1986年11月8日在广东省江门市出生,后来获一对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夫妇领养,前往香港定居,但入境事务处指谈雅然没有居港权,其养父母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诉讼。

上诉人在原讼法庭胜诉。入境事务处处长上诉,上诉法庭判决处长上诉得直。[1]

2001年7月20日,终审法院裁定谈雅然一方败诉,并解释《香港基本法》第24条中“所生”一词时亦依字面的自然解释,即是不包括领养。入境处声称,会依个别情况对父母皆是香港永久公民的领养子女酌情处理,并于2001年7月27日容许谈雅然无条件居留[2]。同年10月,中国大陆当局向谈雅然批出单程证,让谈雅然能够在香港合法定居。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终审法院判词中文译本(案件编号:FACV 20 & 21/2000)
  2. ^ 談雅然獲准無條件居留香港. [2019-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25).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