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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同行評審/斯科特訴桑福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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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特訴桑福德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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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這一新條目少量參考了英語維基的條目,主要是根據5本翻譯過來的中文法律書籍和一本英文法律書籍編寫,另外輔助的歷史政法書籍有6本左右。敝人加入維基不久,期待多多向諸位學習;條目中一定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奢望大家花費寶貴時間,用特色條目的標準來審視,提出改進意見,幫助提升條目質量。—CYlanxin (留言) 2010年12月24日 (五) 08:33 (UTC)[回覆]
評審期︰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24日

內容與遣詞[編輯]

包括條目內的學術成份遣詞造句翻譯精確性行話術語完成度連貫性等與條目內容有關的要點
  • (!)意見:初步意見如下
以2:1的票數,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從後文來看,似乎是兩位法官反對,一位法官支持,不知是不是加上「3位法官以2:1的票數」比較好。
1850年密蘇里聯邦巡迴上訴法庭受理了訴訟,然而前文中提到密蘇里最高法院的審判是在1852年3月,而向聯邦法院上訴應該在此之後?
法院作出不利於被告的裁決,理由是斯科特仍然是桑福德的財產,似乎是不利於原告(斯科特)?
只有在第三點上,坦尼的判決意見相對沒有爭議,7位多數派大法官同意他的意見是指7位大法官同意第三點還是只有7位法官全盤同意?
暫時這樣藍色的頂夸克-對撞機·氣泡室- 2010年12月26日 (日) 07:43 (UTC)[回覆]
完成:非常感謝您的幫助和指正
  1. 的確「3位法官以2:1的票數」表述得更確切,已改進。
  2. 「1850」年是在下寫錯了,查了施瓦茨的書,是「1853年」。已改。
  3. 「被告」二字是在下筆誤,本來是想寫「原告」,現已改為「斯科特」,理解時更方便些。
  4. 「只有在第三點上,坦尼的判決意見相對沒有爭議,7位多數派大法官同意他的意見」的意思是7位大法官只在第三點上有共識。因為有歧義,現已改為「只有在第三點上,坦尼的判決意見相對沒有爭議,7位多數派大法官均同意斯科特的身份應由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判定。」
再次感謝--CYlanxin (留言) 2010年12月26日 (日) 17:56 (UTC)[回覆]


格式與排版[編輯]

包括維基化專題格式錯別字標點符號列表章節排版序言)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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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與觀點[編輯]

包括是否有參考文獻可供查證)、中立觀點未發表的原創腳註地域中心以及其他方針與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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