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證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證(Alien's Exit-Entry Permi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請求頒發給境內外國人的一種出入境證件。

簡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函〔1994〕71號批准修訂)第五十五條規定:「外國人所持中國的簽證、證件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告,申請補領或換發。遺失外國人居留證的,須在當地政府報紙上聲明作廢。」[1]

在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證》時,申請人除提交護照及複印件、申請表、照片之外,「在中國定居的外國僑民或安置在中國的難民,須提供前往國的入境證明,外國僑民還須出具外國人居留證;已退出中國國籍去國外定居的,須提供退籍證明書及前往國允許入境的證明;丟失護照的,須提供證明其外國人身份的證件、證明;其他特殊原因申請的,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2]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