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特别志愿兵制度是大日本帝国在台湾、朝鲜自1943年8月实施的海军募兵制度,直到1945年8月终战时废止。
1943年7月27,大日本帝国政府公告《海军特别志愿兵令》,宣布在台湾及朝鲜同时实施“海军特别志愿兵制度”,并在同年8月1日实施。海军特别志愿兵征召的条件与大日本帝国陆军特别志愿兵类似,提出申请书后,除接受身体检查、学力测验(考国语、国史、算数)外,还需接受口试,以观察申请者的思想、态度、语言能力等。合格后,进入海军兵志愿者训练所接受为期六个月的基本军事训练,再接受三个月完整的海军专业训练后,依其体能、智力、技能及教育程度,分配至海军担任不同的兵种[1][2]。在台湾方面,第一期生募集时,有316,097人申请了名额只有1,000名的训练生徒。为了训练海军志愿兵,在釜山的镇海警备府、高雄警备府所在地设置了“海军兵志愿者训练所”,然而因战事急迫,训练所在隔年1944年8月1日即被废止,志愿兵在经招募后直接至海兵团受训,此亦代表在学校的军事训练已有成效[3][4]。
虽然朝鲜在1942年、台湾在1944年实施征兵制,但海军特别志愿兵制度未因征兵制的施行而废除。至1945年8月战争结束为止,在台湾共征集了六期,第一期招募1,000人,其余五期各招募2,000人,合计约1万1千人[5]。除少数第一、二期生被派往菲律宾、新加坡、日本等地外,其余多数人均在台湾从事本岛防卫,并支援特攻作战之后勤工作。[6]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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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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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政时期 (1895-19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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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化时期 (1919 - 19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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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民化时期 (1937-19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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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事件及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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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包含属地、租借地和国际联盟托管地。
- 2:“外地”之概念出于《共通法》第一条“于本法称地域,谓内地、朝鲜、台湾,又关东州。前项之内地,包含桦太”。
- 3:根据《敕令第124号关于桦太之郡町村编制件》编入为外地,直到1942年才因画归日本内务省管辖且适用国内法从而成为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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