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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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卿

大明長沙府知府
籍貫 福建興化府莆田縣匠籍
字號 字與弼
出生 成化丁酉十一月二十五日
逝世 卒年不詳
配偶 娶林氏,繼娶陳氏,繼聘鄭氏
出身
  • 弘治十七年甲子科福建鄉試第二十七名舉人
  • 正德三年戊辰科進士出身

宋卿(1477年—?年),字與弼福建興化府莆田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編輯]

治《書經》,行二,由國子生中式弘治十七年(1504年)甲子科福建鄉試第二十七名舉人,年三十二歲中式正德三年(1508年)戊辰科會試第一百四名,第二甲第九名進士[1]。官至長沙府知府,嘉靖元年(1522年)四月,巡撫湖廣右副都御史席書彈劾長沙知府宋卿貪酷害民,被逮捕解送京城治罪。四年五月被遣戍邊[2],後來給事中沈漢為他申冤才得回鄉[3]

家族[編輯]

曾祖宋允忠。祖宋思舜。父宋徽玉。母陳氏。慈侍下,兄元朝、弟善德、昭璋、友賓。

參考資料[編輯]

  1. ^ 《正德三年戊辰科進士登科録》:宋卿 貫福建興化府莆田縣匠籍,國子生,治書經,字與弼,行二,年三十二,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曾祖允忠,祖思舜,父徽玉,母陳氏,慈侍下,兄元、朝,弟善、德、昭、璋、友、賓,娶林氏,繼娶陳氏,繼聘鄭氏。福建鄉試第二十七名,會試第一百百四名。
  2. ^ 《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之六十五》:嘉靖五年六月,初長沙豪民李鑒與父李華流劫村落,以拒捕殺巡檢馮琳,琳子春震奏狀,華坐死於獄。鑒後以劫盜燒毀魯萬章房屋,事覺當斬,奏上,詔下所司逮捕,知府宋卿捕鑒甚急。時尚書席書方巡撫湖廣,論劾宋卿,內指李鑒罪為卿故入。 上遣大臣往按之,還言卿所犯俱無實,鑒已捕獲,罪不可原。 上遂命逮鑒來京重治,鑒至系獄,席書乃為鑑奏曰:臣以議禮忤在朝諸臣,故湖廣問刑官以臣所劾宋卿之罪,悉為文釋,乃歸罪李鑒,欲為出宋卿地也。乞敕法司會官覆勘以伸冤抑。 上下其疏於法司,會監察御史蘇恩、大理評事杜鸞當訊其事,乃各論奏,言鑒之罪至於殺官兵,劫人財,燒房屋,可謂極矣。昔眾證而獄成,今親審而詞服,乃知原問官核實定擬,非有私也。席書以宋卿之故,輒為奏辯,且以議禮為言。夫大禮之議,發於 聖孝,而書以一言當意,動輒援此,以挾 陛下以壓群僚,壞亂政體甚矣。唯陛下深思之,亟以李鑒明正典刑。於是刑部覆奏,請下湖廣撫按官再勘。 上曰:鑒事既席書代為伸理,必有冤抑,不必再勘,免死發戍遼東。
  3. ^ 乾隆《莆田縣志·卷十三·選舉志》:宏治十七年甲子(舉人)……宋卿 字與弼,戊辰進士……正德三年戊辰呂柟榜(進士)……宋卿 長沙知府,剛方執法被席,巡撫挾讐誣陷下獄,後給事中沈漢白其冤得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