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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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法律中,中華民國僑民(英語:Overseas Compatriot[1]為僑居國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有時被簡稱為華僑Overseas Chinese)、僑胞海外僑民台僑Overseas Taiwanese),屬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中華民國憲法》中,海外僑民擁有選舉中華民國立法委員的特定權利。在中華民國國內,海外僑民的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需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在升學與投資時依法律擁有特殊權益,但在法定權益上經常會被等同於外國人,視情況而定。

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出現主權爭議。現行規定中,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不具有中華民國僑民資格。

概論[编辑]

繼承了清朝與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各項法律規定,華僑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權益。《中華民國國籍法》主要採取屬人主義,父母之一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子女也擁有中華華民國國籍資格。因為中華民國戶籍制度,這些居留在海外的中華民國國民,通常不具備中華民國戶籍與中華民國護照,在法律上有特殊規定,被視為是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之間的特殊第三種類型,應依照法律條文與個案來認定其法律權益[2]

現行規定中,中華民國僑民特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排除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與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者,以上皆不被認為是中華民國僑民[3]

歷史[编辑]

在中國清朝時,出現非法移民海外的中國人民,稱為華僑或僑民。1878年,大清駐美公使陈兰彬在對清朝朝廷奏章中首次使用僑民,成為清朝官方用語。1883年,鄭觀應李鴻章的奏章中,首次使用華僑一詞。1911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在不同法律中,分別使用了華僑與僑民,來定義這些居住在外國地區的中華民國國民,如《中華民國憲法》使用僑民[4],《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與《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則使用華僑。

2018年,中華民國僑委會宣布,將華僑的名稱,在法律上統一修正為僑民,以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用語[1]。相關更改曾引發在美國華僑與台僑社區的討論[5]

各項規定[编辑]

僑民資格認定[编辑]

中華民國僑民資格,由中華民國僑委會依法認定。符合資格,提出申請通過後,可取得華僑身份證明。如果同時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可在中華民國護照上加註僑居資格。

僑民選舉權[编辑]

在1947年至2008年間,中華民國僑民可參與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區投票。在2008年後,依現行法規,可參與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的投票。

僑民兵役[编辑]

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服兵役義務。當僑民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身份證與中華民國戶籍等,若符合徵兵資格,需依法服兵役。

註釋[编辑]

  1. ^ 1.0 1.1 顧荃. 華僑改稱僑民 僑委會:採用中性包容字眼. 中央社. 2018-05-21 [2024-01-07] (中文(臺灣)). 
  2. ^ 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出版,2018年。ISBN 9789571464114。頁150。
  3. ^ 中華民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3條:「本條例適用之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適用之。」
  4. ^ 《中華民國憲法》141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5. ^ 王山. 台灣僑委會把“華僑”改為“僑民”在美國台灣人社區引發強烈反響. 法國國家廣播公司. 2018-07-04 [2024-01-07]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