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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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是为纪念在中国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或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或者在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经确定的烈士纪念碑、馆和烈士陵园。列为全国重点保护的单位,由民政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民政部公布。

迄今在中国(大陆)境内共有174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註 1]

  • 第一批(批次I),共32处,1986年10月15日批准,1986年10月28日公布;
  • 第二批(批次II),共36处,1989年8月20日批准,1989年8月31日公布;
  • 增补一处(增列I),1990年5月24日批准,1990年6月14日公布;
  • 增补3处(增列II),1992年6月17日批准(或公布);
  • 第三批(批次III),共18处,1996年3月31日批准,1996年4月12日公布;
  • 第四批(批次IV),共20处,2001年4月30日批准,2001年5月17日公布;
  • 第五批(批次V),共64处,2009年3月2日批准,2009年3月2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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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编辑]

  1. ^ 根据民发〔2009〕36号文[1],正式公布的单位仅有64处,但民政部另一说法为71处[2],单位总数也据此增至181处,请自行判断。
  2. ^ 原“上海市烈士陵园”迁“龙华烈士陵园”建“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仍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