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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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簽署日1963年9月14日
簽署地點日本东京
生效日1969年12月14日
締約方187(2020)[1]
保存處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英語: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简称东京公约Tokyo Convention (1963)),是1963年国际民航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在日本东京通过,于1969年12月14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2][3]

内容[编辑]

公约[4]列明了航空器的管辖权(第二章)、机长的权利(第三章)、非法劫持航空器发生时相关规定(第四章)、缔约国的权利义务(第五章)等。

管辖权[编辑]

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该器内的犯罪及行为行使管辖权,而非登记国仅在以下情况对航空器进行干预并行使其形式管辖权:

  1. 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
  2. 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
  3. 犯罪行为危及该国安全;
  4. 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相关规则规定;
  5. 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遵守相关义务。

机长的权力[编辑]

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相关罪行或行为时,可采取合理措施,以便:

  1. 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2. 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
  3. 将此人交付当局或使其离开。

参考文献[编辑]

  1. ^ composite table (PDF).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7-29).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3. ^ All Items.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2). 
  4. ^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2-14). 

相关条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