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練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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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團練臺灣清領時期台灣地區的團練部隊(民兵組織),因清代在臺灣駐軍、兵防不足,凡遭遇亂事,常召集鄉勇助陣,協助弭平動亂;由於清廷屢在臺灣民間徵召民勇參與作戰,遂借鏡當地村莊之間存有的保甲制度聯莊制度,擬定起符合臺灣民情的團練制度。臺灣團練制度推行於道光20年(1840年),隨光緒21年(1895年)清廷因簽署《馬關條約》,將臺灣、澎湖群島割讓予日本帝國而廢止。[1][2]

沿革背景[编辑]

清領時期,清政府因臺灣孤懸海外,深恐在臺灣派駐太多士兵,容易導致地方官擁兵自重、據地作亂,是故臺灣長期以來,即便人口增長,調派臺灣士兵的員額並未隨人口比例增長[3]:96-103;譬如康熙23年(1684年),清廷納臺灣為版圖,全臺漢人人口數不足八萬[4],臺灣、澎湖駐兵員額為10,083名[5]:10,而1750年代(乾隆朝)人口大量增長,全臺灣西部人口約為200萬人[5],但在乾隆53年(1788年)左右的兵制增調,也不過將總員額提升至13,392名[5]:18-19

保甲制度[编辑]

臺灣由於官府控制力不彰,盜匪、械鬥等動盪不斷,委辦各地地方官推行「保甲制度」,讓民間以戶口為單位,自行維繫治安、互相督察,根據康熙47年(1708年)頒布的〈保甲條例〉,規定:「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保甲戶長需協助編造清冊、門牌、稽查庄內出入,甚至需協助官兵圍捕盜匪,施行狀況因地制宜、酌情辦理,臺灣雖已於康熙年間實施「保甲制度」,但實施狀況文獻記載零碎,成效難以得知。[6][1]:233-237

聯莊制度[编辑]

清廷初置「保甲制度」,意在防範盜賊、聯莊自保,達到寓兵於農的目的[1]:237,但地方官又須時時編造清冊門牌,無異增加業務,多淪於消極應付;原因在於保甲制度是以「十戶」、「十牌」、「十甲」等十進位為單位,此僵硬的固定編制對於單一村莊(如自然村莊)要進行合作、防禦,動員效益不佳。單以防禦盜賊、維持治安而論,單一村莊本身即為最好的動員單位,單一村莊與周遭的單一村莊攜手聯合,或簽訂共同防衛公約,在現實運作上,比戶口編制僵硬保甲制度來得具有可行性,於是便發展出各個村莊之間「聯莊(聯庄)」或「聯甲」的合作模式;但聯莊由於是民間自發性、相對鬆散的合作組織,其編制或合作方式因地而異,並無統一的規範準繩,儘管如此,清廷推行團練制度,仍借鏡不少「聯莊制度」做動員基礎。[7][1]:252-258

臺灣團練[编辑]

前身[编辑]

康熙61年(1721年),清廷平定臺灣朱一貴事件之後,隨官軍鎮壓叛亂的藍鼎元來到臺灣進行善後,首度在臺灣開辦團練,將每縣分為數鄉,每鄉設一鄉長,由鄉長約束鄉兵,平時協助防範盜賊,有動亂時可供軍隊差遣,鄉長上另設大鄉總,而鄉長與大鄉總的任命皆由鄉內百姓推舉,但推行未久,清廷唯恐台灣團練不好管理,雍正初年即被朝廷裁撤。[1]:244[8]:70-72

同一時期,朱一貴攻下臺灣府城之後,因軍團內部閩、粵省籍不和,爆發內鬥(即福建省漳州籍朱一貴與廣東省潮州籍杜君英之爭),廣東省的客家集團為抵禦朱一貴軍隊,便自組「六堆」的護莊組織,也是臺灣早期形成的民兵組織;不過「六堆」是由民間自組,與官方主導的團練民兵略有差異。[9][10]

確立[编辑]

清廷長期對臺灣保甲管理消極,駐軍數量亦不調升,對民間控制力始終低落,清代中葉之後,西方諸國挾船堅炮利而來,外侮漸多,臺灣沿海動亂頻仍(如嘉慶朝蔡牽之亂[11]),清廷也不由不啟用民兵參戰,便結合上述保甲以及聯莊組織,動員民眾以團練的方式參與軍事訓練,確立臺灣團練制度開始運作,大抵是在道光年間。[1]:241-245[8]:70-72

道光20年(1840年),英國與清廷的鴉片戰爭爆發,朝野上下緊張,臺灣兵備道道尹姚瑩傳達臺灣各縣「清莊團練章程」,首度實施「聯莊團練」,雖然英國最後未出兵臺灣,臺灣各地的總理、董事也沒有奉行配合,但臺灣官員對於能驅策民兵動員、為朝廷所用興致高昂,所以對鼓勵各地興辦團練,態度十分積極。[1]:244-245[8]:70-72

臺灣史學者溫振華、戴寶村將「團練」視為有別於「聯莊組織」的另外一種組織,主要差別在自然村莊「聯莊組織」是守護村莊,長時間固定存在,而因「團練制度」集結而成的「團練」兵勇,皆因外侮戰事有需要才需要動員,執行形式為「遇亂則興,亂平則散」,並非持續性組織。臺灣自道光20年(1840年)至割讓予日本帝國光緒21年,1895年[2])之前,清廷興辦團練的紀錄以光緒11年(1895年)清法戰爭在臺灣地區發生戰事[12],動員團練規模遍及全臺,範圍最大。[8]:70-72

編制[编辑]

下表團練編制根據光緒10年(1884年),清廷因清法戰爭戰事起,制定「全臺團練章程」內文略述:其一,全臺「府、縣、城」內均設一團練總局,城外各鄉,約以方圓三、四十里各設一(團練)分局。其二,廣東籍准允另設「粵團」、福建省閩籍大族,可另設「族團」。其三,但凡團練操練、口糧、軍裝、軍械、津貼等一切雜支費用,悉由民間捐納,火炮彈藥則由官方供給。上述團練制度,光緒13年(1887年)做過一次調整,但在光緒17年(1891年),初任臺灣巡撫劉銘傳卸任後,臺政緊縮,臺灣團練制度無以為繼,僅能在冬季略辦民防之務。[1]:248-250

團練局組織編制
名稱 資格 軍種 人數 操練時程
團總 官選殷戶、具人望者 大局 不得超過5名 駐局辦公。
團佐 民選、具才幹者 中局 不得超過3名
小局
團勇 團勇 16歲以上、40歲以下壯丁,
除書生、老弱孤寡外,皆得強制參與。
後備軍 不限 按月(每卅日),赴局操練。
練勇 由團勇挑選而出 預備軍 按旬(每十日),赴局操練。
義勇 由練勇挑選而出 常備軍 大局 不得超過30名 長駐團練總局,逐日操練。
中局 不得超過20名
小局 不得超過10名
捐勇 捐錢、口糧者,金額按「家資」捐款,而非「家戶」。(財源由民間供應)
  • 家資萬金者,月捐「義勇」一名或「練勇」八名。
  • 家資約五百金者,合兩家捐「練勇」一名。
  • 家資不及五百金者,免之。

為和清朝正規的綠營軍區隔,民間招募的民兵卒伍稱做「勇」,而不能稱為「兵」。[13]

興辦紀錄[编辑]

1840年至1895年,臺灣團練的興辦列表[1]:244-250
次數 時間 事由 主事人物 辦局地點 練勇數量 備註
第一次 道光20年(1840年) 鴉片戰爭 姚瑩 全臺灣 47,100多名 時任臺灣道員姚瑩下令操辦團練,但全臺總理並未積極奉行。
第二次 咸豐七年(1857年) 淡水廳
第三次 同治元年(1862年) 戴潮春事件 林占梅 竹塹城 臺灣綠營軍隊無法鎮壓盤據中臺灣的戴潮春事件,
竹塹鄉紳林占梅便出面組織鄉勇,參與平叛。
時任福建巡撫徐宗幹奏請林占梅為「全臺團練大臣」,
不過林占梅駐紮地點設在大甲街,無法實質號令全臺灣團練動員。[10]
第四次 同治四年(1865年) 防守港口 郭朝熙
郭朝勳
黃學周[14]
澎湖廳 452名 時任臺灣道員丁曰健檄澎湖廳操辦團練,設「保定局」。
第五次 同治13年(1874年) 牡丹社事件 沈葆楨 臺灣府 欽差大臣沈葆楨在臺灣府開辦「全臺團練總局」,統率各地分局,
總局在牡丹社事件結束之後並未裁撤,團練總局也成為之後全臺灣團練的專責單位。
光緒七年(1881年),劉璈將「團練總局」易名為「培元總局」,經費由官方出資維持。[10]
第六次 光緒10年(1884年) 清法戰爭 林維源 全臺灣 「培元總局」再度改名回「團練總局」,臺灣道員劉璈奏請林維源為「全臺團練大臣」。
第七次 光緒21年(1895年) 乙未戰爭 丘逢甲 全臺灣 任命丘逢甲為「團練使」。

民間態度[编辑]

團練來自民間,可調動前往前線對外作戰,對內又可監視鄉里、維持地方治安,清廷官方對興辦團練多持鼓勵的態度,但對臺灣民間而言,團練的操辦費用大半由民間負擔,被徵召接受軍事訓練等同於服勞役,配合、參訓意願始終低迷,連帶影響團練的作戰成果,戰力往往不如預期。[8]:72

相關條目[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戴炎輝. 《清代臺灣之鄉治》 1984年3月第二刷. 台北市. 1979 (中文(臺灣)). 
  2. ^ 2.0 2.1 許毓良. 〈馬關條約〉. 臺灣大百科全書. 2009-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5) (中文(臺灣)). 
  3. ^ 喬安娜·麥斯基爾(Johanna Margarete Menzel Meskill). 《霧峰宮保第:林文察家族拓荒史 1729-1895》 [A Chinese Pioneer Family: The Lins of Wu-feng, Taiwan, 1729-1895]. 由王淑琤翻译. 台北市: 蒼璧. 2021 [1986]. ISBN 9789860682502 (中文(臺灣)). 
  4. ^ 邵式柏(John R. Shepherd). 《臺灣邊疆的治理與政治經濟(1600-1800)》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 1600-1800]. 由林偉盛、張隆志、林文凱、蔡耀緯翻译. 臺北市: 臺大出版中心. 2016: 191–236 [2002]. ISBN 9789863501572 (中文(臺灣)). 
  5. ^ 5.0 5.1 5.2 許雪姬. 《清代臺灣的綠營》 "The Green Standard in Taiwan During the Ching Dynasty".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專刊 54. 台北市: 聯經. 2015 [1987]. ISBN 9789860459562 (中文(臺灣)). 
  6. ^ 陳昭如. 〈保甲制度〉. 臺灣大百科全書. 2009-09-24 [2023-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5 (中文(臺灣)). 
  7. ^ 許毓良. 〈聯庄〉. 臺灣大百科全書. 2009-09-24 [2023-07-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13 (中文(臺灣)). 
  8. ^ 8.0 8.1 8.2 8.3 8.4 溫振華、戴寶村. 《典藏台灣史(四)漢人社會的形成》. 台北市: 玉山社. 2019. ISBN 9789862942321 (中文(臺灣)). 
  9. ^ 許毓良. 〈朱一貴事件〉. 臺灣大百科全書. 2009-09-24 [2023-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6 (中文(臺灣)). 
  10. ^ 10.0 10.1 10.2 許毓良. 〈團練〉. 臺灣大百科全書. 2009-09-24 [2023-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6 (中文(臺灣)). 
  11. ^ 吳建昇. 《驚濤戰府城:海賊王蔡牽在臺南》. 臺北市: 蔚藍文化. 2021. ISBN 9789865504311 (中文(臺灣)). 
  12. ^ 許毓良. 〈清法戰爭〉. 臺灣大百科全書. 2009-09-24 [2023-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5 (中文(臺灣)). 
  13. ^ 許毓良. 〈勇營〉. 臺灣大百科全書. 2009-09-24 [2023-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14 (中文(臺灣)). 
  14. ^ 許玉河. 〈黃學周與重修東西澳義塚碑記〉. Penghu.Info|澎湖知識服務平台. [2023-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7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