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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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體,佛教術語,指有為法無為法等一切法的本體自性,相當於法性。在部派佛教時提出,對於法體是真實或假名,依各部派立場而有不同見解。

概論[编辑]

說一切有部主張,三世實有,法體恆存[1][2]

龍樹主張一切法空,作中論等,以破除法體實存的學說。

俱舍論曾批評這種見解與自在天外道無異[3]

註釋[编辑]

  1. ^ 《大毘婆沙論》卷21:「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性故。」
  2. ^ 《大毘婆沙論》卷76:「三世諸法,因性果性,隨其所應,次第安立。體實恆有,無增無減,但依作用說有說無。諸積聚事,依實有物,假施設有『時有時無』。」
  3. ^ 《俱舍論》:「許法體恆有,而說性非常,性體復無別,此真自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