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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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zhao你必需解释清楚[编辑]

为什么你不允许以下的修改?

  1. (当前) (先前) 02:03 2006年2月5日 65.59.219.179 (→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缺点:也->和)
  2. (当前) (先前) 02:02 2006年2月5日 65.59.219.179 (→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缺点: 间接选举 不能代表广泛的民意,极易造成暗箱操作和选举舞弊,这是世界人民的共识)
  3. (当前) (先前) 01:54 2006年2月5日 65.59.219.179 (→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缺点)
  4. (当前) (先前) 01:51 2006年2月5日 65.59.219.179 (→适合中国国情的优点:没有任何可信证据总统制会导致内战与动乱。删除“学术界认为”,因为没有提出证据,也未允许反对观点出现,此观点不中立,也不客观)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5.59.219.179討論)於2006年2月5日 (日) 10:10‎加入。


那句世界人民的共识明显属于发言者自己的“共识”。并无任何人授权或任何人证明“世界人民”这一观点。--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1.149.95.157討論)於2008年12月27日 (六) 14:37‎加入。

关于全国人大和中共中央的关系[编辑]

全国人大与中共中央是什么关系?应该是什么关系?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Sbl討論貢獻)於2005年2月14日 (一) 16:38‎加入。

条目名为全国人大,却也谈地方人大的情况,名不副实,迟早要更改[编辑]

恰当的方案应该是,建立“人民代表大会”条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其子条目(或章节)。现在这种名实不符的情况迟早要改变。--鸟甲 07:04:45 2006年1月30日 (UTC)

建议去除中立性争议标签[编辑]

现在此条目内容并不包含看法与观点,建议去除中立性争议标签。天下菜鸟千千万,I'm the number one! 04:08 2006年7月24日 (UTC)

国家机关条目一般以官方标准全称为名,没有道理不用后者。请移回后者。非常感谢。 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1月30日 (五) 11:36 (UTC)[回复]

(-)反对:参考全国人大官方网站。同时请参考宪法第三章第一节,以及对比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可知宪法规定的正式名称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共和国”为其定语。—— yunner ~找我算账~

2009年1月30日 (五) 15:53 (UTC)

(+)支持
请完整读宪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由上可见,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不宜变称为“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外,
宪法(简称)原文里对于国家机构
作节名(见目录)时:用简称
首次提到时:用全称
再次提到时:用简称
明白了吗?
若按Yunner先生的“第一眼对比”而断章取义所产生的“正名”思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标准全名,同样也要摘去国名。不对吧。s: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里提到的所有国家机关都用了简称,如“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Miffy bunny對話貢獻)於2009年2月1日 (日) 05:58 (UTC)加入。[回复]
应当正确运用什么证据
  1. 机关牌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金字大牌有时就挂在人民大会堂东门。(大家可以搜一下“两会”照片)
  2. 公文刊头的机关名称(要全称,因有例外如“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
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

  1. 关键证据:公章
    全国人大办公厅档案处的库房:第五届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
看到了吗,数数看几个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没话说了吧?所以,主观不得。—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1日 (日) 05:58 (UTC)[回复]
(:)回應:用不着举更多的例子,是宪法规定人大的名字,而不是什么公章,匾牌。人大说自己叫“中国”人大了,很好,请先修改宪法。顺便请你举出以下论断的出处

宪法(简称)原文里对于国家机构

节名(目录):用简称
首次提到时:用全称
再次提到时:用简称
能举出来么?如果不能的话在下只能认为这是原创研究。还“第一眼对比”,这又是打哪里弄来的原创研究?!宪法的解读不是你这样做的,如果官方确实存在这样的宪法解释,我收回以上言论,否则的话,反对到底。—— yunner ~找我算账~ 2009年2月2日 (一) 05:19 (UTC)[回复]
(:)回應:当初,你是在没有完整阅读宪法原文,仅仅比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两节,而没有参照印证“以上论断”的全【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表述的情况下,轻易作出曲解宪法的主观结论的——典型的断【章】取义
现在,你又是在没有阅读我所引用的宪法原文的情况下,质疑“以上论断”的。这个“论断”不仅是“以宪解宪”而不是根据像你那样片面地主观臆测出来的,而且是忠实于原文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首提时用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照你的说法,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都得根据你的“原创解读”摘国号改名了,否则就是违宪或藐视宪法了?
我引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章难道是不当私加国号?
能不能冠国号是有明确规定和现实证据的,如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查就要分情况。
:国家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分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局等的名称内固有国号。难道你要依据你的“去定语法律断句法”把他们的中文维基条目名、牌子、公文、公章都改了?要尊重事实然后和谐。只有“全国人大”不冠国名,难道不突兀吗?


{:{反对}},维基命名从来没有规定过必须使用最完整的全名。命名常规方针最主要、最高原则的是“最常用”和“不易混淆”。在没有歧义的情况下,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并不需要冠美利坚合众国,全国人大也是同理。—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1日 (日) 08:59 (UTC)[回复]

(-)反对Advisory 2009年2月1日 (日) 10:33 (UTC)[回复]
(+)支持

移动的主要理由[编辑]

  1. 命名常规:名从主人(为什么是全名?结合下述第二、三条)

“惯例:如果一个条目所描述的主体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里有出现到该事物的中文名称的,一般使用该中文名称。”

适合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来命名的情况有哪些?

1. 机构、组织、公司等,如果该机构、组织、公司或其上级机构、组织、公司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

  1. 您或溥仪陛下都是有姓的;全国人大等机构也是有“姓”的。
  2. 中文维基百科内的条目命名的和同性与现有的一批 本名内应冠国名的国家机关 的条目相一致
  3. 命名常规:使用全称。
    “惯例:请尽量不要使用简称或缩写来命名条目。”
    有明确全称,尽量用全称。
    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联合通讯社 (美国)等本身就是全称,是美国等的特殊情况,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优化地办理

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1日 (日) 10:57 (UTC)[回复]

你不要来断章取义、歪曲方针。
首先,名从主人只适用于出现与主人名称有分歧的情况。诸如欧洲冠军联赛与香港地区的相应译名。全国人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主人在不同场合使用的名称,全部符合名从主人的方针。如果你仔细去看看名从主人的投票历史,这个道理我早就解释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香港,都是符合名从主人的名称,冗简不同而已。宪法中有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有时称全国人大,已经说明了在这一点上中国官方并无取向区别。
其次,使用全称不使用简称规定的全文如下:

惯例:请尽量不要使用简称或缩写来命名条目。除非这个名称只有它使用或者这个名称大部分人都知道。尽量避免使用中文或外文缩写,除非该缩写已经被公认为专有名词,例如“苏联”、“IBM”等。缩略词不应带点,如“MAME”不应写成“M.A.M.E”。

你为什么引用第一句就省略了紧跟着的第二句?难道全国人大不是大部分人都知道的名称?还是你不理解什么叫“除非”?更何况,从这个方针的规则上下文和举例来看,根本是针对过分简缩而导致意义缺失的情况,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已经非常明确的名称根本不存在这一问题。你现在的意愿实际是要使用“最完整的全称”甚至“最长名称”,根本就不是维基现有原则或者共识认可的做法。
另注,你不是喜欢看什么图章吗?自己去看看中央情报局的徽章上面有没有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苏联美国英国,你想一并推翻了不成?—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1日 (日) 11:36 (UTC)[回复]
不必“断章取义”

(:)回應: 前面断“章”(宪法第三章)取义; 现在又来断“章”(不顾客观对象、同类条目命名的具体情况,不顾各项原则组成的整体,挑出“尽量不”下的“除非”来否定其他理由)取义(把某些具体情况的“除非”说成所有情况“必须”,那么就要大动干戈摘国名了);

还来断“章”(徽章)取义:

徽章实例:驳某些人的主观正名法;
Google:“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只有623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104,000项,CIA及其上级机关不自称“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见于宪法原文、用于全国人大的官方文件
CIA局徽是在其下部在绶带里标国号,局名和国名是分开的;就像香港区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HONG KONG★
”、澳门区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门特別行政區
MACAU
”、FBI局徽的“DEPARTMENT OF JUSTICE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难道你认为FBI的全称是……?

你可以再比较“SEAL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这里的“美国总统”是连着的,就像上文所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证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印。
美国国名有其特殊性,一些政府部门如DOS之名内只能用“United States”。“US/USA/缺省”都译作美国最合适了,也是为了美国有关条目命名的“和同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是为了(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的)同类条目的“和同性”。而哪位只用简称命名个别应冠国名机构的条目,会导致混乱、突兀。(参见Talk: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见同样条目
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事实、尊重具体情况,不要随便附会。
回复:古巴也有“全国人大”(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
某些具体情况下可以用专有简称≠所有情况下必须尽量用
“某些具体情况下可以用专有简称的原则”只是“用专有简称”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惯例:请尽量不要使用简称或缩写来命名条目。除非这个名称只有它使用或者这个名称大部分人都知道。尽量避免使用中文或外文缩写,除非该缩写已经被公认为专有名词,例如“苏联”、“IBM”等。缩略词不应带点,如“MAME”不应写成“M.A.M.E”。

谁说“尽量不使用全称,除非有歧义。 i.e. 没有歧义时必须用简称。”??'
无歧义且都知道就应该“尽量用简称”吗???——你规定的?你混淆了两种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原则(1,2)。
  1. 最高原则,大家都同意,是无歧义吧。
  2. “常用、简练”原则适用于一类具体情况如“美国”或【一义多】(【不是全称中取简称】——“美国”本身不是“简称/缩写”而是专有名词才能作为条目名),并没有排斥适用于其他具体情况的原则的效力。
  3. 【明确固有全称】与【简称/缩写】的取舍,适用“尽量用全称”原则。
百科反映的是真实世界,编辑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事实、尊重具体情况
美国可以,英国可以,苏联可以,日本可以(你可以去看看XX省的牌子),阿联酋不可以,那是因为它们本身的具体情况。中国有的不可以,那也是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如两岸分治,即使统一了名称也要“准确性”,尊重那些机关名的具体情况。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文件名就不能乱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要尊重事实。再如某些喇嘛名,“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就是不通(准确)的、生造的、繁冗的。要么是“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要么是“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姓名”,并可见于中国身份证,这难道不应该真正地“名从主人”)
真正的“名从主人”原则告诫我们不能滥用编辑自由,随意增缩命名。
(至于英文维基的PRC政府机构名,有《国务院机构英文译名》等文件和具体机构对外自称的实际情况,——不能都把用英文维基的命名逐字对应过来,这不是原则)
再如溥仪,好像没有歧义吧,那好,你的“最高原则”是“简而常”,照此办理,为了简单、常用(所谓“大家都知道”),去他的姓!

准确吗?(为了优质百科)尊重事实、尊重对象(这难道不应该真正地“名从主人”?尊重姓名权)吗?“姓爱新觉罗的人”类条目名统一冠其姓。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冠国号的机构”类条目名统一冠国号,有错吗?难道就因为“无歧义、常用、简短”,要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乃至“质检总局”?
“德涅斯特河沿岸摩尔达维亚共和国”=“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主德国”乃至“东德”?
往往,标准全称只有一个,但可用简称不只一个,用哪个简称呢?条目间乱了。(嫌全称长可以设重定向的)
为反混乱无序,我们需要从(维基)外界输入准确信息,消除不确定性,
第一位先生知道需要查证宪法,就是要找具体的客观标准
如果这个移动不能做,那就意味着大量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条目,要摘掉国号——无理取闹的动乱--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0:27 (UTC)[回复]
很奇怪为什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无歧义情况下仍要坚持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奇怪为何不移动其他政府机构条目要摘掉国号。--Advisory 2009年2月2日 (一) 13:34 (UTC)[回复]
张三如果不能改成李四,那所有姓李的必须改姓张。—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14:13 (UTC)[回复]
好像“托马斯.李”也要被逼改成“托马斯.张”...—— yunner ~找我算账~ 2009年2月2日 (一) 14:40 (UTC)[回复]
无论这个词条怎么办,那些准确的,固然不必摘国号。这儿没人打算把一律简称作为维基原则吧?但是这里进行的是 理 论 呀。一个理论自身不能矛盾。您打比方也要针对这个问题的具体情况呀,否则有什么讨论意义?如果“托马斯·李”=“托马斯(假设无歧义)”,那么“查尔斯·李”你说怎么办呢?--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0:27 (UTC)[回复]
苏联 美国 英国 慢慢玩去吧。—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14:15 (UTC)[回复]
苏联 美国 英国都是专有名词,你觉得好玩吗?某国政府机构词条名要顾及该国的具体情况,而不是随便玩弄。(“苏联 美国 英国”问题不是我提出的)--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0:27 (UTC)[回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似乎世界上只此一家,没有必要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了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2月3日 (二) 07:50 (UTC)[回复]
参见同类条目

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的这么多部门、机构,“有的只冠中国”,“有的只冠国家”,有的只冠“国务院”……不是任何人可以只根据自己的原则“一律用简称”或“一律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的)

国务院直属机构--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09:35 (UTC)[回复]
维基不是让你进行宪法解释的地方,而什么突不突兀最多能够理解为你自己不了解维基的规则和惯例。对于XX海关、XX总统、XX总理,由于各国都有类似设置,所以必须冠国名以示区别。全国人大在中文语境里没有任何歧义,同理的还有立法院行政院。即使在有歧义的情况下,根据知名度不同,还有刘翔呢。—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07:17 (UTC)[回复]
如果你注意到了本争论的开端,会发现是人有(不是我)“解释宪法”,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定全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是定语,不在全称内。我是请大家“全章明义”,澄清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不是“要不要全称”,而是“全称是什么”,别混淆)。你不觉得突兀不是因为你了解维基规则和你所接触的那部分惯例,而可能是你没有顾及这一类词条——自然没感觉。--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0:27 (UTC)[回复]
我不知道你是什么时候开始关心维基条目命名问题的,但是至少爱新觉罗家的人物的争议已经不知道有多少年了,你却拿来当论据。
简单点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符合命名常规的名称,中文、常用、无歧义、名从主人。所以,你说再多也于事无补。—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14:13 (UTC)[回复]
古巴也有全国人大?太好了,我已经预见到此类谬论:

即使在有歧义的情况下,根据知名度不同,还有刘翔呢。

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14:19 (UTC)[回复]

所以,用简称(如“全国人大”)就容易有歧义乃至如何简称的分歧;而用标准全称(于某些特定类)一般就不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知名度的争议吧。
注意:没人指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词条“违反”了什么原则——但是这个条目名在同类条目(立法院、行政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类)中是突兀的,本身也是不够准确的。——我们正讨论和寻求的是最优化(也要最准确)的条目名。所以,你说某个简称不违背命名常规于事有补,但只是“第一补”,并不能充分说明问题,说服大家不【像同类词条那样用全称——这也是一种惯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样:中文、常用、无歧义、名从主人)--Miffy bunny (留言)
同类词条的命名不是维基命名常规的一部分,你不要擅自引入不存在的规则左右讨论。现在有一个完全符合命名常规的译名,你非要把他改成一种更加繁琐的版本,从性质和立场来说就是违背百科条目在不损失明确意义的情况下尽可能简明扼要的惯例。

必须精准简练 惯例:请不要在一个页面上使用一个繁复或容易混淆的标题,即使那个标题没有其他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哪一个更符合精准简练?
与你现在所持的观点有一定可比性的是上个月有人在互助客栈提出来的“如果有争议,使用最长名称”的建议。但是基本上得到一致反对,当时的反对意见是:即使要有规则,也应该是最短而不是最长。—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3:01 (UTC)[回复]
换句话说,如果现在的条目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提议移动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尚且有一定的依据和成功的可能。
你反其道而行,请问具体的依据是什么?
名从主人?我已经解释过名从主人在此事上完全中立,因为都是主人的选择(你如果质疑我的理解可以去看看名从主人投票和讨论的历史,不是我要夸耀什么,但当时能够获得这个方针是多么的不容易)。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不比香港或者中国香港更加“从主”。
简称全称?参见下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显然不是命名常规所指的“简称”,即使你一定要宣称是,那也是熟知的简称属于“除非”的范围。
易混淆?因为古巴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先你确定是那么翻译的?其次你认为两者的知名度有可比性吗?你去google一下,前一千个一万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里面有古巴的无产阶级兄弟们什么事吗?我还认识一个某大学教师叫范志毅呢,是不是范志毅也该让位了?
所以,麻烦你重申一下正式的理由。上面排版太乱,看着累。—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3:11 (UTC)[回复]
(:)回應:我想再问一遍,请你给出以下论断的出处

宪法(简称)原文里对于国家机构

作节名(见目录)时:用简称
首次提到时:用全称
再次提到时:用简称
你要是没有可查证的信息证实上述论调,本人只能认为这是你个人对宪法的解释。用宪法第三章第一节对比宪法第三章第二节,是想告诉你宪法中没有全称、简称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简称是“国家主席”,宪法中提及了么?您通读了宪法,请您告诉我宪法中哪个地方提到了“简称”,“全称”?哪个地方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的简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了?又有哪个地方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了?请你举证简称全称之说很困难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您看重的公章匾牌又是谁家的“根本大法”?另外你还提及什么“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分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莫名其妙,究竟什么才是宪法规定的?宪法管得着国务院组成部门么?—— yunner ~找我算账~ 2009年2月2日 (一) 14:27 (UTC)[回复]
请问一下是谁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简称?—— yunner ~找我算账~ 2009年2月2日 (一) 21:38 (UTC)[回复]
显然是无根据的自说自话。其目的是为了引用使用全称不使用简称这个规则,可是首先这个规则明确允许已经为人熟悉的简称,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此详细的名称显然不是这个规则上下文中“简称”的范畴所指。—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3:01 (UTC)[回复]
反对某人观点
  1. 查看公章、机关牌子是查明一些机构准确定名的具体情况的可靠方法之一。
    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当事方实际情况,寻求实物佐证,实事求是,而不是只对文献进行个人主观解读,是更完全、更准确的正当方法。有人认为这没有必要是因为他未能做足功课,看看“前两节”就有想法了。——我也犯过类似错误,但我改。yunner看官网标题也是一种办法,但比起正规的牌子和公章,谁更能证明?

(-)反对:参考全国人大官方网站。同时请参考宪法第三章第一节,以及对比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可知宪法规定的正式名称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共和国”为其定语。—— yunner ~找我算账~ 2009年1月30日 (五) 15:53 (UTC)

  1. 关于某先生认定的“宪定名称”宪法同样没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某人所谓“定语”,宪法更没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合宪名称。Yunner先生的“宪法解读”也是他的一家之言。
    某先生未能联系全章,并自撰“国家主席”例做不完全归纳。
    Yunner先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简称是“国家主席”——宪法里确实不会有这么不规范的变称。
    而大家如果读了《宪法》第三章其他节可见《宪法》所述的其他国家机构确实有“较长名称”、“较短名称”(如果不叫“全称”、“简称”的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正式地,不能随意缩写)。
    他举出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而宪法没提到”的特例,试图论证:《宪法》原文出现的其他国家机构名称确实存在的“长短之分”——因为不叫“全简之分”,所以“长的未必是全称,短的未必是简称”是不能成立的。“小 巴拉克 侯赛因 奥巴马”和“巴拉克 奥巴马” 哪个长哪个短——哪个全哪个简,难道不对应吗??(要先正视这种现实情况。另外再查哪个名更正式、常用,综合其他惯例和实际情况,最合适嘛)--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9日 (一) 12:45 (UTC)[回复]

我接受各位的决定,我尊重大家对这个长短的取舍。并感谢各位的民主监督和决策。祝大家新年好!!!--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9日 (一) 12:25 (UTC)[回复]

本人对某人能放弃自己不切实际的观点感到欣慰,对某人称本人“先生”感到诚惶诚恐,因为本人还不打算收“某人”为徒,同时也对“某人”辛辛苦苦敲出上述文字表示慰问,“巴拉克 奥巴马”原来是美国总统的简称,真长知识,“某人”可能不知道还有一个“middle name”的概念,还可能不知道“小(Jr.)”连名字(name)都不是。某人辛苦之文字虽长,然细读之发现根本没有驳斥的必要,只好在此预祝“某人”庚寅年新春快乐,早日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先生。—— yunner ~找我算账~ 2009年2月9日 (一) 15:17 (UTC)[回复]
我接受的是大家对长短名称的取舍,而不是Yunner的理由和无关讥讽

(-)反对:参考全国人大官方网站。同时请参考宪法第三章第一节,以及对比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可知宪法规定的正式名称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共和国”为其定语。—— yunner ~找我算账~ 2009年1月30日 (五) 15:53 (UTC)

ynnner:1. 你的反对无效是因为你的上述方法(并态度)是草率、主观的。
2. 称您的是“先生”(Mr.)而不是“先生”(Teacher),请您不要自作多情。就像人家喊您“Sir”,你认为自己是爵士或某类长官或某种老师。
3. 你怀疑我是否知道“middle name”纯属无谓地自负,试图“赖账”:

(-)反对:参考全国人大官方网站。同时请参考宪法第三章第一节,以及对比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可知宪法规定的正式名称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共和国”为其定语。—— yunner ~找我算账~ 2009年1月30日 (五) 15:53 (UTC)

是你一看网站标题,断(宪法第三)章取义外加“国家主席”的附会,胡乱提出“定语”+“宪法规定的正式名称”的“随意拆词法”。
按照你的谬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宪法规定的正式名称”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规定的正式名称”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巴拉克 H. 奥巴马”起名的人所规定的正式名称是“巴拉克”。断章取义,顾首不顾尾,分裂“正式名称”。你看看正式场合用什么名称为正式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某些时候必须用正式名称即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自称和公章难道会丢掉“定语”即“全名所含国号”?
“People's”也是“Republic”的定语呀,可以随便拆掉吗???????什么逻辑嘛!
“Jr./Sr./III”这种后缀你说不是“full name”(名字,全名,姓名;name有歧义)的一部分,是根据什么法规,看什么证件?在语义上讲,那也只是你的个人割裂解读。 "小"或“中名”可以省略,你称呼别人时不叫"Jr.",别人常用时不用"Jr.",不能证明“全称中的一些符号,不是全称的一部分”的伪命题。
说:名称“Barack Hussein Obama II”不是全称
说:王号“伊丽莎白二世”的“二世”只是个数字符号,连“王号”都不是。
有意义吗?无理取闹嘛。--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10日 (二) 09:17 (UTC)[回复]

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10日 (二) 09:17 (UTC)[回复]

实在没功夫和Miffy bunny理论,为了尊重宪法,我收回“定语”一词,省得你没完没了的跳梁。“同时请参考宪法第三章第一节,以及对比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可知宪法规定的正式名称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这句话你有意见么?你承不承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正式名称?你自己还炮制出来个什么“标题用‘简称’,首次提到用‘全称’”的奇谈怪论,你的创新精神非同一般。至于Miffy bunny怎么得出的“People's”是“Republic”定语 这种胡说八道的结论,还有诸如“为‘巴拉克 H. 奥巴马’起名的人所规定的正式名称是‘巴拉克’”这样莫名其妙的言论,我也不得而知,Miffy bunny自己的逻辑及其混乱,以至于分不清这些谬论是源自谁的脑袋。Miffy bunny还没完没了的“自说自话”,居然还把女王搬出来,而且把Jr.拼成II,Miffy bunny真够逗的,也不知道为什么之前Miffy bunny头脑发热开始遍寻国外人名和机构名称用于本条目命名的讨论,从美国总统到英国女王不亦乐乎,最后又质问“有意义吗?”---- 真真十足的无理取闹。anyway只要Miffy bunny同意大家观点足矣,只要你能同大家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并不意味着你同意所有人的言论,而是要表明你得出和所有人一样的结论,本人不敢强求您这样的非凡人士苟同本人观点,但却非常高兴的看到你放弃了自己不切实际的主张。你反对我的观点,随你便,只要你承认“共识”即可,无所谓你怎么称呼我,Sr.Yunner,Jr.Yunner,请尽情发挥你的想象力。—— yunner ~找我算账~ 2009年2月10日 (二) 13:52 (UTC)[回复]

題外話:請注意排版。—『Skjackey tse』 2009年2月10日 (二) 14:00 (UTC)[回复]

关于独立选举人那一条[编辑]

这一条目是不是可以移动?在这一条内太突兀了 Mys 721tx (留言) 2009年10月10日 (六) 20:43 (UTC)[回复]

歷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情況表[编辑]

在“歷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情況表”中,除了第十一届以外,其他各界的“中共党员”和“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加起来都不是100%?--Psycheyt (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14:07 (UTC)[回复]

我是哪啦不为,我想问一下有关现在参军和毛泽东时代的地主有关吗。

“橡皮图章”似为不妥[编辑]

第一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或人大,又称橡皮图章”,似乎感情色彩过重。且不说“橡皮图章”到底符不符实,在这种词条内使用这种词语,依鄙人之见,是极不合适的。 -BenjaminPML 2015年03月21日 (六) 13:04 (UTC)[回复]

並無過之,大會中運轉,大部分議題都是以零票反對通過,已經違反了一般民主運轉的投票常態,沒有人反對等於是有被操控的會議。你想要反對,請提出確實可以證明這個會議有確實按照中國一般人民的需求運轉的文獻。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60226/803521/【國際為什麼】中國政壇年度大拜拜/
by Phoenix --36.225.98.3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04:01 (UTC)[回复]

真有意思[编辑]

@Patlabor Ingram4869330152315778以“内容扩充”和“修饰语句”为名偷偷删除了这篇条目里唯一一点反体制派的声音,语气软化不少(和中立没关系),“鼓掌通过”一段的消失更是巧妙。--Shinohara Chihiro留言2023年2月13日 (一) 09:42 (UTC)[回复]

需要注意的是:48693301还只是将批评的语气软化,52315778则连软化后的批评也消失了。--Shinohara Chihiro留言2023年2月13日 (一) 09:48 (UTC)[回复]
该部分内容是对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评论(地方人大与全国人大法律上并无隶属关系),因此内容移动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条目(Special:diff/56457052),而非移除。本人谴责不负责任的指控及人身攻击行为。--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2月14日 (二) 06:38 (UTC)[回复]
尽管如此,我仍然不满意您修改批评语气的行为。另外,之前转移时一些内容也有缺失。--Shinohara Chihiro留言2023年2月14日 (二) 14:1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