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旺中案走路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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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中案走路工事件[编辑]

對於被(修改)與(刪除)提出異議,首先已提供(旺中的原始播帶),若從頭到尾聽完每字每句,可知其質疑與報導原意,為何均不採納?甚至也提供(陳為廷)臉書中,首PO內文連結,本有三字經辱罵字眼與指控(他的第二段,是與網友對談事後修正,可往下看其對談可知),且中天的原始播帶亦提及此部分,為何仍將此刪除?相關報導都有先後時間差,部分旺中報導被刪除與調整串聯時間,僅選擇對[反旺中斷章取義的報導(請對照原播帶)]與[旺中不利的進行撰寫],實感不公!!應請立即更正!!--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1:09 (UTC)[回复]

1.陳為廷是不是罵三字經,是他個人修養,與此事無關。為避免侵犯個人名譽與法律,個人認為應刪除。這個條目關注的是這個事件的事實,以及報導的發展。三字經的部份應由中時與陳為廷自行在法庭處理,如果中時有提起訴訟,在條目中再行說明原因即可。2. 事件經過部份,刪除猜測與情緒性字眼,只留下各媒體確認過的事實。在這部份描敍的,是蘋果日報與中時皆共同報導過的事實,至於各家媒體的詮釋,應該刪除,或在獨立章節提出。謝謝。--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2:08 (UTC)[回复]

但是"三字經辱罵字眼與指控",本才是"考慮報導"的主因,若刪除根本"主觀"違背"原意",至少應註明"中天報導的陳述"--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5:11 (UTC)[回复]

如果訴訟成立,就是公開事件。如果只是個人性漫罵,這只是兩個人之間的恩怨。個人認為,在中天未提出告訴之前,他跟陳為廷之間的對罵,都不算是公眾議題,是他們的個人隱私部份。主要的公共議題是,這個新聞是否造假。--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6:33 (UTC)[回复]
中天跟陳為廷之間的對罵,當然不算是公眾議題。主要的公共議題是,恐除了這個新聞是否造假外,還有"中天涉己事務報導"是否有逾越合理範疇,牽涉公器私用,這也是引發事件中,備受爭議的部分,故"中天原始的報導內容"應可列出接受公評。--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7:26 (UTC)[回复]

本篇編者認為屬"台灣新聞事件",就應詳實列載雙方之"原意",否則不算"記錄",也有誤導之可能!!其次"林朝鑫"對於"蔡"的指控,本有清楚一一回應,為何忽略其反駁之重點?不管"黃國昌","陳為廷"與"林朝鑫"所有的僅有各方報導(各家媒體的詮釋)與回應,根本談不上"確認"與"事實",既在"中立"角度,本該各自集中為宜,避免單獨觀察與閱讀有所疏漏,由閱聽者判讀!此案三人為"關鍵發展之主角",其他本均是各家媒體的詮釋與解讀,怎可分開列之??請參酌修正!!謝謝--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5:26 (UTC)[回复]

同意以上,林朝鑫跟潘之間,推論的部份都應該刪除。像是以兩人之間有多少好友來說明他們認識,證據力不足。--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6:33 (UTC)[回复]
若全刪除,雖屬同意!但因"潘"的推論導致"林朝鑫"與"張文霖"同屬的智理大學的關係被質疑,且牽涉到其他人,恐很難"部分"刪除!--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7:20 (UTC)[回复]

另外;包括中天對於"黃國昌"與"陳為廷"質疑的部分,均提供"原播帶",其中用詞遣字才是"關鍵原意",怎可用其他媒體"揣摩"的為準,例如:新聞龍捲風中全程播帶共四段,整個播帶,都指"父母"人士為"白衣女子",網友截圖之情事於中天後續質疑報導也清楚說明,怎可算"猜測與情緒性字眼"予以刪除,令人不解!!請參酌修正!!謝謝--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5:37 (UTC)[回复]

中天認為出現在現場的白衣女子可疑,進行報導。林朝鑫也出現在現場,一般觀眾也可以據此來認為他可疑。截圖只是說明出現在現場的人是林朝鑫,不是變造,根據真實惡意原則,並不能阻止觀眾根據事實來推論。條目應該集中在已被驗證的事實,現在出現截圖,說明林朝鑫在現場,懷疑他與此有關,基本上只要寫到這邊就可以。旺中與林朝鑫的反駁,在接下來的部份己經呈現出來,直接閱讀這部份就可以。--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6:33 (UTC)[回复]
中天報導若屬"平面(僅圖像)",或許您的說法成立,但是"中天節目"包括影像外,還有"聲音",若要有此說法,非常不合理,若看全程節目者,與片段截圖的認定結果本不同,若稱無失原意之"變造",甚難理解,否則自古至今何來有"斷章取意"一詞。--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6:59 (UTC)[回复]
再者,以藝人毆打計程車案中,若僅有"圖片"僅可使該藝人僅在場而脫罪,但被從"影像"中清楚記錄其"前後動作"與"發話聲音",方始其認罪可知!本案絕非單除"截圖"說法可成立!盼請研思其中關鍵!--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7:34 (UTC)[回复]

最後,本事件對於"影射","質疑"與"指控"的字眼,本屬爭議關鍵,例如:旺中雖對"黃國昌"致歉,但有強調均在"合理質疑"範圍內,若造成困擾深感致歉!若未善用本會失其原意,個人並非吹毛求疵,只是若欲還原真相,應以PO"原意"較為公平,以維中立!!謝謝!!--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5:56 (UTC)[回复]

同意以上,無意見。--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6:4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