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台湾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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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收录于《中国大百科全书》的“网络版/中国地理”节,词条名为台湾省

关于台湾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编辑]

因出现有编辑在删除本条目下的“行政区划”一节后,又恢复被删除文字。特在此详细说明前次删除该节文字的理由,与诸编辑分享。本条目的内容,不是为了全面的介绍台湾,只是为了政治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主张的台湾省。

  1. 所删的“行政区划”内容,皆为目前台湾岛内实际行政区划建制情况。但这个建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没有关系。
  2. 根据中国大陆现行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法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主管机关为民政部区划地名司。而该司每年公布的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单,只列有“台湾省”之名,而对其下位建制的描述,历来只有“资料暂缺”四字。此内容请编辑者务必以该司每年编辑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依据。
  3. 将台方“直辖市”比照为地级市等的操作,均属于原创研究,不是事实。大陆对台湾地方建制的方针是,我没有统治过,也没管过人,所以官方层面建制就是空的。但是如果碰到要用了,那就直接用你的,有的时候打点引号,比如“院辖市”。
  4. 反过来讲,这跟中华民国政府处理大陆的行政区划也是一样的。来自台湾的维基编辑们应该知道,台湾的地理书上,很多还是尽列1949或1950年国民政府自大陆撤退前的行政区划。所以东北九省、热河省、察哈尔省、绥远省、西康省全画在课本上。所以以中华民国官方的立场来看,大陆的建制就是这样。但如果碰到两岸交流,比如碰到1952年大陆新设的县,那要用的也就用了。

所以,本条目行政区划这节文字,当删除为宜,不应该照录中华民国方面的。我想,来自台湾方面的编辑,和来自大陆方面的编辑,对录入行政区划的想法可能并不一致。但我希望都能考虑这段文字。keating (留言) 2011年7月23日 (六) 01:45 (UTC)[回复]

台湾大陆使用两套不用的地方自治层级架构(大陆是地级市与县单独存在, 不是飞地关系, 且有地级市代管县的传统, 亦即是市的面积大于县;而台湾是以县治设市,所以市被县包围, 面积上小于市),个人支持这次编辑.Ivantalk (留言) 2011年9月13日 (二) 12:15 (UTC)[回复]

把历史放在这里的原因?[编辑]

把历史放在这里的原因?小胡子 - (对话) 2012年3月4日 (日) 02:35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级行政区都有历史,地理等内容,也许其的确并没实际统治过台湾,但不等于他的这个省级行政区没有历史,没有地理。也许你会说想看这些去看台湾条目喽,但如果有人看不惯台湾条目里的种种语调呢?难道非要让他们把这个条目重定向到台湾然后引发一连串的编辑战,才高兴么? 薰衣草毒药花瓣 2012年9月27日 (四) 23:12 (UTC)[回复]
(-)反对:关于台湾的历史与地理水文 在台湾条目都已经有详细的介绍,没必要在此没有被实质统治过的“台湾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目里再次重复介绍这些内容﹔在没有被实质统治过的情况下,条目就应该仅是介绍此行政区划的相关内容。--福克大叔留言2012年9月28日 (五) 03:52 (UTC)[回复]
(-)反对,所谓“在没有被实质统治过的情况下,条目就应该仅是介绍此行政区划的相关内容”,这是你规定的么?这并不符合维基方针的任何一条。我反倒觉得,在没有实际统治过的情况,条目恰恰应该尽可能的丰富才对。把台湾条目中的内容拿过来也不违反维基方针中的任何一条。 薰衣草毒药花瓣 2012年9月28日 (五) 04:30 (UTC)[回复]
阁下的观点与众不同,难以获得共识。阁下并非新手,理应知所进退。敬请适可而止。--Kolyma留言2012年9月29日 (六) 02:54 (UTC)[回复]
三四个人也算众?维基虽然不是民主的试验场,但如果就此问题全维基投个票,不一定谁得的票比较多吧。 薰衣草毒药花瓣 2012年9月29日 (六) 08:04 (UTC)[回复]
(-)反对,这只是中国政府宣称的领土范围....但中国政府从未统治过台湾.......楼上刚刚的编辑我已执行撤销......原因我改天再说....ltdccba我爱维基(留言)维基万岁!(贡献)⇒⇒ 2012年9月28日 (五) 17:09 (UTC)[回复]

没统治过就没有历史,地理了?奇怪的逻辑。 薰衣草毒药花瓣 2012年9月29日 (六) 08:04 (UTC)[回复]

历史地理已经在台湾这个实质存在的条目里,这条目只是一个从没有实质统治过的虚拟行政区划;若历史or地理章节是增加在确实施行的(台湾省)或曾经存在过的(台湾日治时期)行政区划条目里,相信绝对没有人会反对,请认清这样的差异。--福克大叔留言2012年9月29日 (六) 16:11 (UTC)[回复]
你所谓从没有实质统治过的虚拟行政区划又怎么样?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月球也是从没有实质统治过的地方,也不用写地理,气候了? 薰衣草毒药花瓣 2012年10月7日 (日) 07:43 (UTC)[回复]

(-)反对为了从不存在的假象而浪费维基宝贵的资源!台湾条目本身及其他千千万万与台湾人民、土地、历史、权利保障、法律制度、中央与各级政府、民选元首与国会等均具真实联系的条目仍持续增加中,有价值的内容大多已编进该出现的条目中,实在看不出有任何于虚拟名词内照搬台湾等条目之丰富内容的必要!该名词被创造后始终乏善可陈是不争的事实,但也别因怕人看出空泛干瘪或自我安慰就硬要滥加从未管辖的人事物,毋须为了一秒钟都没啥关系的宣称而多此一举。台湾人可没兴趣去编造“中华民国北平市(1949年-2012年)”之类的幻想。民主国家的人民从切身的问题关心起,独裁政权下的看来恰恰相反。 --WildCursive留言2012年10月5日 (五) 12:16 (UTC)[回复]

(-)反对,几KB的文字说不上什么“浪费维基宝贵的资源”,用不着为了某些心理政治因素而写上这么冠冕堂皇的话。有没有必要不是你说了算的,你认为没必要,很多人认为有必要。台湾人有没有兴趣和我无关,和你也没什么联系,有人有兴趣在这个条目写地理,历史,不违反维基原则。 薰衣草毒药花瓣 2012年10月7日 (日) 07:43 (UTC)[回复]
就目前讨论下来,看来是只有你硬要如此,并没有其他人认为有必要;如果执意孤行,最后就是编辑战 进入全保护而已。言尽于此,不再对不会有共识的事情作解释。--福克大叔留言2012年10月7日 (日) 13:25 (UTC)[回复]
第一个把历史放上来的人可不是我,你是怎么看出来只有我呢? 薰衣草毒药花瓣 2012年10月8日 (一) 02:47 (UTC)[回复]
(-)反对。反对什么?我也不知道。但我看大家无论意见为何,发言之前都是一致的先喊“反对”,我也配合一下。如果光看打字的简繁来看。似乎打简体的1位说要加“历史”,打繁体的几位说不要加。我是打简体的,不过这次我站在打繁体的一边。我个人的意见是:加上历史和地理纯粹没有必要,正如我前面说明的,去年删掉了关于行政区划的文字一样。

“熏衣草”拿月球来举或许并不能让别人理解的。更为准确的举例应该是“大元帝国”“大明帝国”“大清帝国”这些。请问,我要不要也在“大明帝国”(明朝)条目下写“地理”的内容?比如有几条河,有几个盆地,几个平原,江南丘陵、黄河、太湖这些?哎,大明国也有地理啊。严格来说,本条目是台湾省的引申和细化而已,而不是玩什么两个台湾。keating留言2012年10月12日 (五) 06:43 (UTC)[回复]

补充,至于熏衣草说的,“如果有人看不惯台湾条目里的种种语调”,那就根本就是熏衣草兄本人所讲到并鄙视的“为了某些心理政治因素而写上这么冠冕堂皇的话”中的“心理政治因素。兄台不可以对人对已两个标准。倘若条目的语调有违真实,直接改就是了。keating留言2012年10月12日 (五) 06:48 (UTC)[回复]
“大元帝国”“大明帝国”“大清帝国”的地理本来就和目前的情况不一样,地质变迁,沧海桑田,当然要写啊。 薰衣草毒药Werran 2014年9月8日 (一) 03:18 (UTC)[回复]

就像是中国台湾、中华台北等条目一样,都是政治名词,所以也没有历史,是正常的,不用为不同的政治倾向而影响内。 那么喜欢大陆用词,其实可以考虑使用百度百科 罗翔翔留言2018年3月4日 (日) 02:36 (UTC)[回复]

台湾先前的历史[编辑]

台湾最早于1684年4月纳入清朝版图,划归福建省1885年台湾省1895年甲午战争战败政府将台湾永久割让予日本6月17日日本根据《马关条约》统治台湾,直至日本战败[1]1945年10月25日台湾光复中华民国政府而接管大日本帝国台湾总督府辖区之后,中华民国便开始对台湾地区有效并排他地统治管辖至今[2]。而在中华民国的台湾省也已于1998年12月20日起精简化

对耶,台湾已经精省了喔,这个省已经不存在了,砍掉吧砍掉吧!(鼓掌)

参考资料[编辑]

请站长查明 台湾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一部分[编辑]

除了该网友不断删减台海危机事实之外 亦也将其设为保护 雇请站长查明—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Yoshikia2001对话贡献)于2012年11月25日 (日) 21:38 (UTC)加入。[回复]

这里没有站长只有管理员,保护是管理员弄的。条目说的很清楚这是中共单方面认为的,没有说台湾是中共的,而台海危机的详细内容连过去看就好了,这里只讲述对台的军力布署。请你注意不要在百科条目中做声明或辩驳,这里不是论坛。--全无尊严先生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14:25 (UTC)[回复]

建议合并到台湾省[编辑]

可以将中国大陆对“台湾省”的看法,归到词条“台湾省”中,没必要单列词条。--幽灵巴尼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04:24 (UTC)[回复]
(-)反对中国大陆的台湾省与中华民国的台湾省属于不同概念,若合并会引发编辑战。--晾衣杆留言2014年7月15日 (二) 04:25 (UTC)[回复]
(-)反对两者省份区别不同恒冰留言

有关 针对性的军事部署 段落[编辑]

经由上述编辑员的讨论,本条目用以写出行政区划,并不探讨历史事件,因此建议删除 针对性的军事部署 这个段落,如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观点,反而不应该写出对台军事部属、台海飞弹危机等无关行政区划的文字,而应该写出台湾对大陆的军事部属才对,如台湾拥有中程地对地“云峰”飞弹,射程可以抵达大陆中部城市“武汉”,这一点也应该加以披露出来。此外,台湾虽然经过中华民国政府的精省,但是“台湾省农会”等相关名词依然大量的存在,且办理“中华民国护照”时,表格上亦有“省”这个栏位,提供给非直辖市居民填写,因此不符合讨论中一位管理员所说的,台湾省已经不存在了,这句话不是事实。狼王白牙留言2013年12月8日 (日) 06:03 (UTC)[回复]

文中句子似乎有误[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编辑和审查机构使用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华民国的台湾行政区划,需要显示行政区行政级别时,则将行政级别对应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区划级别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华民国的台湾,那就是指1949年,但那时候台湾的行政区划是长这个样子的:File:1949_Taiwan.svg,跟文中的图片并不相同,文中的图片区划实际上是1982年才开始有的区划(1950~1982年间没有省辖新竹市跟嘉义市)--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1月29日 (五) 12:30 (UTC)[回复]

商务部的《中国台湾指南》[编辑]

供参考: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gbdqzn/upload/zhongguotaiwan.pdf --曾晋哲留言2018年3月16日 (五) 09:32 (UTC)[回复]

关于行政区划相关参数[编辑]

@Light0113(本讨论上接VIP讨论)

原导航模板提删理由是:“不符合导航模版使用原则主要内部链接未连结”,因此在主条目中直接插入参数,即可解决此问题。

经本人查询,方针指引并未规定已被提删之内容不得在其他条目出现。根据以往惯例,如台湾交流道条目、小型热带气旋条目等被提删后均采取将主要内容合并至主条目形式保留其内容,所谓“就规则或撰写上都不合理”毫无根据。Light0113在编辑摘要中所称之“模版已提删 就没有任何型式可言”,经本人查阅,毫无方针指引依据。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4月21日 (日) 02:35 (UTC)[回复]


被提删的模版可以置于条目下嘛? EX.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行政区划[编辑]

之前导航模板没实际作用也非实际管理地区所以被删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8/03/22#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行政区划。但是中国wiki使用者多次把导航模板原始码贴于台湾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底部, 请问提删的模板可以如此使用嘛? 这样没有违反WIKI的删除规定? Light0113留言2019年6月7日 (五) 15:06 (UTC)[回复]

@彭鹏Jyxyl9:两位对于删除规则有特殊见解的两位,麻烦说明。Light0113留言2019年6月7日 (五) 15:17 (UTC)[回复]
只在这一条目内我觉得ok。Viztor留言2019年6月7日 (五) 16:00 (UTC)[回复]
我觉得不违反,把已删除的内容并至其他页面在维护百科有无数先例。不适合独立为模板的内容并不代表它不可以成为其他条目内容的一部分。——彭鹏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01:25 (UTC)[回复]
@彭鹏:想确认,之前是否有将已删除的模版模版形式并至其他页面的先例?--Wolfch (留言) 2019年6月8日 (六) 03:08 (UTC)[回复]
再仔细说一下的话。我觉得如果有人把这个模板复制粘贴到台湾各城市中,我觉得可以认为是破坏。但如果只是这一条我觉得ok。Viztor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04:09 (UTC)[回复]
这个模版在提删前后一直都在这个条目自己置底而已。被提删就合并的说法应该是在原条目没有这些资讯的前提下(ex.香港最高电影票房Template:香港最高票房华语电影),但这内容来说,也一直以来与原条目内容资讯重复。其实没有存在必要Light0113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08:48 (UTC)[回复]
我也觉得没什么必要。但有人要加的话我没意见。Viztor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10:25 (UTC)[回复]
@Sanmosa: 可以,直接贴过去嘛?Light0113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08:48 (UTC)[回复]
  • 我把讨论移来VPP了。基本上,现在的论争是已删除的模板内容是否能以模板形式置于条目内。我个人的意见是:除非有个别共识许可如此并入内容(每个条目各自讨论),或另立方针指引一概许可,否则应该是不能这样做的。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9日 (日) 03:45 (UTC)[回复]
  • 我认为是完完全全的WP:POINT。可以想像到如果接受这种行为的话,原本有共识删除的内容将能够通过不同形式重现,导致已删内容自动复活,这显然属于违反共识的行为,应予以抵制。—AT 2019年6月9日 (日) 07:50 (UTC)[回复]
    • 不要滑坡。模版删除的理由很多。被删除也有可能是因为没有必要,但很多时候类似的文字在某个条目中可能是有用的。~ viztor 2019年6月9日 (日) 08:11 (UTC)[回复]
      • 类似的文字与复制贴上模板参数是两回事。显然地,目前条目的状况属不可接受。—AT 2019年6月9日 (日) 08:31 (UTC)[回复]
      • 我觉得那段代码不能算作模板,而是长得很像模板的列表。列表的内容与条目主题相关,并有来源可供查证,放在条目中有何不可?模板删除的主因是它不具导航性,不适合做导航模板,那把它移动到条目中当列表用有什么错吗?——彭鹏留言2019年6月9日 (日) 15:39 (UTC)[回复]
        • 左侧的阅、论、编,您点进去看看是什么来的,还说长得像模板的列表,这样的说辞不自欺欺人么?这可是跟已删模板完全一模一样的内容啊。而且,您所说的“内容”,上方正文已经有适当的表格显示,无必要使用模板形式再展现一次。另外,相关内容置于条目底部,并且跟其他模板一样使用NAVBOX(可不要忘记NAVBOX本身就是一个模板),而您却声称不能算作模板,您只不过是将代码从已删模板中复制过来而已,明显就是模板。我完全无法接受您这种漠视共识的行为,如果您想继续使用模板的话应该提出DRV,而不是在这POINT,请您马上自行回退。感谢合作。—AT 2019年6月9日 (日) 15:54 (UTC)[回复]
        • 确定不是模板,模板是单独一个页面,并可在多个页面重用的,而列表可以是一个页面,也可以是某个页面的一部分,且不具备重用性。那段代码是某个页面的一部分且仅在这个页面里使用,所以是列表。维基没有明文禁止已删除的内容出现在其他条目中,所以我不认为我有漠视共识或是在扰乱,共识是它不适合做模板,是否可以成为某个条目一部分没有共识。——彭鹏留言2019年6月10日 (一) 00:36 (UTC)[回复]
          • 原来navbox不是模板啊,原来将一个已删模板的代码复制贴上就变成了不是模板了,原来模板内容复制贴上就变成了列表了,原来共识说不适合做模板,那就直接复制代码便没有问题。您如此取巧的行为除了point和漠视共识外,我实在不知道怎样形容了。按照您的逻辑,所有已删模板都可以按照您的所谓列表方式重现啰?请问您这种行为和说辞跟架空afd有什么分别?—AT 2019年6月10日 (一) 07:40 (UTC)[回复]
          • 只能说我们对模板的定义和删除规则的理解不一样,或许AT君的理解是对的,而我的理解是错的,但AT君没有必要这样阴阳怪气地讽我,还恶意推定我是在扰乱和漠视共识,个人认为这不应是一个管理员应有的作风。——彭鹏留言2019年6月10日 (一) 11:05 (UTC)[回复]
            • 首先,我没有恶意推定,只是根据您的行为,得出point和漠视共识的结论而已。另外,我也无意讽刺您,只是将我想表达的地方放大一些好让您能够理解清楚我的意思,如果造成您的误解,我很抱歉,这并非我的本意。希望继续得到您或其他人的意见,谢谢。—AT 2019年6月10日 (一) 11:12 (UTC)[回复]
              • 我就是回退了一次我认为不合适的编辑,在互助客栈发表了一些个人意见而已,我不觉得我的这些行为是在扰乱和漠视共识,如果AT君坚持这么认为,我也没什么办法。另外补充一句,我没有说所有已删模板都可以按照列表方式的重现,那些明显破坏的、无实际内容的、无任何其他页面可供合并的等等,这些模板肯定是无法以任何方式重现的。——彭鹏留言2019年6月10日 (一) 11:35 (UTC)[回复]
                • 不只是您,我泛指所有复制贴上已删模板代码的用户。另外,我倒是想请问一下有什么模板可以通过复制贴上的形式重现?还望指教。谢谢。—AT 2019年6月10日 (一) 11:43 (UTC)[回复]
                  • Wikipedia:分类、列表与导航模板#导航模板说,如果模板囊括的条目不符合那四个标准,一个列表或分类也许更适合它们。所以仅仅因不符合模板的四大标准,而无其他问题被删的模板,维基百科允许它以列表的形式展示,至于列表应该长什么样,维基百科好像没有硬性要求,它可以是纯文字,也可以是表格,或者其他任何样子。因此,愚以为这种情况下复制贴上源码没有什么问题(不过在您和其他一些维基人看来这么做是不合规的)。——彭鹏留言2019年6月10日 (一) 12:46 (UTC)[回复]
                    • 当然是不合规的,因为根本的问题完全没有解决到,您所作的版本从显示上来看可是与模板尚存的时候一模一样。没错列表可以是纯文字,也可以是表格,但不是navbox。然后,您看看相关内容,您敢说其他人会觉得那不是一个模板吗?原本afd有人提出的导航和指向目标问题也完全没有得到任何解决。我想说的是您要弄个表格什么的,当然可以没有问题,但是不是将原本模板内容复制贴上,然后告诉别人这是列表,您觉得有谁会信?最后,您还没有回答我什么样的已删模板可以通过复制贴上的形式重现于条目内?—AT 2019年6月10日 (一) 13:32 (UTC)[回复]
                      • “当然是不合规的,因为根本的问题完全没有解决到”缺乏依据,属原创研究。请注意,现有方针并未规定条目中的表格不能以navbox呈现,法无禁止即许可。从Navbox的链入页面查询可知,在条目空间中以非嵌入形式使用Navbox模板的条目(也就是将navbox作为内文表格的条目)有近两百个(如重庆大学#院系设置),可见此类运用并非孤例,且行之有年。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0日 (一) 13:43 (UTC)[回复]
                        • 首先,navbox是模板,这个是肯定的,Wikipedia:格式手册/表格Help:表格也没有提及表格能够使用navbox,所以就算重庆大学条目内文使用navbox,它仍然只是一个模板,而不会忽然变成表格。另外,请您考虑看看您举的例子的位置跟台湾省条目的位置有多大区别?不要放在下方就不会让人误会啊。如果您要考虑将相关“表格”移至内文的话,台湾省条目的内文中已经有一个非常好的表格,我想就没有必要再弄一个了吧?—AT 2019年6月10日 (一) 13:53 (UTC)[回复]
                          • (1)现有方针指引没有规定表格不能引用模板参数呈现。经查目前有近两百个条目以类似方式呈现,可见并非孤例。
                          • (2)“不要放在下方就不会让人误会啊。”我不觉得这里有什么误会。维基百科中直接使用原代码粘贴到条目上作为信息框的条目也有很多,如三K党天津奥租界。甚至还有使用普通表格参数作为信息框的条目,如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您不能说这些条目是用表格假装信息框,这些表格参数放在条目首段也不会使读者感到误会。您之前认为把表格参数放在导航模板的位置就是“让人误会”,这是不成立的。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0日 (一) 14:13 (UTC)[回复]
                            • 您提到{{Start expwy exit box}}仍然是一个模板,无论它在内文、底部还是首段,都是一个模板,而不是一个表格。另外,我再说一次navbox是一个模板,而不是什么表格参数,信息框也是模板,不是表格,真正的表格是Wikipedia:格式手册/表格Help:表格内列出的那些。就算您要将模板当成表格在用,也应该在排板上下一些功夫,像您提及的京哈高速公路等等,虽然我看来仍然是模板,在您看来是表格,但是也完全不构成任何问题。但是,台湾省条目是怎样?直接就跟其他导航模板放在一起,然后说是表格,但是跟它跟其他导航模板一样都使用navbox,谁不误会?—AT 2019年6月10日 (一) 14:27 (UTC)[回复]
                              • Wikipedia:格式手册/表格Help:表格都只是论述而已,并不是方针指引,也不具有约束力。其中Wikipedia:格式手册/表格更只是一个翻译半成品,您恐怕不能拿这些来约束条目。您所称的“真正的表格是Wikipedia:格式手册/表格Help:表格内列出的那些”这一论断就目前而言尚不足以成立。
                              • 维基方针指引中并未将“让人误会”作为删除条目内容的理由之一。本人之前已经说明过,维基百科中直接使用原代码粘贴到条目上作为信息框的条目有很多,如三K党天津奥租界。甚至还有使用普通表格参数作为信息框的条目,如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您不能说这些条目是用表格假装信息框,然后就把这些条目中的表格源代码删除。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0日 (一) 14:48 (UTC)[回复]
                                • 好歹先移除那三个目前基本没有任何作用的“阅”“论”“编”按钮(或修改内部链接)好吗?您举出的例子中的那三个按钮至少都还有连结到Infobox、Navbox等模板。—— Eric Liu 编辑次数突破一万留言留名学生会 2019年6月10日 (一) 15:04 (UTC)[回复]
                                • 没错是论述,所以您到底是想解决问题,还是想说没有规管,便可以乱来没人管得到?如果您觉得有需要定义表格是什么的话,我很乐意共同协商啊,但是这也不影响navbox是模板的事实。另外,信息框是模板,不是原代码。至于,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则是一个表格,我没有说用表格假装信息框,一直都是您说而已,我也没有要删除这些条目的模板、表格。我针对的是台湾省条目。让人误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afd既有共识删除模板,而有人直接将模板代码复制贴上,让人误会为导航模板,将您所说的“表格”当成导航模板来看的话,就是没有解决到原本afd提出的问题,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只不过是在想暪天过海。其次,如果您真把它当成表格来看的话,就请您在排板上下功夫,而不是笼统地将它原原本本地跟导航模板放在一起(例如加个分段?),我亦再次强调既然上方已有类同(而且更好)的表格,我想没有需要再弄一个同类型且混淆视听的“表格”。最后还原基本步,该模板删除后一段长时期都是没有现在的代码的,既然已经引起争议就应该先还原至原版本,而非保留具争议版本。谢谢。—AT 2019年6月10日 (一) 15:09 (UTC)[回复]
                                  • 首先,需要再次重申的是,没有任何方针指引规定表格不能引用模板参数呈现。请您在发表观点前注意这一点。想要解决问题不代表就可以跳过方针指引径自使用论述对条目进行执法,您这是偷换概念。
                                  • 其次,您这是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凭什么您可以拿着论述来规管条目,而不许其他编者指出您的这一行为错误?难道只许用表格作为信息框模板,不许用模板作为表格?这样的双重标准是不是太明显了一点?
                                  • 您一直强调“让人误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您提出这一点于法无据,一直是您的原创研究。维基方针指引中并未将“让人误会”作为删除条目内容的理由之一。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0日 (一) 15:3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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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我只是在说明navbox是一个模板,您要将它当表格在用的话随便您,但是引起问题的话,那就不能坐视不理。其次,您说我拿论述管条目,我想请问一下又有哪一篇方针指引在说模板可以当成表格用?连篇论述都没有。而且,您连表格和信息框的差异都未分得清楚,我不知道如何跟您讨论,什么双重标准更是无稽。最后,我不知道您是不是没人细阅我上面的回应,我引用一次给您看清楚:“让人误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afd既有共识删除模板,而有人直接将模板代码复制贴上,让人误会为导航模板,将您所说的“表格”当成导航模板来看的话,就是没有解决到原本afd提出的问题,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只不过是在想暪天过海。”那违反的方针指引是什么呢?不就是WP:共识WP:POINT吗?(WP:GAME也相当有可能)我最不认同的就是这一点,这么公然践踏共识的行为,不知道为何还可以如此理直气壮。模板当表格用什么的我根本不在意,因为在我看来一直都是个模板,没有引起问题的话完全可以接受。但是,把已删模板的代码复制贴上,强调只是表格,而非导航模板,而原本的条目在显示上却没有丝毫分别,这样嘲弄共识的行为实在令人不齿。如果您没有意识到我提出的问题或是坚持这种复制贴上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话,只能说从一开始大家的理解差异就已经是南辕北辙。—AT 2019年6月10日 (一) 16:05 (UTC)[回复]
  • 发起人作出的修改,我觉得是非常正确的,剩馀的就是位置问题,应该移至内文(虽然我觉得行政区划的表格已经非常足够,移至内文属多此一举,那倒不如删掉或将相关内容补充至内文)。当然您要坚持两个“表格”同时存在的话也没有问题,至少移一移位置。—AT 2019年6月10日 (一) 16:16 (UTC)[回复]
    • (:)回应:请您阅读维基百科:方针、指引和论述间的差别,谢谢。维基百科没有方针指引规范的事情有很多,法无禁止即许可。您在没有方针指引的情况下,反复拿论述当令箭,对彭鹏等其他编者进行指责,并要求他人依论述行事的做法同样令人不齿。您一方面指责他人“公然践踏共识”,另一方面自己却拿着论述当方针用,这是不是双重标准呢?
    • 可以确定的情况是,方针指引没有限定条目内文中所使用的表格的位置,您既然没有要求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中用表格作为信息框模板的内容移动位置,那么就不应要求本条目中的模板作为表格的内容移移动位置。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1日 (二) 00:43 (UTC)[回复]
      • “法无禁止即许可”?我说了违反共识、POINT、GAME,请问哪里来没有禁止?还有我没有反复拿论述当令箭,只是引用了一次供您参考,而您所主张的什么模板当表格的说法从来没有出现在任何WP页面,按照您的所谓“法无禁止即许可”的说法,我拿论述来作补充说明也远比您自己的个人主张要有力得多。双重标准的恐怕是您本人吧?另外,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条目的那个是表格,您要当作是信息框模板是您的意见,从代码看来它就是个表格,不是信息框,因此您说服不了我什么为何不能移位置。而且,为什么表格就一定要放在底部,我跟您提出了疑虑,您的回应就是不能,而没有说为何不能或如何解决我的疑虑,我已经提出了解决方案,请问您的解决方案又是什么?谢谢。—AT 2019年6月11日 (二) 04:54 (UTC)[回复]
  • 既然目前僵持的原因在于没有硬性规定是否可以放置,或许应该对这方面制定相关指引?—— Eric Liu 编辑次数突破一万留言留名学生会 2019年6月10日 (一) 15:04 (UTC)[回复]
    • User:Ericliu1912其实如果严格按照删除方针的定义来办的话,AT他的解释是正确的;所以要务确实是制定相关方针指引。Σανμοσα 今天, 11:20 pm (UTC+8)
    • 本人亦支持起草方针指引,从而对“用表格作为信息框模板”以及“用模板参数作为表格”的问题进行规范。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0日 (一) 15:38 (UTC)[回复]
    • 我的著眼点是复制贴上的行为,至于无论是“用表格作为信息框模板”以及“用模板参数作为表格”我都没有所谓,只要没有引起上述的问题的话。—AT 2019年6月10日 (一) 16:08 (UTC)[回复]
    • 一直忘了说,navbox模板本身就是一个表格,它的HTML源码同维基百科的其他表格一样,都是table-tr-td结构,这是HTML语言里典型的表格结构。——彭鹏留言2019年6月11日 (二) 10:10 (UTC)[回复]
      • 我对技术了解不深,无法确认是否如您所说navbox本身是一个表格。但是我的重点是这个吗?我说了您们要将navbox当成表格来用我是没有意见,只要没有引起问题的话。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完全复制贴上已删模板的内容,您要将navbox当成表格什么的我根本不在乎,但是让人误解为导航模板,而且与删除前的版本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我认为这种行径是取巧、钻漏洞,也就是point、game,无故重现afd已删模板的内容则属于违反共识,这是我的观点。—AT 2019年6月11日 (二) 14:00 (UTC)[回复]

  • 如果要制定指引(或是讨论出一个共识)的话,大概要包含以下几项:
  1. Navbox(或Infobox等)模板样式与一般表格不同,能否视为表格?
  2. 表格内容可否透过模板(Infobox、Navbox)呈现?另,二者可否同时存在?
  3. 经过提删,删除通过的模板(或原始码)内容,是否可以任何方式重新复制贴上至条目中?
静候各位高见。—— Eric Liu 编辑次数突破一万留言留名学生会 2019年6月11日 (二) 15:01 (UTC)[回复]
  1. 没有意见。
  2. 没有意见。
  3. 不能。
以上。—AT 2019年6月11日 (二) 15:58 (UTC)[回复]
  1. 无意见。
  2. 无意见。
  3. 不可以。

--Wolfch (留言) 2019年6月12日 (三) 04:34 (UTC)[回复]

  1. 无意见。
  2. 无意见。
  3. 不可。

Light0113留言2019年6月12日 (三) 06:20 (UTC)[回复]

  1. 个人同意可以视为表格而非模板,并将之设为A2的例外,但前提是有预设栏位名称以外的字数(意思就是还是需要输入一些内容以在当中显现)。
  2. 对于表格内容可否透过模板呈现,我没太大意见,但至少要确保使用是符合Infobox、Navbox的原意,否则尽量不要这么做;Infobox、Navbox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存在,本地的例子多的很。
  3. 如果共识并不是“合并内容后删除”的话,不可;共识是“合并内容后删除”而先前未及进行合并的话,个人认为无不可。
个人意见如上。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2日 (三) 11:44 (UTC)[回复]
但合并后删除应该是改成表格或是其他型式,不是一直把原始码重复贴上(光是一直看那个红链的阅字就觉得逻辑上不合理)。觉得有需要改成表格的使用者应该自行合并修改 而不是重复贴上。除了以上,一样资讯的两个表格出现在同一个条目也不会是问题了。Light0113留言2019年6月12日 (三) 14:52 (UTC)[回复]
这点我同意,不过我认为到时方针里说建议改成表格或是其他型式就好。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3日 (四) 03:27 (UTC)[回复]
OK 最后请教,如果以此案为例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8/03/22#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行政区划 。并没有合并后删除的意见,您的建议来说,也并不符合这个但书吧? 所以如果觉得有需要的使用者应该自行改成表格,而不是强硬一直复杂贴上。Light0113留言2019年6月13日 (四) 11:49 (UTC)[回复]
如果觉得有需要的用户应该先在DRV请求取回内容以便合并,在请求获得允许之后才自行改成表格并入。ΣανμοΣαν 2019年6月13日 (四) 13:40 (UTC)[回复]
@Light0113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3日 (四) 13:41 (UTC)[回复]
@Sanmosa:了解,感谢您的回复。所以理解没错的话,不管是否有合并后删除的意见,有需要的使用者可以于DRV请求并于通过后自行更改表格合并。 这样理解应该没错吧? Light0113留言2019年6月13日 (四) 14:08 (UTC)[回复]
User:Light0113如是。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3日 (四) 14:25 (UTC)[回复]

台湾不是中国的一省,台湾就是台湾,国号为“中华民国”[编辑]

台湾在国际事实上是以“中华民国”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我中华民国之“台澎金马”地区没有实质统治权,当今仍为民主国家“中华民国”统治 吴亭宽留言2020年8月16日 (日) 17:26 (UTC)[回复]

(-)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省与您所说的台湾省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现今并存,我认为存在即合理。而且这问题海峡两岸的维基人已经为此讨论很多次了吧?及次是回应你说的没有实质统治权问题,引用前面维基人的讨论:“你所谓从没有实质统治过的虚拟行政区划又怎么样?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月球也是从没有实质统治过的地方,也不用写地理,气候了? 薰衣草毒药※花瓣 2012年10月7日 (日) 07:43 (UTC) ”没有实质统治权不代表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希望大家都不要因为已经讨论过的问题,而再“浪费维基宝贵的资源了。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去页首的两次存废讨论了解。然后希望不要把维基百科当作政治博弈的地方重复更改所存在的事实。--Wk5 2Cretro 2020年8月25日 (二) 17:48 (UTC)[回复]

    • 以下是对您所谓的国际事实“中华民国统治台湾”,在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下所有未受争议的独立国家,在2011年7月14日南苏丹加入之后,目前联合国总共有193个会员国,包括除梵蒂冈之外所有未受争议的独立国家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方面也以“中国台湾省”一名称呼台湾的政治实体。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在退回台湾加入联合国的官方函件中指出:“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均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及次是当前,美国、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西班牙、荷兰等181个国家都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或认知到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的立场。在国际层面上来看,我很好奇“中华民国”对台湾省的统治事实究竟是从哪里得来的?从真正的国际事实来看,现今的“中华民国”更像是非法政权吧?最后希望您可以认真看看条目再来发表讨论意见,别因为您看到一些不喜欢的就盲目的发表言论,维基百科不能为所欲为。--Wk5 2Cretro 2020年8月25日 (二) 18:10 (UTC)[回复]

楼上说的很对。不过,等两岸真正统一以后我们就再也不用在此进行如此多的类似吵架的讨论了。--John Smith Ri留言2021年2月12日 (五) 14:27 (UTC)[回复]

请楼上各位注意一下讨论页不是论坛。—No1lovesu2留言2021年2月12日 (五) 14:38 (UTC)[回复]

台湾一词是地理概念,从国家概念来讲台湾确实是属于中国,只是台湾人认可的中国是中华民国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中国一词在国际上常被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而非中华民国,因此台湾政府为了区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同一般都直接以台湾作为对外自我介绍的名称而不是用中华民国。但我个人认为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实都是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执政政权而已,所传承的文化都是中华文化!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两岸宪法至今都仍然是以统一中国为最终目标,虽然中华民国政府并不想或者说没有足够的实力统一两岸,但在没有修改宪法之前,不可否认的是中华民国宪法依然是一部统一中国的宪法! Yuanpeng Ma留言2021年3月28日 (日) 12:13 (UTC)[回复]

讨论内文中立性[编辑]

条目内文增修已倒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场来做撰写,对于条目的争议性前面也有相关讨论,页面内文目前明显偏向单一立场,有明确的中立性问题。维基百科不是拿来做政治立场宣传的地方!--Funyii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12:18 (UTC)[回复]

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本条目介绍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台湾省”,在很多情况下只能从法理上(de jure)来论述,如果完全根据de facto来写根本没法写。--超级核潜艇留言2022年9月22日 (四) 13:11 (UTC)[回复]
不可避免>中立方针?这是社群共识?此前Special:Diff/68945514加入中立模板但被多次回退,管理员认定为破坏,这让维基百科方针变得很可笑。条目内容自经济后大多无关台湾,对于政治立场的描写也偏向中国立场,缺少台湾当局和国际表态,应该要参考海峡两岸关系,明显POV但是大陆编者却一直不承认呢。--𝔽𝕌ℕ𝕐𝕀𝕀 𓃠 2022年9月26日 (一) 02:58 (UTC)[回复]
如果是明确有关大陆的台湾行政区划的相关表态和国际评论,应当写入此条目。--Yinyue200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05:24 (UTC)[回复]

编辑请求 2022-08-23[编辑]

请求已处理--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15:26 (UTC)[回复]

台湾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目序言部分第二段中的跨wiki链接“[[s: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之链接目标已在中文维基文库本地被提删固定链接),页面被挂上疑似侵权模板。根据既有讨论,该文被删除的可能性大。

请协助将该跨wiki链接修改为普通文字或本地内链(如有必要)。谢谢。--Teetrition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15:23 (UTC)[回复]

为什么关于“台湾”的维基不是由台湾人攥写?[编辑]

维基百科应该秉持中立性,关于台湾的部分却一直秉持其他地区主张,美国的历史由美国人诠释,台湾历史地理性质应该由台湾人诠释。此篇维基明显已经不抱有正常知识性质,如果知识不能由原住民诠释,那是不是任何人都能主张维基是他人持有?对于地区解释维基知识应该由该地区人事物解释才有正当合理性,例如我解释月球上有牛那你去看过月球吗?解释台湾为中国一部分,那你看过台湾地图区域划分吗?如果台湾地图地区划分包含日本等其他国家那是不是也能主张日本为台湾区域,台湾住民应该保有台湾地理最终解释权。--Rongkai.ye留言2023年1月16日 (一) 15:32 (UTC)[回复]

维基百科的中立是诠释各方的观点,不会去探究谁对谁错,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仅仅只是为了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观点。
如果依据你的逻辑来解释,月球也不该由地球人来编写而是月球人来编写,太阳也不该由地球人来编写而是太阳人,你说太阳不能住人你去太阳看过了吗?太阳住民保有太阳地理最终解释权。
请你再好好思考你的逻辑有没有问题。--~~Sid~~ 2023年1月16日 (一) 17:2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