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定居證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台灣居民定居證

台灣居民定居證或稱台灣居民定居證明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簽發出給希望定居於中國大陸台灣地區居民的一種證件

辦理[編輯]

申請人資格為:以依親(直系血親)目的、或已與大陸居民結婚滿三年、或在大陸投資已有一定績效。[1]

辦理該證時需向公安機關上繳原持有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 被批准定居後須在《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持《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並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參考資料[編輯]

  1.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www.nia.gov.cn. [2021-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