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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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吉(1444年—?),字以貞,號柏軒,浙江台州府天台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生平[編輯]

早年出身國子生,後中成化四年戊子科浙江鄉試第三名舉人。成化十一年(1475年)乙未科會試第八名,殿試進士第二甲第二十五名。授刑部主事,十七年十月以事降調陝西鳳翔府通判[1],弘治年間官至寧國府知府[2],九年(1496年)正月考察以不謹閑住。著有《柏軒集》。

家族[編輯]

曾祖父范起宗,贈貴州左布政使。祖父范士詳。父親范存儒[3]

參考[編輯]

  1. ^ 《大明憲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二百二十》:成化十七年冬十月庚午,調刑部主事蕭璵為雲南廣南府通判,璵坐沛縣知縣馬時中奏內使郭文經過索取,毆傷人命事,為文所訐,並下刑部獄,俟勘未結,璵時提獄禁,暫許時中出外取冬衣。原問官主事范吉聞將,為緝事者所發,呈於本部舉奏之,下璵錦衣衛獄,論贖杖還職。 上曰:璵徇情聽囑放囚出外,難居法司,命吏部調外任。既而吉亦坐呈璵放出時中,而不及其皂隸丁鑒,亦論贖杖還職。 上以吉為原問官,亦調外任。吏部擬雲南廣西府通判,得旨:調狹西鳳翔府。刑部尚書林聰、左侍郎張鎣以不能鈐束屬官請罪, 上責其不謹而宥之。
  2. ^ 《寧國府志》:范吉字以貞,天台人。弘治初進士,由郎中出任寧國知府,為政平易,造浮橋,修圩岸,雅意造士,重節義孝行,表章先哲。修梅都官祠,建景梅亭,自為記,獨其才不羈,為文法所中去,郡人立碑祠祀。
  3. ^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成化十一年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