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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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吉(1444年—?),字以贞,号柏轩,浙江台州府天台县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进士出身。

生平[编辑]

早年出身国子生,后中成化四年戊子科浙江乡试第三名举人。成化十一年(1475年)乙未科会试第八名,殿试进士第二甲第二十五名。授刑部主事,十七年十月以事降调陕西凤翔府通判[1],弘治年间官至宁国府知府[2],九年(1496年)正月考察以不谨闲住。著有《柏轩集》。

家族[编辑]

曾祖父范起宗,赠贵州左布政使。祖父范士详。父亲范存儒[3]

参考[编辑]

  1. ^ 《大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二十》:成化十七年冬十月庚午,调刑部主事萧玙为云南广南府通判,玙坐沛县知县马时中奏内使郭文经过索取,殴伤人命事,为文所讦,并下刑部狱,俟勘未结,玙时提狱禁,暂许时中出外取冬衣。原问官主事范吉闻将,为缉事者所发,呈于本部举奏之,下玙锦衣卫狱,论赎杖还职。 上曰:玙徇情听嘱放囚出外,难居法司,命吏部调外任。既而吉亦坐呈玙放出时中,而不及其皂隶丁鉴,亦论赎杖还职。 上以吉为原问官,亦调外任。吏部拟云南广西府通判,得旨:调狭西凤翔府。刑部尚书林聪、左侍郎张蓥以不能钤束属官请罪, 上责其不谨而宥之。
  2. ^ 《宁国府志》:范吉字以贞,天台人。弘治初进士,由郎中出任宁国知府,为政平易,造浮桥,修圩岸,雅意造士,重节义孝行,表章先哲。修梅都官祠,建景梅亭,自为记,独其才不羁,为文法所中去,郡人立碑祠祀。
  3. ^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成化十一年进士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