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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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案又稱登州阿云案,為北宋时發生在京東東路登州(今山东省境)的一起謀殺未遂案,記載於《宋史》卷二百一,志第一百五十四,刑法三,及《文獻通考》卷一百七十,刑考,詳讞。此案在神宗熙寧元年(1068年),引發了律敕之爭,學界有人認為此乃新舊黨爭的一部分。

案發經過[编辑]

起初,登州的阿云在為母親服丧期間,被许嫁韦阿大[1]。阿云嫌弃韦阿大相貌丑陋,夜间韦阿大睡于田舍之际,阿云對睡夢中的韦阿大一陣亂砍,卻只砍掉韦阿大一個指頭[2]。而後韦阿大報官,起初官吏朝向強盜殺人方向偵辦,但很快懷疑阿云。县尉令弓手抓到阿云,问:「是你斫伤本夫吗?从实道来,不打你。」[1],阿云遂承認罪行[2][3]

後續發展[编辑]

自熙寧元年初審時遭判絞刑,至次年朝廷裁決減罪二等,貸死,共分為以下數個階段。

案件審判[编辑]

根據《宋律》,謀殺親夫是宋律十惡中的惡逆罪,為唯一死刑,阿云是韋阿大未過門的妻子,所以知縣判阿云死刑。而在登州知州許遵複查時,許遵很同情阿云,於是以阿云在守孝期間婚約無效,且後果並不嚴重為由,依照皇帝敕令得出「從減等斷遣」的減刑意見,建議只判有期徒刑。
上報到大理寺,案件奏報朝廷後,案件終審機構大理寺仍認為其就算不是韋阿大的妻子,也是蓄意謀殺,仍維持死刑。
最高審判機關審刑院和大理寺認可許遵關於韋大尚未成為阿云丈夫的判斷,但在定罪方面,卻選擇適用與皇帝敕令衝突的宋律條文,即《宋刑統》:「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改判阿云以「謀殺已傷」論以絞刑。

當時,許遵正好升官擔任大理寺卿,此時皇帝亦下詔書宣布,若謀殺罪犯在用刑前如實供認,以自首對待,可不判死。許遵便以皇帝詔書為據,將阿云改判為有期徒刑。[4]

律敕之爭[编辑]

御史台因此反對許遵調任並紛紛上章彈劾,認為他枉法,許遵遂請求宋神宗將案件發由兩制討論,評判的司馬光王安石分別是傳統派和改革派,講求慎刑的王安石支持許遵的自首減刑判決,要求嚴懲的司馬光則堅持處死,最後由神宗下詔同意王安石的意見並送刑部複審。

此時御史滕甫錢顓請求再選官定議,神宗又招來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重議,結果三人主安石所議,對此神宗再次予以肯定[5]。但刑部否定宋神宗「敕貸阿云死」的終裁,在支持改判意見的同時,亦認定許遵枉法裁判,宋神宗並未表示意見,而選擇嘉獎許遵並調其入京任職大理寺,暗示自己的立場。之後,審刑院和大理寺的法官齊恢王師元等人,彈劾呂公著「所議為不當」,故神宗三詔法官同安石集議,兩方反复論辯,法官益堅其說。

以敕破律[编辑]

兩方僵局未破,宋神宗於隔年(熙寧二年)二月庚子下詔「今後謀殺人自首,並奏聽敕裁」,在敕律衝突中以敕破律。同月,王安石拜參政知事,開始主持熙寧變法。這一連串事件激起了司馬光為首的士大夫的不滿,刑部和御史台聯合抗議,拒不執行庚子詔書。宋神宗感覺到形勢過於緊張,為緩和對立矛盾,第三次下詔:「自今謀殺人自首及按問欲舉,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6]由於司馬光等臣僚再三請求,宋神宗將該案交由兩府,即中書省和樞密院同議,結果仍是議而不合。

最後,神宗於熙寧二年八月第四次下詔,廢除第三次詔,要求按二月庚子詔書從事。至此,論爭了一年之久的謀殺自首法乃定,皇帝敕令成功破律,成為通行全國的法律。[7]

阿云案的審判關鍵,乃是禮與刑之用。現在解釋阿云案時,提出「以敕破律」說,但是宋朝當時雙方辯論之爭執不是敕與律何者適用,宋神宗也未曾想要利用此案擴大敕令的範圍。「夫執條據例者,有司之職也;原情制義者,君相之事也。分争辨訟,非禮不決。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之事,陛下試以禮觀之,豈難決之獄哉?彼謀殺為一事、為二事,謀為所因、不為所因,此苛察繳繞之論,乃文法俗吏之所争,豈明君賢相所當留意邪?今議論嵗餘而後成法,終於棄百代之常典,悖三綱之大義,使良善無告,奸凶得志,豈非徇其枝葉而忘其本根之所致邪?若此之類,臣竊恐似未得其要也」(《歷代名臣奏議》卷三十六,四庫全書文淵閣本,頁十二,神宗熙寧二年司馬光上體要疏,結尾論阿云案)。阿云案之爭,乃是禮與刑之辨。

此案以宋神宗下詔、王安石之議得勝、定「謀殺傷首原法」、劉述等六人貶官、阿云免死定案。阿云此後下落,史籍未提。現代里巷造謠,說司馬光多年以後復論此案,處死阿云,實乃厚誣古人,並無其事。清末法律名家沈家本詳論此案(見《寄簃文存,卷四,宋阿云之獄),最後引乾隆帝《歷代通鑑輯覽》御批,曰:「《歷代通鑑輯覽》御批云:『婦謀殺夫,悖惡極矣!傷雖未死,而謀則已行,豈可因幸而獲生以逭其殺夫之罪?又豈可以按問即服遂開以自首之條?許遵率請未減,已為廢法,即科以故出而罷之,亦不為過。劉述身為刑官,執之誠是。安石乃袒遵而詆述,且定謀殺首原之令,不特兇婦因曲宥以漏網,非所以飭倫紀,且使姦徒有所恃而輕犯,尤不足以止辟。安石偏執妄行,不復知有明罰。敕法公議而貶逐正人,尤逞其無忌憚之心。小人肆毒,乃至是哉!』... 綜而論之,阿云謀殺未婚夫,刀斫十餘創之多,並斷其一指,情形極為兇惡。殺而不死,乃不能,非不為也。初無追悔之心,未有首陳之狀。許、王所議,顯與律意相違。此獄關係倫紀,當日劉述諸人齗齗辯論,實非得已。邱文莊衍溫公之說,固足以斷斯獄。伏讀御批,義正辭嚴,洵為千秋定論,故謹備錄于右云。」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十一》知登州许遵奏,妇人阿云于母服内,与韦阿大定婚成亲。后嫌韦阿大,夜间就田中用刀斫伤。县尉令弓手勾到阿云,问是你斫伤本夫,实道来不打你。阿云遂具实招。通合作案问欲举减二等。大理寺不合作,谋杀已伤绞罪断,遣下刑部定得,大理寺允当,遵不服。诏下光与王安石定夺。安石以为遵议是,后朝廷竟从安石议......
  2. ^ 2.0 2.1 宋史·卷三百三十·列传第八十九》许遵,字仲途.......及为登州,执政许以判大理,遵欲立奇以自鬻。会妇人阿云狱起。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遵按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谳于朝。有司当为谋杀已伤,遵驳言:“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审刑、大理当绞刑,非是。”事下刑部,以遵为妄,诏以赎论。未几,果判大理。耻用议法坐劾,复言:“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诏司马光、王安石议。光以为不可,安石主遵,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钱顗皆言遵所争戾法意,自是廷论纷然。安石既执政,悉罪异己者,遂从遵议。虽累问不承者,亦得为按问。或两人同为盗劫,吏先问左,则按问在左;先问右,则按问在右。狱之生死,在问之先后,而非盗之情,天下益厌其说。熙宁间,出知寿州.......
  3. ^ 宋史》(卷201):“初,登州奏有婦阿云,母服中聘於韋,惡韋醜陋,謀殺不死。按問欲舉,自首。
  4. ^ 〈全國雜誌賞析網〉,黃開軍,〈阿云案与北宋慎刑重刑之争〉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3年05月03日
  5. ^ 〈人民法律報〉,李瑛钧、张业斌,〈阿云之狱中的法律与朝政〉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3年05月03日
  6. ^ 石櫻櫻,王安石經心與經世思想述論,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班博士論文,2011年6月
  7. ^ 宋史》(卷201):“審 刑 院、大理寺論死,用違律為婚奏裁,敕貸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律「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以謀為所因,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 刑 部定如審 刑 、大理。時遵方召判大理,御史臺劾遵,而遵不伏,請下兩制議。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光議是 刑 部,安石議是遵,詔從安石所議。而御史中丞滕甫猶請再選官定議,御史錢顗請罷遵大理,詔送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重定。公著等議如安石,制曰「可」。於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皆論奏公著等所議為不當。又詔安石與法官集議,反覆論難。 明年二月庚子,詔:「今後謀殺人自首,並奏聽敕裁。」是月,除安石參知政事,於是奏以為:「律意,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若已殺,從故殺法,則為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為從者自有編敕奏裁之文,不須復立新制。」與唐介等數爭議帝前,卒從安石議。復詔:「自今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判 刑 部劉述等又請中書、樞密院合議,中丞 呂誨、御史劉琦錢顗皆請如述奏,下之二府。帝以為律文甚明,不須合議。而曾公亮等皆以博盡同異、厭塞言者為無傷,乃以眾議付樞密院。文彥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也,即已殺者不可首。」呂公弼以為:「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已殺傷依律,其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陳升之、韓絳議與安石略同。會富弼入相,帝令弼議,而以疾病,久之弗議。至是乃決,而弼在告,不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