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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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列表,旨在列出1984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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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日期 执行死刑地点 执行死刑方式 死刑犯姓名(原身份) 性别 国籍/户籍 民族 出生日期(终年) 案发日期(案发时年龄) 致死案件 致死罪名(认定数额) 一审判决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终审判决/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死刑核准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交付执行死刑法院
1984年1月7日 广州市 枪决 张英(原广州卷烟二厂副厂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22岁 1980年至1982年5月 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贿赂共折合人民币8.41万多元。由于张英的收受贿赂致使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97.69万美元 受贿罪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4年1月9日 临沂地区 枪决 孙玉海(原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36岁 1981年至1983年 伙同李成文(原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书记员,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强奸、轮奸妇女13人,其中包括8名民事案件当事人及1名刑事案件当事人。孙玉海还于1982年11月为一名拐卖妇女犯私自开具法院工作证及介绍信 强奸罪 山东省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杜海福(原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助理审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31岁
1984年1月27日 九江市 枪决 黄问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汉族 42岁 1983年7月至8月 乘继女罗XX(17岁)生病时以照顾为幌子,对其进行猥亵并在案发期间多次对其进行强奸,罗不堪侮辱,在病愈后,于8月26日逃至姑母家将事告发 强奸罪 江西省九江市郊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郊区人民法院
1984年2月29日 徐州市 枪决 胡娴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 26岁 与11名男性共同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恶劣,归案后在看守所内继续进行流氓犯罪活动 流氓罪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4年4月6日 重庆市 枪决 吴志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4年3月28日 在重庆市市中区行凶杀死2人、杀伤1人 故意杀人罪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4年4月21日 北京市 枪决 霍凤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汉族 45岁 1983年12月14日 霍犯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七时许,向其弟媳刘伯英(女,三十五岁)索要菜款,双方发生争执。当日上午十时许,刘伯英到霍凤明家中哭闹,霍犯即起杀人之念,手持木工刀,向刘伯英的胸、面部猛扎数刀,将刘当场刺死。尔后,霍犯又持刀窜到刘伯英的家中,向刘的七岁女儿霍明雪的面、腹、腰、背等部位,连续猛扎八刀,致使霍明雪的胃、小肠、盆腔后腹膜破裂(经抢救,已脱险)。 故意杀人罪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1984年4月29日 宝鸡市 枪决 田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3年4月15日 因抢换军帽等争执,将牛立军用匕首连刺十七刀,致其死亡 故意杀人罪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4年5月3日 郑州市 枪决 魏清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 23岁 巩县回郭镇干沟村村民刘某于1983年1月25日下午被强奸,同年3月5日警方安排被害人辨认作案者时魏清安被误认。1984年5月3日,魏清安被核准死刑,当日被执行枪决。1984年6月,真凶田玉修落网后主动供述了强奸刘某的犯罪事实 强奸罪 河南省巩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7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案件的批复,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巩县人民法院(83)刑一字第98号判决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3)刑二字第177号判决,宣告魏清安无罪)
1984年6月2日 晋东南地区沁源县 枪决 武建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4年5月1日 因女友父母反对其与女友结婚,为报复盗窃枪支潜入女友家,开枪打死女友父母等五人,打伤两人 故意杀人罪流氓罪 山西省晋东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未上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晋东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84年10月16日 上海市 枪决 王君华(原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虬江路仓库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年 王君华从任职仓库盗窃吴昌硕所作名画《梅花图》,后又勾结他人再次盗窃华嵒山水画和郑板桥的墨兰竹中堂画各一幅,卖给澳门不法商人。得赃款人民币5000余元和进口收录机一台 盗窃罪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匡麟(原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虬江路仓库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先后窃取陈鸿寿任伯年吴昌硕等名人字画达一百二十多幅,并将其中的三十幅字画交给王君华销赃。得赃款18000余元
1984年11月6日 郑州市 枪决 吴中堂(原河南省民权县国营农场葡萄酒厂采购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31岁 1982年10月至1983年7月 伙同河南省获嘉县职王村仪表厂推销员职世平(判处死缓)和浙江省永康县农民徐兰品(判处无期徒刑),用伪造批准的《要车计划表》和行贿手段先后骗得车皮904个,将4.8477万吨煤炭运往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倒卖。经营总额354万多元,牟利100多万元,得赃款62万多元,仅首犯吴中堂就得赃款47万多元 投机倒把罪诈骗罪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984年12月10日 常德市 枪决 段远来(原湖南省常德卷烟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67年至1983年 任常德卷烟厂工人、供销员期间于1967年在武斗中扣押对立一派的三四十人,并经他批准同意将其中的三人杀害;1969年担任卷烟厂厂长后在办公室、宿舍等处多次强奸妇女二十人,调戏、猥亵妇女七人;段远来同时还犯有受贿罪 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受贿罪流氓罪 湖南省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84年12月21日 广州市 枪决 谢云松(原柳州市锌品厂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22岁 1984年8月至9月 因触犯法律在柳州被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为报复社会、报复政府先后三次企图在广州火车站制造爆炸,1984年9月12日在广州火车站售票厅成功引爆炸药。因炸药被及时发现,人员得以及时疏散而未造成伤亡,但仍使售票工作中断四小时 反革命破坏罪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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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