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東京地方裁判所/存檔一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建議改名:「東京地方裁判所」→「東京地方法院」

2014年至2022年討論

東京地方裁判所」 → 「東京地方法院」:漢語名稱叫「法院」,根據命名常規,應當使用常用名稱。--侧耳倾听 2014年5月10日 (六) 20:37 (UTC)

(+)支持,裁判所讓我想到中世紀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4年5月11日 (日) 07:18 (UTC)
(-)反對,「東京地方法院」是網上誤傳,日本根本沒有東京地方法院,正確名稱是「東京地方裁判所」--太刻薄留言2014年5月13日 (二) 05:46 (UTC)
(:)回應 沒有誤傳,本來「裁判所」對應的中文就是「法院」,「東京地方法院」就是它的中文常用名稱,大部分的新聞報道等資料也是如此表述的。--侧耳倾听 2014年5月13日 (二) 06:02 (UTC)
(+)支持,應該使用中文,中文中沒有「裁判所」一詞。--Aronlee90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5:20 (UTC)

未完成,無共識。--Towatw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7:51 (UTC)

(※)注意,此「無共識」的結論已過時,該用戶的頁面已不存在。Lvhis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23:48 (UTC)
這不是推翻已結束討論之理由;當事人只是改名了而已。我已經將今年同性質之話題另開章節,請諸位之後將討論存檔至該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9月26日 (一) 17:30 (UTC)
請提供@Towatw改名為Hwg9b5hy13n的證據,謝謝。另外,用戶@Hwg9b5hy13n 似乎2017年9月15日之後沒有維基百科之活動。--Lvhis留言2022年9月27日 (二) 03:30 (UTC)
[1]。--紺野夢人 2022年9月27日 (二) 07:05 (UTC)
您給的這個連結Global rename log,只看到「Previous username: Towatw」,沒看到用戶名Hwg9b5hy13n的任何信息,當然也沒看到兩個用戶名有什麼聯繫。請複查,謝謝。--Lvhis留言2022年9月27日 (二) 18:50 (UTC)
您或許看到的是上方篩選器的鍵入內容,請查看最下方日誌正文(只有一條所以容易被忽略):
2017年10月1日 (日) 16:25 Matiia (討論|貢獻) 已全域重命名Towatw至Hwg9b5hy13n (per ticket:2017081410011728)--Teetrition留言2022年9月28日 (三) 00:07 (UTC)
看到了,謝謝提示!我會前去與用戶@Hwg9b5hy13n溝通。--Lvhis留言2022年9月29日 (四) 20:54 (UTC)
如果閣下查閱此討論頁面之編輯歷史,就可以非常輕易地看出來是怎麼回事。另外,當事人活躍與否,並不影響先前討論之結果;至於社群未來之共識是否會有所改變,則與此無涉。(考慮到我個人對此議題並不非常熟悉,就暫時不參與了,交由諸位先進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9月28日 (三) 18:07 (UTC)
講用戶@Towatw/Hwg9b5hy13n「無共識」的結論已過時,主要是這個討論現在已被激活,有新內容新證據,重新接續。當時提到「該用戶的頁面已不存在」,是我重新激活本討論時想找@Towatw溝通但發現其用戶頁已被刪除無法溝通(抱歉當時沒有去查閱討論頁編輯歷史)。其實當時@Towatw的「無共識」的結論不太恰當不太嚴謹。@Whisper of the heart/側耳傾聽 開的這個討論並主張移動改名,@蘇州宇文宙武支持,一個用戶反對,但其反對理由被@側耳傾聽 回應反駁後沒再回復,當時參與討論者少,此種情況應屬於「弱共識」而不是「無共識」。現在這個已經不重要了:討論現已被激活並重新/正在接續。我會去@Hwg9b5hy13n用戶討論頁溝通。圍繞@Towatw當時判斷的我們的這些留言與這個條目命名移動的討論主題沒有直接關係,我會視與@Hwg9b5hy13n用戶溝通的情況,最終會將這部分留言摺疊。--Lvhis留言2022年9月29日 (四) 21:18 (UTC)
已逾四天未獲用戶@Hwg9b5hy13n的回應,可合理推定/斷定該用戶默認同意上述處理建議,無異議,故有關部分即被摺疊。--Lvhis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01:00 (UTC)
既然討論接續,若能得出顯明之共識,那先前討論之結果自然就歸於過去,無需特意做什麼處理。我尊重閣下折疊後續之討論,但不認同將結案操作本身也一併折疊的行為,該操作哪門子「與討論主題無直接相關」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0月27日 (四) 18:42 (UTC)

2022年討論

條目討論頁面討論

(+)支持,「裁判所」為日本語中文的翻譯為「法院」。根據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USECHINESE和有關來源[2][3][4],該條目應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反對意見無根據。Lvhis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23:48 (UTC)
(&)建議:應移至互助客棧:條目探討進行討論,此討論以涉及所有有關裁判所條目移動。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2日 (五) 00:29 (UTC)
(:)回應 先解決這個條目再說。其他條目也要遵循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USECHINESELvhis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00:20 (UTC)
(-)反對:裁判所不一定僅限於日文:
  • 學術單位:
    • 中央研究院《日本1952年到2015年民事訴訟的實證描述與解釋》[5]、《警察勤務轄區與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17年3月11日判決解說與借鏡》[6]
    • 國立政治大學《日本國最高裁判所之研究》[7]
    • 國立臺灣大學《家庭裁判所之研究》[8]、《論日本家庭裁判所》[9]、《國家重建脈絡下的司法回應:分析日本最高裁判所內閣令第325號案》[10]、《概述日本家庭裁判所近況-並述及在吾國成立家事法庭之私見》[11]
    • 國立東華大學《論國民法官制度下之第二審死刑量刑審查:日本法的借鏡與反思》[12]
    • 中國政法大學《日本憲法學上的憲法裁判論及其在兩岸之影響》[13]
  • 政府單位:
    • 司法院《日本最高裁判所及各級法院實務運作實況》[14]、《日本裁判所對特許廳商標處分之審查-以商標審決取消訴訟為中心》[15]、《日本最高裁判所實務運作-以刑事訴訟案件死刑辯論為中心》[16]、《日治時期法院制度》[17]、《司法研究年報第26輯第15篇日本智慧權裁判所調查官制度之研究》[18]、《如何提高我國最高法院法律審之功能-以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例有關事實摘取之研究為中心》[19]、《家事調查官相關制度》[20]、《臺灣司法的源流與演進》[21]
    • 法務部《日本檢察及法科大學院制度考察報告》[22]、《韓、日司法官訓練制度考察報告》[23]、《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與檢察審查會制度之日本考察》[24]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日本戰後司法改革有關裁判所組織架構變遷之研究》[25]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淺談日本最高裁判所「個別意見公開制度」──以刑事領域中「防止冤罪」之功能為例》[26]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司法官進用制度之比較法研究——以日本為中心》[27]
    • 中國法制出版社《中國民事訴訟法制百年進程(清末時期‧第一卷)》[28]
  • 其他法學單位:
    • 全國律師聯合會《日本最高裁判所制度之研究》[29]
    • 司法改革基金會《日本裁判員制度的施行與課題──制度介紹與三年回顧檢討義》[30]、《東京地裁旁聽記》[31]、《氣骨之判決》[32]
    • 法操Follaw《【他山之石】買電視不看也要收費?--NHK強制收費問題》[33]
  • 其他非法學單位:
    • 鳳凰網〈你也許不服,但江歌案兇手可能不會死刑〉[34]
    • 新浪網〈江歌案11日開庭 江母:刑案結束對陳世峰提起民訴〉[35]
    • 澎湃新聞〈江歌案宣判·特稿|致命邂逅〉[36]
    • 日本經濟新聞〈日本男星山口達也酒駕被罰35萬日元〉[37]、〈收購日企接"包袱":一半海水一半火焰〉[38]
--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2日 (五) 00:29 (UTC)
(:)回應 你舉的例子只能說明有些地方沒有把日語翻譯成中文,不能作為在中文維基違反命名常規NC:USECHINESE的理由。下面用戶Kethyga給了更多的來源,包括日本媒體的中文版。如果你是來自日本的維基編輯參與者,在中文維基條目命名問題上注意不要違反維基方針中立觀點WP:NPOVHOW,「東京地方法院」已完全是「可查證的可靠來源中找到的常見中文名稱」。Lvhis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00:43 (UTC)
(:)回應 此處使用裁判所並非未翻譯,是因法學用語中裁判所是指日本戰前內地及戰後時期的司法制度,法院是指日本戰前外地的司法制度;且此條目是法學相關條目,要稱名稱錯誤應舉法學相關來源,而非以傳媒來源來指正法學及法務來源。--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05:43 (UTC)
(:)回應 你的這種說法仍然是日本語中的解釋,缺乏中文語言翻譯解釋可靠來源的支持,而且沒有任何中文維基規則的支持。再重複一次:如果你是來自日本的維基編輯參與者,在中文維基條目命名問題上注意不要違反維基方針中立觀點WP:NPOVHOW,另外注意在條目命名上這種違反維基方針中立的觀點POV是否有利益衝突的問題(見WP:CONFLICT)。在中文維基就要遵守中文維基的方針和規矩。Lvhis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19:03 (UTC)
(:)回應《日本戰後司法改革有關裁判所組織架構變遷之研究》中便有相關名詞的翻譯及使用,且該書除了是官方司法部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出品,更是國立臺灣大學天主教輔仁大學等大學課程指定用書,表該詞彙在官方及學術等機構皆屬中文使用詞。--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19:47 (UTC)
(+)支持,應該是有足夠的可靠中文來源使用東京地方法院,新華社[39][40]、日本共同社[41]日經中文網[42]德國之聲[43]英國廣播公司[44]、政府部門[45]等。--Kethyga留言2022年9月2日 (五) 00:39 (UTC)
關於非傳媒來源,中國大陸讀秀里的著作類查到「東京地方法院」2695條,「東京地方裁判所「398」條。也沒有明顯看出法學類的只用「裁判所。」--Kethyga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3:00 (UTC)
(:)回應當中是否有明顯繁簡差異,如果有應採繁簡轉換,且同時也需討論裁判所一詞的使用,如最高裁判所等。--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6:13 (UTC)
繁體文獻似乎沒有比較統一的專著檢索入口。Google Books以繁體東京地方法院檢索結果,見 [46],也很難說港台學界更傾向於「東京地方裁判所」。--Kethyga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6:59 (UTC)
(!)意見我認為該議題已需至互助客棧討論,而非在以單一條目討論結果推及各條目。--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6:38 (UTC)

:(※)注意我先將其移至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討論。--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7:47 (UTC)

(:)回應並且(※)注意:你以斷章並且改動討論題目的方式把有關討論移到"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那裏,很不誠實、很不禮貌!行為有點惡劣!我已把原有關討論和正確排版以及題目完整地恢復到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有關討論章節處。--Lvhis留言2022年9月5日 (一) 00:59 (UTC)

(關於互助客棧討論,參見下方同名章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2月17日 (六) 15:27 (UTC)

日本國首相官邸官方網站中文版
  1. https://www.kantei.go.jp/cn/98_abe/actions/202008/_00010.html 關於廣島地方法院判決的上訴理由等的記者會 2020年 8月 12日
  2. https://www.kantei.go.jp/cn/97_abe/statement/201603/1216489_11149.html 大津地方法院對高濱核電站的3號、4號機組做出了停運的暫時處分決定 2016年 3月 10日
  3. https://www.kantei.go.jp/cn/98_abe/actions/201902/_00033.html 最高法院長官大谷直人 2019年 2月 24日
  4. https://www.kantei.go.jp/cn/96_abe/statement/201406/0624kaiken.html 關於憲法解釋,最高法院擁有確定最終解釋的權利 2014年 6月 24日

日本國首相官邸官方網站中文版大量使用「法院」,罕有使用「裁判所」。--RZuo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14:01 (UTC)

補充:
所以,縱觀日本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機關,僅首相官邸官網有中文版,並大量使用「法院」。--RZuo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13:01 (UTC)
(~)補充 請使用Google站內搜索,1和3項有中文內容,如法院 site:courts.go.jp,其中多頁「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官網中文版本)。不過現意義不大,討論中已經提過。PDF中是兩種寫法都有出現、權威性一般(宣傳小冊)。法務省的難民認定申請書中國語版的欄位,日文「裁判所名」對應中文為「法院名稱」(註:此處未限定為日本的法院)。--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13:56 (UTC)
原來又是 User:AT 這Special Bureaucrat把這一頁又移到日文標題「東京地方裁判所」,一點也不意外。
日本首相官邸網站的成系統的中文譯名、日本法院網站的標準中文譯名都不用,中文維基就是被這些SB主宰。
日文用漢字,不代表日文名詞等於中文名詞,中文維基標題當然不能用日文名詞。
按照熱愛中華文化的香港人的理論,粵文也是中文,那為什麼使用漢字而且屬於中文的粵文的專有名詞大戲煲仔飯不是中文維基條目標題呢?粵文名詞不算中文名詞,日文名詞反而算中文名詞?韓文名詞大韓民國大統領為什麼又不算呢?--RZuo留言2022年11月15日 (二) 23:16 (UTC)

互助客棧討論

東京地方裁判所」 → 「東京地方法院」:漢語名稱叫「法院」,根據命名常規,應當使用常用名稱。--侧耳倾听 2014年5月10日 (六) 20:37 (UTC)

(+)支持,裁判所讓我想到中世紀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4年5月11日 (日) 07:18 (UTC)
(-)反對,「東京地方法院」是網上誤傳,日本根本沒有東京地方法院,正確名稱是「東京地方裁判所」--太刻薄留言2014年5月13日 (二) 05:46 (UTC)
(:)回應 沒有誤傳,本來「裁判所」對應的中文就是「法院」,「東京地方法院」就是它的中文常用名稱,大部分的新聞報道等資料也是如此表述的。--侧耳倾听 2014年5月13日 (二) 06:02 (UTC)
(+)支持,應該使用中文,中文中沒有「裁判所」一詞。--Aronlee90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5:20 (UTC)
(+)支持,「裁判所」為日本語中文的翻譯為「法院」。根據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USECHINESE和有關來源[47][48][49],該條目應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反對意見無根據。Lvhis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23:48 (UTC)
(&)建議:應移至互助客棧:條目探討進行討論,此討論以涉及所有有關裁判所條目移動。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2日 (五) 00:29 (UTC)
(:)回應 先解決這個條目再說。其他條目也要遵循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USECHINESELvhis留言) 2022年9月3日 (六) 00:20 (UTC
(-)反對:裁判所不一定僅限於日文使用。關於日本司法機關(如最高裁判所東京地方裁判所……等)命名。@Kethyga:、@Lvhis:、@AT:、@Sanmosa:、@Yumeto:、@Suicasmo:、@SickManWP
改稱「法院」
學術單位:
政府單位:
中華民國總統府〈針對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就漢生病(痲瘋病)患要求賠償訴訟,判決25名台灣原告勝訴一事,總統表達欣慰之意〉[50]
中國政府網〈東京地方法院駁回侵華日軍遺棄毒氣彈受害者訴求〉[51]
其他法學單位:
其他非法學單位:
新華社〈日本法院判決東電4名前高管就福島事故作出巨額賠償〉[52]
日本共同社〈詳訊2:東京法院判東電前高管向公司賠償13萬億日元〉[53]
日經中文網〈東京法院認定戈恩是瞞報薪酬案件的主犯〉[54]
德國之聲〈慰安婦索賠案東京法院迴避事實〉[55]
英國廣播公司〈福島核泄漏事故:日本法院判東電前高管賠償900多億美元〉[56]
沿用「裁判所」
學術單位:
中央研究院《日本1952年到2015年民事訴訟的實證描述與解釋》(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資助)[57]、《警察勤務轄區與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17年3月11日判決解說與借鏡》[58]
國家教育研究院〈四日市哮喘訴訟〉[59]、〈類似高中生潑糞的暴力事件在日本也層出不窮〉[60]
國立政治大學《日本國最高裁判所之研究》[61]
國立臺灣大學《家庭裁判所之研究》[62]、《論日本家庭裁判所》[63]、《國家重建脈絡下的司法回應:分析日本最高裁判所內閣令第325號案》[64]、《概述日本家庭裁判所近況-並述及在吾國成立家事法庭之私見》[65]
國立東華大學《論國民法官制度下之第二審死刑量刑審查:日本法的借鏡與反思》[66]
中國政法大學《日本憲法學上的憲法裁判論及其在兩岸之影響》[67]
政府單位:
日本最高裁判所〈面向無法接受調停或裁定等確定的撫養費支付的人〉[68]及〈家事案件指南適用於利用家事裁定及家事調停的人〉[69]
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接見韓國前憲法裁判所所長尹永哲〉[70]
司法院《東京地方裁判所請求確認選舉權判決譯介與省思》[71]、《日本最高裁判所及各級法院實務運作實況》[72]、《日本裁判所對特許廳商標處分之審查-以商標審決取消訴訟為中心》[73]、《日本最高裁判所實務運作-以刑事訴訟案件死刑辯論為中心》[74]、《日治時期法院制度》[75]、《日本最高裁判所關於大阪泉南石綿國賠判決譯介》[76]、《司法研究年報第26輯第15篇日本智慧權裁判所調查官制度之研究》[77]、《如何提高我國最高法院法律審之功能-以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例有關事實摘取之研究為中心》[78]、《家事調查官相關制度》[79]、《臺灣司法的源流與演進》[80]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日本戰後司法改革有關裁判所組織架構變遷之研究》[8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淺談日本最高裁判所「個別意見公開制度」──以刑事領域中「防止冤罪」之功能為例》[82]
立法院《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887 號 政府提案第14717號之1301》[83]
中華民國法務部《日本檢察及法科大學院制度考察報告》[84]、《韓、日司法官訓練制度考察報告》[85]、《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與檢察審查會制度之日本考察》[86]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司法官進用制度之比較法研究——以日本為中心》[8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家/地方政府基本資料〉[88]
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本處呼籲國人赴日求職應慎選合法人力資源仲介公司〉[89]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分處〈駐地基本資料〉[90]
中華民國教育部〈混合裁判〉[91]、〈參觀〉[92]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法學》[9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周強會見日本最高裁判所長官寺田逸郎〉[9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朝鮮國家概況〉[95]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日本國大使館〈公證申辦須知〉[96]
中國駐名古屋總領事館〈申請離婚〉[97]
中國法制出版社《中國民事訴訟法制百年進程(清末時期‧第一卷)》[98]
其他法學單位:
全國律師聯合會《日本最高裁判所制度之研究》[99]
司法改革基金會《日本裁判員制度的施行與課題──制度介紹與三年回顧檢討義》[100]、《東京地裁旁聽記》[101]、《氣骨之判決》[102]
法操Follaw《【他山之石】買電視不看也要收費?--NHK強制收費問題》[103]
其他非法學單位:
中央社〈疫情延燒 日本離婚調解擬全程採視訊方式〉[104]、〈日本人倫悲劇 疑母親棄養導致17歲兄虐死6歲妹〉[105]
自由時報〈日版MeToo/性侵不起訴 民事判賠 還女記者公道〉[106]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二二八與校園:事件中的建國中學〉[107]
鳳凰網〈你也許不服,但江歌案兇手可能不會死刑〉[108]
新浪網〈江歌案11日開庭 江母:刑案結束對陳世峰提起民訴〉[109]
央視網〈代理律師: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12月31日開庭宣判〉[110]
澎湃新聞〈江歌案宣判·特稿|致命邂逅〉[111]
曾樸孽海花》〈第十六回〉、〈第二八回〉
日本經濟新聞〈日本男星山口達也酒駕被罰35萬日元〉[112]、〈收購日企接"包袱":一半海水一半火焰〉
BBC〈日本媒體呼籲中國尊重日本司法程序〉[113]
FRI〈協助戈恩逃離日本 美國籍泰勒父子認罪〉[114]

[115]

--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8:02 (UTC)
(:)回應 你舉的例子只能說明有些地方沒有把日語翻譯成中文,不能作為在中文維基違反命名常規NC:USECHINESE的理由。下面用戶Kethyga給了更多的來源,包括日本媒體的中文版。如果你是來自日本的維基編輯參與者,在中文維基條目命名問題上注意不要違反維基方針中立觀點WP:NPOVHOW,「東京地方法院」已完全是「可查證的可靠來源中找到的常見中文名稱」。Lvhis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00:43 (UTC)
(:)回應 此處使用裁判所並非未翻譯,是因法學用語中裁判所是指日本戰前內地及戰後時期的司法制度,法院是指日本戰前外地的司法制度;且此條目是法學相關條目,要稱名稱錯誤應舉法學相關來源,而非以傳媒來源來指正法學及法務來源。--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05:43 (UTC)
(:)回應 你的這種說法仍然是日本語中的解釋,缺乏中文語言翻譯解釋可靠來源的支持,而且沒有任何中文維基規則的支持。再重複一次:如果你是來自日本的維基編輯參與者,在中文維基條目命名問題上注意不要違反維基方針中立觀點WP:NPOVHOW,另外注意在條目命名上這種違反維基方針中立的觀點POV是否有利益衝突的問題(見WP:CONFLICT)。在中文維基就要遵守中文維基的方針和規矩。Lvhis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19:03 (UTC)
(:)回應《日本戰後司法改革有關裁判所組織架構變遷之研究》中便有相關名詞的翻譯及使用,且該書除了是官方司法部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出品,更是國立臺灣大學天主教輔仁大學等大學課程指定用書,表該詞彙在官方及學術等機構皆屬中文使用詞。--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19:47 (UTC)
(:)回應 日本在二戰戰敗之前,作為日本帝國具有日本本土和海外殖民地,在日本本土稱法院用的是純日本語「裁判所」,而在海外殖民地,如台灣,可能的原因之一是部分地適應當地的原有語言習慣(中文語言)把當地的法院稱為「法院」。日本二戰戰敗之後,已經沒有海外殖民地,只剩本土,你提的理由已不存在,已經過時,而且無意義。回到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USECHINESE和維基方針中立觀點有關條目命名的WP:NPOVHOW,「東京地方法院」即是中文名稱,而且足夠常見。你所謂的「法學用語」既不是常見的依據,更不是中文的。即使是中文的「東京地方法院」和日文的「東京地方裁判所」都有中文機構使用,在中文維基條目命名時,中文的優先!在中文維基條目命名時堅持POV並有Wikipedia:利益衝突之嫌,對中文維基的編輯來說是非建設性的!--Lvhis留言2022年9月5日 (一) 01:32 (UTC)
(+)支持,應該是有足夠的可靠中文來源使用東京地方法院,新華社[116][117]、日本共同社[118]日經中文網[119]德國之聲[120]英國廣播公司[121]、政府部門[122]等。--Kethyga留言2022年9月2日 (五) 00:39 (UTC)
關於非傳媒來源,中國大陸讀秀里的著作類查到「東京地方法院」2695條,「東京地方裁判所「398」條。也沒有明顯看出法學類的只用「裁判所。」--Kethyga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3:00 (UTC)
(:)回應當中是否有明顯繁簡差異,如果有應採繁簡轉換,且同時也需討論裁判所一詞的使用,如最高裁判所等。--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6:13 (UTC)
繁體文獻似乎沒有比較統一的專著檢索入口。Google Books以繁體東京地方法院檢索結果,見 [123],也很難說港台學界更傾向於「東京地方裁判所」。--Kethyga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6:59 (UTC)
謝謝您 Kethyga您做的各種來源的搜索查找工作!結果已經很顯而易見:名稱「東京地方法院」不僅是中文的,而且是常見常用的!Lvhis留言2022年9月6日 (二) 02:51 (UTC)
(!)意見我認為該議題已需至互助客棧討論,而非在以單一條目討論結果推及各條目。--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6:38 (UTC)
(:)回應並且(※)注意:你以斷章並且改動討論題目的方式把有關討論移到此處,很不誠實、很不禮貌!行為有點惡劣!現在我先把原有關討論和正確排版以及題目完整地恢復到這裏。Lvhis留言2022年9月5日 (一) 00:54 (UTC)
除了不應該斷章不應該改動題目,還應該通知原有的發起者參與者@Whisper of the heart、@蘇州宇文宙武、@Aronlee90。--Lvhis留言2022年9月12日 (一) 00:20 (UTC)

個人感覺:「裁判所」是「法院」在日語中的寫法、同義詞。正文中寫兩者都對,有時取決於強調其作用還是取特定單位之專有名稱。條目名方面,使用中文、常用稱呼更好,如「東京地方裁判所(日語:東京地方裁判所)是日本地方裁判所之一」改為「東京地方法院(日語:東京地方裁判所)是日本地方法院之一」似乎不錯,最高裁判所改為日本最高法院也未嘗不可(暫未了解使用率;有文獻《日本最高法院法官之國民審查制度及啟示》如此稱呼)。有編者提出的法學用語中日本的「法院」與「裁判所」概念有別,仍需探究是否普適,以及該如何表述,如正文闡明是否更佳。(...) 吐槽 有時無需過分追求原詞原字來達成本義,很多地區詞轉換就是這樣,知道是同個事物即可。--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8:52 (UTC)
關於U:赤羽蒼玄提出法學用語中「法院是指日本戰前外地的司法制度」,我目前認為這是日本語中的用語習慣(因為裁判所法),並非法學界、中文語境中的注意事項。日本智慧財產專業法院以及專利侵權和專利無效爭訟制度【在「東京高等裁判所」(譯成中文為「東京高等法院」)】。【裁判所(法院)】-日本辯護士(律師)聯合會。日本的法院(裁判所)-大江洋平法律事務所。法院は最高法院である大法院(日本の最高裁判所に當たる)……。是同義詞、專有詞的關係,僅是特定語境(日語)下要用特定的習慣性/規範性稱呼,這種情況並不少見,譯者無需照搬。--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9:12 (UTC)
(:)回應 基本同意您的意見!「裁判所」是純日文,有哪個中文是官方語言的地方把「法院」稱為「裁判所」?大概沒有。查《日漢字典》日語「裁判所」翻成中文就是「法院」或「法庭」。「東京地方法院」即是中文名稱,而且足夠常見,即使中文的「東京地方法院」和日文的「東京地方裁判所」都有中文機構/媒體使用,在中文維基條目命名時,中文的優先。--Lvhis留言2022年9月5日 (一) 01:48 (UTC)
又及:@YFdyh000 閣下您的意見根據我的理解,您是(+)支持將命名改為中文的「東京地方法院」的,我僅在此明確一下。謝謝。--Lvhis留言2022年9月6日 (二) 03:01 (UTC)
Talk:最高裁判所以前也類似的討論,我認為可能源於日中漢字同源,導致了將日文漢字和用詞直接引用到中文環境中,成為了中文用語。所以不存在「翻譯」問題,因為被直接借用了。按照這種情況的話,按照命名常規的話,優先挑選常用的。——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2年9月4日 (日) 09:19 (UTC)
日本外務省」、「外務省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可以作為參照。--Mosowai留言2022年9月6日 (二) 02:16 (UTC)
無必要,本身是全漢字,也不會產生誤解。厚生勞動省也沒有叫做日本衛生勞工部。--Uranus1781留言2022年9月6日 (二) 11:25 (UTC)
同一意見,不認為有切實必要去變更熟知日文化中文為所謂規範中文。--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6日 (二) 11:38 (UTC)
這要看哪個是中文下常用名稱,而不是原文漢字且無誤解即可沿用。--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6日 (二) 16:06 (UTC)
我在第一次看到「裁判所」這個名稱時,以為是與足球裁判相關的機構。所謂不會產生誤解,完全是會幾句日語的人所放的屁。->>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9月6日 (二) 22:44 (UTC)
依據WP:CIVIL有關「客觀的編輯態度」及WP:POV,本地編輯應着重於改進避免擴大可能限於地域中心之單一偏好,議案適宜以提升維基目標內容多元化質素為己任,「常用度」之理解迥異於個別討論方面呈現之問題,亦需要同好多加留意審視。--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00:34 (UTC)
(:)回應 @Ohtashinichiro/Vocal&Guitar 根據我的理解您是(+)支持將命名改為中文的「東京地方法院」,我僅在此明確一下。另外,用戶 @Mosowai舉的「外務省」的例子在此沒有參照意義,用戶 @Longway22/約克客好像不了解中文維基的命名常規NC:USECHINESE,該常規是此討論所必須的和基礎的。Lvhis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18:59 (UTC)
這不是也不存在命名地域中心的問題,而是牽涉WP:命名的多項命名原則。上面討論中也指出並非特定地點偏好稱其為「法院」。--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00:50 (UTC)
漢語中的日語借詞,情況不一,各借詞在各地認可度不一。高原站 (日本)是否、難道該稱本名高原駅/高原驛,也是不產生誤解的漢字。(...) 吐槽 道之驛又是否該稱「道駅」,更多元化和貼近本源,且在中文非正式語境中常見,唯不符「使用中文」。如果沒有良好收錄在詞典,僅憑漢字,恐怕難以認定屬於中文。--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01:10 (UTC)
(:)回應 @Longway22/約克客,在命名問題上首先要熟知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USECHINESE,在此談及WP:POV時,要特別了解具體方針WP:NPOVHOWLvhis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18:59 (UTC)
關於我發現教育《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混合裁判〉條目中使用如此解釋「以外人加入本國裁判所擔任裁判官,對於裁判的民刑訴訟案件,不論其為外國人與外國人、外國人與本國人、本國人與本國人的訴訟,均有裁判的權力,其法典及制裁等由締約各國混合頒訂,稱為『混合裁判』。」。[124]--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05:45 (UTC)
(:)回應 你找出來的這個解釋非常不常用,沒有廣泛意義!不要迴避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USECHINESE和重要方針WP:NPOVHOW!由於我提到你涉嫌有利益衝突(WP:CONFLICT)還有你的違反維基討論頁指引的行為,你的意見已經沒有意義。Lvhis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18:32 (UTC)
(:)回應原來準備反方資料就需利益迴避,要不文學者編生物學,化學者編歷史學,又是否要派出所改為捕快衙門,生物改為官品、社會學改為群學、邏輯改為名學、動員令改為動兵令、玉子燒改為雞蛋煎。且我準備的資料皆是司法、法務、學術、法學相關部門及組織,卻可稱是資料方資料瑕疵所以不算數,十分令人莞爾。--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19:11 (UTC)
這似乎就是一例日語借詞,使用率似乎很低,且只是單純提及證明中文裏偶有出現「本國裁判所」用法。"混合裁判" site:tw[125][126]。如果要憑此證明常用,《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中「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也能用。但這種用法有地域和語境的局限性,我不認同這是常用的中文,也無關日本法院/裁判所的常用寫法。--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20:06 (UTC)
回應上方併有關不當之指稱,社區審視時應同時(※)注意WP:WORLDVIEW有關列明,即該議案基礎本身及部分觀點等是否也有一定的「地域和語境的局限性」,例如強調中文與否是否也會造成一定局限意義?認為不宜迴避本地處境本身可能具有之瑕疵,需要慎重對待不同背景表述等之理解偏差,維持本地構築之包容度&廣度。--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9日 (五) 08:57 (UTC)
@Longway22/約克客:在討論中文維基條目命名時,最重要的和要(※)注意的常規和方針是NC:USECHINESEWP:NPOVHOW!有常用常見的中文「東京地方法院」不用,偏用日語漢字「東京地方裁判所」,在中文維基命名中是最大的POV!這種POV在中文維基命名中是不可接受的!上面 @YFdyh000解釋的也非常對。Lvhis留言2022年9月9日 (五) 22:45 (UTC)
請閣下控制發言措辭,本編不期望在此指出閣下之繁複留言可能正非適切且和恰當、或尤為需要引用其他單獨向閣下作出勸告。並請其他編輯自由參與討論及友善共議。--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0:14 (UTC)
這裏討論的是中文維基條目命名問題,閣下曲解了維基有關方針,你引的WP:WORLDVIEW是"中文維基百科的內容方針",(※)注意:是內容方針,即使其中提到條目命名,也明確說明「條目的命名仍應該採用中文可靠來源中最常使用的名稱」。這裏討論的是條目命名,應該遵循和使用的是維基百科的五大支柱之一的WP:NPOV中的《達到中立》(WP:NPOVHOW),其特別列出《條目命名》並指向主頁面Wikipedia:命名常規,表明「應使用在可查證的可靠來源中找到的常見中文名稱」,(※)注意:常見中文名稱。在Wikipedia:命名常規中,特有一節《使用中文》(NC:USECHINESE),言明「在中文維基百科,條目的標題通常是中文標題」。如果閣下在這裏有關條目命名是否該採用中文「東京地方法院」的討論中願認真正確地遵循和應用最恰當的維基有關方針及常規,我自然不必反覆提及這些重要且恰當且必須的有關方針及常規了。--Lvhis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23:43 (UTC)
(※)注意請留言各位注意必要留言適切考慮處理認知差異及圍繞有關爭議本身,切勿為訴諸或單一重複乃至僅使議題本身被規避,歡迎其他編輯或利用者們善於發現並提出更多具價值的觀點和疑問。--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0:19 (UTC)
請閣下(※)注意在討論留言中不要規避該議題有關條目命名是否該採用中文「東京地方法院」時所應該遵循和使用的最恰當的維基有關方針及常規,如我上述留言所述。--Lvhis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23:50 (UTC)
  • (+)支持法院--苞米(☎)💴 2022年9月8日 (四) 07:36 (UTC)
  • 使用常用名稱即可。另外,舉一些反例,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日維叫ja: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終審法院也叫ja:香港終審法院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也是ja: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而不是叫「最高人民裁判所」、「香港終審裁判所」或「最高裁判所」。因此,如果東京地方裁判所在中文語境是常用名稱的話,理應沿用,反之則應採東京地方法院作為條目標題。—AT 2022年9月10日 (六) 10:27 (UTC)
    目前Google搜尋「東京地方裁判所」,基本上不顯示中文的結果,即使條目名用日語名稱,也應該強調在中文圈的用法。--Kethyga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0:42 (UTC)
    Remind theWP:WORLDVIEW :P--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0:57 (UTC)
    文中也寫了「不過,條目的命名仍應該採用中文可靠來源中最常使用的名稱」。--Kethyga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1:02 (UTC)
    閣下適宜避免孤立引用單一語句僅為詮釋閣下單一觀點,注意WP:WORLDVIEW還有很多內容需要閣下理解,如允許本編也會同時強調更關聯WP:NPOV(上位)、即核心內容方針之一,當中有指出「相輔相成」之脈絡引思、尤如中文字彙之相當輔成為日文攜同並駕,並為至要的是必要聯繫彼此去理解相關立意,方可體察所謀之道得。--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1:20 (UTC)
    可這個是討論的條目命名,當然適用Wikipedia:命名常規方針。--Kethyga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1:28 (UTC)
    建議閣下重新理解案內各方和整體所有point--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2:25 (UTC)
    閣下反覆提及但曲解了維基有關內容的方針WP:WORLDVIEW,我只好把我對你前面留言的回覆復貼在這裏,注意其中包括提及維基百科的五大支柱之一的WP:NPOV:「這裏討論的是中文維基條目命名問題,閣下曲解了維基有關方針,你引的WP:WORLDVIEW是"中文維基百科的內容方針",(※)注意:是內容方針,即使其中提到條目命名,也明確說明「條目的命名仍應該採用中文可靠來源中最常使用的名稱」。這裏討論的是條目命名,應該遵循和使用的是維基百科的五大支柱之一的WP:NPOV中的《達到中立》(WP:NPOVHOW),其特別列出《條目命名》並指向主頁面Wikipedia:命名常規,表明「應使用在可查證的可靠來源中找到的常見中文名稱」,(※)注意:常見中文名稱。在Wikipedia:命名常規中,特有一節《使用中文》(NC:USECHINESE),言明「在中文維基百科,條目的標題通常是中文標題」。如果閣下在這裏有關條目命名是否該採用中文「東京地方法院」的討論中願認真正確地遵循和應用最恰當的維基有關方針及常規,我自然不必反覆提及這些重要且恰當且必須的有關方針及常規了。--Lvhis留言) 2022年9月10日 (六) 23:43 (UTC)」Lvhis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00:09 (UTC)
    避免地域中心,要不要避免「原產地中心」?如果中文世界通行稱呼與產地之意有別,要用中文稱呼,而非從原意直譯。--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9:48 (UTC)
    條文本意非常清楚是針對中文世界自身之方面,基於條文精神、其他任何演繹必須非常之謹慎,包括當中專門說明之系統性偏見章節等列明,應當為尤注意——始終認為本地維基人適宜銘記一點,依據維基相關基石和既已引用之條文、於編輯和重審有關不同背景知識並理解不同義理非常重要,也應為有關專案理解之核心,不宜輕易摒棄。
    另不再回覆Lvhis發表之內容,除非確實有可繼續延展之課題補充。其他編輯可另行繼續討論。--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06:44 (UTC)
    閣下不回復是因為閣下無法回覆:討論條目命名,閣下特意避開中文維基有關條目命名的方針和常規WP:NPOVHOWNC:USECHINESE,繞着用有關內容的方針而且還片面曲解,此行為系命名中的POV。--Lvhis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23:10 (UTC)
    閣下如此只能作出告誡,請勿進一步造成可能需要告誡閣下之舉動。也請參與討論各方注意以上。--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2日 (一) 02:26 (UTC)
    YFdyh000您問的非常對,根據中文維基有關條目命名的方針和常規,簡單講在條目命名中就是中文優先,對此迴避或否定屬違反維基基石的POV。--Lvhis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23:18 (UTC)
  • 根據赤羽蒼玄列出的大量來源,可見「東京地方裁判所」一詞仍然常用,(-)反對更名。——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9月11日 (日) 04:51 (UTC)
    --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05:43 (UTC)
    感謝YFdyh000閣下補充內容。不過以語文關聯度及親和度等方面說,舉證可能有所瑕疵。本案一點着重於之為中日兩個語文,其兩者範疇間關聯度眾所周知(希望常識無需再補充舉例細說)非常緊密之,在此相較等式之牽涉前設下、如引入英文或韓文方面直接說明翻譯事宜——個人相信基於本案特質,亦屬於語文間親和關聯之轉換事宜,理解上或並非適切,英文本身相隔度自不用多言,而韓文以地域中心度而定語文關聯度、較中日文衝突度不單止略有高出且有直接潛在利益衝突風險,兩種方面說都不算較好之等比化例證說明。
    而基於之前引用之規例,至於常用與否關鍵點不是僅限於在線或某些特定權威發佈之範疇,整合之方面牽涉為包括本地不同編輯或使用者、必要乃至目前可能之關聯所有可接觸相應用語之維基(國際&中文兩「範」先)使用範疇內任何成員,對於相應概念之理解。這些系需考慮並應謹記之。--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06:58 (UTC)
    前面維基人Kethyga還查到<「東京地方法院」2695條 vs「東京地方裁判所「398」條>,如果都逐條列出來,赤羽蒼玄所列的還稱不上「大量」。有日本媒體的中文版也明確翻譯成「東京地方法院」(見日本共同社[127]、日經中文網[128])。--Lvhis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23:37 (UTC)
  • (-)反對改動,日本各級司法裁判機關依「裁判所」原字不但名從主人,字詞意涵毫無理解困難,也是學習法律者所熟知的專有名詞。臺灣讀者所見皆應依原詞,臺灣人對中國若要對該國讀者另設轉換無意見。--WildCursive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23:16 (UTC)
Wildcursive對於使用「裁判所」或「法院」暫且不予置評,但直接沿用「裁判所」並不算名從主人,名從主人要求提供中文名稱,然而「裁判所」在此並不是中文,因為它唸作「さいばんしょ 、saibansho」,而不是「cáipànsuǒ」。漢字並不一定是中文。-游蛇脫殼/克勞 2022年9月13日 (二) 23:12 (UTC)
非常贊同您的解釋!這個條目的命名,根據最適用的中文維基有關條目命名的方針和常規WP:NPOVHOWNC:USECHINESE,以及有關維基人所作的有關來源搜索,「東京地方法院」是常見常用的正確的中文命名。上面那個用戶WildCursive不理解中文命名的「名從主人」,而且留言中有明顯違反維基方針WP:BIAS POLITICS和指引MOS:兩岸的POV用語。--Lvhis留言2022年9月14日 (三) 00:24 (UTC)
Lvhis閣下正在無視所有與閣下立足不相合之意見,且正可能孤立引用方針無視整體精神與不同平衡意見,請閣下正視相應意見並撤銷有關移動提案--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5日 (四) 01:12 (UTC)
用戶Longway22/約克客請(※)注意,目前該命名移動討論仍在進行中,你有什麼權利要求撤銷該移動請求??且不說迄今支持移動的參與討論者居多數,其支持的意見都完全符合相關的中文維基的方針和命名常規。恰恰是你無視這些合理的意見,迴避重要的關鍵的中文維基的方針和命名常規,曲解與命名問題並非直接相關的方針,有時搬弄與本討論內容無關的詞藻。奉勸閣下端正參與維基討論的態度,如果對中文維基有關命名的方針和常規不熟悉,請虛心學習熟悉。另外,本討論仍在進行中,閣下不要在有關條目做破壞性編輯,也不要到其他用戶討論頁進行騷擾。--Lvhis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00:20 (UTC)
反對lvhis之無理指控,並請諸議案參與人或閱者(※)注意,本案情況在此,遺憾認為,不同編輯意見於合理規程內與lvhis主導議案之溝通正處於無效情況,個人並已作出多番勸諭和告誡,以準備對其正無視議案各不同意見而繁複拒絕合作並可能正觸及WP:OWNER、不利社區編輯協作之潛在問題,預備既定程序之檢視考慮。
而基於該案之意見可見、相應提請並未達成適切之共識條件,議案應予以撤銷,在此宣告,其他參與人等是否有異,謹候。--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09:54 (UTC)
踴躍參與討論如果算觸及WP:OWNER,那閣下的作法不也一樣?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2年9月16日 (五) 11:26 (UTC)
@Longway22/約克客,好大的口氣!你有什麼資格「在此宣告」??討論還在進行中,贊成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的不僅佔多數,且理由合情合理合乎最貼切的中文維基的方針命名常規等等規則,你害怕了?你的做法恰是典型的違反WP:OWNER!--Lvhis留言2022年9月17日 (六) 02:28 (UTC)
諸君共鑑,見12接近相應UTC時間之記錄。--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2:26 (UTC)
@Longway22/約克客,維基人Milkypine/窩法乙烷質問你問到點子上了,你答非所問。你有什麼資格禁止此討論、撤銷此「議案(借你用詞)」??!!你的這種行為恰是把此條目或此條目之名視為己有,阻撓廣泛和踴躍的討論,典型的違反WP:OWNER,可謂俗話「賊喊捉賊」!!你的破壞行為已導致對你的警告升級!討論中有不同意見不妨礙形成共識,好好學習有關中文維基的方針指南常規等等規則,理順你的邏輯。--Lvhis留言2022年9月17日 (六) 02:20 (UTC)
諮詢前曾監視之管理意見,可認為lv閣下如已述,議案之已超出提案人單獨申請移動範疇、但其未能合理處理之,即時提請相應程序作出單獨檢視。周知。--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7日 (六) 02:59 (UTC)
"管理意見"?是哪個管理員的意見嗎?如是,哪個管理員?報上名來,維基的管理員沒有凌駕維基方針指南的權利,不能濫權;如果參與了移動討論或爭論,就不能在有關討論和條目移動中行使管理員權限,僅是普通維基編者。Or,還是你捏造出來個"管理意見"?你現在的行為已是十足的破壞,已舉報你的破壞。--Lvhis留言2022年9月17日 (六) 17:05 (UTC)
看它的陳述方式,這文章該不會是寫給剛剛歸化日本籍的華裔日本人看的吧!?若是,說穿了就是日本人寫給日本人看的文章,對於中文圈沒太大參考價值;若不是,這兩篇文章是透過哪些內連,從首頁連到的呢?它原本打算寫給什麼族群看呢?-游蛇脫殼/克勞 2022年9月21日 (三) 06:57 (UTC)
請避免系統性偏見。--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21日 (三) 07:51 (UTC)
@Longway22君:敢問偏見何在?-游蛇脫殼/克勞 2022年9月22日 (四) 18:11 (UTC)
另外,「常用名稱」優先於「名從主人」。-游蛇脫殼/克勞 2022年9月21日 (三) 07:01 (UTC)
如果說「常用名稱優先於名從主人」,那查爾斯三世應移動至查理三世、Facebook應移動至臉書、內閣總理大臣移動至日本首相,此理由與阿米巴傑利蠑螈何異。--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21日 (三) 08:54 (UTC)
  1. 如果您認為該方式屬官方且正當,該網站中文結果中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總計約3條。但地方法院 site:courts.go.jp也有三四條,如[132]。數量較少,譯本官方性、代表性是否有限。
  2. 以子站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來說,其中文頁面標題圖像logo和全部內容,均是「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恐怕更加官方、名從主人,無法再官方。中文文獻對譯法認可,人民法院報PDF)、[133][134]名古屋國際知識產權法人
  3.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日本國憲法(暫譯),只提法院而未記裁判所,也可印證是日本官方認可譯法之一。
  4. 所以,優先使用原名而非譯名,只因原文均為漢字(日本漢字)?NC:USECHINESE並不是「使用漢字」。「裁判所」是否足夠中文和常用,仍可商議,但「法院」在此景中是對應譯法和同義詞我想無需質疑。
--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21日 (三) 13:24 (UTC)
我想再次提醒和強調這個討論是關於具體條目《建議改名:「東京地方裁判所」→「東京地方法院」》,首先應聚焦於此,先解決這個條目命名問題。已列出的證據明確顯示「東京地方法院」是日語「東京地方裁判所」常見的正確的中文譯名,即便是用Google翻譯,立刻翻譯出來的中文是「東京地方法院」,Google翻譯看似是機器翻譯的結果,但這種專用名詞的翻譯其背後是大量人工的對有關資料的搜集和歸納。用戶@赤羽蒼玄為了把問題搞複雜,阻撓該條目正確地移動使用正確的中文命名,列出的理由和例子很多與「東京地方裁判所」→「東京地方法院」沒有直接關係。就拿他剛舉的「日本最高裁判所」網站提供的中文版中的一份文件的例子,首先這是「日本最高裁判所」而不是本條目的「東京地方裁判所」,再者更重要的是,「日本最高裁判所」網站的中文翻譯對於中文語言來說沒有權威性,或是中文功底不行沒能正確地完全翻譯過來,或是如@游蛇脫殼/克勞棣閣下所說 「是日本人寫給日本人看的文章,對於中文圈沒太大參考價值」,@YFdyh000閣下列出的四點理由更加充分了,中文為母語的文獻如「人民法院報」的翻譯才是最權威最官方的中文譯名。我之前提到過用戶@赤羽蒼玄在該條目(或該類條目)命名上可能有利益衝突,如果是來自日本的用戶,母語是日語,在中文維基條目命名中極力堅持用日語,包括做出違反維基討論頁規則的行為(把該討論移動在此客棧時斷章、改題目,結果會誤導其他參與者),就不足為怪了;但有利益衝突,就應該迴避,拒不迴避,其意見只能視為「無意義」。--Lvhis留言2022年9月22日 (四) 02:12 (UTC)
如果說人民法院報的翻譯是權威且官方的,那我也可以說司法院的翻譯是權威且官方的,何況就最高檢察署於最高法院《檢察官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135]、〈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136]及〈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137]等皆有使用,故想藉抹他人為所謂的「日本份子」來剷除異己的意圖是不成立的,且此處為維基百科非南京少拿那套先扣「精日」再說的邏輯來進行討論。
。--赤羽蒼玄留言2022年9月22日 (四) 04:40 (UTC)
首先,你的行為及你的用戶名不能排除你有利益衝突的問題,你至今都沒解釋檢討你違反維基討論頁規則的劣行,再寫一遍:維基討論頁規則,少離題扯什麼「南京」。第二,你只熱衷於舉一些個例,完全躲避中文維基百科有關條目命名的常規和方針,@Kethyga閣下給的檢索的結果,@YFdyh000閣下給的檢索結果,我提到的Google翻譯的結果,都堅實地證實了「東京地方法院」是常用常見正確翻譯過來的中文專用名詞,就是一些日本媒體面對廣泛的中文讀者也正確地翻譯成「東京地方法院」。你舉的個例,極大多數都是局限在某個曾是日本殖民地的地域,有歷史原因受日語影響重,中文的翻譯不準確,相對於正確翻譯過來的「東京地方法院」,這種直接用日本漢字的用法不常用不常見,按照中文維基百科有關條目命名的常規和方針,就不能採用你舉的個例;堅持採用你舉的個例直接用日本漢字而頑固否定常見常用的中文譯名的作法,更是違反維基五大支柱之一NPOV,「以某個地域為中心」的表現。你的有利益衝突的意見視為「無意義」本可不回復,現仍然回復了你。--Lvhis留言2022年9月23日 (五) 19:37 (UTC)

(!)意見:不反對更名,但如更名應在正文中指出裁判所一譯法為別稱(而非僅指出「裁判所」是日語)(如「又稱……」「又譯……」句式)。在此闡述幾點意見和理由:

  • 「法院」一詞更利於一般常人理解且其與「裁判所」同義。至於赤羽蒼玄所指日語中二者區別,竊以為過於瑣碎不足以影響條目整體命名,在相關的條目正文中表述即可。
  • 大眾傳媒選用一般常人更易理解的「法院」一詞不足為怪,學術界對「裁判所」雖多有使用,但法院一詞用量似乎更多。(雖然我個人平日翻譯日本法及案例時會採用「裁判所」一詞)
    在中國知網以「東京地方法院」和「東京地方裁判所」關鍵字、全文模式查找中文期刊後,前者結果3962條,後者結果為1703條。專在法學核心刊物中全文查找前述關鍵字結果亦為「東京地方法院」為多。惟須注意雖然前者結果為多但差距並非懸殊。
  • 竊以為不能言「裁判所」是純粹日文。漢字文化圈由於共用漢字之特徵而導致其內部語言互相翻譯(如中日、中韓互譯)時會體現與圈內外語言互譯時(如中英互譯)不同的特點和譯法。日譯中直接照抄漢字的零翻譯現象並不少見。例如日本現任首相岸田文雄在非漢字文化圈國家會以其發音轉記,英語為Kishida Fumio;而中文會直接照搬漢字而不進行發音轉記。先前有編者提出的厚生勞動省,其不譯作日本衛生福利勞動部亦是同理。在中文中使用「岸田文雄」和「厚生勞動省」時,此二詞均為中文。不涉及日語主賓謂語序及漢字意義有別時(如「安全維持」應譯作「維護安全」而非「安全維持」),零翻譯不能稱為錯誤。( π )題外話:試再舉一例,日本的「株式會社」一詞通常亦采零翻譯處理且尊重原文本來的前置或後置。例如株式會社小學館並不翻譯成「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而此例與「裁判所」相似的是,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株式會社」一詞並不常見/常用。
    「裁判」在中文語境中除運動體育賽事中之裁判外,法院所作出的裁判之裁判一義亦非常常見(例如中國的裁判文書網)。而「所」表示某機構或場所亦為中文常用義。亦即,不能認為「東京地方裁判所」是錯誤翻譯而暗指「東京地方法院」是唯一正確翻譯。
    如果諸位編者認同此意見,使用「裁判所」還是「法院」便不再是使用中文的問題。而依使用常用名稱,使用「法院」是符合原則的。
  • 緊接上一點,雖然WP:ENWP!,但WP:ENWIKISAIDGOOD。日韓維基對於法院和裁判所的處理是可以參考的。正如先前已有編者指出,日維對於中國法院仍沿用「法院」一詞,韓語維基對日本法院仍使用「裁判所」一詞,這一點可供參考。
  • 諸位編者指出的各用例中,除傳媒文本外,各用例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官方,還請各位編者再行審視。雖然根據之前我的論述,這一點並不算太重要。
    例如前述人民法院報之「法院」用例,該文為國家法官學院的胡云紅的文章投稿,人民法院報不過為刊載刊物。而台灣檢察機關之辯論意旨書亦為個人作品,其如何用詞正如我更喜歡用「裁判所」一般,是個人偏好而無太多參考價值。日駐華大使館之憲法暫譯文本、日本最高裁之手冊文本、日本知產高裁中文官網之官方性質我個人較為認同。
  • ( π )題外話:縱覽全文個人難以認為赤羽蒼玄閣下的言論具有利益衝突,我認為其意見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如果僅以用戶之用戶名偏日式、了解日本情況並堅持自身論點而認為其具有利益衝突則我難以認同,如我忽視了其他要素還請指出。忽視論點本身的內容而指他人具有實際內容之發言無意義對我而言難以認同。--Teetrition留言2022年9月24日 (六) 06:24 (UTC)
(+)贊成。明確一下,我對更名總體來說是{{弱支持}},僅是明確和反駁某些觀點和理據以免結論有誤。討論應儘量避免訴諸人身。--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24日 (六) 12:37 (UTC)
對於@Teetrition閣下和@YFdyh000閣下二位有關非命名內容的意見我非常理解。用戶@赤羽蒼玄把此討論從條目討論頁移到這裏時,斷章,擅自把前面討論發起者、支持命名移動者的意見都刪掉,擅改討論題目,讓人看起來該討論是他發起的,很不誠實也非常不禮貌,誤導客棧這裏的參與者,正是WP:TPG中「不能接受的行為」「別人的意見」所指的違規行為,根源是嚴重的POV。
@Teetrition閣下有關此條目命名的檢索結果、分析是很有建設性的。雖然我對閣下的「使用『裁判所』還是『法院』便不再是使用中文的問題。而依使用常用名稱,使用『法院』是符合原則的。」中的「不再是使用中文的問題」有保留意見,但結論似是殊途同歸,即,使用「東京地方法院」是符合原則的;改名後正文中有關敘述,也基本同意閣下的建議。@YFdyh000閣下多次提供建設性的意見,對此討論非常有益,在下對二位表示感謝。--Lvhis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00:33 (UTC)
(※)注意quote@Teetrition閣下之表述一個是日韓維基對於法院和裁判所的處理是可以參考的,同時傾向參考駐華大使館之憲法暫譯文本、日本最高裁之手冊文本、日本知產高裁中文官網之為相應對照文本——含赤羽蒼玄所提交之最高裁判所相關中文指引版本(見討論記錄上)之地方裁判所及憲法裁判法院等表述,即仍合乎有關本案共識需求之合併考慮各種個案及衡平文明區別之、避免地域中心之立論方向。--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00:46 (UTC)
(※)注意 再次提醒和強調這個討論是關於具體條目《建議改名:「東京地方裁判所」→「東京地方法院」》,首先應聚焦於此,先解決這個條目命名問題,問題一個一個的解決,不應失焦。另外,你可能漏讀了前面的一些意見:@Kethyga閣下給的檢索的結果,@YFdyh000閣下給的檢索結果,我提到的Google翻譯的結果,再加上@Teetrition閣下檢索的結果,都堅實地證實了「東京地方法院」是常用常見的中文專用名詞,就是一些日本媒體面對廣泛的中文讀者也正確地翻譯成「東京地方法院」。撇開符合中文維基百科有關條目命名的常規要求的「常用常見」,片面舉一些大多數是局限在某個曾是日本殖民地的地域的個例,有歷史原因受日語影響重,直接沿用日語漢字,相對於完全正確翻譯為中文的「東京地方法院」,不常用不常見,反覆堅持這些個例,無視「常用常見」的中文專有名詞,恰是「以某個地域為中心」。
還要提一下你捏造「管理意見」的前科;現在討論條目命名,應緊扣中文維基百科有關條目命名的常規NC:USECHINESENC:COMMON,也不要失焦。--Lvhis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03:32 (UTC)
重申反對Lvhis相關指稱之可能抵觸既已前聲之相關說明。建議其他編輯繼續盡可能及補充共議,完備議程之共識形成。--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2:32 (UTC)
你所謂的「前聲之相關說明」是什麼?用白話說出來,不要搬弄詞藻。你之前干擾阻撓討論,屬破壞行為,切勿再犯。你給@克勞棣閣下空泛泛地甩了一句「請避免系統性偏見」,人家問你「敢問偏見何在?」你還沒回答呢。--Lvhis留言2022年9月27日 (二) 19:00 (UTC)

補充(!)意見:個人重新檢視華文司法建制變遷之如清末新政&立憲運動,察延續之

  • 刑部法部時有關官制設立之草案、已有以裁判所指稱司法機構之表明:

...謹案各國所謂司法獨立機關者爲裁判所而非司法部者...

——閣部院(法部)官制草案,1907年
  • 大理院之奏章有關上奏審判權限釐定辦法,其內既以裁判所指稱司法機構之:

...其裁判所之等級大都分之爲四英美德法諸國均取四級裁判所

——大理院,光緖三十二年(1907)九月二十日
  • 及至中華民國後,不同專家論說等亦多番使用「裁判所」之,如周鯁生論及領事裁判權事務、比照

埃及混合裁判所英語Mixed Courts of Egypt會審公廨間異同等內多用該定語之——其他採用裁判所表述各筆內容之人等,有錢智修湯象龍等之,不謹枚舉。——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01:57 (UTC)

(!)意見 整理古籍及法條之「裁判所」用法雖有助益,但我有疑問,這是否是中文維基條目所需的現代標準漢語中通行和常用的用法。如有現代詞典之解釋和推薦,或許更有幫助。裁判所作別名看來不成問題,但作主名稱的常用度目前有爭議。--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12:16 (UTC)
議案認為首要一個爭議點事實上是否存有所謂中文與否之,而需注意有關上述補充之時間段嚴格意義上均在二十世紀以降,相信足以判讀。而常用度問題如上引述其他幾位閣下之意見,可一併個人補充之作進一步判讀。--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13:14 (UTC)
(!)意見:再提醒一下Google翻譯(即Google線上辭典)的結果:日文「東京地方裁判所」→ 中文「東京地方法院」,就連一些日本媒體的中文版也譯成中文「東京地方法院」,你還提出一個「是否存有所謂中文與否之」如此離譜的問題!加上多人檢索的結果,「東京地方法院」比直接沿用日本漢字的「東京地方裁判所」常用。--Lvhis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04:02 (UTC)
閣下之說明前後已恰恰反映出如議案所示、及閣下開案初既已表示之爭議核心。其他參與人或閱者等有否補正共識形成之意見?議案仍需與各異議達成適當共識點之。--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2:37 (UTC)
這個討論不是本編開的,是@Whisper of the heart/側耳傾聽閣下開的,本編只是重新激活接續而已。討論至此,多人檢索的結果,「東京地方法院」比直接沿用日本漢字的「東京地方裁判所」常用,僅從這個角度已完全符合中文維基百科有關條目命名的常規NC:COMMON,你的留言也沒有提出證據推翻多人檢索的結果。共識的形成參見維基百科:共識,討論中請持建設性態度,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Lvhis留言2022年9月27日 (二) 19:16 (UTC)
(+)贊成:依Teetrition閣下9月24日的總結意見同意。裁判所一詞早已在中文世界流傳,就如宗教裁判所、憲法裁判所等,或許不如法院廣泛通用,但應該接受其客觀存在一定使用比例的現實。Cherjau留言2022年10月1日 (六) 12:34 (UTC)
Teetrition閣下9月24日的意見中,按中文維基百科有關條目命名的常規中的原則使用常用名稱NC:COMMON),本條目可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但更名後「在正文中指出裁判所一譯法為別稱(而非僅指出「裁判所」是日語)(如「又稱……」「又譯……」句式)」,您是贊成和同意這個意見嗎?--Lvhis留言2022年10月1日 (六) 23:33 (UTC)
是的。Cherjau留言2022年10月2日 (日) 15:32 (UTC)
謝謝您--Lvhis留言2022年10月2日 (日) 17:42 (UTC)
  • 這個討論,僅自重新激活接續討論以來時間已不短,參與者也不算少。現在,可以自本討論最初開啟至今而做一小結。參與者中支持本條目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為多數(10位),主要理據根據充分來源「東京地方法院」為日語「東京地方裁判所」的中文翻譯,而且不同的參與者用不同的檢索方法,結果「東京地方法院」比直接沿用日本漢字「東京地方裁判所」,使用頻率更高更常用常見,改為「東京地方法院」完全符合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USECHINESE使用中文》和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參與者@Teetrition更強調依據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而改名,提議更名後在正文中指出「裁判所」是日語的同時,也應指出裁判所亦為一別稱譯法,此提議獲得數位支持改名者的贊成。參與者@游蛇脫殼/克勞棣雖表示對改名暫不置評,但對反對改名者的一些理由提出了反駁,可視為對改名的間接支持。
參與者中明確反對本條目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的為少數(4位),其主要理由是羅列出一些仍使用「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個例,多集中在某個地域,沒有提出證據推翻支持改名者「東京地方法院」比直接用「東京地方裁判所」更常使用的檢索結果,反對改名者中主要參與者還犯了WP:TPG討論頁指引中「不能接受的行為」;參與者@Longway22/約克客雖對改名沒明確表示反對,但多次留言中顯示傾向反對改名,不過也沒有提出證據推翻支持改名者「東京地方法院」比直接用「東京地方裁判所」更常使用的檢索結果,另外也曾犯WP:TPG討論頁指引中「不能接受的行為」。
綜上,本條目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即是本討論多數參與者的意見,更是這些支持改名的意見完全符合中文維基有關的命名常規和方針,至此可認為已形成維基定義的共識:本條目應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改名後在正文中亦同時指出「東京地方裁判所」在一些地方也是直接沿用的別稱譯法。此討論上次最後的留言為本編3天前2022年10月2日 (日) 17:42 (UTC)的留言,再稍靜候個合理的時間,即可移動條目完成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
--Lvhis留言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
反對lvhis繼續以其單一意向而歪曲解釋、並可能不尊重所有提案參與人之共議並UTC記錄之為反覆可能人身攻擊並未有合適遵從異議,且議案並非簡單投票點票等單一程序、該案不應由利害單一意向人徑自總結,在此基於相關議案可能無法維持適合比例之結案或懸峙,懇請曾施行中立之@Iokseng或再諮其他可施行中立之代權人、代為擬結議案之整體反映,避免偏頗及WP:OWN等之。--約克客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00:14 (UTC)
未看出歪曲解釋、不尊重、OWN等,未看懂「UTC」、「人身攻擊」等反對理由。有附理由非「簡單投票點票」,目前來說,只能參照WP:共識尋求大多數同意的解決方案。邀請未參與者合理,如能總結更多意見自是更好,但總結應足夠令人信服,不然只是增加一則個人意見而已。--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03:30 (UTC)
@Longway22/約克客,你對本編的小結羅列出空洞的「歪曲解釋、不尊重、OWN」等等,@YFdyh000閣下對你的質問非常恰當。本編的小結根本不是「簡單投票點票」,支持改名和反對改名的理由都歸納列出,大多數支持改名並非僅因為「大多數」,更因為其理由完全符合中文維基有關的命名常規和方針。說到「尊重」,你首先要尊重多數參與者完全符合中文維基有關的命名常規和方針的意見。你有干擾阻撓破環此討論、違反WP:TPG討論頁指引的前科,指出這點是實事求是,非「人身攻擊」;現在提醒你,不要以空洞、無中生有的理由企圖阻撓符合WP:共識的共識,堅持此種行為也是不可接受的。--Lvhis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23:35 (UTC)
(!)意見:個人認為「裁判所」和「法院」的使用是個人翻譯和使用偏好,很難看出地域傾向。閣下「在一些地方」之用詞似無依據且無必要。--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09:19 (UTC)
《Google翻譯》由日語翻譯為中文的結果已不是個人翻譯或偏好,不過閣下認為「在一些地方」的描述不妥,如改為「在某些情況下」如何?--Lvhis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23:00 (UTC)
或許我應該換個說法,我未反對「法院」更為常用,但使用「裁判所」是個人翻譯風格和個人使用偏好,難以看出地域傾向(閣下之前所說的使用裁判所「極大多數都是局限在某個曾是日本殖民地的地域」,由於中國大陸仍有許多「裁判所」的用例,所以我認為這一地域傾向的「在一些地方」的說法是不成立且可能涉及原創研究的)。
「在某些情況下」亦表意不明,「某些情況」是哪些情況?直接表示是別稱即可,如:東京地方法院,又稱東京地方裁判所(日語:東京地方裁判所)是日本地方法院之一……--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09:48 (UTC)
好吧,暫同意這樣描述。當然「又稱東京地方裁判所」實際是直接沿用了日本漢字。更名後正文首段有關的描述閣下如覺需要修改可直接修改。--Lvhis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21:35 (UTC)
如果東京地方裁判所條目要改名的話,不知道最高裁判所地方裁判所 (日本)裁判所法,乃至Template:日本裁判所裏面所有的條目的要怎麼處理?很顯然這次的討論不僅和東京的法院的命名有關,還關乎到本站所有日本的法院條目之命名(甚至可能牽涉到其他國家,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央裁判所),而對於這一點我的觀點是要麼都用「法院」要麼都用「裁判所」,儘可能保持統一性,如果只有東京改了其他類似的條目名沒改我就反對更名,其他的我沒有什麼意見。--🔨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01:40 (UTC)
--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08:08 (UTC)
  • 先前查過一個日本政府官方的中文資料,那裏面如此寫:「根據《裁判所法》(法院法)的規定」,「法院法」這個稱呼不是沒有,不過到底要不要改還是看哪個更常用(這個我具體就沒去查了)。看到上面舉出的韓國大法院的例子,同意不同國家各自單獨考量更為妥當。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如果日本的法院相關條目統一維持使用裁判所,那麼就能確保標題的完全統一性,不過如果最終的結論是要改成法院,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可能會留下少數不統一的(比如YFdyh000主張維持名稱的裁判所法),我也知道會有這樣的情況,當然具體是要用「法院」還是用「裁判所」我不想發表意見,所以我是說「儘可能」。如果東京的法院最後要改名,毫無疑問日本其他地方的法院肯定也要改名字,至於其他層級的日本法院(例如最高裁判所、家庭裁判所之類的),個人認為八成可以仿照地方級別的法院一起改(我上面提供的日本政府官方中文資料裏面「裁判所」只出現一次,但「法院」出現29次)。--🔨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08:46 (UTC)
  • 另外我還發現一個問題,就是簡稱,剛剛翻到家庭裁判所調查官條目,導言有這樣的描述「也有人使用家裁調査官かさいちょうさかん)的稱呼」;還有最高裁判所在日本也有「最高裁」的簡稱,顯然這些和「法院」的字眼是不對應的,不知道類似這樣的要怎麼處理?--🔨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08:50 (UTC)
    這些用「也稱」、「(也)簡稱」即可,地方裁判所 (日本)現在就有「亦縮寫為地裁」。比如「家庭法院調查官(日語:家庭裁判所調査官かていさいばんしょちょうさかん,也稱家裁調査官、家事調查官)」未必不可[139][140]。目前爭執是條目名稱和序言第一個詞彙是否要「中文化」。--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09:07 (UTC)
    前面的討論也提到如果要改名,要如何表述,上面一度出現用「在一些地方……」「在某些情況下……」的主張,個人認為全稱的導言表述可能也影響簡稱的表述,所以我提出來。--🔨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09:42 (UTC)
    我曾建議的正文中「在一些地方……」「在某些情況下……」的描述,@Teetrition閣下提出異議後已經放棄了,就無需再提了。問題一個一個地解決比較好,如@YFdyh000閣下所說,不宜捆綁。這個條目目前的命名已經明顯違反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等,應該先改掉。至於其他的,日本駐華大使館的中文介紹日本司法系統是用的是法院[141][142][143]。但還是不要捆綁,使問題複雜化,每個條目或許有每個條目各自的特點。--Lvhis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00:21 (UTC)
    不認為現在捆綁其他的日本法院條目算是使問題「複雜化」,不如說現在就決定要不要一起改,可以避免以後出現新的爭議和不便之處,一勞永逸,打個比方(注意是打個比方),你今天只改了東京不改別的,我明天就可以以「雙標」為由改回去,還可以繼續你來我往。另外,東京地方法院在Template:日本裁判所導航模板里有列出,有的讀者或編者可能會要在這個模板裏面的條目之間跳轉,稱呼上的不統一不僅對閱讀體驗帶來些影響,也會給維護帶來不便(比如鏈入頁面的修改)。當然,不同層級不同功能的確實要看各自的具體情形(雖然個人認為像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這樣的,八成也會和東京地方法院一樣以常用性原則之理由一併改掉),不過和東京地方法院同級的其他地方法院,將來要創建條目的話,果然還是統一內鏈明顯好過不統一。--🔨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01:38 (UTC)
    不應該捆綁,標準只有一個: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不存在「雙標」。這個條目用「東京地方法院」完全符合這個常規,先改過來。用其他條目可能存在的問題來否定,不合乎文維基命名常規。--Lvhis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22:45 (UTC)
    現案部分爭議已涉及到對相關稱謂定義之潛在捆綁和統一,認為有關議案到現階段、亦應充分重新審視整個討論內所提出之各種異議意見,必須釐清相應如有意採取任何規制化一統化之單一行為、其延續影響是否適切,應當在意圖改變前重視議案內各異議等意見所反映之潛在共識,避免進一步製造社區編輯之阻礙,相信有關共識之基礎亦在於此為其一。--約克客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02:47 (UTC)
    說白了,如果這次只改了東京的法院的條目名字其他的不處理,命名內鏈不統一的問題再擺在枱面上也只是時間問題而已,遲早還是要討論並處理的。--🔨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07:17 (UTC)
    解決問題一個一個來,這個條目用「東京地方法院」完全符合中文維基命名常規,先改過來,先解決,之後其他條目再一個一個來解決,不是不處理。多個檢索的結果顯示應該用「東京地方法院」,《Google翻譯》也是翻譯成「東京地方法院」,維基百科很重視Google的信用,如關注度的檢索。Google的結果實際顯示中文主流用「東京地方法院」,而這裏中文維基百科條目卻用「東京地方裁判所」,使中文維基百科在此有違主流。--Lvhis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23:04 (UTC)
    (統一回應)你用Google翻譯「東京地方裁判所」,結果中文顯示「東京地方法院」,我也用Google翻譯「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我還特意選的自動探測語言),結果中文也分別顯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看到之前有用戶提到根據Google檢索結果中國的外交部多以「最高法院」來稱呼日本的最高法院,那同樣的道理,假若根據Google檢索結果,放眼整個中文世界,用「最高法院」指代日本的最高法院多過「最高裁判所」,那麼本站用最高裁判所稱呼日本的最高法院也同樣有違主流,根據常理進行簡單推斷,假若「東京地方法院」的在中文世界的使用多過「東京地方裁判所」,那麼日本其他的地方法院,乃至更高層級的日本法院,在中文世界裏大致上也是「XX法院」多過「XX裁判所」(可能唯獨裁判所法是例外),如果這樣的推斷是正確的,你說不要「捆綁」,到最後可能也不得不「捆綁」了,處理完東京之後就把其他的放在那裏不管,這就是典型的為「雙標」指控遞刀子,既然說「標準只有一個」,那麼如果到時候決定這篇條目改成法院,其他類似的能改成而且適合改成法院的,不管是分批搞還是一次性搞,到最後的最後都應該統一改成法院。誠然,當前用裁判所的條目不少,一個一個處理是需要時間的,反正目前本站的日本地方法院條目只有東京的被創建了,嫌一下子搞那麼多麻煩,至少先把其他49個地方法院的內鏈全部由「裁判所」改成「法院」,統一地方法院的叫法,其他層級的,包括家庭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後要麼再開話題進一步討論後再處理,要麼不討論直接處理。--🔨留言2022年10月12日 (三) 01:25 (UTC)
    命名的標準,還是中文維基命名常規,具體每個條目,皆用此同一個標準,符合這個標準並達成維基定義的共識的,就先改過來;飯要一口一口的吃,閣下提到的多個涉及日本"XX裁判所"的條目,在下還是認為一個一個的解決,第一步總得先邁出去,不能因為有好多步,第一步就不邁。目前有關這個條目的改名已是多數參與者據理同意,符合維基定義的共識,閣下如果願意積極地去把其他您所提及的條目都改為「XX法院」,我不會持異議。閣下之前提到的「你今天只改了東京不改別的,我明天就可以以『雙標』為由改回去,還可以繼續你來我往」,這種情況不會允許發生:除了「雙標」根本不存在之外,討論形成維基定義的共識後的改名,隨便再改回去,就成為違反共識的破壞了,即,按維基的規則不允許隨便找個理由再改回去。第一步邁出去了,後面的步子才會跟上來。--Lvhis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02:10 (UTC)
    如果最終的結論是要修改此條目的命名並且無進一步的合理異議,那麼第一步就先試着改掉50個日本地方法院的命名,其他人把東京改掉的同時,我就調整其他49個地方法院的內鏈(反正本站現在都沒創建條目)。至於其他層級的,現在不改,不管是以後再開話題進一步討論還是不經討論直接改,要處理終歸是時間問題。--🔨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03:06 (UTC)
    閣下的這個計劃,在下無異議。本條目這個討論符合維基定義的共識已經形成,再耐心等候一個合理的時間(不會太長),本條目的改名移動就會實施。您的那個計劃,反正合理的根據也是有的,包括日本官方日本駐中國大使館用中文介紹日本司法系統,《Google翻譯》的有關結果等。--Lvhis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22:49 (UTC)
    既如繼續以個別意見之將單一定義作潛在捆綁和統一化行動,仍應判別相關認受性和合理性等,非可徑自施行而有礙維基社羣等之相依常識慣例。--約克客留言2022年10月14日 (五) 00:00 (UTC)
    @Longway22/約克客,目前的討論仍是本條目《建議改名:「東京地方裁判所」→「東京地方法院」》,符合中文維基命名常規、符合維基定義的共識已經形成,你的意見才是無視/不尊重多數有理有據意見的「個別意見」,而且是@Liu116閣下所述的「無進一步的合理異議」即非合理異議。對於此種「個別意見」並且是非合理異議,這是最後一次回復。--Lvhis留言2022年10月14日 (五) 21:54 (UTC)
    閣下不要借刀殺人,Liu116閣下打頭第一句是如果、即假定為先並無斷言。--約克客留言2022年10月15日 (六) 01:23 (UTC)
    對於其他49個地方法院的內鏈,東京的地方法院如何命名我就如何調整內鏈,至於東京本身,其他人要怎麼動我無所謂,我只關心條目命名和內鏈的統一。--🔨留言2022年10月14日 (五) 00:17 (UTC)
    閣下的計劃有其合理性,儘管已超出了本條目本討論的範圍。貴計劃實施中如有具體條目遇到討論,自然是在那個具體條目討論頁中進行,當然提出異議者須有合理的理由,譬如為何其意見要比《Google翻譯》等來源更具有權威性。本討論就本條目改名所達成維基定義的共識自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小結以來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唯一一個表達異議的只是空洞地反對,迄今也沒給出其意見為何要比諸如《Google翻譯》等來源更具有權威性的理由,為何具有不尊重/無視多數參與者達成的維基定義共識的資格;該客官曾犯有WP:TPG討論頁指引中「不能接受的行為」,阻撓破壞本討論,還曾對本條目有破壞性編輯行為,經舉報後才收斂;因此其反覆重複無合理性、對維基編輯無建設性的所謂「異議」,可以完全無視。--Lvhis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8:51 (UTC)
    畢竟同屬於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關注各條目命名統一性的問題自有合理之處,這次的討論不探討,等到條目移動後終究也還是要探討的,當然我到時修改內鏈之前也會力求謹慎,再多多進行查證。--🔨留言2022年10月17日 (一) 00:23 (UTC)

總結:上面@Liu116閣下的留言距今已逾7天,現距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小結也已有20天,本討論《建議改名:「東京地方裁判所」→「東京地方法院」》由多數參與者形成的符合維基定義的共識業已確定,該共識的理據建立在多種檢索結果以及《Google翻譯》的結果,完全符合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NC:USECHINESE《使用中文》),最近7天對此共識無異議,因此本條目應該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應完成相應的移動;更名後正文中對直接採用日文漢字「譯法」的「東京地方裁判所」也予以列出。Lvhis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17:20 (UTC)

(+)支持更名為「東京地方法院」,惟應適當註明別稱。——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0月26日 (三) 01:27 (UTC)

條目名已經由管理員移動。我準備先觀察上幾天,確保穩定無進一步合理異議再統一其他地方法院的內鏈。--🔨留言2022年10月27日 (四) 00:48 (UTC)

很粗暴的結案,如果單看持各方意見的人數,支持者7人(Aronlee90、Lvhis、Kethyga、YFdyh000、苞米、Cherjau、Ericliu1912),反對者5人(赤羽蒼玄、WildCursive、Uranus1781、Longway22、BlackShadowG),是哪門子「多數參與者的意見」?(2014年的討論已經無共識結案,不能作為2022年提案的共識的依據)顯然需要更多編者的參與,否則仍然是無共識。
此外,討論中沒有考慮到此條目的命名會直接影響大量其它條目的命名,Template:日本裁判所有數十個頁面,均採用「裁判所」結尾的方式命名。其它條目的命名同樣應使用常用名稱,即使「東京地方裁判所」可改成「東京地方法院」,也不代表其它日本的裁判所都有「法院」的常用名稱。根據命名一致性要求,日本的裁判所的命名格式應該一致,也就是說,如果其它的日本裁判所都使用「裁判所」命名,那麼「東京地方裁判所」也應該保持一致,使用「裁判所」命名。
所有,這裏討論就不能僅限於「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命名,而是需要明確:日本的司法機關是否要全部從「裁判所」改成「法院」?,除非在這點上有明確的共識,否則單獨針對「東京地方裁判所」改名是不合理的。--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0月29日 (六) 09:27 (UTC)
Template:日本裁判所裏面的內鏈和條目名稱,我是有準備改的,但出於可能有其他人再提出異議,我這裏是選擇先觀望上幾天再去改地方法院的內鏈,反正我只管命名一致性不管別的,到底是用裁判所還是用法院我無所謂,東京的法院確定要用什麼命名,我就往哪個方向修改,只要這個討論被認定為無共識,那就將條目改回原來的命名。--🔨留言2022年10月29日 (六) 16:05 (UTC)
「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命名不能決定其它司法機關的命名,相反,是「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命名需要與其它司法機關的命名一致,所以這邊需要確定是否日本的所有「裁判所」都能改成「法院」,否則為了保持命名一致性,「東京地方裁判所」不能單獨修改。--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0月30日 (日) 03:13 (UTC)
(!)意見 目前對盡改為弱支持,「裁判所」在中文語境均能稱法院(法條除外),且中文文獻中似乎更常見。中文文獻中的「地方裁判所」,有時是「未翻譯」的原名,有時額外加注「法院」(性質)。如果確認繁體地域常用「裁判所」,可以地區詞轉換。或者條目名不移動、僅地區詞轉換,也可考慮。--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3:25 (UTC)
繁體地區似乎亦並非常用裁判所,粗略使用"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tw"東京地方法院" site:tw在Google上做搜索,亦是法院結果為多(換成hk亦同)。個人覺得地區詞轉換行不通。根據之前各位檢索結果和自身經驗,個人淺見(暫時沒有做具體統計),「法院」和「裁判所」並非地域差異,而是受眾和執筆人身份差異。面向大眾的傳媒可能偏向使用大眾更易理解的「法院」;而法學學界,特別是有留日經驗的學者,在其論文或專著中可能更偏向使用「裁判所」。--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6:36 (UTC)
"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tw17,900個結果,"東京地方法院" site:tw4,630個結果,並非法院結果為多……當然我也同意閣下關於受眾和執筆人身份差異的觀點,如果如此,似乎在維基百科更應該使用在法學學界的論文或專著中常用的「裁判所」。--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0月30日 (日) 07:35 (UTC)
Google的語言設置會對搜索結果造成差異。我將語言設置為日語時能得到和閣下一樣的答案,惟請注意"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tw中存在日語結果。推薦閣下使用瀏覽器無痕模式訪問google的com站點,將語言設置為中文,並在搜索工具中選中「中文網頁」,相信閣下能得到我最初的結論。--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7:54 (UTC)
(~)補充前述觀點:個人愚見,同時受視野和閱歷所限,列舉一二位我知道的在專著里用「裁判所」的大陸學者:刑法領域的張明楷教授,知識產權法領域的李揚教授。同時根據我之前在CNKI的檢索,使用「裁判所」的法學學者亦有存在。--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7:17 (UTC)
「相反,是『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命名需要與其它司法機關的命名一致」這點我不得不同意,我這個月開始參加這個討論的時候就提到這不僅僅是東京法院條目命名的問題,有人說不要捆綁,我也說最後可能也不得不捆綁了,因為都是同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照常理,如果中文圈稱呼「東京地方法院」多過「東京地方裁判所」,那麼其他的日本法院在中文圈的稱呼情況大致上也會是「XX法院」多過「XX裁判所」。現在的情況來看我是無法執行將所有的日本裁判所條目標題及內鏈都統一改成法院了,再繼續慢慢討論吧。--🔨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00:01 (UTC)
2014年那個所謂的「無共識結案」不恰當不嚴謹:@Whisper of the heart/側耳傾聽 開的這個討論並主張移動改名,@蘇州宇文宙武支持,一個用戶反對,但其反對理由被@側耳傾聽 回應反駁後沒再回復,當時參與討論者少,此種情況應屬於「弱共識」而不是「無共識」。討論被激活而接續,之前的討論意見應該包括進來。截止2022年10月25日 (二) 17:20 (UTC)的討論有新內容新證據,形成的共識也不是只數人數,而是列出雙方的理由,用中文維基命名常規來衡量判斷,符合維基定義的共識;另外總結前留有足夠的時間,根本談不上「很粗暴的結案」,總結後告知管理員提出請求,管理員執行的條目改名移動。其他條目是否都改成「法院」,具體條目具體分析,按中文維基命名常規辦,特別是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和NC:USECHINESE《使用中文》。如果單純以命名一致性要求,為何要以不符合中文維基命名常規命名的條目綁架符合符合中文維基命名常規條目的命名?--Lvhis留言2022年10月29日 (六) 17:59 (UTC)
首先,2014年討論已經「無共識」結案,即使閣下認為是「弱共識」也無法改變曾經的討論結果,已經存檔的過時討論不能作為今年的討論的判斷依據。
你說你「列出雙方的理由」,但你在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結案中根本沒有總結反對方的意見,而是一再聲稱沒有提出證據推翻支持改名者「東京地方法院」比直接用「東京地方裁判所」更常使用的檢索結果,且一再無視赤羽蒼玄列出的大量可靠來源。通知管理員的時候你直接宣告已形成共識,該條目應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選擇性無視反對意見,把無共識的討論宣告為有共識讓管理員執行,讓管理員做出錯誤的操作,顯然這樣的結案沒有效力。
命名一致性是命名常規的一部分,跟你引用的NC:COMMON有同樣的地位,「以不符合中文維基命名常規命名的條目綁架符合符合中文維基命名常規條目的命名」這樣的發言沒有合理性,違反命名一致性就是違反命名常規。除非有共識說明描述日本的司法機關都是使用「法院」而不是「裁判所」,其他日本的司法機關都全部從「裁判所」改成「法院」,否則「東京地方裁判所」就需要與其它司法機關的命名保持一致,保留「裁判所」的命名。選擇性無視部分方針和反對意見,恕我必須譴責閣下的這種行為。--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0月30日 (日) 03:07 (UTC)
2014年所謂「無共識」的判斷不恰當不嚴謹我已列出了具體理由,2014年的討論也沒有存檔,隨便一個維基用戶給了一個不恰當不嚴謹的「無共識」就成了金科玉律了?況且我還努力去找了這個用戶溝通。赤羽蒼玄列出的來源我在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小節中已經提到「主要理由是羅列出一些仍使用「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個例」,我在2022年9月11日 (日) 23:37 (UTC)回復過你:「前面維基人Kethyga還查到<「東京地方法院」2695條 vs「東京地方裁判所「398」條>,如果都逐條列出來,赤羽蒼玄所列的還稱不上「大量」。有日本媒體的中文版也明確翻譯成「東京地方法院」(見日本共同社[81]、日經中文網[82])」。不是我無視,而是你無視其他參與者多種檢索結果以及《Google翻譯》的結果。有關命名的一致性,注意不要違反維基百科的重要方針:維基百科上的條目不能作為維基百科的可靠來源和依據。統一改為「法院」還是仍然維持「裁判所」,要靠正確的檢索結果和具有中立權威性的《Google翻譯》的結果。還有,日本官方推薦的中文介紹Web Japan 《Japan Fact Sheet · 政府機構 · 最高法院》裏面「最高法院」「地方法院」「簡易法院」用的全都是「法院」。你現在以不合理的理由想推翻已有的共識,並妄稱「管理員做出錯誤的操作」,才是「粗暴」。管理員不瞎不傻,不是我隨便一個請求就可以讓其「做出錯誤的操作」的!--Lvhis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18:53 (UTC)
無論你覺得2014年的結案合不合理,已經結束的討論不能作為新的討論的共識的依據,別忘了共識是可以改變的,今年的討論可以取代過去的意見。我不會指責你們正方的觀點,但你一再無視反方觀點的舉動我必須譴責。比如赤羽蒼玄列出的來源被你稱為「個例」並無視,Kethyga列出的來源你就做出完全相反的舉動,這樣做合理?再者NC:COMMON要求列出可靠來源中最常用的名稱,Kethyga列出的書籍網站上搜索得到的結果,無法保證結果都是可靠來源,而赤羽蒼玄列出的政府和學術機構的來源顯然都是可靠來源,閣下多次引用NC:COMMON,卻完全忽視了這一點。
然後,Google翻譯是具有中立權威性的?這恐怕是我今年看到的最讓人無語的發言了。機翻工具還變成「中立權威」了,閣下要不試試完全使用Google翻譯這個「可靠來源」翻譯一篇完整的條目試試?
在通知管理員時,你在討論仍存在大量反對意見的前提下,直接向管理員請求移動,還妄稱「已達成共識」,正是「粗暴」的做法。--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0月31日 (一) 13:41 (UTC)
通知涉事管理員@Iokseng,望閣下對此具爭議性的移動做出相關說明與解釋。並強烈請求在達成共識前移回原先的名稱。--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0月31日 (一) 13:51 (UTC)
首先補充一點,我講的Google翻譯是對專有名詞的翻譯,之前我也提到過,這種對專有名詞的翻譯看似是機器翻譯,但背後是大量的人工檢索和歸納的結果。你拿翻譯整篇條目的局限性來反駁,不是一回事。你稱「討論仍存在大量反對意見」,你怎麼無視討論中存在更大量的支持意見呢?赤羽蒼玄的意見不僅僅只有我反駁,也有其他參與者反駁,並且赤羽蒼玄還有WP:TPG討論頁指引中的「不能接受的行為」。管理員@Iokseng對這個曠日持久的討論不陌生,不是我單單在移動請求時的簡述就可通過而完成移動的。你想推翻現在的共識的理由沒有合理性。--Lvhis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22:58 (UTC)
[Google翻譯]對專有名詞的翻譯看似是機器翻譯,但背後是大量的人工檢索和歸納的結果[原創研究?][來源請求]?請閣下提供來源,並告訴我Google翻譯的「人工檢索和歸納」的作者是誰?是否有相關工作的經歷和聲譽以證明是相關領域的專家?「人工檢索和歸納」了哪些來源?這些來源是否可靠?如果都沒法提供,很遺憾,那Google翻譯的專有名詞就是不可靠來源。這裏是維基百科,聲稱來源「權威」是要講證據的,而不是Google說它自己可靠就是可靠。(剛好我今天在讀en:Shinto shrine,隨便找了幾個專有名詞去Google翻譯,沒一個翻譯對的
你稱「討論仍存在大量反對意見」,你怎麼無視討論中存在更大量的支持意見呢?我沒有無視討論中的任何支持意見,但討論中同樣存在大量的反對意見時,你就聲稱「達成共識」;指控赤羽蒼玄違反討論頁指引不代表你能無視他的所有合理意見;通知管理員時你直接叫他移動,甚至沒讓他來判斷共識並結案,這就是刻意誤導。本身無共識的討論你稱其有共識,再來指控我「推翻現在的共識的理由沒有合理性」,試圖歪曲解讀我的行為不可取。--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1日 (二) 13:14 (UTC)
看來你認為Google翻譯對專有名詞的翻譯是機器工具,那你提供來源告訴我這個純機器翻譯根本不依靠人工的機制和來源?回到你所稱「Kethyga列出的書籍網站上搜索得到的結果,無法保證結果都是可靠來源」,那你把「東京地方法院」2695條中哪些是不可靠來源找出來,也把「東京地方裁判所」398條中哪些是不可靠來源找出來;還有@Teetritin用另一種方式搜尋,結果「東京地方法院」為3962條,「東京地方裁判所」為1703條,你也把這兩者中的不可靠來源找出來;提醒你要逐一列出具有說服力的具體結果時,採取的方式不能導致互助客棧討論頁以及任何討論頁被炸板霸版。赤羽蒼玄列出的來源我查過,很多不是與「東京地方裁判所」直接相關,所以我一直強調「這個討論是關於具體條目《建議改名:「東京地方裁判所」→「東京地方法院」》,首先應聚焦於此」。赤羽蒼玄意見的不合理性,不是只有我指出來,其他參與者也給予了反駁,你為什麼無視?還有我在管理員討論頁提出移動請求,是請求,不是命令式的通知,作為旁觀者中立的管理員對此請求沒那麼輕率,而且之前反對改名的@約克客曾暗示他跟管理員溝通過,後來「小結」之後,他又明確提出找管理員@Iokseng。現在這個符合維基意義的共識的建立和條目改名移動在程序上根本沒問題,不是你說「本身無共識」就可以推翻的;不合你的意見了,就抬扛(如「搜索得到的結果,無法保證結果都是可靠來源」),還很不尊重旁觀者的管理員,這才是真真的粗暴!之前我按程序請求了,現在你不是也已經「通知」「涉事」管理員嗎?「誤導」根本就是子虛烏有。--Lvhis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23:08 (UTC)
舉證責任倒置?誰說的,誰舉證。你說Google翻譯有人工的機制和來源,舉證責任就在你這邊。此外我上面也回應過了,即使確實有「人工的機制和來源」,如果沒有列出進行「人工檢索和歸納」的作者和檢索的來源,同樣沒法將該工具視為可靠。同樣的,你們一方引用搜索結果作為譯名的依據,自然也需要考慮該論據受到質疑時給出的解釋,現在是你們需要舉證檢索結果中可靠來源的佔比和數量,「誰說的,誰舉證」。
此外,我不認為赤羽蒼玄意見有「不合理性」,有相反的觀點不能代表可以把一則意見宣佈為「不合理」。而且閣下多次指控其「利益衝突」並稱你的有利益衝突的意見視為「無意義」本可不回復不文明的行為(我可以肯定閣下在指控他人「利益衝突」時連WP:COI的前幾句都還沒看過)。而且我必須再重申一遍,討論本身同時存在大量支持和反對意見,沒有達成共識,閣下聲稱有共識並請求管理員移動就是「誤導」,所有我也再次請求通知該管理員請求審視這邊的討論。現在閣下還來指控我「抬扛」之類亂七八糟的東西,子虛烏有且毫無意義。--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2日 (三) 12:36 (UTC)
Google翻譯的作者是Google團隊。羅列具體的來源,持支持意見的參與者包括我也列舉了,只不過不是以故意多佔版面的形式羅列。「誰說的,誰舉證」,是你提出來和主張的「搜索得到的結果,無法保證結果都是可靠來源」,那舉證不可靠來源在裏面佔多少、對搜索結果有多大影響的責任恰恰是在你,舉證責任倒置的正是你!你堅持管理員被「誤導」了,是對管理員很粗暴地不尊重:我上面已給你列出來管理員並不是對此討論毫不知情的實例,管理員對我的請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不是那麼容易被誤導的!--Lvhis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00:19 (UTC)
「Google團隊」?那你倒是告訴我「Google團隊」「檢索和歸納」了哪些來源啊?可不可靠?Google翻譯能不能作為可靠來源但凡有參與過譯名討論的編者心裏都有點數。自己引用搜索結果作為譯名的依據,我告訴你「搜索得到的結果,無法保證結果都是可靠來源」,證據就是Google檢索機制就是如此,這一點就已經足夠說明僅憑不加篩選的Google結果無法作為NC:COMMON的依據。現在,如果你們還想引用Google搜尋結果作為依據,該舉證的就是你們。如果想以邏輯謬誤的方式來辯論,沒有任何意義。
你將無共識的討論聲稱達成共識,就已經是在試圖誤導管理員了。我不確定管理員是否有參閱過這裏的討論,是否被「誤導」,所以才請求管理員來說明。如果這就是所謂的對管理員很粗暴地不尊重,你試圖誤導管理員是對他的尊重?--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3日 (四) 10:21 (UTC)
@BlackShadowG,你前面屢次肯定地稱管理員被誤導了,現在又說「不確定」「是否」被「誤導」,有點前後矛盾了。你不客氣地「通知」「涉事」管理員已經過去有幾天了,所謂「誤導」根本不存在已是顯而易見的事實,當然也根本不存在我「試圖誤導管理員」。
有關的搜索工具,對兩個被搜索的專有名詞的搜索機制是平等的,在判斷哪一個更常見更常使用,是目前可實用的,當然或許不是完美無缺,但比起一條一條地尋找和羅列,要可靠得多,尤其是對於大量的超過成百上千上萬使用來源頻率(常見度)的比較。對此條目命名的搜索,不是我做的,也不是只有一個參與者、只用一種搜索方式做的,這就說明對這種方式的搜索和結果的認可有其廣泛性。如果你不認可,你能舉出還有比這種方法更好的方法嗎?別給我說一條一條的羅列出來更好,如果堅持這點,那就等同於把超過成百上千上萬搜出來的結果一條一條的找出來列出來,在實際中能做到嗎?你要覺得能做你就做,但不要在維基百科炸板和霸版。
赤羽蒼玄違反討論頁指引的背後原因之一是他心虛,否則不會做出違反討論頁指引的「不能接受的行為」。--Lvhis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23:27 (UTC)
前面屢次肯定地稱管理員被誤導了,我是肯定地稱你在試圖誤導管理員,向管理員將無共識的討論聲稱達成共識是不可取的。我說過了,常用名稱是可靠來源中的常用,搜索結果不是可靠來源就沒法證明可靠來源的常用,常常會有名稱在論壇等不可靠來源常用,而可靠來源不使用的情況。至於赤羽蒼玄相關的指控,上面回應過了,指控他違反討論頁指引不代表可以無視他的意見。--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4日 (五) 10:51 (UTC)
首先根本不存在我「試圖誤導」,我在給(與你同一反對立場@紐約客特別提名的)管理員提出請求/申請時,給了這個討論的內部連結,管理員很方便很容易簡單點擊就可查看所有討論內容;真正試圖誤導的現實例子就是赤羽蒼玄違反討論頁指引的「不能接受的行為」。其次,你妄稱我「試圖誤導」,而管理員又完成了改名移動,那就是說我的「試圖」得逞了,管理員被誤導了,這個邏輯不是很嚴密嗎?而你不客氣的「通知」「涉事」管理員的留言內容,就是指稱管理員被誤導了,錯了。這個討論形成維基意義上的共識,不是突然就定義的,有着充足的時間充分的討論,旁觀者清看得很明白,你稱「無共識」的個人意見,否認不了共識已經建立的事實。
你說「常用名稱是可靠來源中的常用,搜索結果不是可靠來源就沒法證明可靠來源的常用,常常會有名稱在論壇等不可靠來源常用,而可靠來源不使用的情況」,誤區就在於由於偏見你看不到有關的搜索工具和結果對兩個被搜索的專有名詞的搜索機制和條件是平等的。你所支持的赤羽蒼玄的方法,是片面偏見的方法,只搜索一個專有名詞,然後羅列出來;而其他不同的參與者用不同的搜索方式,對所爭議的兩個專有名詞都公平、平等地搜索,得出的結果比赤羽蒼玄的方法可靠多了,公平多了。你稱搜索結果里有不可靠來源,你只指你不喜歡的「東京地方法院」的搜索結果,你為何不提「東京地方裁判所」的搜索結果里是不是也有你指稱的不可靠來原呢?(插個題外話:有一門科學叫數學,數學裏有一個分支叫概率)。你如堅持你的觀點,那就把超過成百上千搜出來的結果一條一條的找出來列出來,兩個專有名詞的搜索結果各有多少可靠來源/不可靠來源,你能做到嗎?說你抬扛你還不服氣,抬扛的意思就是無理抬扛。你不認搜索結果沒關係,多數參與者和旁觀者認可就可以了。
上面講的是來源的數量,再講講可靠來源的質量,日本官方有關的中文版本把「裁判所」翻譯成「法院」:日本國首相官邸網站中文版關於廣島地方法院判決的上訴理由等的記者會 2020年 8月 12日)(大津地方法院對高濱核電站的3號、4號機組做出了停運的暫時處分決定 2016年 3月 10日)(最高法院長官大谷直人 2019年 2月 24日)(關於憲法解釋,最高法院擁有確定最終解釋的權利 2014年 6月 24日);日本駐中國大使館推薦的介紹日本的概況(Web Japan 編《Japan Fact Sheet · 政府機構 · 最高法院》)。--Lvhis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23:33 (UTC)
你試圖誤導管理員的證據就是你把無共識的討論說成有共識,無論是持各觀點的編者的數量,還是各方列出的觀點都說明了討論未達成共識,旁觀者清也看得很明白,不是你一句「已達成共識」,忽略反方意見就能改變的。
搜尋引擎方面的問題我不知道要重複多少遍,常用名稱是可靠來源中的常用,如果搜索的範圍都不能限定在可靠來源,那麼常用名稱就無從提起。即使搜索機制相同,所有來源的搜索結果中「東京地方法院」大於「東京地方裁判所」,也不代表 可靠來源的搜索結果中「東京地方法院」大於「東京地方裁判所」。如果閣下覺得能夠代表,那就是典型的區群謬誤。至於你想無理指控我「無理抬扛」,試圖無視我的觀點,我倒是不在乎,反正我也不指望你能遵守WP:AGFWP:CIV
關於你列出的中文來源,那我也同樣可以列出使用「裁判所」的日本官方的中文來源:日本貿易振興機構保密合同條款清單(用於保密合同(新材料))條款清單(用於保密合同(AI))合作研究開發合同的範本都要求把日本的司法機構寫成「XX裁判所」,日本駐華大使館「強化情誼紐帶計劃」(「京都地方裁判所(法院)」)、2012年第一批中國社會科學青年學者訪日代表團 日程(「訪問京都地方裁判所(法院),法庭旁聽 」)、第一批中國社會科學青年學者訪日代表團 訪問日程 2015 年 6 月 10 日(周三)~6 月 17 日(周三)(「最高裁判所視察(東京都)」),最高裁判所知道嗎? 離婚時的養老金分割制度中 家庭裁判所的程序中署名就是「最高裁判所」,全文中也只用「裁判所」一詞。這些來源在下方討論。--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6日 (日) 12:49 (UTC)
對於無根據的斷言有關的搜索機制和結果是「區群謬誤」等,已在下面一併回復。--Lvhis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8:22 (UTC)
(※)注意 個人不贊成Google結果數和Google翻譯具有高可靠性。不過,個人依舊堅持,中國大陸來源中,法院似乎更為常見、反對者沒有給出可靠依據反駁這點。對港澳台等等地區,個人暫且認為存爭議,所以不堅持更動。--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10:25 (UTC)
Google搜尋以及其他搜索工具的可靠性對於超過成百上千上萬使用來源的比較,比一條一條地尋找和羅列,要可靠得多。閣下見我上面對@BlackShadowG的回覆。--Lvhis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23:32 (UTC)
  • (-)反對,那麼香港的「裁判署」是否中文?「裁判所」不是中文?那麼「皇居」是否中文和應該改作「皇宮」?就算有可查證來源也不成立,界線何定?如果不是針對東京地方裁判所,那麼整個討論的標題就很令人誤會了。--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29日 (六) 16:12 (UTC)
    看中文語境中的常用和官方(名從主人)稱呼。--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29日 (六) 23:04 (UTC)
    現在議案反映問題明顯反映有關強推解讀是已無視名從原則--約克客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1:57 (UTC)
    NC:名從主人,「機構、組織、公司等:如果該機構、組織、公司或其上級機構、組織、公司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的,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日文資料和部分中文資料中的「裁判所」究竟是否算作中文常用名稱,仍為爭議。但官方資料中採用「東京地方法院」作中文常用稱呼,不在少數東京都網站聲明厚生勞動省服務條款東京晴空塔日本華僑報文章中,地方法院、地方裁判所混用。某交通教材中譯本稱各地方法院當代日本與東亞研究 第5卷第4號2021年8月均稱地方法院。就部分文獻慣以原始漢字稱呼,仍應研討常用性。上方討論某人提過若干「裁判所」來源,似乎多數為台灣繁體文獻,該詞可能存在地域性偏好。包括所稱「中國政法大學」來源,指向實則台灣的《東吳法律學報》。site:cn.nikkei.com 東京地方法院為例,我見830條結果,site:cn.nikkei.com 東京地方裁判所則不到十條(與字形簡繁無關)。--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3:09 (UTC)
    依據議案現處於共議共識之情況下,反對閣下單一孤立地引用機械數據、是以無視如赤羽蒼玄閣下、BlackShadow閣下及個人等各編輯人於案內多次提出之不同意見和論據論述等,仍建議閣下排除可能具先驗認知之中文中心取向、嘗試與異議方面取得適當共議基礎之。--約克客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3:22 (UTC)
    議案必須排除單一之中文或日文間按所謂主次強弱作先導,關鍵點在於不以先驗先設之稱呼使用,由最基本之概念重新釐清內涵更為至要。--約克客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3:25 (UTC)
    綜觀以上討論,無法看到充分理據證明只有「法院」絕對符合「名從主人」原則和「常用」原則,也沒有充分理據證明「裁判所」不符合這兩個原則。提出移動條目為「法院」的一方,對很多使用「裁判所」的中文可查證來源提出質疑,但這些質疑大多是出於個人意見和臆測(例如武斷地認為所引使用來源不具代表性)。目前只能看到有些中文可查證資料採用「法院」,有些採用「裁判所」,無法同意基於假設和主觀意願作結論。如屬必要,較可行的處理方是使用地區字詞轉換把內地簡體由「裁判所」轉作「法院」,否則應維持原狀。--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30日 (日) 09:52 (UTC)
    (?)疑問 目前討論,是否對簡體中文下轉換為「法院」無爭議?序言等方面可能會有一些麻煩,也許不闡述「別名」僅{{lang-ja}}最簡單。對「裁判所」是否為常見(且最優先)的中文稱呼、名從主人稱呼,目前仍有爭議。--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17:40 (UTC)
    條目中暫且改為簡繁地區詞轉換,請發表意見,是否適用日本各法院條目。「裁判所法」建議不轉換,「日本裁判所」我持中立(條目有介紹相當於,但那個條目也可能適合部分轉換),某些涉及原名處也許應不轉換。未來可以弄到公共轉換組(不確定是否要新建)。條目名我不反對移回。「日本根本沒有東京地方法院」意見已顯不成立。--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17:57 (UTC)
    暫且用簡繁地區詞轉換可以,但不要改條目正文中的「東京地方法院」。建立在多種檢索結果以及《Google翻譯》的結果並完全符合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NC:USECHINESE《使用中文》)的共識、管理員被告之後無異議而移動改名,不是個別馬後炮的不合理的反對意見隨意就可推翻的。--Lvhis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19:02 (UTC)
    我認為此討論應一併至少處理三個問題:其一,這不是單純東京地方裁判所條目的問題,而是日本各級裁判所應否一併修改的問題;其二,條目中對「裁判」的提述應如何處理,例如「東京裁判所」(東京法院?)、「《裁判所法》」(《法院法》?),「東京地方裁判所新廳舍」(東京地方法院新大樓?);其三:其他被指是日本詞彙的用語應否一併取締,如「判事/裁判官」、「僉事」、「辯護士」等。維基百科不同於單獨的新聞報導和文章,條目與條目之間有廣泛的連貫性,不對等的處理方法恐怕將對讀者造成很大困擾。--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30日 (日) 19:35 (UTC)
    假若(注意我說假若)這個討論到最後要用地區詞解決的話(前提是至少一個繁體地區確實是提及「XX裁判所」多過「XX法院」),那麼東京地方法院可能也要依據命名常規的先到先得原則改回原來的名字了,到時我也無法更動其他既有的日本裁判所標題和內鏈了……--🔨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00:10 (UTC)
    @Clithering閣下提的問題,涉及到條目命名,首先按照中文維基命名常規的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和NC:USECHINESE《使用中文》的要求辦,內容中的用語,可能靈活範圍大一些,但至少得讓中文讀者易懂吧,譬如「僉事」?--Lvhis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22:31 (UTC)
    還是覺得 「東京地方法院,又稱東京地方裁判所(日語:東京地方裁判所)」,這樣稍微好點,沒必要用 NoteTA,因為有大量繁體地區使用 地方法院,簡稱 地院,比如 [144](台灣高等法官的論文。)
    針對 Clithering,雖然 成田國際機場的日文「成田國際空港」 都是漢字,詞典里也能查到,但是類似的條目都統一成了 「機場」。--Kethyga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00:36 (UTC)
    (-)傾向反對地區詞轉換方案同時堅持我當初方案(即移動到法院並註明裁判所是中文別稱),正如我在之前發言中的谷歌檢索結果,繁體地區似乎仍是法院多過裁判所(歡迎以新證據反駁),若確無證據證明用詞具有地域傾向,地區詞轉換方案不可行。--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01:10 (UTC)
    ( ✓ )同意Teetrition的方案。儘管中文譯名出於各種現實中的原因沒有做到盡數覆蓋所有的官方文獻,但可以說主體事物已經給出了NC:名從主人所要求給出的譯名;沒有看到明顯的簡繁地域偏好差異;"需要改的範圍大"並非有力的不改的原因。題外話:不僅是日維,田中信行《現代中國法》・高見澤磨《要説中國法》・蔡秀卿《台灣法入門》都直接以"〇〇法院"等當地漢字名稱稱呼各級法院;在描述抽象的外國審判機關時,則以"裁判機関"(而非"裁判所")稱之。--Betta call Hal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05:51 (UTC)
    我也同意@Teetrition的方案,所以命名移動時基本就是按其方案修改的正文首段。@YFdyh000提了個「暫且改為簡繁地區詞轉換」,並立刻修改了正文,我強調了「暫且」。即是這樣,過兩天恢復@YFdyh000「暫且改為簡繁地區詞轉換」之前的版本吧。--Lvhis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21:58 (UTC)
    「空港」似乎不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因為按常理如非全部,絕大多數中文來源都會使用「成田機場」而不是「成田空港」;但「裁判所」在中文來源的使用起碼在香港(和台灣?)屬於十分普遍(政府機關例子:內地香港台灣;新聞例子:內地香港一香港二台灣)。--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31日 (一) 13:42 (UTC)
    閣下這種列舉個例的方法意義不大,上面@Teetrition作過Google谷歌檢索,結果是「法院」居多。另外閣下給的香港的例子裏面都是香港的「OO法院」呀,包括「裁判法院」,根本沒有涉及日本的司法機構呀。這裏是有關把本條目命名由日語的「東京地方裁判所」改為中文的「東京地方法院」的討論,已完成共識由管理員完成了移動。閣下的異議似乎沒在點子上。--Lvhis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22:16 (UTC)
    光看Google檢索結果意義不大,上面已經提到Google檢索會包括NC:COMMON不適用的不可靠來源。「裁判所」的使用顯然台灣就有不少,僅在政府網站就能找到一堆:[145][146][147][148][149][150][151][152]。--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1日 (二) 13:32 (UTC)
    個人猜測由於台灣日治時期,台灣政務和司法界可能更偏好日語原文,如[153]的東京拘置所、日本法曹協會等。上方Clithering也提到香港和台灣較為普遍,所以個人之前才提議按地區詞處置,因為香港、台灣等地何為常見用詞目前爭執不下、無有結論(不過已有其他幾名編者反對這樣做)。而中國大陸常用「裁判所」的來源並不算多,更名提議目前也未見明顯的中國大陸用戶反對(如有遺漏請海涵)。"裁判所" 東京地方 site:www.news.cn可見,僅有那一條新聞用了裁判所,地方法院明顯更多一些。--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15:03 (UTC)
    @BlackShadowG 你的「搜索得到的結果,無法保證結果都是可靠來源」屬於抬扛,那你把「東京地方法院」2695條中哪些是不可靠來源找出來,也把「東京地方裁判所」398條中哪些是不可靠來源找出來;還有Teetritin用另一種方式搜尋,結果「東京地方法院」為3962條,「東京地方裁判所」為1703條,你也把這兩者中的不可靠來源找出來;提醒你要逐一列出具有說服力的具體結果時,採取的方式不能導致互助客棧討論頁以及任何討論頁被炸板霸版。--Lvhis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23:16 (UTC)
    指控我「抬槓」毫無意義,上面回應過了,「誰說的,誰舉證」,引用搜索結果作為譯名的依據,自然也需要考慮該論據受到質疑時給出的解釋,現在是你們需要舉證檢索結果中可靠來源的佔比和數量。--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2日 (三) 12:40 (UTC)
    「誰說的,誰舉證」,是你提出來的「搜索得到的結果,無法保證結果都是可靠來源」,那舉證不可靠來源在裏面佔多少、對搜索結果有多大影響的責任恰恰是在你!--Lvhis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00:22 (UTC)
    在上面回應過了,我不想把這種毫無邏輯的爭論再分成兩處。--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3日 (四) 10:23 (UTC)
    提供一下個人檢索結果
    "東京地方法院" site:.edu.tw 700條
    "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edu.tw 300多條
    "東京地方法院" site:.hk 75條
    "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hk 65條--Kethyga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15:33 (UTC)
    關於使用 裁判所 或者 法官,可以看一下 大谷直人 這個條目,如果不熟悉日語詞彙的人完全是一頭霧水,是否應該提換成其他漢語名詞?--Kethyga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14:58 (UTC)
    感謝閣下上面檢索的工作和結果!您提到的這個條目,我認為裏面應該換成對應的漢語名詞,中文維基百科的對象首先是廣大的中文讀者。--Lvhis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00:15 (UTC)
    重申WP:WORLDVIEW及含引用WP:NPOV之,這裏「是一個國際協同運作計劃」,即使用者之並不以地緣限制之,而如本案內各方多番指出之,其他因素必須一併考慮。--約克客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01:49 (UTC)
    疑似誤用方針,是都應該用標準中文,而不是「方言」亂舞。另外我想吐槽,您的諸多發言,由於文法,我很難閱讀理解。--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04:23 (UTC)
    (※)注意:這位@Clithering閣下的反對意見與「東京地方裁判所」改為「東京地方法院」關係不大,或者說跑題了。他給的一個香港的例子裏面都是香港的「OO法院」,包括「裁判法院」,根本沒有涉及日本的司法機構,反而是反駁他自己意見的證據。這位的反對意見應該無意義。--Lvhis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00:08 (UTC)
    兩天前有位維基用戶@RZuo在本條目的討論頁留言他查找日本國首相官邸網站中文版的結果,現轉貼如下:
    @RZuo閣下稱「日本國首相官邸官方網站中文版大量使用「法院」,罕有使用「裁判所」。」--Lvhis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00:28 (UTC)
    我給出的香港司法機構例子有「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事上田豐三先生訪問香港司法機構」一句(見第153頁)。另外,日本首相官邸網站中文版也有以下結果:然後,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最高裁判所長官、戰歿者遺屬代表等分别致追悼詞,列席人員進行了獻花最高裁判所。--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5日 (六) 17:04 (UTC)
    • 能證明存在使用,但哪種更常用和得當,依舊相持不下。
    • (~)補充 少年審判通訳ハンドブック 中文版中,第89頁起就「法律関係用語」有陳列許多。其中非括號部分,可能是對應中文漢字(非日文漢字)寫法,而括號部分是中文(漢語)概念通稱。
      • 其中哪些算中文中已常見的借詞,哪些不算,可能不容易判斷。如「檢事(檢察官)」,前者已有很多人了解(可能因為相關作品),所以作品名如《逆轉檢事》未被翻譯,更原汁原味。但「檢事正(地方檢察廳檢察長)」、「次長檢事」等稱呼,恐怕能理解的人就少了,此時應作翻譯解釋,而不建議原字+括號備註,因為那不是中文表達方法。
      • 其中就「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等,均有標註,既裁判所=法院。
    • ( π )題外話 根據首相官邸官網、Google搜尋,「原子能規制委員會」似乎更加常見,當前原子能管制委員會命名也許並非常用稱呼、「管制」含義有差異,且「規制」也屬中文詞彙。
    --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5日 (六) 17:33 (UTC)
    這個回復昨天因維基過濾器故障貼不上來,耽誤了一天今天才貼上來: ‎@Clithering,你這種列舉個例的方法,四天前我就指出來,意義不大。現在建立起來的條目名「東京地方裁判所」改為「東京地方法院」的共識,不僅符合中文維基百科命名常規里的NC:USECHINESE《使用中文》,還符合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之前不同的參與者用不同的搜索方法,「東京地方法院」比「東京地方裁判所」更常用:2695條 vs 398條,或3962條 vs 1703條。如果局限於用繁體字,並局限於香港、台灣,我做了一下Google搜尋,結果如下:
    香港:
    "東京地方法院" site:.hk 1400條
    "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hk 1220條
    台灣:
    "東京地方法院" site:.edu.tw 691條
    "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edu.tw 313條
    顯而易見在這兩個使用繁體字的地方"東京地方法院" 比"東京地方裁判所"更加常用。
    日本首相官邸網站中文版@RZuo查找的結果據他說「大量使用「法院」,罕有使用「裁判所」」,「罕有」是少有的意思,不是「沒有」;你舉了個使用「最高裁判所」的個例,還可能是在「少有」的範圍內,說明不了什麼問題。你給的「香港司法機構例子有「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事上田豐三先生訪問香港司法機構」一句(見第153頁)」,我這裏從你給的連結看不到第153頁,直接搜索這句話才看到搜索結果的提示中有,這還是個個例。
    你反對的是條目名「東京地方裁判所」改為「東京地方法院」的共識,但你給的個例都與「東京地方裁判所」/「東京地方法院」無直接相關。--Lvhis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01:47 (UTC)
    同樣可以列出使用「裁判所」的日本官方的中文來源:
    日本貿易振興機構保密合同條款清單(用於保密合同(新材料))條款清單(用於保密合同(AI))合作研究開發合同的範本都要求把日本的司法機構寫成「XX裁判所」,日本駐華大使館「強化情誼紐帶計劃」(「京都地方裁判所(法院)」)、2012年第一批中國社會科學青年學者訪日代表團 日程(「訪問京都地方裁判所(法院),法庭旁聽 」)、第一批中國社會科學青年學者訪日代表團 訪問日程 2015 年 6 月 10 日(周三)~6 月 17 日(周三)(「最高裁判所視察(東京都)」),最高裁判所知道嗎? 離婚時的養老金分割制度中 家庭裁判所的程序中署名就是「最高裁判所」,全文中也只用「裁判所」一詞。
    總結:應該說日本官方有同時使用「裁判所」和「法院」兩詞。--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6日 (日) 12:52 (UTC)
    (※)注意:想說日本官方有同時使用「裁判所」和「法院」兩詞,用不着「總結」。日本方面有時直接用自己語言日本漢字「裁判所」一點都不奇怪,而翻譯成中文的「法院」就是徹底規範的翻譯,就是在直接用「裁判所」時,有時還得加上括號(法院)。
    你在上面的留言我僅在此處一併回覆:對於較大的數據進行比較,搜索當然比一條一條的找要可靠;如果你斷言這種搜索的結果是「區群謬誤」,那你得證明這種搜索的結果對於被搜索比較的兩個對象在搜索條件上有着極大的不對稱,如對對象A包含不可靠來源的概率要遠遠大於對象B。按你的邏輯,要比較A和B哪個更常用,就得一條一條的找出來、列出來,你覺得應該這樣做你就去做,現在你沒做,就別斷言現在的搜索的結果是「區群謬誤」。另外你指的「旁觀者」大概是管理員(現在還是行政員)@AT吧?他把這個條目名移動退回去了,@AT在涉及與日本有關的條目上有不中立、偏向日本方面觀點的歷史,幾年前2018年在《釣魚臺列嶼》條目上涉入了編輯和爭議,當然當時只能以普通編者的身份,不能使用管理員的特權和身份,最終他的編輯和意見也沒通過,見此紀錄。這次@AT回退移動的理由是「命名一致性維持原狀」,迴避了命名常規的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和NC:USECHINESE《使用中文》。--Lvhis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02:32 (UTC)
    「@AT在涉及與日本有關的條目上有不中立、偏向日本方面觀點的歷史」?那我是不是可以說「Lvhis在涉及與日本有關的條目上不中立,無視日本方面觀點的歷史」?「最終他的編輯和意見也沒通」這是因為您與我觀點迴異導致無法達成共識而造成的,同理這次議題如果無法達成共識的話,也應該維持原狀。「迴避了命名常規的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和NC:USECHINESE《使用中文》」常用名稱可以多於一個,從您舉出的數據也可以得知兩者的常用程度其實相差不大,至於是否中文則顯然在這次討論沒有定調,而且一個條目標題理應盡可能滿足更多的命名常規的要求,命名一致性也是要求之一。最重要的還是此議題尚未達成共識,因此移回原標題是慣常且合理的做法。謝謝。--AT 2022年11月7日 (一) 09:30 (UTC)
    我在有關條目上不中立和您在有關條目上不中立是不一樣的,因為我只是普通維基編者,您是管理員,如果您在有關條目上不中立並涉入其編輯和移動,您就不能行使管理員的權利,只能跟我一樣只擁有普通維基編者的權利。這個條目的討論《建議改名:「東京地方裁判所」→「東京地方法院」》已經達成維基意義的共識,現在積極反對的只有一兩個人。說到命名一致性,為什麼一定要符合命名常規的命名統一到不符合常規的命名,而不是反過來呢?希望所涉及的維基條目命名離真實中文語言環境不要太遠,離太遠對中文維基信譽的影響肯定不會是正面的。--Lvhis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9:21 (UTC)
    我沒有行使任何管理員的權限,因此您的指控完全不成立。至於共識,顯然地討論仍在繼續,那當然也就談不上已經達成共識。「為什麼一定要符合命名常規的命名統一到不符合常規的命名,而不是反過來呢?」這一點您說的很對,問題在於到底哪一個才是符合常規的命名,在未有明確結論前,維持原狀才是上策。--AT 2022年11月8日 (二) 04:39 (UTC)
    這條目的命名只有行使管理員的權限才能移動,之前經過討論並留有足夠和合理的靜待時間之後,向持反對意見者提議的管理員@Iokseng提出移動請求,等於是討論雙方都認可、信任、同意管理員@Iokseng是中立的,由他介入決定是否移動,他移動後的狀態才是現狀。您如果不行使管理員的權限,您是移動不了的。您單方面行使管理員的權限否定了管理員@Iokseng的移動,我認為是不恰當地使用了管理員權限,說重一點有點濫權,您可以不承認,但事實的紀錄在那裏。關於哪一個才是符合常規的命名,僅就哪一個更常用來說,不止一個搜索方法得出的結果都是一個指向,多數參與者都同意。在英文維基也有條目命名的爭議討論,沒有人否定使用搜索方法,如有不同意見,只是局限在在搜索時如何限定搜索條件。這裏只有一個人完全否定搜索方法,又不提出(也提不出來)建設性的其他的更好的方法,很無理。當然,如果您也否定搜索方法,那就再加上一個,不過您就不是中立的,而且涉入了爭議討論。--Lvhis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00:59 (UTC)
    WP:移動不是管理員的權限好嗎?您要不要再重新學習一下到底什麼是管理員權限?實際上,當時狀態只要是自動確認用戶也能夠移動,根本不需要管理員權限,濫權什麼的更是完完全全的誤解。「之前經過討論並留有足夠和合理的靜待時間之後,向持反對意見者提議的管理員@Iokseng提出移動請求」明顯沒有基於WP:7DAYS進行公示,哪來什麼「足夠和合理的靜待時間」?「關於哪一個才是符合常規的命名,僅就哪一個更常用來說」就是不能「僅就哪一個更常用來說」啊,其他要求都要考慮的好嗎?而且,常用程度除非存在相當差距,否則略多或略少沒什麼分別,這時候更應考慮其他要求,盡量以能滿足更多要求的名稱來命名才是理想做法。--AT 2022年11月10日 (四) 13:48 (UTC)
    而且,Iokseng移動的理由是「互助客棧的共識」,然而顯然地根本沒有形成共識,所以他的移動完全就是受到誤導而已。在這方面,您有非常大的責任,請您自省。--AT 2022年11月10日 (四) 13:54 (UTC)
    WP:移動自動確認用戶也能夠移動是一般的條目移動,這個條目自動確認用戶已經不能移動(WP:移動#無法移動的情況),只有管理員才能移動。您說「當時狀態只要是自動確認用戶也能夠移動,根本不需要管理員權限」,那您把該條目回退到「當時狀態」,如果我能移動,就是您說的對,否則,就是我說的對。
    您提到了WP:7DAYS,太好了,您仔細看了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小結至2022年10月25日 (二) 17:20 (UTC)的總結所有留言事件記錄了嗎?那個小結就等於公示,小結之前2022年9月27日 (UTC)至小結的2022年10月5日 (UTC)有8天沒有新的反對意見;而總結中開頭就是「上面@Liu116閣下的留言距今已逾7天,現距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小結也已有20天」,小結之後最後的留言是@Liu116於2022年10月17日 (一) 00:23 (UTC)的留言,而總結是該留言8天後的2022年10月25日 (二) 17:20 (UTC),這8天中無異議,才去請求管理員移動,在程序上根本沒問題。移動後有人異議,那是另外一回事。您如果沒仔細看這些紀錄而錯誤地斷言,您應該自省。--Lvhis留言2022年11月11日 (五) 23:37 (UTC)
    就算我是管理員,如果處於您提到的無法移動的情況下也會卡一下,在刪除目標頁面後才能移動。然而,這次移動沒有這樣的問題,因此不是只有管理員才能移動。至於移回後狀態未必與當時的情況完全一致,如果您想測試,可以自己移動一下其他頁面(例如用戶空間),再移回看看是否可行。況且,您稱這個移動是基於「已經達成維基意義的共識」和「之前經過討論並留有足夠和合理的靜待時間」,這顯然都並非事實,所以您以此指控我濫權的論點完全站不住腳。
    另外,您所謂的小結根本不等同於公示,首先7DAYS清楚提到「公示時,應在討論串聲明公示期於當時開始與公示期的長度(公示期的長度須至少為7日,如未聲明公示期的長度則默認為7日),並在討論串聲明後的1日內於{{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宣告提案正在進行公示。」,相關小結完全沒有做到任何一點,從頭到尾只是時間上超過7天,但是均沒有啟動到正式的公示程序,所謂總結也就更明顯了,異議一大堆,連公示的基礎也不存在。因此,此討論尚未形成共識,請求管理員移動本身也缺乏共識依據,移動後有人異議顯然也是同一回事,由始至終都在說條目標題的問題,還能有哪些「另外一回事」?最後,也懇請您仔細閱讀7DAYS的條文再來發言,謝謝。--AT 2022年11月13日 (日) 11:19 (UTC)
    移動其他頁面不用測試,我移動過其他頁面,自動確認用戶就可以移動,但這個條目頁面就不可以移動,只有管理員才能移動,您以「移回後狀態未必與當時的情況完全一致」拒絕移回您移動前的狀態直接測試,您的「不是只有管理員才能移動」的說法不能成立,您是在找藉口躲避。
    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小結基本等於公示,WP:7DAYS中提到「互助客棧中的提案僅在7日內無新留言時或已討論達30日後」,該小結發佈時不僅滿足了之前的7日,而且還滿足了「或已討論達30日後」,這個討論被重新激活接續討論始於2022年9月1日 (四) 23:48 (UTC),小結的時間是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已達34天完全滿足了「討論已達30日後」,小結開頭就說明「這個討論,僅自重新激活接續討論以來時間已不短」。關於公示期的長度,小結的結尾提到「再稍靜候個合理的時間 ......」,而之後靜候「無正當合理異議」的時間也已超過7天,滿足了「如未聲明公示期的長度則默認為7日」,如果加上這7天之前有一原有的持反對的參與者重複舊的觀點非合理建議但被其他參與者反駁的時間,已是逾20天。時間上的程序沒有問題,內容上,維基百科:共識反覆提到並請務必注意「共識並不強求一致同意,惟共識仍應採納多數人的正當合理意見」,2022年10月25日 (二) 17:20 (UTC)的對20天前的小結即公示的總結確定共識的建立完全與此相符合。管理員@Iokseng接到我的請求後判斷「互助客棧的共識」是正確的。由於不熟悉,我欠缺了「於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但小結代表的公示其後長達20天的時間已可彌補這個瑕疵,不是原則性的失誤,所以管理員@Iokseng的判斷仍是正確的,共識已經建立,依此共識移動條目改名是正確合理的,而您輕率否定這個共識是不正確的。--Lvhis留言2022年11月13日 (日) 21:29 (UTC)
    「但這個條目頁面就不可以移動,只有管理員才能移動」那可能是指現在的狀態吧?這跟當時的狀態當然是有分別的啊。如果您現在嘗試移回被卡的話,我也會卡,但這不代表之前我移動時有卡到。也就是說,自動確認用戶能夠在A移至B後,將B移回A,您現在說的是從A移至B,再從B移回A後,再次移至B,兩者是不一樣的。既然您可以移動其他頁面,又能移回原標題的話,那就代表我說的沒錯啊。
    說到底就是時間上滿足,但是程序上不滿足。不存在所謂「但小結代表的公示其後長達20天的時間已可彌補這個瑕疵」,在相關小結,您甚至連公示二字也沒有說,這也能叫公示?沒公示就沒有共識,不是說時間長沒人回應就等於有共識。沒有完全基於7DAYS規定的所謂「共識」是毫無效力的。--AT 2022年11月14日 (一) 03:42 (UTC)
    (...) 吐槽 共識效力不能完全取決於是否遵循了7DAYS流程,只是遵循該流程得出的結論說服力可能高一些。--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14日 (一) 05:39 (UTC)
    7DAYS還能不當一回事啊,那就請@YFdyh000說說Lvhis的小結是否等於共識。--AT 2022年11月14日 (一) 10:04 (UTC)
    「沒有完全基於7DAYS規定的所謂『共識』是毫無效力的。」,單吐槽這點的誤導性。基於7DAYS但可推翻的共識很多,不基於的共識更多,7DAYS不是萬能藥。--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14日 (一) 10:45 (UTC)
    @YFdyh000:基於7DAYS的共識當然可以推翻,但是不代表不遵守7DAYS也可以形成共識,更不代表小結可以等同公示,甚至是共識。現在的問題是Lvhis指小結能視為共識(或公示),而您的吐槽完全沒有針對到問題的重心。請問您這算是在支持Lvhis的說法嗎?無論是否,請您正面回應。謝謝。--AT 2022年11月14日 (一) 14:47 (UTC)
    公示是否叫「公示」,我沒意見,您可認為是不反對。當前問題是公示結論存在爭議,流程也有瑕疵,比如未置入公告欄,點票和認定意見有效性最好有避嫌/覆核。排除這兩點,小結似乎做到充分時間來發表意見。剛注意到相關規則在一年前修訂,按方針來說未滿足這個形式化的要求。--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14日 (一) 16:36 (UTC)
    @AT,您當時能移動,因為您有管理員權限,系統可能已默認。證明這個問題很簡單,就是回退到當時的狀態,不難做到。其實管理員@Iokseng判斷共識成立移動為「東京地方法院」時,為了確定該移動不會被隨便改動,我曾嘗試過,結果是我這樣的自動確認用戶是不能移動的。還有,管理員@Iokseng按共識完成移動4天後,原有參與者中有一持反對意見者挑戰共識,要求「涉事」管理員移動回去,如果像您所稱,這個自動確認用戶就不用找管理員,他自己就可以移動,但這沒有發生,這也說明您所稱不合事實。您如果堅持不回退到當時的狀態進行測試,我(恐怕不止我)只能認為您不誠實。
    關於這個共識的建立,基本上滿足了WP:7DAYS的要求,小結中雖然沒有出現公示二字,但另起開頭(不是對任何留言的回覆)的形式,裏面的內容,完全符合公示,實質就是公示;而且,小結之後也有對其反對和支持的反應,這也是公示後可以出現的後續反應之一。公示的目的就是公而告之,小結全部做到了,後面的「總結」就是對這個小結之名的公示做的總結。您吹毛求疵否定這個共識,是您的偏見,我覺得您已經陷入到這個條目命名的爭議中、明顯選邊站了,從這點講,您干擾和移動管理員@Iokseng完成的移動是非常錯誤的。--Lvhis留言2022年11月15日 (二) 03:20 (UTC)
    又:WP:7DAYS里突出和重視的是公而示之的時間長度,"為確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時間得悉提案並發表意見",所以其簡捷連結可以是WP:7DAYS,另外,下面「非方針指引相關提案簡易規定」裏面也有簡化公示的條件,而這裏非方針指引相關、只是具體條目命名的討論共識的建立,並沒有完全簡化公示過程,如上已述,小結的形式,裏面的內容,之前和之後的時間長度,後續的反應,完全符合非方針指引相關討論經公示建立共識的實質要求,「確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時間得悉提案並發表意見」,並且採納了小結公佈之後反對方提出的建議,向管理員@Iokseng提出請求、判斷、決定是否移動。您在2022年11月10日 (四) 13:48 (UTC)提到WP:7DAYS之時以及之前,您顯然沒有仔細查看這裏有關的留言記錄,我在2022年11月11日 (五) 23:37 (UTC)給您的回覆中詳細回顧了有關的時間長度,此後停頓了一天,您可能這時才回頭細看有關討論紀錄,在2022年11月13日 (日) 11:19 (UTC)的回覆中對小結代表的公示及其後共識的建立過程挑刺否定。其實您先前已經有偏見了,您在2022年11月7日 (一) 09:30 (UTC)的留言針對討論中兩個命名的搜索結果說「從您舉出的數據也可以得知兩者的常用程度其實相差不大」,2022年11月10日 (四) 13:48 (UTC)的回覆稱「常用程度除非存在相當差距」,更是顯出已深陷討論爭議:有關搜索結果或是2695條 vs 398條,或是3962條 vs 1703條,在您那裏這樣還可謂「兩者的常用程度其實相差不大」?還不是「相當差距」?這是先有了偏見,您選邊站了,才不恰當的使用了管理員的權限,干擾和移動了其他管理員對共識已建立正確的判斷和正確的移動,您的這種干擾和移動是錯誤的。
    之前我已講了,您堅持不回退到「當時的狀態」進行測試,只能認為您不誠實。您堅持不糾正您的錯誤,只能請其他管理員在這個條目上糾正您的錯誤。--Lvhis留言2022年11月16日 (三) 23:35 (UTC)
    「您當時能移動,因為您有管理員權限,系統可能已默認。」沒有這回事。管理員沒有那麼神通廣大,請不要通過憶測來發言。
    「就是回退到當時的狀態,不難做到。」我已經強調移回不能保證能夠回到當時的狀態,如果您要測試的話,請嘗試移動其他頁面。
    「為了確定該移動不會被隨便改動,我曾嘗試過,結果是我這樣的自動確認用戶是不能移動的。」不可能。如果您還記得的話,請說明一下當時移動失敗的理由。
    「原有參與者中有一持反對意見者挑戰共識,要求「涉事」管理員移動回去,如果像您所稱,這個自動確認用戶就不用找管理員,他自己就可以移動,但這沒有發生,這也說明您所稱不合事實。」要求管理員移動跟無法移動是兩回事。
    「基本上滿足了WP:7DAYS的要求,小結中雖然沒有出現公示二字,但另起開頭(不是對任何留言的回覆)的形式,裏面的內容,完全符合公示,實質就是公示」您認為而已。我也曾經在其他討論作類似小結,從來不會自以為是公示。而且,也改變不了您沒有放上公告板的事實,程序上存在明顯缺陷。
    「您吹毛求疵否定這個共識,是您的偏見,我覺得您已經陷入到這個條目命名的爭議中、明顯選邊站了,從這點講,您干擾和移動管理員@Iokseng完成的移動是非常錯誤的。」正好相反,我對此議題沒有持有既定立場,完全是根據方針維持原狀。您意圖誤導Iokseng此討論存在共識才是問題所在。再說您看看這串討論中有誰認同您的小結是公示或共識?我倒是看到Liu116說:「支持AT暫且移回原來的標題」,管理員Ericliu1912也說道:「不過若社群無法在命名之議題上達成共識,那大概還是依據「先到先得」原則維持最初使用之名稱為宜。」如其說我吹毛求疵,會不會是您想瞞天過海呢?
    「在您那裏這樣還可謂「兩者的常用程度其實相差不大」?還不是「相當差距」?」我這樣說因為您提到的
    「"東京地方法院" site:.hk 1400條
    "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hk 1220條
    台灣:
    "東京地方法院" site:.edu.tw 691條
    "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edu.tw 313條
    」至於「有關搜索結果或是2695條 vs 398條,或是3962條 vs 1703條」似乎是簡體結果,這樣的話兩者確實存在明確差距,可以考慮添加轉換。然而,在繁體方面差距不大,基於先到先得和命名一致性,而且在缺乏共識的情況下維持原標題沒有任何問題。
    「您堅持不回退到「當時的狀態」進行測試,只能認為您不誠實。」我也再說一次您要測試當時的狀態只能夠通過移動其他頁面來驗證,就算移回也不會是當時的狀態。現在問題很簡單,就是您移動任何一個頁面,然後移回就能夠測試到是否無法移回,這跟從A移至B,再從B移回A後,然後再次移至B不是同一回事。
    「您堅持不糾正您的錯誤,只能請其他管理員在這個條目上糾正您的錯誤。」我將此話原原本本還給您。--AT 2022年11月17日 (四) 23:04 (UTC)
    "我已經強調移回不能保證能夠回到當時的狀態,如果您要測試的話,請嘗試移動其他頁面" --不合理,任何其他條目頁面的狀態更不能/根本不能保證與該條目頁面當時的狀態相同。現在不指望您能誠實地回應這個問題,就按照你給的說法和邏輯,你是以自動確認用戶/普通維基編者的權限和身份移動的本條目命名,「沒有濫用管理員權限」。
    「如果您還記得的話,請說明一下當時移動失敗的理由。」 --我當然記得,但你也從沒說明為什麼「不能保證能夠回到當時的狀態」,堅持拒絕測試,我沒有必要應你的要求費時說明,而且你已是以自動確認用戶/普通維基編者的權限和身份參與現在這個討論爭議,說明與否已經不重要了。
    該條目有關管理員按建立的共識移動為「東京地方法院」,4天後及更多天以後,持反對意見的自動確認用戶一直沒有直接移動,你的回應是「要求管理員移動跟無法移動是兩回事」--因以上所述,現在這個佐證可以暫時放在一邊。
    「...您沒有放上公告板的事實,程序上存在明顯缺陷。」--我之前的回覆提到因不熟悉有瑕疵,"但小結代表的公示其後長達20天的時間已可彌補這個瑕疵,不是原則性的失誤,所以管理員@Iokseng的判斷仍是正確的,......"。而且您在否定這個共識移動條目時,根本沒仔細查看討論的全部,有偏見先入為主先實行了移動,我回應您詳述了小結至總結的有關過程,您才回過頭去細看,而後吹毛求疵挑刺,給自己因偏見干擾和移動了其他管理員對共識已建立正確的判斷和正確的移動找理由,此點後面還有進一步的證明。
    「我對此議題沒有持有既定立場,完全是根據方針維持原狀。您意圖誤導Iokseng此討論存在共識才是問題所在。」「如其說我吹毛求疵,會不會是您想瞞天過海呢?」--您如果對此議題真沒有持既定立場,就不會不仔細看此討論的全部特別是關鍵的部分而妄做移動。我向給管理員@Iokseng請求移動時,給了這個討論的連結,而且據持反對者之前的留言,暗示管理員Iokseng一直在關注這個討論,而後在實質為共識的小結之後明確提出要找管理員@Iokseng,我如果「意圖誤導」「瞞天過海」,還會採納反對者的意見去找管理員@Iokseng嗎?人家沒那麼容易被誤導的。
    --我做的限於繁體並限於港台地方的搜索已是共識和正確移動之後的2022年11月7日 (一) 01:47 (UTC),距共識的確定和正確移動的2022年10月25日 (二) 17:20 (UTC)已有13天之久,您據此而不是根據公示實質的小結之前的「搜索結果或是2695條 vs 398條,或是3962條 vs 1703條」,否定共識去移動條目,坐實了您是根本沒仔細查看討論的全部,是持有既定立場、有偏見、先入為主而實行了移動。
    「「有關搜索結果或是2695條 vs 398條,或是3962條 vs 1703條」似乎是簡體結果」--不對!這兩個搜索並沒有排除繁體、僅限於簡體,搜索結果具有廣泛性。再者,我後來做的限於繁體並限於港台地方的搜索,有關台灣方面的691條 vs 313條,相差兩倍多,還不是「相當差距」?還「其實相差不大」?有關香港方面的雖然沒有倍數級的相差,但也是"東京地方法院" 明顯多於"東京地方裁判所";如果以繁簡差別循「先到先得」,那繁體的"東京地方裁判所"即使不是100%的使用,起碼也得是壓倒性地比繁體的"東京地方法院" 常用,而這裏情況卻相反,因此「先到先得」在此不適用。
    「我倒是看到Liu116說:......,管理員Ericliu1912也說道:......」--那是因為他們認為你是管理員行使了管理員權限被誤導了,管理員Ericliu1912曾明確說支持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您至今在這條目和討論中的表現已是確鑿的爭議參與者,您在此只是普通維基編者,不能濫用管理員權限,這一點必須澄清;您對管理員@Iokseng所判斷的「互助客棧共識」的反對和否定只是一個普通維基編者的反對意見。
    您最後把我的話「原原本本還給」我,您和我在此條目和討論中都是普通維基編者,您願還您就還。--Lvhis留言2022年11月18日 (五) 21:28 (UTC)
    我姑且說明一下,我並沒有「被誤導」,很明顯條目改了名字之後有部分用戶跳出來提出異議,甚至不同人對「大量」和「個例」的理解似乎都出現了偏差,從謹慎的角度而言,回滾到討論前的狀態有其合理性,大多數中立的用戶都不會對這樣的做法持異議,我先前也提到現在的狀況我已經無法執行把其餘日本法院條目的內鏈進行統一修改的操作。--🔨留言2022年11月19日 (六) 05:09 (UTC)
    您澄清沒被有被誤導,明白了。您的意見是「回滾到討論前的狀態有其合理性」,我的意見是當時共識的建立程序上雖有小瑕疵,但關鍵部分如充足的時間長度、公開、向正反兩方都同意的管理員提出請求由其判斷等,整體上原則上是符合維基共識要求的,您也是看到公示實質的小結後參與和表達意見的。如果要回退移動,就是要推翻已建立的共識,那應該經討論建立新的要回退的共識後,才去回退移動,順序上不應倒過來,所以@AT的回退移動是錯誤的。現在的狀況,特別是@AT錯誤的回退移動,您確實無法把其餘日本法院條目的內鏈進行統一修改。說到「統一」,還是那句話,要符合命名常規的命名統一到不符合常規的命名,是錯誤的,應該反過來。另外,「先到先得」在這裏不適用,理由我在上面已述。--Lvhis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0:57 (UTC)
    你說這個討論已經達成了共識,但是其他的部分編者似乎並不這麼認為,不管他們是對是錯,很顯然你們間對於共識的理解似乎出現了偏差,反對移動的人上個月的時候有數日沒有進一步回應,並不代表他們一定就沒有任何可以反駁的空間,也許他們那個時候在忙別的事情,而既然這個問題本身爭論不小,也無法確認他們有沒有反駁空間,那麼這個「共識建立程序上的小瑕疵」也有可能會引發不小的問題,就更應該注意謹慎,所以我認為AT君的回滾操作並沒有問題,沒有AT君的回滾操作,現在這狀況我照樣不會統一修改內鏈,因為先前我就說過我會在執行統一修改之前力求謹慎。至於不能「統一到不符合常規的命名」的問題,這個就要看這個討論能不能得出一個能讓更多人接受的結論,我已經說過到底用哪個命名我是無所謂的。現在能做的,只有繼續針對日本司法系統到底是統一用「裁判所」還是統一用「法院」這個問題本身進行進一步討論,這個爭議本來就已經糾纏很久了,再搞出新的爭議的話就更難得出讓更多人能接受的結論。--🔨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3:02 (UTC)
    這個共識整體上原則上是符合維基共識要求、經正反兩方都同意的管理員判斷認可的。你說「反對移動的人上個月的時候有數日沒有進一步回應,並不代表他們一定就沒有任何可以反駁的空間,也許他們那個時候在忙別的事情,而既然這個問題本身爭論不小,也無法確認他們有沒有反駁空間」,這個在WP:7DAYS里很清楚地劃定了時間長度即合理的反駁空間,共識的建立不能無限期地等下去,"在忙別的事情"不能成為錯過規定時間長度/合理反駁空間的理由;還有,這個方針里反覆提到並請務必注意「共識並不強求一致同意,惟共識仍應採納多數人的正當合理意見」。統一修改有關的條目命名應該謹慎,也是我一直的態度,但總得有個起始點,有個開頭,這在那個實質為公示的「小結」後我們的討論中我表達了,你也沒有反對。如果沒有@AT的錯誤移動操作(帶有誤導性),其他條目正確的統一改名本應會一步步的推進。至於哪個命名會為更多人接受,就本條目來說,建立的「互動客棧共識」反映的是,「東京地方法院」為更多人接受,其理由完全合乎中文維基命名常規。--Lvhis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22:34 (UTC)
    注意我說的「這個「共識建立程序上的小瑕疵」也有可能會引發不小的問題」這裏,我肯定可不是在說「共識可以無限期等待」、「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什麼的,也沒有說要為當時可能在別的事情的他們留出更多時間,我主要是在說,既然這話題爭議不小,也吵了那麼久,任何一點程序上的小瑕疵都可能會帶來不小的風險,就更要避免瑕疵,上個月那個時候我沒有進一步異議的時候,可沒有看到有人提出繁體方面搜索數據差距不大的論點,可看到現在的情況,我也不得不同意當時具體的流程操作確實存在一些問題。話止於此,其他的不進一步回復了。--🔨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01:22 (UTC)
    WP:7DAYS里對非方針指引相關的提案的規定還是有一定空間的。@AT他所稱的以自動確認用戶(即普通維基編者)的權限和身份移動時,連帶瑕疵的程序也沒走,根本沒有仔細查看這個討論的關鍵部分。他提出的繁體方面搜索數據差距不大的觀點,我已據事實反駁後也沒再有回應。僅作這兩點澄清。--Lvhis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3:50 (UTC)
    將條目從A移至B,若B為至A的重新導向且只有1筆歷史,任何自動確認使用者都能成功移動,日誌是「X已移動頁面A至B並覆蓋原有重新導向」;否則非管理員會看到「由於以下原因不能移動頁面……」,管理員會看到「目標頁面『B』已存在。您是否要刪除該頁面以完成移動?」,勾選下方「是的,刪除該頁面」方可移動,日誌是「X移動頁面A至B」。--紺野夢人 2022年11月19日 (六) 06:24 (UTC)
    我在測試時就是看到「由於以下原因不能移動頁面……」,結果就是移動失敗,無法移動。@AT不承認使用了管理員權限,又拒不回退到當時狀態測試,不跟其糾纏這個問題了,他在這個條目和討論中就是普通維基編者,再次明確這一點。--Lvhis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0:21 (UTC)
    這裏要澄清一下,我在此話題中一直是以普通編者的身份參與討論的,而且個人管理員的身份亦不代表什麼。我個人支持移動條目,但同樣尊重程序正義及社群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1月19日 (六) 14:08 (UTC)
    謝謝您的澄清。關於程序,當時共識的建立程序上雖有小瑕疵,但關鍵部分以及整體上原則上是符合維基共識要求的,又是向正反兩方都同意的管理員提出請求由其判斷,管理員Iokseng的判斷「互助客棧共識」是正確的,據此移動當然也是正確的。另外,「先到先得」在這裏不適用,因為使用繁體的主要地域,"東京地方裁判所"遠少於繁體的"東京地方法院"的使用。--Lvhis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1:13 (UTC)
    所以你認為日本官方在中文來源中使用「裁判所」一詞就是「直接用自己語言日本漢字」,使用「法院」一詞才是翻譯?不認為這種看法是可取的,把日本漢字直接認定為不是中文沒有合理性,日文漢字顯然可能可以直接作為中文使用,比如皇居
    我沒興趣接觸釣魚臺列嶼這種敏感信息,只想提醒,重複提及2018年的辯論沒有意義,不要一直提醒我們,你的「對手」沒有「贏」。--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7日 (一) 11:55 (UTC)
    (?)疑問:我在之前的討論中也持「裁判所」亦為中文的觀點。
    同時,查看頁面歷史得知,NC:COMMON方針在修改為現行「條目命名應該儘量使用可靠來源中人、物或事項的常見的名稱」之前為「儘量使用人、物或事項的最常見的名稱」,除了新增了可靠來源的要求之外(本筆編輯差異討論),「最」字亦被刪除(本筆編輯差異希望諸位提供相關討論)。這是否意味着只要兩個名稱均為常用,討論誰更為常用意義不大?
    另外,個人淺見,谷歌搜尋的統計方式雖然不符合可靠來源標準,但當兩個名稱均被可靠來源使用且常用時,包括非可靠來源的統計似乎也能作為有力的參考?其能夠反映一般人的使用習慣。或許可靠來源標準意圖避免的是未有在可靠來源中使用的稱呼被作為條目標題而非本案所涉之爭議?--Teetrition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5:11 (UTC)
    @Teetrition,您講的有道理。反對搜索統計方式的人片面強調搜索包括不可靠來源,故意無視搜索包括更大量的可靠來源。除了反對,又提不出更好的檢查何者更為常用的建設性意見,很無理。--Lvhis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9:43 (UTC)
    @BlackShadowG,重複一下我回另一人的內容:日本首相官邸網站中文版@RZuo查找的結果據他說「大量使用「法院」,罕有使用「裁判所」」,「罕有」是少有的意思,不是「沒有」;你舉了個使用「最高裁判所」的個例,還可能是在「少有」的範圍內,說明不了什麼問題。有關是「直接」,還是「翻譯」,你看看你自己給的例子「裁判所(法院)」。
    提2018年的討論只是說明現在做回退移動的管理員在類似條目有過不中立的歷史,至於你覺得被提醒了什麼「對手」沒有「贏」,還「一直」,那是你過敏了。--Lvhis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9:35 (UTC)
    所以RZuo列出的一堆來源是「大量使用」,我列出的一堆來源就成了「個例」?你也看看你自己說的話像不像雙重標準。
    2018年的討論中你「贏」過AT一次不代表他就有不中立的歷史,而且訴諸動機沒有意義,他對釣魚臺列嶼持什麼觀點都不能代表其回退移動的行動不合理。--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8日 (二) 11:53 (UTC)
    我已經很清楚地講明「@RZuo查找的結果據他說」,你們到底誰查找的是「大量」,你不服你找他討論去。哪個命名更常用,更廣泛的不同的搜索的結果已經很明確,你不承認,無根據妄言否定,又提不出建設性的更好更可行的方法,實則無理糾纏。你顧及的是你的觀點,不是維基條目命名的質量。另外樹了個與條目討論無關的「贏」什麼的靶子自己在那裏反覆攻擊,無聊。你的留言不值得回復,這是最後一次。--Lvhis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00:20 (UTC)
    同樣是一堆來源,RZuo說自己找的來源是「大量」就是大量,我沒說自己找的來源是「大量」就成了「個例」了是吧。給你列出方針和來源,結果你不僅試圖無視我的意見,還無理妄稱我無根據妄言否定無理糾纏。呵呵,連點基本的邏輯和常識都沒有,跟你爭論簡直是浪費時間,我的留言你愛回不回。--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10日 (四) 11:57 (UTC)
    支持AT暫且移回原來的標題,顯然現在你來我往還在繼續,甚至對於這個討論是否達成共識這一點不同人也有不同理解,既然這樣那麼還是應當繼續討論,等到大家都認為已經達成共識的時候再改(具體用哪個反正我是無所謂的),所以我就說嘛,這不止是東京地方的問題更是牽涉到整個日本司法體系的問題,同屬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先前就說過就算不想捆綁到最後也不得不捆綁,現在的討論情況果然證明了這一點。--🔨留言2022年11月8日 (二) 00:20 (UTC)
有一說一,雖然我個人支持將此條目更名為「東京地方法院」,不過若社群無法在命名之議題上達成共識,那大概還是依據「先到先得」原則維持最初使用之名稱為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1月7日 (一) 13:02 (UTC)
(▲)同上。若最終如此,仍希望能推進簡繁轉換做法落地。--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3:05 (UTC)
該議題涉及的不只是一個條目,而是所有相關條目中帶有「裁判所」的字句。如果確定改用「法院」,則應將所有相關的內容一併修改,例如所有的「家庭裁判所」都須改作「家事法院」。沒有一半改一半不改的。因此,建議先將所有相關議題都討論完再作出決定。--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01:14 (UTC)
「家法院」或「家法院」亦有討論空間,粗略檢索後,在「東京」等地域限定後應為前者為多。--Teetrition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01:28 (UTC)
我覺得「家庭法院」應為受日語原文影響的用法(在日語中,家事是指「家務」),中文通用「家事法」。沒理由在將「裁判所」本土化為「法院」的情況下,卻仍保留「家庭」的日語用法。另外在中文語境下,看到「家庭法院」,我更覺得像是「家庭內部為解決爭議私設的『法庭』」。--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02:13 (UTC)
相關中文文獻中,個人感覺「家庭法院」多一些。不過「家事法院」在香港和台灣似乎有同類機構(家事法庭、家事事件法),且可能理解會方便少許(理由同上),以及也有中文文獻以此稱呼日本的家庭法院。從文獻常用性和便於搜索角度,個人目前傾向「家庭法院」,並在序言中強調闡明「家事」本質。--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02:33 (UTC)
這樣的話,我覺得至少應在香港及台灣繁體中加入將「家庭法院」轉為「家事法院」之轉換。--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20:23 (UTC)
(?)疑問:那麼日本各大高速公路的「自動車道」、JR的全名「XX旅客鐵道」是否也應該改名?畢竟還有關西機場自動車道這種奇葩存在。--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22年12月3日 (六) 04:18 (UTC)

(*)提醒 諸位:@AT將條目名移動回「東京地方裁判所」據他稱是以自動確認用戶(即普通維基編者)的權限和身份移動的。他在否定管理員判斷的「互助客棧共識」做此移動時,沒仔細查看討論的全部,客觀上表現出系因偏見和持既定立場實行了移動;他在本條目和討論中已是爭議參與者,因而只是普通維基編者,他對管理員@Iokseng所判斷的「互助客棧共識」的反對和否定,只是一個普通維基編者的反對意見,特此澄清和提醒。--Lvhis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4:12 (UTC)

公示:此討論雖然從互助客棧移回到本條目討論頁,但整體回顧支持改名者仍為多數,且理由理據合理,合中文維基命名常規之理,應視為共識成立,現按WP:7DAYS程序要求公示如下:

支持將「東京地方裁判所」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者11人(Whisper of the heart、蘇州宇文宙武、Aronlee90、Lvhis、Kethyga、YFdyh000、苞米、Teetrition、Cherjau、Ericliu1912、RZuo]);

傾向支持者1人(克勞棣)。

反對改名者8人(太刻薄、赤羽蒼玄、WildCursive、Uranus1781、Longway22、BlackShadowG、Clithering、AT)。

中立3人(Liu116、Mosowai、Owennso)。

支持者的理由理據:根據充分來源「東京地方法院」為日語「東京地方裁判所」的中文翻譯,除了列出具體的一些使用「東京地方法院」的來源外,不同的參與者也用不同的檢索方法,結果顯示「東京地方法院」比直接沿用日本漢字「東京地方裁判所」,使用頻率更高更常用常見,認為改為「東京地方法院」完全符合中文維基命名常規NC:USECHINESE《使用中文》和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並同意更強調依據NC:COMMON《使用常用名稱》而改名,改名後在正文中亦同時指出「東京地方裁判所」在一些地方也是直接沿用的別稱譯法。另外,限於繁體並限於港台地方有關「東京地方法院」vs「東京地方裁判所」的搜索,結果顯示有關台灣方面的,前者是後者的兩倍多,有關香港方面的雖然沒有倍數級的相差,但也是"東京地方法院" 明顯多於"東京地方裁判所",因此「先到先得」在此不適用。

參與者@游蛇脫殼/克勞棣雖表示對改名暫不置評,但對反對改名者的一些理由提出了反駁,可視為對改名的間接支持或傾向支持。

反對者的理由:主要以羅列的方法列出一些仍使用「東京地方裁判所」的來源,沒有提出證據推翻支持改名者「東京地方法院」比直接用「東京地方裁判所」更常使用的檢索結果;有的徹底否定檢索方法,但沒提出用何種方法可廣泛地判斷哪個命名更為常用;有的對支持者的檢索結果沒認真細看,誤認為「差距其實不大」,支持者對其反駁後沒有再回應。另外還有反對者曾有WP:TPG討論頁指引中「不能接受的行為」。

中立者的主要理由:針對日本司法系統到底是用「裁判所」還是用「法院」,涉及多個條目,如改名應統一改名。(對此支持者中提出統一改名也應有起始點,有個開頭,此條目既可作為起點開頭。)

綜上,對本條目改名為「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 )的共識,特此公示,並於{{Bulletin}}的「公告」欄位加入連結宣告正在公示,公示期為7日,截止期為2022年12月27日 (二) 22:00 (UTC)。

Lvhis留言2022年12月20日 (二) 21:50 (UTC)

嚴正(-)反對上述遊戲規則曲解共識,不排除合規繼續社羣協作、提請對應機制跟進有關持續之情狀--約克客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2:25 (UTC)
鑑於10月至11月期間各反對意見所提出之理由,加之本人還有其他事情需要忙,本人已經決定即便本條目改名,一段時間內暫不執行任何針對其他日本法院條目的改名及修改內鏈操作,直到爭議真正意義上解決為止(當然這裏指的是參與討論的所有人都認為的解決)。--🔨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2:33 (UTC)
(-)反對:該「公示」未準確反映本人及@Ericliu1912君的立場,可能造成誤解。參見先前討論,本人主張,該議題應與所有相聯議題一併討論以達成共識,而非先移動條目「走一步看一步」,更未贊成「起始點」一說。「起始點」應為適用於所有有關條目的統一的共識,而非以單一條目的移動造成既定事實。若該統計是關乎是否首先移動該條目,本人及Eric君則不應歸為「贊成」及「中立」,而應歸為「反對」(Eric君先前講明該條目目前宜維持初名);若該統計不是關乎是否立即移動該條目,則其結果不可適用於該條目在所有討論結束前的移動。請管理員留意,本人從未贊同「走一步看一步」的做法。這樣會導致條目內內容名稱混亂,違反WP:命名一致性,給讀者帶來困惑。本人閱讀所有討論後亦不同意「已達成共識」一說。在此澄清。--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5:29 (UTC)
討論顯然沒有共識,也欠缺絕對判斷基礎。同以往看法,我個人支持更名,但並不認可任何在討論存檔後逕行解讀結果之操作。在此情況下,反對強行更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2月21日 (三) 05:52 (UTC)
由於有多個用戶提出程序爭議(包括支持提案者、未參與討論者及對提案曾表達中立者),有關公示也明顯不符合共識方針要求的達成共識,故先行撤下公示公告。--西 2022年12月21日 (三) 11:13 (UTC)

提請檢視用戶Lvhis對東京地方裁判所之更名活動

現移動更名裁判所為法院案之提案人Lvhis,似乎未有理會互助客棧擴大討論下既成之共識不通過情狀,單方面再度自行公告合理化移動案意圖,或有遊戲規則曲解共識等,按本地衡常機制、慣例及共議目標等現緊急在此留案,尋求社羣與社區合規檢視及達成適當共識之。叩謝。--約克客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2:34 (UTC)

這個只能建議再找一兩個中立管理員來把關評判一下了,畢竟AT移回來的時候,人家拿AT個人背景及立場說事。而且不管我們怎麼說,人家都硬是一口咬定已經達到共識。--🔨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3:03 (UTC)
本人認為其所作之「公示」語調明顯不中立,未有不偏不倚地總結討論結果,亦未有準確反映本人及其他用戶的立場。其統計將「是否贊同在將來條件成熟時變更名稱」與「是否應立即移動該條目」混為一談。本人已於Talk:東京地方裁判所頁面作出澄清。管理員AT君以WP:命名一致性暫且移回完全合理,其因此受到的攻擊完全是不公正的。本人建議先就所有有關「裁判所」及相聯日本法律術語提出討論並達成共識後,再決定該條目及其他相聯條目的命名。--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5:39 (UTC)
題外話,「命名一致性」這原則基本上不可能不跟「常用名稱」原則衝突,我甚至不知道當初是怎麼能夠通過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2月21日 (三) 10:51 (UTC)
命名一致性原則部分情況下還是有用的,比如flagIOC這樣的模板就是自動生成固定格式的內鏈。--🔨留言2022年12月22日 (四) 12:28 (UTC)
命名一致性概念翻譯自英維(1),本地明顯過度解讀,在當地只是作為通用參考規則之一,這裏變成了技術要求。廢除和修訂的聲音從制定之後就有不少(1·2·3·4)。至於之前怎麼通過的,大概就是有些人沒看到,類似虛構格式手冊的情況--Nostalgiacn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14:28 (UTC)
簡而言之,本地機制之所謂強制力全憑個案情況、當期特定取態之等因素,如衡常化之格局是以持久助推某些與維基目標不相稱之結構固化,就是需要多加注意啲--約克客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1:35 (UTC)
任何共識都可以修改,現實也不可能出現萬世不易的規則和機制。具體到命名一致性這個情況,個人很奇怪為何這個機制明顯存在問題,但是每次廢除和修訂提出之後都沒有作出修改。--Nostalgiacn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6:09 (UTC)
對於命名一致性的原則,如果將來要討論修訂,還是希望儘可能往優化的方向而非完全廢除的方向討論,至少我是反對完全廢除的,基於flagIOC系列模板的存在。--🔨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7:0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