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南條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遼南條約》(日語)

遼南條約》,又稱《交收遼南條約》或《中日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條約》,為清朝日本於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11月8日在北京簽署的條約,日本方面稱為《遼東還付條約》。中方代表為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日方代表為日本駐中國公使林董

背景[編輯]

清朝在1895年與大日本帝國爆發的甲午戰爭戰敗後,與日本簽定《馬關條約》。根據《馬關條約》,中國割讓福建台灣省遼東半島給日本,並承認朝鮮獨立。六日後,俄國德國法國以提供「友善勸告」為藉口,要求日本將遼東半島歸還予中國,史稱三國干涉還遼

三國向日本外務省提出備忘錄,聲明:「查閱日本國向中國所要求之媾和條件,認遼東半島為日本所有,不特有常危中國首都之虞,且同時朝鮮國之獨立亦為有名無實,對於將來遠東之和平予以障害」,因之勸告日本政府,「應放棄領有遼東半島」。日本通過外交途徑請求英國美國幫助,但英美兩國皆表示中立。

由於俄、德、法三國態度強硬,日本在外交壓力之下決定妥協,與三國達成協議:日本歸還遼東半島予中國,但清廷要付出「贖遼費」作為賠償。原先日本提出的「贖遼費」為5,000萬兩白銀,經與三國磋商將賠償銀改為3,000萬兩。隨後清朝派李鴻章與日本駐華公使林董舉行會談。11月8日,中日雙方正式簽訂了《遼南條約》,清廷贖回了遼東半島。

主要內容[編輯]

條約共六款,主要內容是:

一、日本交還遼東半島給中國。

二、中國在1895年11月16日前,交付日本庫平銀三千萬兩。

三、自交付贖金之日起三個月內,日軍撤出遼東半島。

參考文獻[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