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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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级各类法院等国家司法审判机构。内地屬於基層人民法院一部分的人民法庭及各种法院的内设法庭不一一列举于此。

中国内地人民法院系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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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属于欧陆法系中国内地现行四级两审制(一般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编辑]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编辑]

专门人民法院[编辑]

军事法院[编辑]

海事法院[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不分级,层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全称冠以国号

铁路运输法院[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铁路运输法院分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两级,2012年起移交给地方[註 1]。除南京铁路公安处辖区相关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註 2],其余涉铁路案件均由对应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

林区法院[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林区法院分林区中级法院、林区基层法院两级。全国现有林区中级法院3个、林区基层法院11个。

垦区法院[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垦区法院分林区中级法院、垦区基层法院两级。全国现有垦区中级法院1个、垦区基层法院0个。

矿区法院[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矿区中级法院1个,即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甘肃矿区。2017年7月1日起改制为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院。[2]

知识产权法院[编辑]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3]

互联网法院[编辑]

金融法院[编辑]

北京金融法院

附:开发区法院[编辑]

已列于上表各项下。[6]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系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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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法律体系属于欧陆法系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三级三审制

得在初級法院內設專門管轄法庭特定管轄法庭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系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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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

本表说明[编辑]

注释[编辑]

  1. ^ 铁路运输法院原由同级铁路局组织部门管理人事,并由同级铁路局保障经费。2012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同年6月底前将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地方。此后,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的人、、物均改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2. ^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19〕877号文件规定,因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并改为南京海事法院,故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涉铁路案件,其上诉法院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改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 ^ 香港原裁判司署现名裁判法院

参考文献[编辑]

  1.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立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决定. [2014-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16). 
  2. ^ 关于停止受理案件的公告.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2017-06-30 [2022-09-28] (中文). [失效連結]
  3. ^ 中国将设立首批知识产权法院. BBC中文网. 2014年8月31日 (中文).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