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反分裂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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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條目主題中心進行相關討論,請不要討論政治問題。--此條未簽名的留言由Theodoranian討論貢獻)於2005年3月16日 (三) 15:06加入。

譯名[编辑]

臺灣采用了「Anti-Separation Law」的英译法。臺灣陸委會幕僚認為,「separation」一詞應是比較符合兩岸政治分裂分治現況的用語

???台湾的官方语言是英语? --Unugy 21:46 2005年3月14日 (UTC)

  • 記得台灣有涉政人士好像曾經討論過是否把官方語言改爲英文,因爲無法在台語(閩南話)、客家話、原住民話等選項中達成妥協,而國語又不是選項。不過我從沒去過台灣,也只是道聽途説了。--R.O.C 04:37 2005年3月15日 (UTC)
why do you use BIG5? Unugy 04:43 2005年3月15日 (UTC)
  • 这只是由于自己正在学习/练习写繁体,希望有一天能掌握,并不是因为我从小就用繁体的。顺便跑一下题,所以我觉得目前普遍用zh-CN和zh-TW区别简繁体是不妥的,倾向采用zh-Hans与zh-Hant。--R.O.C 18:13 2005年3月15日 (UTC)
(原先06:18 2005年3月15日 (UTC)的回复太跑题了。如要阅读,请查找历史页面)

为什么要列举各国的译名?[编辑]

不同的通讯社用不同的译名很正常,比如同样中国官方媒体,中国网法文版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法文版就用了不同的名称,

我认为追究这些没有意义,建议去除。--肉丝跑蛋 (留言) 03:20 2005年3月15日 (UTC)

好像凤凰宽频上说大会上特意散發了英文版的文本。应该尊重那个,至于名称,当然是制定者最有发言权了。列举译名我看不必。--莴苣笋(^。^)y-.。o○ 04:08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無暇翻閲頁面的歷史,但猜事情好像是這樣進展的:一開始,有人貼出大陸和台灣對這個法案名字的不同英譯法——你知道,雙方在所有可能的方面、甚至無人能想到的角角旮旯、都在不停「鬥爭」。(私下以爲,台灣目前在位的執政人士尤好此項。)既然兩岸的實體是平等的,所以就沒有誰更正確的显然結論,因此有人貼出美國及「主流」媒體跟台灣相同的譯法,以顯示該名稱比較標準與「權威」。可惜,事實上,美國官方以及多數媒體的譯法是跟大陸一致的(這是鄙人指出的,呵呵)。同時,又有人貼出法文的譯法,以支持陸委會的譯法;害得我去找法國外交部的正式文稿,可惜沒有找到,只能google一下Chine loi Taiwan(同時指定只搜法文),然後採取多數原則;事實上,也是sécession居多。後來就竟有人跟上無關無扯的日文和韓文,弄得這圍繞separation和secession的“一個中文、各表西譯”的無聊遊戲越發無聊起來。
可這世上,老有那麽多無聊的人,或篡改他人(尤其是洋人)説法、或斷章取義他人(尤其是洋人)説法,來論述自己的見解(這或許是我國古代常見與普遍認可的論證方式——引述權威,而不注重邏輯、尊重事實)。我對此特別看不慣,所以今天就倒了霉,耽誤很多時間來修正這些人的説法。真的希望這些人有什麽道理直接講出來、論述一下,但不要繼續擕洋人或僞造洋人以自持;如果的確是沒有預設立場的引用,就應當負責任的先查證一下,而不是簡單地「拿來」。這若是在世界的某個閉塞旮旯或許還行得通,在維基這地兒就有點太機會主義了。
囉嗦兼抱怨了一番,對你提出的建議,我認爲有道理,因爲此關於譯名的討論跟主條目的意旨關係不大。--R.O.C 04:37 2005年3月15日 (UTC)

赫赫,有意思。 翻译确实是一个容易出笑话的事情,记得一次鲍威尔的话:“... 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翻译成“。。。台湾不是无依靠的。。。”。 --Unugy 04:40 2005年3月15日 (UTC)

个人觉得移到讨论页就行了,毕竟作者也挺辛苦的,要是来人提出争议而要再干一回,那还了得--zhouxiao 10:07 2005年3月17日 (UTC)

华盛顿邮报的连接似乎进不去[编辑]

好像要注册--zhouxiao 06:43 2005年3月15日 (UTC)

建议用这个链接[1]--zhouxiao 07:06 2005年3月15日 (UTC)

  • 對,我也發現這個需要註冊的問題。不過,註冊是免費的。如果不想註冊,也可這樣:在Google中搜索“Brazen China”(我用的是英文版Google),第一項搜索結果就是此文,點擊后可直接看到文章,而不顯示要求註冊頁,不知爲什麽。--R.O.C 07:29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也发现这一点了(所以前面才说“用这个链接”,但试了几次都发现复制过来就打不开了)
中文google也可以打开--zhouxiao 07:18 2005年3月15日 (UTC)

不过我有个疑问,这篇可是Page A18啊,是“社论”?太夸张了吧--zhouxiao 07:06 2005年3月15日 (UTC)

  • 不過也歸到“Editorials”了。很少看美國的報紙,或許不同部分(國内/國際/生活/體育……)有各自的Editorials。也不知它們的Editorials是否與中國共産黨報紙的“社論”具有近似地位。--R.O.C 07:29 2005年3月15日 (UTC)
Editorials在大陆的确也直接翻译成“社论”,但中共指的“社论”一般都要头版头条才算(哪有把社论这么重要的东西放这么后面的)
个人建议用这篇啦,China Puts Threat to Taiwan Into Law
这篇才是Page A01, March 14, 2005(虽然我不清楚Philip P. Pan是什么人)--zhouxiao 07:36 2005年3月15日 (UTC)
而且,Brazen China这篇日期竟然是March 12, 2005--zhouxiao 07:39 2005年3月15日 (UTC)
  • 14日這篇是新聞報道,屬於“頭條新聞”。對了,上面我說搞不清中美報紙社論的地位,是說,不知它們是否都代表該媒體的正式立場,抑或某些只是編輯本人的觀點,至於與政府立場的關係,請見下面詳述。--R.O.C 18:00 2005年3月15日 (UTC)

头大,简直就是新闻报道了--张立强 07:07 2005年3月15日 (UTC)

  • 同感,沒有人寫寫立法來由和經過等等的。此條目的英文版還可以。--R.O.C 07:29 2005年3月15日 (UTC)

其實,我個人一點都不喜歡華盛頓郵報(太保守了),只是有人非要引用,我就硬著頭皮看完這篇文章。如果非要看報紙,我寧願看紐約時報,呵呵。對了,在網上怎樣能看到這篇文章配的漫畫?據説是象徵大陸的男士強吻象徵台灣的女士,同時槍口對著人家說,別亂動、否則開槍。--R.O.C 07:29 2005年3月15日 (UTC)

报道倒是不少,可就是图片找不到——版权原因吧--zhouxiao 07:58 2005年3月15日 (UTC)

北美报纸社论和新闻报道不同,Editorials主要是评论性文章,一天一篇,一般在时事部分(A)的靠后位置。头版一般放重大新闻,都用报导文体。所以社论在A18一点不奇怪。--肉丝跑蛋 (留言) 13:54 2005年3月15日 (UTC)

看来我对美国媒体的排版的确有些误解,非常感谢予以告知
事实上,后来我也想到了,Brazen China是不具名的,应该属于正统的社论(而China Puts Threat to Taiwan Into Law因为是具名的,因而肯定不属于报社观点)--zhouxiao 01:44 2005年3月16日 (UTC)

補充一下。國内有很多官方媒體,他們的社論通常等同于政府的政策宣示或執政黨的政治辯論;美國人講究媒體(所謂第四權)的分立,已經擁有權力的政府不能直接控制媒體。唯一(據説)的官辦媒體是美國之音,但出於這項原則,不准向境内播送。所以華郵的社論,如果不單是執行編輯本人的觀點,頂多只是控制華郵的幕後大資本家的觀點。這些資本家很可能會去影響美國政府,但社論本身通常不等同於政府的立場。政府“喉舌”的功能,由新聞發言人完成。説白了就是,美國政府是美國大資本家實行統治的工具之一,因此並非唯一與最高者。(所以從這點來看,即便布什本人,也面臨衆多、巨大的幕後壓力。)已經跑題了,不過再加一句:當年周恩來跟尼克松會談,接受媒體拍照后,周恩來困惑地問尼克松爲什麽他對媒體如此禮賢,尼克松回答,我得討好他們,他們若不高興,就給你發最醜的照片,弄得周恩來更困惑,好像沒再回應。(參考:美國政府最近幾年解密的部分相關會談紀要,具體鏈接現在懶得找了。)--R.O.C 18:00 2005年3月15日 (UTC)

这点我是知道的,美国报纸、电台一般都有它的独立立场(但个人不认为电视台有独立的立场,因为运营成本不一样)
另外,正好像街头小报的社论不等于政府立场一样(当然,我的意思不是说华盛顿邮报是街头小报),即使在中国大陆,也只有新华日报、人民日报之类的官方背景的报纸的社论才有比较实际的政府立场意义
而且,若说美国立场的话,恐怕比华盛顿邮报更强硬
当然,说华盛顿邮报的社论等于背后大资本家的观点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了——比如2004年美国大选,虽然大资产家几乎清一色支持布什(其实准确说应该是支持共和党),但照样有很多报社宣布支持克里
一般报社的社论还是基本等同于其本身的立场的——需求决定供给么,报社的基础还是其读者
但总得来说,是我没搞清东西方的排版习惯,在此造成争议真是非常抱歉--zhouxiao 01:44 2005年3月16日 (UTC)
另外,这个应该不是编辑的立场,因为文章没有具名--zhouxiao 01:58 2005年3月16日 (UTC)

我發現自己很有自以爲是兼説教的意味,真是不好意思,需要改進。剛發現文章沒有署名。慚愧~。其實我幾乎沒有讀過主流的報紙(無論在中國還是美國),主要是通過網路和廣播。關於大資本家的立場,我想各個報紙可能由不同的集團控制,傾向略有差別,(不過感覺紐時跟華郵的註冊頁卻很相近)。紐時自詡為偏左自由派的報紙。2004大選,我猜想應該也有部分大資本家支持克里,可惜不佔優勢(最後還是布什的競選資金多,並且中部和南方的美國人很多都支持這位戰爭總統)。--roc~在學寫繁體字,任何錯誤煩請指正 (→) 02:23 2005年3月16日 (UTC)


别这么说么,你这样说,反倒让我更不好意思了^_^
正所谓学无止境么,何况我懂的本来就很杂、很不系统,有很多需要向别人学习的地方
比如周恩来的那件事,我就不知道——虽然我对最后那句颇有怀疑,因为按照周恩来的外交手腕以及机警的个性,就算真的不明白也只会笑一笑(这会让人觉得你是会意地笑了一下,这是中国外交上的常用手段,美国人似乎永远也学不会这招^_^)--zhouxiao 09:08 2005年3月17日 (UTC)
關於周恩來與尼克松的對話,剛才找到了那些以前看過的文獻。不過因為近來時間很緊,我只能粗略地翻了翻,沒能找到這一段的記錄。以後想起來的話,就留在你的對話頁吧。這些文獻在[2](英文)。會談記錄記載了當時中美(主要以周恩來、尼克松、基辛格為代表)在多項地區問題上的討論及共識,如對蘇聯共同的厭惡態度、外蒙問題(周恩來說是蔣介石簽述的協議,具體歷史我就不清楚了)、台灣問題(譬如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日本關係、東南亞和南亞形勢……有些頗有大國為小國作安排的味道)以及雙方比較隨便的談話(比如毛澤東過去在軍事指揮上的佳話令雙方均說出不願見交戰的話、周與毛鼓動尼克松連任獨裁可見雙方領導人對人民及對民主的態度……),頗有趣味與歷史研究價值。它的上級地址[3]中,可以找到不少其他跟中國、東亞有關的政府文件。近來才領悟到維基作為百科全書而非論壇的性質,所以更多的討論若不涉及此條目或對條目編者們無特別助益,歡迎到我的對話頁繼續溝通(儘管我又在此囉唆了半天)。--roc (talk) (中文指正) 02:30 2005年3月18日 (UTC)

法的名称[编辑]

事关重大!此法的名称为《反分裂国家法》,只有六个字,前面不冠国名!这个标题实际上是错的,希望能改过来。 Burea Acupotter'n 11:52 2005年3月15日 (UTC)


反分裂國家法也有,主要是防止歧义--zhouxiao 11:57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认为“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这种方式更好一些,既准确又严密。Burea Acupotter'n 12:04 2005年3月15日 (UTC)

大家可以藉此一機會順便討論各國、各式法律的命名原則。我先說說我的看法,我認為每個國家所制定的法律,在該國內當然不會冠上國名,但是為了中立原則,我認為在命名法律條目時,應該以一個第三者(不在那個國家內)的角度來命名。參考英文版本,在各國君主的命名上是採取of 國家的方式,例如Elizabeth of England,在中文這邊則是採取伊麗莎白一世 (英格蘭)這樣的命名方式,那是因為在中文習慣上面我們比較不習慣說:英格蘭伊麗莎白一世這樣的說法。但是法律呢?法律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反而用括號是比較不符合中文的命名原則的(每次提到某某法都要加上括號),因此我比較贊成目前的命名方式,也就是先講國名,再講法律名稱(英文版也是用Anti-seces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這樣的命名方式)。--虎兒 (talk) 14:44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和虎兒的看法有些不同。像伊麗莎白一世 (英格蘭)这种命名方式是为了消歧义,就如法律名称的命名,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同样名称的一部法律或者法律名称本身就带有国名,那么条目名称应该带有国名;如果世界上只有一部这个名字的法律并且正是的法律名称没有国名,那么完全不必要带上国名,因为它是独一无二的,不会产生歧义--百無一用是書生 () 15:03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也跟虎兒的觀點有不同。各國的法律作爲條目,不加國名並不暗示此法在全球適用、或所有人必須遵守,因爲在條目解釋中,必然要提到法律的創制機構;而根據通常的理解,一國法律即便宣稱在另一國適用或涉及另一國事務,實際上也只能在其有效管轄範圍内使用(所以國際間才有引渡的必要)。比方,如果美國法律規定任何國家不能跟古巴作貿易,否則怎樣怎樣……,並不是真的外國就不能跟古巴有貿易了,頂多這些公司會在美國司法所能及的區域依法受美國制裁罷了;再比如美國有保護知識產權(智慧產權)的法律,但美國仍然需要跟外國就當地保護美國的知識產權的問題達成實際具有約束性的協議。另外,「臺灣關係法」是維基已有的案例,其中文或英文版均未在詞條中標註國名。
因此,本人認爲,不加國名不違背中立原則(當然加了國名好像也不違背);對於各式法律的命名原則建議,若當前沒有同名歧義現象,可以採用正式文本的原名(使用漢字時)或通用的漢譯名,若各地漢譯不同,則採比較正式、比較流行的中文譯名,並遵循簡潔、明瞭原則。因此,「反分裂國家法」詞條可不加註國名。
當然,有時某些法律可能對某些國家/政治體/群體不友好(至少不讓人家覺得友好),或聲稱適用于某地但遭致該地居民之異議,爲了中立原則,不妨在條目的解釋中,在適當位置(如頂部或後面,視情形和大家意見決定了),載明此种異議及其背後邏輯陳述。比方,萬一哪一天,有人昏了頭,在日本通過了「大東亞共栄圏促進法」,中文維基當然不會默不吭聲。關於今次「反分裂國家法」,已有人寫入相關立場,在台灣的(民間)評價部分;不妨把它放在更顯見的位置或新開一章節,並使人編修,(不知中華民國政府有否關於法律效力的官方聲明,若有也可放在裏面)。--roc~在學寫繁體字,任何錯誤煩請指正 (→) 02:40 2005年3月16日 (UTC)
可是,对于一个没有读到过这段讨论的人来说,第一眼看到“反分裂国家法”尤其是在下面又看到“(重定向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时的感觉仍然会是严重的中国中心。在英文里可以用大小写或者复数形式区分(Anti-secession Law区别于Anti-secession laws),但中文中没有这种机制,我们是不是应该妥协一下使用后置的括号?Alaz (talk) 21:59 2005年3月18日 (UTC)
我想提一下虎兒所说的英文译名。所谓“Anti-seces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实际上是“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Anti-secession Law”,加了个修饰语并不等于承认它是法的名称的一部分。要不然,为什么英文版在Law这个词后面就加了中文注释?很明显,of这个词起到了括号的作用。此外,美国自己也有一部Anti-Secession Law,它不能不加注。如果美国那部法律的中文译名不是“反分裂国家法”的话,我们完全可以不加注。
法律的条目应以准确为宗旨,标题当然也不例外。因此我建议,名称的主干部分忠实原文,人家不加国名就不加国名;如果有歧义,再用半角空格、半角括号作注。中文里没有可以代替括号的词,我们只能用括号。Burea Acupotter'n 11:00 2005年3月16日 (UTC)
美国的那部大陆似乎翻译成反脱离联邦法(不知道台湾如何)--zhouxiao 10:27 2005年3月17日 (UTC)
建議不加國名,因為貴國的法條原文本來就沒有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見新華網)。在Wikipedia加上國名祇是畫蛇添足,反而冗長不易句讀,不符合Wikipedia精要的原則。Koika 18:58 2005年3月17日 (UTC)

hey...[编辑]

me too! let's hope and encourage that all disputes be resolved peacefully, with acceptance from taiwan people, in talks of both sides. --roc~在學寫繁體字,任何錯誤煩請指出 (talk) 00:18 2005年3月16日 (UTC)

We don't want talk about it like a political issue.Just write it down here.--张立强 00:45 2005年3月16日 (UTC)

Let Taiwanese choose by themselves? They will choose independence at once!!! An independent Republic of Taiwan is not expected to be friendly to China. 219.79.32.188 (留言) 2008年8月20日 (三) 14:32 (UTC)[回复]

but that's still their choice right? we all have to respect other people's choice, even if you really disagree with it.-- User:Philharmoniker2024年4月23日 11:34

Why do we have to live in nation-states? The world began without nation-states and will certainly end without them.--A cosmopolitan

报刊文章都有预设立场[编辑]

不要看字说句。看到谁的社论,谁谁的评论就好像是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一样。台湾她独不了,大陆也统不了,这才是事实、现状。一个反分裂国家法翻不出什么大浪来。请懂得法律的维基人来看看,这到底是不是法律条文?我看倒是像统战书,或者是政策说明。据我看来这只是对国内“焦虑者”的某种交待,最终还是谁说了算。--莴苣笋(^。^)y-.。o○ 00:49 2005年3月16日 (UTC)

這一段請討論是否有保留必要?[编辑]

白俄罗斯白俄羅斯外交部说,支持中國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認為該法律符合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台海及亞太地區和平穩定。
巴基斯坦巴基斯坦外交部聲稱,巴基斯坦完全支持中國實現國家統一,包括最近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在內的所有努力。
新加坡新加坡外交部曾在反分裂法草案出台前表示,对中国准备制订这样的一部法律表示理解。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议会主席表示波黑“高度评价中国政府为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采取的措施和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尊重、理解和支持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认为这有利于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
塞尔维亚和黑山塞黑外交部称“完全支持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以及中国政府的相关立场。”
柬埔寨首相洪森表示“中国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对中国和平统一大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柬埔寨坚定支持中国在台湾问题上采取任何行动和措施。”
肯尼亚肯尼亚议长称“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对中国的统一大业以及维护地区及世界和平都有重要意义,肯尼亚国民议会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
赞比亚赞比亚总统姆瓦纳瓦萨对《反分裂国家法》的通过表示祝贺。
古巴古巴外交部发表声明,表示坚决支持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反分裂国家法》有利于中国的和平统一,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两岸的和平与稳定。”

以上這段,我認為沒有保留的必要,因為對於台灣海峽兩岸關係而言,除了新加坡之外,這些國家的反應基本上不會發生什麼影響。我覺得以一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式外交關係的世界各國對於本法多半採取正面及肯定態度”就可以描述出來,沒有必要去一一列舉哪個國家說過哪些話。真正應該記錄的是主要對於台海兩岸關係有影響的國家的反應及看法吧?--虎兒 (talk) 05:44 2005年3月16日 (UTC)

我覺得很有道理,這些國家大部分都對台海局勢及其發展影響甚微、很可能也瞭解甚少;當然,新加坡是其中例外,並且也是華人國家,她的觀點值得保留。説白了,找一幫人幫着説話還不容易;但關鍵還要看這些話雙方是否聼得進取,問題不是人多勢衆就解決得了的。另一方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似乎過於廣泛,不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友好的國家……,他們包括……”如何。--roc~在學寫繁體字,任何錯誤煩請指正 (→) 06:10 2005年3月16日 (UTC)

:同意删除,没有必要保留这些。虎兒的那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式外交關係的世界各國對於本法多半採取正面及肯定態度”就可以了。需要多说一些的也就是和台湾问题有关的几个国家的意见和反映。另外,现在的文章评论还是多了一些,毕竟我们最主要的是阐述反分裂國家法,而不是大家对他的态度,主次要分明。否则就不像百科全书,而是新闻综述了。最重要和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例如政府的回应等可以阐述一下,其实许多东西完全可以用外部链接的形式给出--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12 2005年3月16日 (UTC)

原文的确过于复杂化了——这些基本上属于外交辞令,没什么特别含义(当然,国家列举还是有必要的,但具体发言内容就可以免了)
不过,本人坚决反对现在这种说法——怎么能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友好的各國對於本法多採取正面及肯定態度”呢?
那反过来说,岂不成了不持肯定态度就是“不友好国家”了——老实说,就算和台湾建交的国家,中共也不一定会称之为“不友好国家”
外交上提的“不友好国家”基本上和美国提的“邪恶轴心”有点差不多
另外,原文显得太偏向中共,基本上也该提一下持保留态度的国家么(下面我会提及)--zhouxiao 09:17 2005年3月17日 (UTC)

因为这些国家确实发表过这些意见,这是客观事实,所以应该保留LeXeR留言2020年4月20日 (一) 13:56 (UTC)[回复]

关于参见加拿大的清晰法案[编辑]

我认为不适宜放在这里,第一清晰法案主要处理关于省份脱离联邦的公投问题,并未规定省没有退出联邦的权力,这同反分裂法完全不同。第二魁北克独立问题同中国没有关系,同台湾问题也不可比。--肉丝跑蛋 (留言) 05:51 2005年3月16日 (UTC)

区别是显然的,但是要说没有关系也太笼统了,个人意见。怎么会同“台湾问题”不可比呢?这要看你怎么比!

完全一样是肯定不会的。 据温家宝在回答美国记者问题时说1861年美国有两部关于反分裂的法律,不知道是那两部,谁知道说说?要不列在参见里面也可以。--Unugy 07:02 2005年3月16日 (UTC)


恰恰相反,个人觉得有必要突出强调C-20法案,甚至新增目录索引特别撰写
但请不要误会,我这不是基于大陆的立场,反而是基于台湾朋友的立场——这是为了对比两项法案区别,进而阐明两岸间的一些根本症结所在(而且,至少在这一点上,大陆需要负主要责任)
对于其区别,相信真正看过的人都该知道
1、C-20法案只是“Clarity Act”而已,“中反”的名称实在太直接了(中央的法律审议部门真不知道在干什么,哪能用这种名字啊——虽然比原先强一点)
2、C-20法案只是限制了魁北克直接公投独立的权利,并不是规定魁北克不能独立(这点属于中共政府责任)
3、C-20法案并没有表明会采取何种形式的措施制止独立,但“中反”规定了甚至可以采用“非和平手段”(老实说,个人觉得“非和平手段”这一用词作为法律条文实在很无聊,美国攻打阿富汗、伊拉克难道是因为它们的法律里面有这几个字吗?)
4、“中反”规定了多项试图缓解两岸局势的条文(虽出于善意,可惜恐怕只会被当成驴肝肺就是了)--zhouxiao 08:44 2005年3月17日 (UTC)
另外,如果能增添加拿大东部人民对魁北克的善意的态度就更好了
比如当初95年进行公投时,几十万加拿大人对魁北克进行善意的“呼唤”,情景真的很感人——对于这一点,大陆就做得不好了(虽然台湾方面也有一定责任)
说句题外话,实际上,就个人而言是坚决反对整天把战争挂在嘴上的——要打就打呗,光说不练只会让人觉得你自己心里不踏实(在这一点上,城府一向很深的中共做得实在很不好——虽然最近略有改观)--zhouxiao 08:56 2005年3月17日 (UTC)


我觉得这些内容同条目本身关系太远,有些偏离主题。关于清晰法案,我觉得更可类比的是公投法,两者范围比较近似,而同反分裂法不是很相关--肉丝跑蛋 (留言) 13:49 2005年3月17日 (UTC)

关于一些持保留态度的国家[编辑]

日本:原文含糊不清,建议改掉
针对中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一事,日本小泉首相十四日对媒体记者表示,「希望台中双方自制,互相努力以和平方法解决问题,日本将继续全力促进用和平方法解决台海问题」,内阁官房长官细田博之也在记者会中重申,「日本反对以和平方法以外的任何手段解决台海问题」[4]
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十五日在国会重申,日本反对以和平以外的任何方式解决台海问题;他并表示,日本期待两岸当事者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解决问题,目前并未设想军事的处理方式。发言中表示台海若出现状况, 日本并未设想与美国军事合作。[5]
日本表示关注北京通过反分裂法。首相小泉纯一郎称:“我希望台海两岸将合作达成和平解决方法,并希望这一立法不会有负面影响。日本将继续敦促他们达成和平解决方法。”日本内阁官房长官细田博之称,“一向反对在台湾问题上以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我们感到关注是因为这将对和平稳定及台海两岸关系有负面影响。”[6]
加拿大
加拿大外交部长派蒂葛鲁今天下午针对中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发表声明反对中国的「反分裂国家法」。声明又说,我们尤其关心「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诉诸于非和平的手段,将会升高该区域的紧张局势。[7]
加 拿 大 外 长 佩 蒂 格 鲁 说, 加 拿 大 政 府 对 中 国 全 国 人 大 通 过 反 分 裂 国 家 法 感 到 遗 憾。 佩 蒂 格 鲁 表 示, 加 拿 大 虽 然 支 持 一 个 中 国 的 政 策, 但 是 也 反 对 中 国 和 台 湾 任 何 一 方 动 用 武 力 改 变 现 状。 佩 蒂 格 鲁 说, 他 担 心 反 分 裂 国 家 法 中 有 关 非 和 平 方 式 的 条 文 会 加 剧 台 湾 海 峡 两 岸 的 政 治 紧 张 局 势。 他 表 示 希 望 看 到 双 方 通 过 对 话 来 避 免 冲 突 的 发 生[8]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外长唐纳则表示,一旦台海爆发军事冲突,澳洲不一定会支持美国。唐纳称:“我认为如果他们不通过法例会更好。另一方面,我们真正关心的是事件的实质,即我们希望见到中国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台湾问题,我对此感到乐观。”他还说:“但另一方面,我们不希望台湾采取极度挑衅的行动,如宣布‘台独’。”[9]
欧盟:欧盟态度比较模糊、低调,但值得注意的是,14日仍旧派出代表团向美方解释要解除对华武器禁运的原因
欧盟周一(14日)坚称,欧盟取消对华武器禁售的计划,不会增加中国大陆对台湾的军事威胁。但欧盟外交官员暗示关注中国刚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欧盟外交事务主管索拉纳正与欧盟成员国政府商讨,以确定如何作出正式反应。[10]
据欧洲《防务新闻》报道,为了消除环大西洋地区因安全问题而造成的紧张局面,欧盟3月14日派出代表团前往华盛顿进行为期两天访问,主要目的是为了向美方解释要解除对华武器禁运的原因,以便于双方就取消对华武器禁运问题达成谅解,同时也向美国的决策层做出一定的保证。[11]
注:大陆和台湾的具体翻译措辞及着重点不同,需要整理

文章风格[编辑]

现在的文章更接近于新闻综述,而不是百科全书,评论未免太多了一点。--百無一用是書生 () 12:57 2005年3月17日 (UTC)

等到事件告一段落以后,官方反应和评论部分全部都需要重写--百無一用是書生 () 13:05 2005年3月17日 (UTC)

那是各国家地区的反应,不是评论
就算以后态度发生改变,现在的态度仍然不能缺少
另外,这个讨论页也该移动一下吧--zhouxiao 03:47 2005年3月18日 (UTC)

这其实也是一次很好的机会,让大家一起探索“正在发生的事件”条目怎么写比较好。我觉得中立观点是特别重要的,有些新闻中评论的部分,需要参与者以公正客观的立场加以整理、挑选。直接把新闻稿复制粘贴,我觉得很不妥当,也违背Wiki的精神。

我觉得评论可以有,但以“时间线”为好,而不是国别。比如“某年某月某日,某国外交部发表某某声明,认为……”,以简短扼要为准。 --地狱牌咖啡壶-Talk 20:59 2005年3月22日 (UTC)

表決器[编辑]

「……最後表決結果是以2,896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3人未按表決器的高票通過……」 原文如上。有一個不太重要的小問題:不知道「未按表決器」和「棄權」有什麼不一樣?--Nisrok 05:42 2007年1月17日 (UTC)

表决器上估计有三个键:赞成、反对和弃权,那么就有四种情况了,我个人猜想。——顾心阳 07:44 2007年3月7日 (UTC)
就是这样的——怒海苍天 (留言) 2012年2月28日 (二) 22:52 (UTC)[回复]
这篇报道证实了我的猜想。——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3月14日 (五) 11:14 (UTC)[回复]

破壞[编辑]

原文2006年,中華民國行政院決定將每年3月14日定為反侵略日。可惜臺灣沒有主權,一個沒有身份的國際難民已刪去後句,改為2006年,中華民國行政院決定將每年3月14日定為反侵略日。近來本頁面破壞情形嚴重,望141.70.124.125自重Jou82928 2007年8月6日 (一) 14:33 (UTC)[回复]

建議更改[编辑]

"居然沒有關於大陸媒體的報導。這種虛偽的言論自由實在是好笑。大陸民眾對叛亂省份臺灣的觀點,居然沒有報導。真當大陸的人死絕了。" 有悖于百科全書行文之風格,建議更改。 另,文中『媒體評論』欄目同樣未列出臺灣媒體之報導。

媒体评论[编辑]

太过于偏激 立场太鲜明 建议多用一些中立的媒体作为引述对象。

引述媒体评论就等同引述自己赞同的立场一样,偏颇性很明显。

增加法律原文[编辑]

我在这个条目上增加了“反分裂国家法”的原文,仅仅是引用补充,不是观点,欢迎大家进行修改。——Heardchina

原文的收录工作应该由维基百科的姊妹计划维基文库来做,以维基冠名的各个计划是有分工的,这里已有原文。—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1月24日 (六) 07:38 (UTC)[回复]

“2005年3月14日,人大完成立法程序后,温家宝主持了本届人大的最后一次记者招待会。” 是否有误[编辑]

2005年应该是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啊。。怎么回事本届最后的了?——怒海苍天 (留言) 2012年2月28日 (二) 22:55 (UTC)[回复]

反脫離聯邦法[编辑]

备注一下:[12],或许以后会用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25日 (三) 07:01 (UTC)[回复]

個人疑問[编辑]

下述為我的問題(期望由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網友來為我解答 共產黨與國民黨內戰,最後共產黨於1949年10月1日,從中華民國分裂出去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有違反此法?—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03.64.230.117對話)於2017年8月4日 (五) 17:50 (UTC)加入。[回复]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中华民国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已经不复存在,而不是分裂出去。当然中华民国不认同这个看法。Wonderwind2002留言2020年5月5日 (二) 09:51 (UTC)[回复]

建議改名:“反分裂國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编辑]

反分裂國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官方法律名称。--—MintCandy♫ 欢迎参加浙江专题 台州专题 2021年6月10日 (四) 07:47 (UTC)[回复]

维护完成[编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前缀[编辑]

User:不慎言行非法师魔女User:Zzhtju。这部法律一开始没有人关注有没有此前缀,2008年的这篇中共新闻网的文章[17]、2018年的这篇文章[18]。可能后来有中国人觉得要避开“中华民国”的忌讳罢,就自作聪明地把它去掉了,比如这篇可以说2021年的半官方文章[19]特别强调:

《反分裂国家法》全称仅有6个字,不能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9:14 (UTC)[回复]

这段话是很有意思的。

对于这样一部针对台湾的法律,其名称的确定也经过了长时间的斟酌,最早时提出的名称是《统一法》,此后又有《台湾基本法》、《反国家分裂法》等。法律的名称最后定案为《反分裂国家法》,主要是为了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两岸现状的看法,即两岸目前处于分治(即治权的不统一),但并不是分裂(即主权的不统一)的状态,而新法的目的是在于避免出现中国分裂的状态。最终的法律草案也只限于台湾问题,而没有涉及港澳、西藏新疆

首次加入在2005年,Special:diff/362745,在2021年被移除,Special:diff/66060998。如果能找到这段话的来源就好了。--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9:30 (UTC)[回复]
@Akishima Yuka对名称的讨论自始存在。该段引述自[1]李龙,魏腊云.中国《反分裂国家法》与美国《反脱离联邦法》的比较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5(04):30-34,惟原文中并未给出来源;此外,[2]姜雯. 《反分裂国家法》初探 [J]. 理论界, 2006, (07): 109-110也有类似说法。祝好。--伞木 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03:31 (UTC)[回复]
@AlexLeeCN:看到了,但是我不知道为什么你不替换原来不相关参考。--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04:02 (UTC)[回复]
@Akishima Yuka,上述只是学者对该法名称的一种思考,还有其他各种解释,我没见到官方的观点。--伞木 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07:4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