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反分裂国家法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品质评定标准被评为丙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中国专题 (获评丙级未知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中国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中国领域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丙级
 未知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法律专题 (获评丙级未知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法律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法律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丙级  根据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丙级
 未知  根据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维基百科的法律内容只供参考,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任何法律问题应咨询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专业法律人员。

请依条目主题中心进行相关讨论,请不要讨论政治问题。--此条未签名的留言由Theodoranian讨论贡献)于2005年3月16日 (三) 15:06加入。

译名[编辑]

台湾采用了“Anti-Separation Law”的英译法。台湾陆委会幕僚认为,“separation”一词应是比较符合两岸政治分裂分治现况的用语

???台湾的官方语言是英语? --Unugy 21:46 2005年3月14日 (UTC)

  • 记得台湾有涉政人士好像曾经讨论过是否把官方语言改为英文,因为无法在台语(闽南话)、客家话、原住民话等选项中达成妥协,而国语又不是选项。不过我从没去过台湾,也只是道听途说了。--R.O.C 04:37 2005年3月15日 (UTC)
why do you use BIG5? Unugy 04:43 2005年3月15日 (UTC)
  • 这只是由于自己正在学习/练习写繁体,希望有一天能掌握,并不是因为我从小就用繁体的。顺便跑一下题,所以我觉得目前普遍用zh-CN和zh-TW区别简繁体是不妥的,倾向采用zh-Hans与zh-Hant。--R.O.C 18:13 2005年3月15日 (UTC)
(原先06:18 2005年3月15日 (UTC)的回复太跑题了。如要阅读,请查找历史页面)

为什么要列举各国的译名?[编辑]

不同的通讯社用不同的译名很正常,比如同样中国官方媒体,中国网法文版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法文版就用了不同的名称,

我认为追究这些没有意义,建议去除。--肉丝跑蛋 (留言) 03:20 2005年3月15日 (UTC)

好像凤凰宽频上说大会上特意散发了英文版的文本。应该尊重那个,至于名称,当然是制定者最有发言权了。列举译名我看不必。--莴苣笋(^。^)y-.。o○ 04:08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无暇翻阅页面的历史,但猜事情好像是这样进展的:一开始,有人贴出大陆和台湾对这个法案名字的不同英译法——你知道,双方在所有可能的方面、甚至无人能想到的角角旮旯、都在不停“斗争”。(私下以为,台湾目前在位的执政人士尤好此项。)既然两岸的实体是平等的,所以就没有谁更正确的显然结论,因此有人贴出美国及“主流”媒体跟台湾相同的译法,以显示该名称比较标准与“权威”。可惜,事实上,美国官方以及多数媒体的译法是跟大陆一致的(这是鄙人指出的,呵呵)。同时,又有人贴出法文的译法,以支持陆委会的译法;害得我去找法国外交部的正式文稿,可惜没有找到,只能google一下Chine loi Taiwan(同时指定只搜法文),然后采取多数原则;事实上,也是sécession居多。后来就竟有人跟上无关无扯的日文和韩文,弄得这围绕separation和secession的“一个中文、各表西译”的无聊游戏越发无聊起来。
可这世上,老有那么多无聊的人,或篡改他人(尤其是洋人)说法、或断章取义他人(尤其是洋人)说法,来论述自己的见解(这或许是我国古代常见与普遍认可的论证方式——引述权威,而不注重逻辑、尊重事实)。我对此特别看不惯,所以今天就倒了霉,耽误很多时间来修正这些人的说法。真的希望这些人有什么道理直接讲出来、论述一下,但不要继续携洋人或伪造洋人以自持;如果的确是没有预设立场的引用,就应当负责任的先查证一下,而不是简单地“拿来”。这若是在世界的某个闭塞旮旯或许还行得通,在维基这地儿就有点太机会主义了。
啰嗦兼抱怨了一番,对你提出的建议,我认为有道理,因为此关于译名的讨论跟主条目的意旨关系不大。--R.O.C 04:37 2005年3月15日 (UTC)

赫赫,有意思。 翻译确实是一个容易出笑话的事情,记得一次鲍威尔的话:“... 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翻译成“。。。台湾不是无依靠的。。。”。 --Unugy 04:40 2005年3月15日 (UTC)

个人觉得移到讨论页就行了,毕竟作者也挺辛苦的,要是来人提出争议而要再干一回,那还了得--zhouxiao 10:07 2005年3月17日 (UTC)

华盛顿邮报的连接似乎进不去[编辑]

好像要注册--zhouxiao 06:43 2005年3月15日 (UTC)

建议用这个链接[1]--zhouxiao 07:06 2005年3月15日 (UTC)

  • 对,我也发现这个需要注册的问题。不过,注册是免费的。如果不想注册,也可这样:在Google中搜索“Brazen China”(我用的是英文版Google),第一项搜索结果就是此文,点击后可直接看到文章,而不显示要求注册页,不知为什么。--R.O.C 07:29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也发现这一点了(所以前面才说“用这个链接”,但试了几次都发现复制过来就打不开了)
中文google也可以打开--zhouxiao 07:18 2005年3月15日 (UTC)

不过我有个疑问,这篇可是Page A18啊,是“社论”?太夸张了吧--zhouxiao 07:06 2005年3月15日 (UTC)

  • 不过也归到“Editorials”了。很少看美国的报纸,或许不同部分(国内/国际/生活/体育……)有各自的Editorials。也不知它们的Editorials是否与中国共产党报纸的“社论”具有近似地位。--R.O.C 07:29 2005年3月15日 (UTC)
Editorials在大陆的确也直接翻译成“社论”,但中共指的“社论”一般都要头版头条才算(哪有把社论这么重要的东西放这么后面的)
个人建议用这篇啦,China Puts Threat to Taiwan Into Law
这篇才是Page A01, March 14, 2005(虽然我不清楚Philip P. Pan是什么人)--zhouxiao 07:36 2005年3月15日 (UTC)
而且,Brazen China这篇日期竟然是March 12, 2005--zhouxiao 07:39 2005年3月15日 (UTC)
  • 14日这篇是新闻报道,属于“头条新闻”。对了,上面我说搞不清中美报纸社论的地位,是说,不知它们是否都代表该媒体的正式立场,抑或某些只是编辑本人的观点,至于与政府立场的关系,请见下面详述。--R.O.C 18:00 2005年3月15日 (UTC)

头大,简直就是新闻报道了--张立强 07:07 2005年3月15日 (UTC)

  • 同感,没有人写写立法来由和经过等等的。此条目的英文版还可以。--R.O.C 07:29 2005年3月15日 (UTC)

其实,我个人一点都不喜欢华盛顿邮报(太保守了),只是有人非要引用,我就硬著头皮看完这篇文章。如果非要看报纸,我宁愿看纽约时报,呵呵。对了,在网上怎样能看到这篇文章配的漫画?据说是象征大陆的男士强吻象征台湾的女士,同时枪口对着人家说,别乱动、否则开枪。--R.O.C 07:29 2005年3月15日 (UTC)

报道倒是不少,可就是图片找不到——版权原因吧--zhouxiao 07:58 2005年3月15日 (UTC)

北美报纸社论和新闻报道不同,Editorials主要是评论性文章,一天一篇,一般在时事部分(A)的靠后位置。头版一般放重大新闻,都用报导文体。所以社论在A18一点不奇怪。--肉丝跑蛋 (留言) 13:54 2005年3月15日 (UTC)

看来我对美国媒体的排版的确有些误解,非常感谢予以告知
事实上,后来我也想到了,Brazen China是不具名的,应该属于正统的社论(而China Puts Threat to Taiwan Into Law因为是具名的,因而肯定不属于报社观点)--zhouxiao 01:44 2005年3月16日 (UTC)

补充一下。国内有很多官方媒体,他们的社论通常等同于政府的政策宣示或执政党的政治辩论;美国人讲究媒体(所谓第四权)的分立,已经拥有权力的政府不能直接控制媒体。唯一(据说)的官办媒体是美国之音,但出于这项原则,不准向境内播送。所以华邮的社论,如果不单是执行编辑本人的观点,顶多只是控制华邮的幕后大资本家的观点。这些资本家很可能会去影响美国政府,但社论本身通常不等同于政府的立场。政府“喉舌”的功能,由新闻发言人完成。说白了就是,美国政府是美国大资本家实行统治的工具之一,因此并非唯一与最高者。(所以从这点来看,即便布什本人,也面临众多、巨大的幕后压力。)已经跑题了,不过再加一句:当年周恩来跟尼克松会谈,接受媒体拍照后,周恩来困惑地问尼克松为什么他对媒体如此礼贤,尼克松回答,我得讨好他们,他们若不高兴,就给你发最丑的照片,弄得周恩来更困惑,好像没再回应。(参考:美国政府最近几年解密的部分相关会谈纪要,具体链接现在懒得找了。)--R.O.C 18:00 2005年3月15日 (UTC)

这点我是知道的,美国报纸、电台一般都有它的独立立场(但个人不认为电视台有独立的立场,因为运营成本不一样)
另外,正好像街头小报的社论不等于政府立场一样(当然,我的意思不是说华盛顿邮报是街头小报),即使在中国大陆,也只有新华日报、人民日报之类的官方背景的报纸的社论才有比较实际的政府立场意义
而且,若说美国立场的话,恐怕比华盛顿邮报更强硬
当然,说华盛顿邮报的社论等于背后大资本家的观点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了——比如2004年美国大选,虽然大资产家几乎清一色支持布什(其实准确说应该是支持共和党),但照样有很多报社宣布支持克里
一般报社的社论还是基本等同于其本身的立场的——需求决定供给么,报社的基础还是其读者
但总得来说,是我没搞清东西方的排版习惯,在此造成争议真是非常抱歉--zhouxiao 01:44 2005年3月16日 (UTC)
另外,这个应该不是编辑的立场,因为文章没有具名--zhouxiao 01:58 2005年3月16日 (UTC)

我发现自己很有自以为是兼说教的意味,真是不好意思,需要改进。刚发现文章没有署名。惭愧~。其实我几乎没有读过主流的报纸(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主要是通过网络和广播。关于大资本家的立场,我想各个报纸可能由不同的集团控制,倾向略有差别,(不过感觉纽时跟华邮的注册页却很相近)。纽时自诩为偏左自由派的报纸。2004大选,我猜想应该也有部分大资本家支持克里,可惜不占优势(最后还是布什的竞选资金多,并且中部和南方的美国人很多都支持这位战争总统)。--roc~在学写繁体字,任何错误烦请指正 (→) 02:23 2005年3月16日 (UTC)


别这么说么,你这样说,反倒让我更不好意思了^_^
正所谓学无止境么,何况我懂的本来就很杂、很不系统,有很多需要向别人学习的地方
比如周恩来的那件事,我就不知道——虽然我对最后那句颇有怀疑,因为按照周恩来的外交手腕以及机警的个性,就算真的不明白也只会笑一笑(这会让人觉得你是会意地笑了一下,这是中国外交上的常用手段,美国人似乎永远也学不会这招^_^)--zhouxiao 09:08 2005年3月17日 (UTC)
关于周恩来与尼克松的对话,刚才找到了那些以前看过的文献。不过因为近来时间很紧,我只能粗略地翻了翻,没能找到这一段的记录。以后想起来的话,就留在你的对话页吧。这些文献在[2](英文)。会谈记录记载了当时中美(主要以周恩来、尼克松、基辛格为代表)在多项地区问题上的讨论及共识,如对苏联共同的厌恶态度、外蒙问题(周恩来说是蒋介石签述的协议,具体历史我就不清楚了)、台湾问题(譬如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日本关系、东南亚和南亚形势……有些颇有大国为小国作安排的味道)以及双方比较随便的谈话(比如毛泽东过去在军事指挥上的佳话令双方均说出不愿见交战的话、周与毛鼓动尼克松连任独裁可见双方领导人对人民及对民主的态度……),颇有趣味与历史研究价值。它的上级地址[3]中,可以找到不少其他跟中国、东亚有关的政府文件。近来才领悟到维基作为百科全书而非论坛的性质,所以更多的讨论若不涉及此条目或对条目编者们无特别助益,欢迎到我的对话页继续沟通(尽管我又在此啰唆了半天)。--roc (talk) (中文指正) 02:30 2005年3月18日 (UTC)

法的名称[编辑]

事关重大!此法的名称为《反分裂国家法》,只有六个字,前面不冠国名!这个标题实际上是错的,希望能改过来。 Burea Acupotter'n 11:52 2005年3月15日 (UTC)


反分裂国家法也有,主要是防止歧义--zhouxiao 11:57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认为“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这种方式更好一些,既准确又严密。Burea Acupotter'n 12:04 2005年3月15日 (UTC)

大家可以借此一机会顺便讨论各国、各式法律的命名原则。我先说说我的看法,我认为每个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在该国内当然不会冠上国名,但是为了中立原则,我认为在命名法律条目时,应该以一个第三者(不在那个国家内)的角度来命名。参考英文版本,在各国君主的命名上是采取of 国家的方式,例如Elizabeth of England,在中文这边则是采取伊丽莎白一世 (英格兰)这样的命名方式,那是因为在中文习惯上面我们比较不习惯说:英格兰伊丽莎白一世这样的说法。但是法律呢?法律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反而用括号是比较不符合中文的命名原则的(每次提到某某法都要加上括号),因此我比较赞成目前的命名方式,也就是先讲国名,再讲法律名称(英文版也是用Anti-seces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样的命名方式)。--虎儿 (talk) 14:44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和虎儿的看法有些不同。像伊丽莎白一世 (英格兰)这种命名方式是为了消歧义,就如法律名称的命名,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同样名称的一部法律或者法律名称本身就带有国名,那么条目名称应该带有国名;如果世界上只有一部这个名字的法律并且正是的法律名称没有国名,那么完全不必要带上国名,因为它是独一无二的,不会产生歧义--百無一用是書生 () 15:03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也跟虎儿的观点有不同。各国的法律作为条目,不加国名并不暗示此法在全球适用、或所有人必须遵守,因为在条目解释中,必然要提到法律的创制机构;而根据通常的理解,一国法律即便宣称在另一国适用或涉及另一国事务,实际上也只能在其有效管辖范围内使用(所以国际间才有引渡的必要)。比方,如果美国法律规定任何国家不能跟古巴作贸易,否则怎样怎样……,并不是真的外国就不能跟古巴有贸易了,顶多这些公司会在美国司法所能及的区域依法受美国制裁罢了;再比如美国有保护知识产权(智慧产权)的法律,但美国仍然需要跟外国就当地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的问题达成实际具有约束性的协议。另外,“台湾关系法”是维基已有的案例,其中文或英文版均未在词条中标注国名。
因此,本人认为,不加国名不违背中立原则(当然加了国名好像也不违背);对于各式法律的命名原则建议,若当前没有同名歧义现象,可以采用正式文本的原名(使用汉字时)或通用的汉译名,若各地汉译不同,则采比较正式、比较流行的中文译名,并遵循简洁、明了原则。因此,“反分裂国家法”词条可不加注国名。
当然,有时某些法律可能对某些国家/政治体/群体不友好(至少不让人家觉得友好),或声称适用于某地但遭致该地居民之异议,为了中立原则,不妨在条目的解释中,在适当位置(如顶部或后面,视情形和大家意见决定了),载明此种异议及其背后逻辑陈述。比方,万一哪一天,有人昏了头,在日本通过了“大东亚共栄圏促进法”,中文维基当然不会默不吭声。关于今次“反分裂国家法”,已有人写入相关立场,在台湾的(民间)评价部分;不妨把它放在更显见的位置或新开一章节,并使人编修,(不知中华民国政府有否关于法律效力的官方声明,若有也可放在里面)。--roc~在学写繁体字,任何错误烦请指正 (→) 02:40 2005年3月16日 (UTC)
可是,对于一个没有读到过这段讨论的人来说,第一眼看到“反分裂国家法”尤其是在下面又看到“(重定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时的感觉仍然会是严重的中国中心。在英文里可以用大小写或者复数形式区分(Anti-secession Law区别于Anti-secession laws),但中文中没有这种机制,我们是不是应该妥协一下使用后置的括号?Alaz (talk) 21:59 2005年3月18日 (UTC)
我想提一下虎儿所说的英文译名。所谓“Anti-seces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实际上是“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Anti-secession Law”,加了个修饰语并不等于承认它是法的名称的一部分。要不然,为什么英文版在Law这个词后面就加了中文注释?很明显,of这个词起到了括号的作用。此外,美国自己也有一部Anti-Secession Law,它不能不加注。如果美国那部法律的中文译名不是“反分裂国家法”的话,我们完全可以不加注。
法律的条目应以准确为宗旨,标题当然也不例外。因此我建议,名称的主干部分忠实原文,人家不加国名就不加国名;如果有歧义,再用半角空格、半角括号作注。中文里没有可以代替括号的词,我们只能用括号。Burea Acupotter'n 11:00 2005年3月16日 (UTC)
美国的那部大陆似乎翻译成反脱离联邦法(不知道台湾如何)--zhouxiao 10:27 2005年3月17日 (UTC)
建议不加国名,因为贵国的法条原文本来就没有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见新华网)。在Wikipedia加上国名祇是画蛇添足,反而冗长不易句读,不符合Wikipedia精要的原则。Koika 18:58 2005年3月17日 (UTC)

hey...[编辑]

me too! let's hope and encourage that all disputes be resolved peacefully, with acceptance from taiwan people, in talks of both sides. --roc~在学写繁体字,任何错误烦请指出 (talk) 00:18 2005年3月16日 (UTC)

We don't want talk about it like a political issue.Just write it down here.--张立强 00:45 2005年3月16日 (UTC)

Let Taiwanese choose by themselves? They will choose independence at once!!! An independent Republic of Taiwan is not expected to be friendly to China. 219.79.32.188 (留言) 2008年8月20日 (三) 14:32 (UTC)[回复]

but that's still their choice right? we all have to respect other people's choice, even if you really disagree with it.-- User:Philharmoniker2024年5月6日 16:26

Why do we have to live in nation-states? The world began without nation-states and will certainly end without them.--A cosmopolitan

报刊文章都有预设立场[编辑]

不要看字说句。看到谁的社论,谁谁的评论就好像是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一样。台湾她独不了,大陆也统不了,这才是事实、现状。一个反分裂国家法翻不出什么大浪来。请懂得法律的维基人来看看,这到底是不是法律条文?我看倒是像统战书,或者是政策说明。据我看来这只是对国内“焦虑者”的某种交待,最终还是谁说了算。--莴苣笋(^。^)y-.。o○ 00:49 2005年3月16日 (UTC)

这一段请讨论是否有保留必要?[编辑]

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外交部说,支持中国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认为该法律符合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台海及亚太地区和平稳定。
巴基斯坦巴基斯坦外交部声称,巴基斯坦完全支持中国实现国家统一,包括最近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在内的所有努力。
新加坡新加坡外交部曾在反分裂法草案出台前表示,对中国准备制订这样的一部法律表示理解。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议会主席表示波黑“高度评价中国政府为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采取的措施和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尊重、理解和支持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认为这有利于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
塞尔维亚和黑山塞黑外交部称“完全支持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以及中国政府的相关立场。”
柬埔寨首相洪森表示“中国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对中国和平统一大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柬埔寨坚定支持中国在台湾问题上采取任何行动和措施。”
肯尼亚肯尼亚议长称“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对中国的统一大业以及维护地区及世界和平都有重要意义,肯尼亚国民议会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
赞比亚赞比亚总统姆瓦纳瓦萨对《反分裂国家法》的通过表示祝贺。
古巴古巴外交部发表声明,表示坚决支持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反分裂国家法》有利于中国的和平统一,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两岸的和平与稳定。”

以上这段,我认为没有保留的必要,因为对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而言,除了新加坡之外,这些国家的反应基本上不会发生什么影响。我觉得以一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式外交关系的世界各国对于本法多半采取正面及肯定态度”就可以描述出来,没有必要去一一列举哪个国家说过哪些话。真正应该记录的是主要对于台海两岸关系有影响的国家的反应及看法吧?--虎儿 (talk) 05:44 2005年3月16日 (UTC)

我觉得很有道理,这些国家大部分都对台海局势及其发展影响甚微、很可能也了解甚少;当然,新加坡是其中例外,并且也是华人国家,她的观点值得保留。说白了,找一帮人帮着说话还不容易;但关键还要看这些话双方是否聼得进取,问题不是人多势众就解决得了的。另一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式外交关系”似乎过于广泛,不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的国家……,他们包括……”如何。--roc~在学写繁体字,任何错误烦请指正 (→) 06:10 2005年3月16日 (UTC)

:同意删除,没有必要保留这些。虎儿的那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式外交关系的世界各国对于本法多半采取正面及肯定态度”就可以了。需要多说一些的也就是和台湾问题有关的几个国家的意见和反映。另外,现在的文章评论还是多了一些,毕竟我们最主要的是阐述反分裂国家法,而不是大家对他的态度,主次要分明。否则就不像百科全书,而是新闻综述了。最重要和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例如政府的回应等可以阐述一下,其实许多东西完全可以用外部链接的形式给出--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12 2005年3月16日 (UTC)

原文的确过于复杂化了——这些基本上属于外交辞令,没什么特别含义(当然,国家列举还是有必要的,但具体发言内容就可以免了)
不过,本人坚决反对现在这种说法——怎么能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的各国对于本法多采取正面及肯定态度”呢?
那反过来说,岂不成了不持肯定态度就是“不友好国家”了——老实说,就算和台湾建交的国家,中共也不一定会称之为“不友好国家”
外交上提的“不友好国家”基本上和美国提的“邪恶轴心”有点差不多
另外,原文显得太偏向中共,基本上也该提一下持保留态度的国家么(下面我会提及)--zhouxiao 09:17 2005年3月17日 (UTC)

因为这些国家确实发表过这些意见,这是客观事实,所以应该保留LeXeR留言2020年4月20日 (一) 13:56 (UTC)[回复]

关于参见加拿大的清晰法案[编辑]

我认为不适宜放在这里,第一清晰法案主要处理关于省份脱离联邦的公投问题,并未规定省没有退出联邦的权力,这同反分裂法完全不同。第二魁北克独立问题同中国没有关系,同台湾问题也不可比。--肉丝跑蛋 (留言) 05:51 2005年3月16日 (UTC)

区别是显然的,但是要说没有关系也太笼统了,个人意见。怎么会同“台湾问题”不可比呢?这要看你怎么比!

完全一样是肯定不会的。 据温家宝在回答美国记者问题时说1861年美国有两部关于反分裂的法律,不知道是那两部,谁知道说说?要不列在参见里面也可以。--Unugy 07:02 2005年3月16日 (UTC)


恰恰相反,个人觉得有必要突出强调C-20法案,甚至新增目录索引特别撰写
但请不要误会,我这不是基于大陆的立场,反而是基于台湾朋友的立场——这是为了对比两项法案区别,进而阐明两岸间的一些根本症结所在(而且,至少在这一点上,大陆需要负主要责任)
对于其区别,相信真正看过的人都该知道
1、C-20法案只是“Clarity Act”而已,“中反”的名称实在太直接了(中央的法律审议部门真不知道在干什么,哪能用这种名字啊——虽然比原先强一点)
2、C-20法案只是限制了魁北克直接公投独立的权利,并不是规定魁北克不能独立(这点属于中共政府责任)
3、C-20法案并没有表明会采取何种形式的措施制止独立,但“中反”规定了甚至可以采用“非和平手段”(老实说,个人觉得“非和平手段”这一用词作为法律条文实在很无聊,美国攻打阿富汗、伊拉克难道是因为它们的法律里面有这几个字吗?)
4、“中反”规定了多项试图缓解两岸局势的条文(虽出于善意,可惜恐怕只会被当成驴肝肺就是了)--zhouxiao 08:44 2005年3月17日 (UTC)
另外,如果能增添加拿大东部人民对魁北克的善意的态度就更好了
比如当初95年进行公投时,几十万加拿大人对魁北克进行善意的“呼唤”,情景真的很感人——对于这一点,大陆就做得不好了(虽然台湾方面也有一定责任)
说句题外话,实际上,就个人而言是坚决反对整天把战争挂在嘴上的——要打就打呗,光说不练只会让人觉得你自己心里不踏实(在这一点上,城府一向很深的中共做得实在很不好——虽然最近略有改观)--zhouxiao 08:56 2005年3月17日 (UTC)


我觉得这些内容同条目本身关系太远,有些偏离主题。关于清晰法案,我觉得更可类比的是公投法,两者范围比较近似,而同反分裂法不是很相关--肉丝跑蛋 (留言) 13:49 2005年3月17日 (UTC)

关于一些持保留态度的国家[编辑]

日本:原文含糊不清,建议改掉
针对中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一事,日本小泉首相十四日对媒体记者表示,“希望台中双方自制,互相努力以和平方法解决问题,日本将继续全力促进用和平方法解决台海问题”,内阁官房长官细田博之也在记者会中重申,“日本反对以和平方法以外的任何手段解决台海问题”[4]
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十五日在国会重申,日本反对以和平以外的任何方式解决台海问题;他并表示,日本期待两岸当事者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解决问题,目前并未设想军事的处理方式。发言中表示台海若出现状况, 日本并未设想与美国军事合作。[5]
日本表示关注北京通过反分裂法。首相小泉纯一郎称:“我希望台海两岸将合作达成和平解决方法,并希望这一立法不会有负面影响。日本将继续敦促他们达成和平解决方法。”日本内阁官房长官细田博之称,“一向反对在台湾问题上以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我们感到关注是因为这将对和平稳定及台海两岸关系有负面影响。”[6]
加拿大
加拿大外交部长派蒂葛鲁今天下午针对中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发表声明反对中国的“反分裂国家法”。声明又说,我们尤其关心“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诉诸于非和平的手段,将会升高该区域的紧张局势。[7]
加 拿 大 外 长 佩 蒂 格 鲁 说, 加 拿 大 政 府 对 中 国 全 国 人 大 通 过 反 分 裂 国 家 法 感 到 遗 憾。 佩 蒂 格 鲁 表 示, 加 拿 大 虽 然 支 持 一 个 中 国 的 政 策, 但 是 也 反 对 中 国 和 台 湾 任 何 一 方 动 用 武 力 改 变 现 状。 佩 蒂 格 鲁 说, 他 担 心 反 分 裂 国 家 法 中 有 关 非 和 平 方 式 的 条 文 会 加 剧 台 湾 海 峡 两 岸 的 政 治 紧 张 局 势。 他 表 示 希 望 看 到 双 方 通 过 对 话 来 避 免 冲 突 的 发 生[8]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外长唐纳则表示,一旦台海爆发军事冲突,澳洲不一定会支持美国。唐纳称:“我认为如果他们不通过法例会更好。另一方面,我们真正关心的是事件的实质,即我们希望见到中国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台湾问题,我对此感到乐观。”他还说:“但另一方面,我们不希望台湾采取极度挑衅的行动,如宣布‘台独’。”[9]
欧盟:欧盟态度比较模糊、低调,但值得注意的是,14日仍旧派出代表团向美方解释要解除对华武器禁运的原因
欧盟周一(14日)坚称,欧盟取消对华武器禁售的计划,不会增加中国大陆对台湾的军事威胁。但欧盟外交官员暗示关注中国刚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欧盟外交事务主管索拉纳正与欧盟成员国政府商讨,以确定如何作出正式反应。[10]
据欧洲《防务新闻》报道,为了消除环大西洋地区因安全问题而造成的紧张局面,欧盟3月14日派出代表团前往华盛顿进行为期两天访问,主要目的是为了向美方解释要解除对华武器禁运的原因,以便于双方就取消对华武器禁运问题达成谅解,同时也向美国的决策层做出一定的保证。[11]
注:大陆和台湾的具体翻译措辞及着重点不同,需要整理

文章风格[编辑]

现在的文章更接近于新闻综述,而不是百科全书,评论未免太多了一点。--百無一用是書生 () 12:57 2005年3月17日 (UTC)

等到事件告一段落以后,官方反应和评论部分全部都需要重写--百無一用是書生 () 13:05 2005年3月17日 (UTC)

那是各国家地区的反应,不是评论
就算以后态度发生改变,现在的态度仍然不能缺少
另外,这个讨论页也该移动一下吧--zhouxiao 03:47 2005年3月18日 (UTC)

这其实也是一次很好的机会,让大家一起探索“正在发生的事件”条目怎么写比较好。我觉得中立观点是特别重要的,有些新闻中评论的部分,需要参与者以公正客观的立场加以整理、挑选。直接把新闻稿复制粘贴,我觉得很不妥当,也违背Wiki的精神。

我觉得评论可以有,但以“时间线”为好,而不是国别。比如“某年某月某日,某国外交部发表某某声明,认为……”,以简短扼要为准。 --地狱牌咖啡壶-Talk 20:59 2005年3月22日 (UTC)

表决器[编辑]

“……最后表决结果是以2,896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3人未按表决器的高票通过……” 原文如上。有一个不太重要的小问题:不知道“未按表决器”和“弃权”有什么不一样?--Nisrok 05:42 2007年1月17日 (UTC)

表决器上估计有三个键:赞成、反对和弃权,那么就有四种情况了,我个人猜想。——顾心阳 07:44 2007年3月7日 (UTC)
就是这样的——怒海苍天 (留言) 2012年2月28日 (二) 22:52 (UTC)[回复]
这篇报道证实了我的猜想。——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3月14日 (五) 11:14 (UTC)[回复]

破坏[编辑]

原文2006年,中华民国行政院决定将每年3月14日定为反侵略日。可惜台湾没有主权,一个没有身份的国际难民已删去后句,改为2006年,中华民国行政院决定将每年3月14日定为反侵略日。近来本页面破坏情形严重,望141.70.124.125自重Jou82928 2007年8月6日 (一) 14:33 (UTC)[回复]

建议更改[编辑]

"居然没有关于大陆媒体的报导。这种虚伪的言论自由实在是好笑。大陆民众对叛乱省份台湾的观点,居然没有报导。真当大陆的人死绝了。" 有悖于百科全书行文之风格,建议更改。 另,文中‘媒体评论’栏目同样未列出台湾媒体之报导。

媒体评论[编辑]

太过于偏激 立场太鲜明 建议多用一些中立的媒体作为引述对象。

引述媒体评论就等同引述自己赞同的立场一样,偏颇性很明显。

增加法律原文[编辑]

我在这个条目上增加了“反分裂国家法”的原文,仅仅是引用补充,不是观点,欢迎大家进行修改。——Heardchina

原文的收录工作应该由维基百科的姊妹计划维基文库来做,以维基冠名的各个计划是有分工的,这里已有原文。—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1月24日 (六) 07:38 (UTC)[回复]

“2005年3月14日,人大完成立法程序后,温家宝主持了本届人大的最后一次记者招待会。” 是否有误[编辑]

2005年应该是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啊。。怎么回事本届最后的了?——怒海苍天 (留言) 2012年2月28日 (二) 22:55 (UTC)[回复]

反脱离联邦法[编辑]

备注一下:[12],或许以后会用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25日 (三) 07:01 (UTC)[回复]

个人疑问[编辑]

下述为我的问题(期望由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网友来为我解答 共产党与国民党内战,最后共产党于1949年10月1日,从中华民国分裂出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有违反此法?—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03.64.230.117对话)于2017年8月4日 (五) 17:50 (UTC)加入。[回复]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中华民国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已经不复存在,而不是分裂出去。当然中华民国不认同这个看法。Wonderwind2002留言2020年5月5日 (二) 09:51 (UTC)[回复]

建议改名:“反分裂國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编辑]

反分裂國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官方法律名称。--—MintCandy♫ 欢迎参加浙江专题 台州专题 2021年6月10日 (四) 07:47 (UTC)[回复]

维护完成[编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前缀[编辑]

User:不慎言行非法师魔女User:Zzhtju。这部法律一开始没有人关注有没有此前缀,2008年的这篇中共新闻网的文章[17]、2018年的这篇文章[18]。可能后来有中国人觉得要避开“中华民国”的忌讳罢,就自作聪明地把它去掉了,比如这篇可以说2021年的半官方文章[19]特别强调:

《反分裂国家法》全称仅有6个字,不能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9:14 (UTC)[回复]

这段话是很有意思的。

对于这样一部针对台湾的法律,其名称的确定也经过了长时间的斟酌,最早时提出的名称是《统一法》,此后又有《台湾基本法》、《反国家分裂法》等。法律的名称最后定案为《反分裂国家法》,主要是为了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两岸现状的看法,即两岸目前处于分治(即治权的不统一),但并不是分裂(即主权的不统一)的状态,而新法的目的是在于避免出现中国分裂的状态。最终的法律草案也只限于台湾问题,而没有涉及港澳、西藏新疆

首次加入在2005年,Special:diff/362745,在2021年被移除,Special:diff/66060998。如果能找到这段话的来源就好了。--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9:30 (UTC)[回复]
@Akishima Yuka对名称的讨论自始存在。该段引述自[1]李龙,魏腊云.中国《反分裂国家法》与美国《反脱离联邦法》的比较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5(04):30-34,惟原文中并未给出来源;此外,[2]姜雯. 《反分裂国家法》初探 [J]. 理论界, 2006, (07): 109-110也有类似说法。祝好。--伞木 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03:31 (UTC)[回复]
@AlexLeeCN:看到了,但是我不知道为什么你不替换原来不相关参考。--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04:02 (UTC)[回复]
@Akishima Yuka,上述只是学者对该法名称的一种思考,还有其他各种解释,我没见到官方的观点。--伞木 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07:4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