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反分裂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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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條目主題中心進行相關討論,請不要討論政治問題。--此條未簽名的留言由Theodoranian討論貢獻)於2005年3月16日 (三) 15:06加入。

譯名[編輯]

臺灣採用了「Anti-Separation Law」的英譯法。臺灣陸委會幕僚認為,「separation」一詞應是比較符合兩岸政治分裂分治現況的用語

???台灣的官方語言是英語? --Unugy 21:46 2005年3月14日 (UTC)

  • 記得台灣有涉政人士好像曾經討論過是否把官方語言改爲英文,因爲無法在台語(閩南話)、客家話、原住民話等選項中達成妥協,而國語又不是選項。不過我從沒去過台灣,也只是道聽途説了。--R.O.C 04:37 2005年3月15日 (UTC)
why do you use BIG5? Unugy 04:43 2005年3月15日 (UTC)
  • 這只是由於自己正在學習/練習寫繁體,希望有一天能掌握,並不是因為我從小就用繁體的。順便跑一下題,所以我覺得目前普遍用zh-CN和zh-TW區別簡繁體是不妥的,傾向採用zh-Hans與zh-Hant。--R.O.C 18:13 2005年3月15日 (UTC)
(原先06:18 2005年3月15日 (UTC)的回覆太跑題了。如要閱讀,請查找歷史頁面)

為什麼要列舉各國的譯名?[編輯]

不同的通訊社用不同的譯名很正常,比如同樣中國官方媒體,中國網法文版和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法文版就用了不同的名稱,

我認為追究這些沒有意義,建議去除。--肉絲跑蛋 (留言) 03:20 2005年3月15日 (UTC)

好像鳳凰寬頻上說大會上特意散發了英文版的文本。應該尊重那個,至於名稱,當然是制定者最有發言權了。列舉譯名我看不必。--萵苣筍(^。^)y-.。o○ 04:08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無暇翻閲頁面的歷史,但猜事情好像是這樣進展的:一開始,有人貼出大陸和台灣對這個法案名字的不同英譯法——你知道,雙方在所有可能的方面、甚至無人能想到的角角旮旯、都在不停「鬥爭」。(私下以爲,台灣目前在位的執政人士尤好此項。)既然兩岸的實體是平等的,所以就沒有誰更正確的顯然結論,因此有人貼出美國及「主流」媒體跟台灣相同的譯法,以顯示該名稱比較標準與「權威」。可惜,事實上,美國官方以及多數媒體的譯法是跟大陸一致的(這是鄙人指出的,呵呵)。同時,又有人貼出法文的譯法,以支持陸委會的譯法;害得我去找法國外交部的正式文稿,可惜沒有找到,只能google一下Chine loi Taiwan(同時指定只搜法文),然後採取多數原則;事實上,也是sécession居多。後來就竟有人跟上無關無扯的日文和韓文,弄得這圍繞separation和secession的「一個中文、各表西譯」的無聊遊戲越發無聊起來。
可這世上,老有那麽多無聊的人,或篡改他人(尤其是洋人)説法、或斷章取義他人(尤其是洋人)説法,來論述自己的見解(這或許是我國古代常見與普遍認可的論證方式——引述權威,而不注重邏輯、尊重事實)。我對此特別看不慣,所以今天就倒了霉,耽誤很多時間來修正這些人的説法。真的希望這些人有什麽道理直接講出來、論述一下,但不要繼續擕洋人或僞造洋人以自持;如果的確是沒有預設立場的引用,就應當負責任的先查證一下,而不是簡單地「拿來」。這若是在世界的某個閉塞旮旯或許還行得通,在維基這地兒就有點太機會主義了。
囉嗦兼抱怨了一番,對你提出的建議,我認爲有道理,因爲此關於譯名的討論跟主條目的意旨關係不大。--R.O.C 04:37 2005年3月15日 (UTC)

赫赫,有意思。 翻譯確實是一個容易出笑話的事情,記得一次鮑威爾的話:「... 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翻譯成「。。。台灣不是無依靠的。。。」。 --Unugy 04:40 2005年3月15日 (UTC)

個人覺得移到討論頁就行了,畢竟作者也挺辛苦的,要是來人提出爭議而要再干一回,那還了得--zhouxiao 10:07 2005年3月17日 (UTC)

華盛頓郵報的連接似乎進不去[編輯]

好像要註冊--zhouxiao 06:43 2005年3月15日 (UTC)

建議用這個連結[1]--zhouxiao 07:06 2005年3月15日 (UTC)

  • 對,我也發現這個需要註冊的問題。不過,註冊是免費的。如果不想註冊,也可這樣:在Google中搜索「Brazen China」(我用的是英文版Google),第一項搜索結果就是此文,點擊後可直接看到文章,而不顯示要求註冊頁,不知爲什麽。--R.O.C 07:29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也發現這一點了(所以前面才說「用這個連結」,但試了幾次都發現複製過來就打不開了)
中文google也可以打開--zhouxiao 07:18 2005年3月15日 (UTC)

不過我有個疑問,這篇可是Page A18啊,是「社論」?太誇張了吧--zhouxiao 07:06 2005年3月15日 (UTC)

  • 不過也歸到「Editorials」了。很少看美國的報紙,或許不同部分(國內/國際/生活/體育……)有各自的Editorials。也不知它們的Editorials是否與中國共産黨報紙的「社論」具有近似地位。--R.O.C 07:29 2005年3月15日 (UTC)
Editorials在大陸的確也直接翻譯成「社論」,但中共指的「社論」一般都要頭版頭條才算(哪有把社論這麼重要的東西放這麼後面的)
個人建議用這篇啦,China Puts Threat to Taiwan Into Law
這篇才是Page A01, March 14, 2005(雖然我不清楚Philip P. Pan是什麼人)--zhouxiao 07:36 2005年3月15日 (UTC)
而且,Brazen China這篇日期竟然是March 12, 2005--zhouxiao 07:39 2005年3月15日 (UTC)
  • 14日這篇是新聞報道,屬於「頭條新聞」。對了,上面我說搞不清中美報紙社論的地位,是說,不知它們是否都代表該媒體的正式立場,抑或某些只是編輯本人的觀點,至於與政府立場的關係,請見下面詳述。--R.O.C 18:00 2005年3月15日 (UTC)

頭大,簡直就是新聞報導了--張立強 07:07 2005年3月15日 (UTC)

  • 同感,沒有人寫寫立法來由和經過等等的。此條目的英文版還可以。--R.O.C 07:29 2005年3月15日 (UTC)

其實,我個人一點都不喜歡華盛頓郵報(太保守了),只是有人非要引用,我就硬著頭皮看完這篇文章。如果非要看報紙,我寧願看紐約時報,呵呵。對了,在網上怎樣能看到這篇文章配的漫畫?據説是象徵大陸的男士強吻象徵台灣的女士,同時槍口對著人家說,別亂動、否則開槍。--R.O.C 07:29 2005年3月15日 (UTC)

報導倒是不少,可就是圖片找不到——版權原因吧--zhouxiao 07:58 2005年3月15日 (UTC)

北美報紙社論和新聞報導不同,Editorials主要是評論性文章,一天一篇,一般在時事部分(A)的靠後位置。頭版一般放重大新聞,都用報導文體。所以社論在A18一點不奇怪。--肉絲跑蛋 (留言) 13:54 2005年3月15日 (UTC)

看來我對美國媒體的排版的確有些誤解,非常感謝予以告知
事實上,後來我也想到了,Brazen China是不具名的,應該屬於正統的社論(而China Puts Threat to Taiwan Into Law因為是具名的,因而肯定不屬於報社觀點)--zhouxiao 01:44 2005年3月16日 (UTC)

補充一下。國內有很多官方媒體,他們的社論通常等同於政府的政策宣示或執政黨的政治辯論;美國人講究媒體(所謂第四權)的分立,已經擁有權力的政府不能直接控制媒體。唯一(據説)的官辦媒體是美國之音,但出於這項原則,不准向境內播送。所以華郵的社論,如果不單是執行編輯本人的觀點,頂多只是控制華郵的幕後大資本家的觀點。這些資本家很可能會去影響美國政府,但社論本身通常不等同於政府的立場。政府「喉舌」的功能,由新聞發言人完成。説白了就是,美國政府是美國大資本家實行統治的工具之一,因此並非唯一與最高者。(所以從這點來看,即便布希本人,也面臨衆多、巨大的幕後壓力。)已經跑題了,不過再加一句:當年周恩來跟尼克森會談,接受媒體拍照後,周恩來困惑地問尼克森爲什麽他對媒體如此禮賢,尼克森回答,我得討好他們,他們若不高興,就給你發最醜的照片,弄得周恩來更困惑,好像沒再回應。(參考:美國政府最近幾年解密的部分相關會談紀要,具體鏈接現在懶得找了。)--R.O.C 18:00 2005年3月15日 (UTC)

這點我是知道的,美國報紙、電台一般都有它的獨立立場(但個人不認為電視台有獨立的立場,因為運營成本不一樣)
另外,正好像街頭小報的社論不等於政府立場一樣(當然,我的意思不是說華盛頓郵報是街頭小報),即使在中國大陸,也只有新華日報、人民日報之類的官方背景的報紙的社論才有比較實際的政府立場意義
而且,若說美國立場的話,恐怕比華盛頓郵報更強硬
當然,說華盛頓郵報的社論等於背後大資本家的觀點可能有些言過其實了——比如2004年美國大選,雖然大資產家幾乎清一色支持布希(其實準確說應該是支持共和黨),但照樣有很多報社宣布支持克里
一般報社的社論還是基本等同於其本身的立場的——需求決定供給麼,報社的基礎還是其讀者
但總得來說,是我沒搞清東西方的排版習慣,在此造成爭議真是非常抱歉--zhouxiao 01:44 2005年3月16日 (UTC)
另外,這個應該不是編輯的立場,因為文章沒有具名--zhouxiao 01:58 2005年3月16日 (UTC)

我發現自己很有自以爲是兼説教的意味,真是不好意思,需要改進。剛發現文章沒有署名。慚愧~。其實我幾乎沒有讀過主流的報紙(無論在中國還是美國),主要是通過網路和廣播。關於大資本家的立場,我想各個報紙可能由不同的集團控制,傾向略有差別,(不過感覺紐時跟華郵的註冊頁卻很相近)。紐時自詡為偏左自由派的報紙。2004大選,我猜想應該也有部分大資本家支持克里,可惜不佔優勢(最後還是布希的競選資金多,並且中部和南方的美國人很多都支持這位戰爭總統)。--roc~在學寫繁體字,任何錯誤煩請指正 (→) 02:23 2005年3月16日 (UTC)


別這麼說麼,你這樣說,反倒讓我更不好意思了^_^
正所謂學無止境麼,何況我懂的本來就很雜、很不系統,有很多需要向別人學習的地方
比如周恩來的那件事,我就不知道——雖然我對最後那句頗有懷疑,因為按照周恩來的外交手腕以及機警的個性,就算真的不明白也只會笑一笑(這會讓人覺得你是會意地笑了一下,這是中國外交上的常用手段,美國人似乎永遠也學不會這招^_^)--zhouxiao 09:08 2005年3月17日 (UTC)
關於周恩來與尼克森的對話,剛才找到了那些以前看過的文獻。不過因為近來時間很緊,我只能粗略地翻了翻,沒能找到這一段的記錄。以後想起來的話,就留在你的對話頁吧。這些文獻在[2](英文)。會談記錄記載了當時中美(主要以周恩來、尼克森、基辛格為代表)在多項地區問題上的討論及共識,如對蘇聯共同的厭惡態度、外蒙問題(周恩來說是蔣介石簽述的協議,具體歷史我就不清楚了)、台灣問題(譬如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日本關係、東南亞和南亞形勢……有些頗有大國為小國作安排的味道)以及雙方比較隨便的談話(比如毛澤東過去在軍事指揮上的佳話令雙方均說出不願見交戰的話、周與毛鼓動尼克森連任獨裁可見雙方領導人對人民及對民主的態度……),頗有趣味與歷史研究價值。它的上級地址[3]中,可以找到不少其他跟中國、東亞有關的政府文件。近來才領悟到維基作為百科全書而非論壇的性質,所以更多的討論若不涉及此條目或對條目編者們無特別助益,歡迎到我的對話頁繼續溝通(儘管我又在此囉唆了半天)。--roc (talk) (中文指正) 02:30 2005年3月18日 (UTC)

法的名稱[編輯]

事關重大!此法的名稱為《反分裂國家法》,只有六個字,前面不冠國名!這個標題實際上是錯的,希望能改過來。 Burea Acupotter'n 11:52 2005年3月15日 (UTC)


反分裂國家法也有,主要是防止歧義--zhouxiao 11:57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認為「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種方式更好一些,既準確又嚴密。Burea Acupotter'n 12:04 2005年3月15日 (UTC)

大家可以藉此一機會順便討論各國、各式法律的命名原則。我先說說我的看法,我認為每個國家所制定的法律,在該國內當然不會冠上國名,但是為了中立原則,我認為在命名法律條目時,應該以一個第三者(不在那個國家內)的角度來命名。參考英文版本,在各國君主的命名上是採取of 國家的方式,例如Elizabeth of England,在中文這邊則是採取伊麗莎白一世 (英格蘭)這樣的命名方式,那是因為在中文習慣上面我們比較不習慣說:英格蘭伊麗莎白一世這樣的說法。但是法律呢?法律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反而用括號是比較不符合中文的命名原則的(每次提到某某法都要加上括號),因此我比較贊成目前的命名方式,也就是先講國名,再講法律名稱(英文版也是用Anti-seces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這樣的命名方式)。--虎兒 (talk) 14:44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和虎兒的看法有些不同。像伊麗莎白一世 (英格蘭)這種命名方式是為了消歧義,就如法律名稱的命名,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國家有同樣名稱的一部法律或者法律名稱本身就帶有國名,那麼條目名稱應該帶有國名;如果世界上只有一部這個名字的法律並且正是的法律名稱沒有國名,那麼完全不必要帶上國名,因為它是獨一無二的,不會產生歧義--百無一用是書生 () 15:03 2005年3月15日 (UTC)
我也跟虎兒的觀點有不同。各國的法律作爲條目,不加國名並不暗示此法在全球適用、或所有人必須遵守,因爲在條目解釋中,必然要提到法律的創制機構;而根據通常的理解,一國法律即便宣稱在另一國適用或涉及另一國事務,實際上也只能在其有效管轄範圍內使用(所以國際間才有引渡的必要)。比方,如果美國法律規定任何國家不能跟古巴作貿易,否則怎樣怎樣……,並不是真的外國就不能跟古巴有貿易了,頂多這些公司會在美國司法所能及的區域依法受美國制裁罷了;再比如美國有保護智慧財產權(智慧產權)的法律,但美國仍然需要跟外國就當地保護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達成實際具有約束性的協議。另外,「臺灣關係法」是維基已有的案例,其中文或英文版均未在詞條中標註國名。
因此,本人認爲,不加國名不違背中立原則(當然加了國名好像也不違背);對於各式法律的命名原則建議,若當前沒有同名歧義現象,可以採用正式文本的原名(使用漢字時)或通用的漢譯名,若各地漢譯不同,則採比較正式、比較流行的中文譯名,並遵循簡潔、明瞭原則。因此,「反分裂國家法」詞條可不加註國名。
當然,有時某些法律可能對某些國家/政治體/群體不友好(至少不讓人家覺得友好),或聲稱適用於某地但遭致該地居民之異議,爲了中立原則,不妨在條目的解釋中,在適當位置(如頂部或後面,視情形和大家意見決定了),載明此種異議及其背後邏輯陳述。比方,萬一哪一天,有人昏了頭,在日本通過了「大東亞共栄圏促進法」,中文維基當然不會默不吭聲。關於今次「反分裂國家法」,已有人寫入相關立場,在台灣的(民間)評價部分;不妨把它放在更顯見的位置或新開一章節,並使人編修,(不知中華民國政府有否關於法律效力的官方聲明,若有也可放在裏面)。--roc~在學寫繁體字,任何錯誤煩請指正 (→) 02:40 2005年3月16日 (UTC)
可是,對於一個沒有讀到過這段討論的人來說,第一眼看到「反分裂國家法」尤其是在下面又看到「(重定向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時的感覺仍然會是嚴重的中國中心。在英文裡可以用大小寫或者複數形式區分(Anti-secession Law區別於Anti-secession laws),但中文中沒有這種機制,我們是不是應該妥協一下使用後置的括號?Alaz (talk) 21:59 2005年3月18日 (UTC)
我想提一下虎兒所說的英文譯名。所謂「Anti-seces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實際上是「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Anti-secession Law」,加了個修飾語並不等於承認它是法的名稱的一部分。要不然,為什麼英文版在Law這個詞後面就加了中文注釋?很明顯,of這個詞起到了括號的作用。此外,美國自己也有一部Anti-Secession Law,它不能不加注。如果美國那部法律的中文譯名不是「反分裂國家法」的話,我們完全可以不加注。
法律的條目應以準確為宗旨,標題當然也不例外。因此我建議,名稱的主幹部分忠實原文,人家不加國名就不加國名;如果有歧義,再用半角空格、半角括號作注。中文裡沒有可以代替括號的詞,我們只能用括號。Burea Acupotter'n 11:00 2005年3月16日 (UTC)
美國的那部大陸似乎翻譯成反脫離聯邦法(不知道台灣如何)--zhouxiao 10:27 2005年3月17日 (UTC)
建議不加國名,因為貴國的法條原文本來就沒有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見新華網)。在Wikipedia加上國名祇是畫蛇添足,反而冗長不易句讀,不符合Wikipedia精要的原則。Koika 18:58 2005年3月17日 (UTC)

hey...[編輯]

me too! let's hope and encourage that all disputes be resolved peacefully, with acceptance from taiwan people, in talks of both sides. --roc~在學寫繁體字,任何錯誤煩請指出 (talk) 00:18 2005年3月16日 (UTC)

We don't want talk about it like a political issue.Just write it down here.--張立強 00:45 2005年3月16日 (UTC)

Let Taiwanese choose by themselves? They will choose independence at once!!! An independent Republic of Taiwan is not expected to be friendly to China. 219.79.32.188 (留言) 2008年8月20日 (三) 14:32 (UTC)[回覆]

but that's still their choice right? we all have to respect other people's choice, even if you really disagree with it.-- User:Philharmoniker2024年5月6日 21:54

Why do we have to live in nation-states? The world began without nation-states and will certainly end without them.--A cosmopolitan

報刊文章都有預設立場[編輯]

不要看字說句。看到誰的社論,誰誰的評論就好像是最高法院的最終裁決一樣。台灣她獨不了,大陸也統不了,這才是事實、現狀。一個反分裂國家法翻不出什麼大浪來。請懂得法律的維基人來看看,這到底是不是法律條文?我看倒是像統戰書,或者是政策說明。據我看來這只是對國內「焦慮者」的某種交待,最終還是誰說了算。--萵苣筍(^。^)y-.。o○ 00:49 2005年3月16日 (UTC)

這一段請討論是否有保留必要?[編輯]

白俄羅斯白俄羅斯外交部說,支持中國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認為該法律符合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台海及亞太地區和平穩定。
巴基斯坦巴基斯坦外交部聲稱,巴基斯坦完全支持中國實現國家統一,包括最近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在內的所有努力。
新加坡新加坡外交部曾在反分裂法草案出台前表示,對中國準備制訂這樣的一部法律表示理解。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波赫議會主席表示波赫「高度評價中國政府為實現祖國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所採取的措施和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尊重、理解和支持中國全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認為這有利於維護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有利於和平解決台灣問題。」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塞蒙外交部稱「完全支持中國全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以及中國政府的相關立場。」
柬埔寨首相洪森表示「中國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對中國和平統一大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柬埔寨堅定支持中國在台灣問題上採取任何行動和措施。」
肯亞肯亞議長稱「中國全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對中國的統一大業以及維護地區及世界和平都有重要意義,肯亞國民議會對此表示理解和支持。」
尚比亞尚比亞總統姆瓦納瓦薩對《反分裂國家法》的通過表示祝賀。
古巴古巴外交部發表聲明,表示堅決支持中國全國人大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反分裂國家法》有利於中國的和平統一,有利於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兩岸的和平與穩定。」

以上這段,我認為沒有保留的必要,因為對於台灣海峽兩岸關係而言,除了新加坡之外,這些國家的反應基本上不會發生什麼影響。我覺得以一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式外交關係的世界各國對於本法多半採取正面及肯定態度」就可以描述出來,沒有必要去一一列舉哪個國家說過哪些話。真正應該記錄的是主要對於台海兩岸關係有影響的國家的反應及看法吧?--虎兒 (talk) 05:44 2005年3月16日 (UTC)

我覺得很有道理,這些國家大部分都對台海局勢及其發展影響甚微、很可能也瞭解甚少;當然,新加坡是其中例外,並且也是華人國家,她的觀點值得保留。説白了,找一幫人幫著説話還不容易;但關鍵還要看這些話雙方是否聼得進取,問題不是人多勢衆就解決得了的。另一方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似乎過於廣泛,不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友好的國家……,他們包括……」如何。--roc~在學寫繁體字,任何錯誤煩請指正 (→) 06:10 2005年3月16日 (UTC)

:同意刪除,沒有必要保留這些。虎兒的那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式外交關係的世界各國對於本法多半採取正面及肯定態度」就可以了。需要多說一些的也就是和台灣問題有關的幾個國家的意見和反映。另外,現在的文章評論還是多了一些,畢竟我們最主要的是闡述反分裂國家法,而不是大家對他的態度,主次要分明。否則就不像百科全書,而是新聞綜述了。最重要和最有代表性的觀點,例如政府的回應等可以闡述一下,其實許多東西完全可以用外部連結的形式給出--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12 2005年3月16日 (UTC)

原文的確過於複雜化了——這些基本上屬於外交辭令,沒什麼特別含義(當然,國家列舉還是有必要的,但具體發言內容就可以免了)
不過,本人堅決反對現在這種說法——怎麼能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友好的各國對於本法多採取正面及肯定態度」呢?
那反過來說,豈不成了不持肯定態度就是「不友好國家」了——老實說,就算和台灣建交的國家,中共也不一定會稱之為「不友好國家」
外交上提的「不友好國家」基本上和美國提的「邪惡軸心」有點差不多
另外,原文顯得太偏向中共,基本上也該提一下持保留態度的國家麼(下面我會提及)--zhouxiao 09:17 2005年3月17日 (UTC)

因為這些國家確實發表過這些意見,這是客觀事實,所以應該保留LeXeR留言2020年4月20日 (一) 13:56 (UTC)[回覆]

關於參見加拿大的清晰法案[編輯]

我認為不適宜放在這裡,第一清晰法案主要處理關於省份脫離聯邦的公投問題,並未規定省沒有退出聯邦的權力,這同反分裂法完全不同。第二魁北克獨立問題同中國沒有關係,同台灣問題也不可比。--肉絲跑蛋 (留言) 05:51 2005年3月16日 (UTC)

區別是顯然的,但是要說沒有關係也太籠統了,個人意見。怎麼會同「台灣問題」不可比呢?這要看你怎麼比!

完全一樣是肯定不會的。 據溫家寶在回答美國記者問題時說1861年美國有兩部關於反分裂的法律,不知道是那兩部,誰知道說說?要不列在參見裡面也可以。--Unugy 07:02 2005年3月16日 (UTC)


恰恰相反,個人覺得有必要突出強調C-20法案,甚至新增目錄索引特別撰寫
但請不要誤會,我這不是基於大陸的立場,反而是基於台灣朋友的立場——這是為了對比兩項法案區別,進而闡明兩岸間的一些根本癥結所在(而且,至少在這一點上,大陸需要負主要責任)
對於其區別,相信真正看過的人都該知道
1、C-20法案只是「Clarity Act」而已,「中反」的名稱實在太直接了(中央的法律審議部門真不知道在幹什麼,哪能用這種名字啊——雖然比原先強一點)
2、C-20法案只是限制了魁北克直接公投獨立的權利,並不是規定魁北克不能獨立(這點屬於中共政府責任)
3、C-20法案並沒有表明會採取何種形式的措施制止獨立,但「中反」規定了甚至可以採用「非和平手段」(老實說,個人覺得「非和平手段」這一用詞作為法律條文實在很無聊,美國攻打阿富汗、伊拉克難道是因為它們的法律裡面有這幾個字嗎?)
4、「中反」規定了多項試圖緩解兩岸局勢的條文(雖出於善意,可惜恐怕只會被當成驢肝肺就是了)--zhouxiao 08:44 2005年3月17日 (UTC)
另外,如果能增添加拿大東部人民對魁北克的善意的態度就更好了
比如當初95年進行公投時,幾十萬加拿大人對魁北克進行善意的「呼喚」,情景真的很感人——對於這一點,大陸就做得不好了(雖然台灣方面也有一定責任)
說句題外話,實際上,就個人而言是堅決反對整天把戰爭掛在嘴上的——要打就打唄,光說不練只會讓人覺得你自己心裡不踏實(在這一點上,城府一向很深的中共做得實在很不好——雖然最近略有改觀)--zhouxiao 08:56 2005年3月17日 (UTC)


我覺得這些內容同條目本身關係太遠,有些偏離主題。關於清晰法案,我覺得更可類比的是公投法,兩者範圍比較近似,而同反分裂法不是很相關--肉絲跑蛋 (留言) 13:49 2005年3月17日 (UTC)

關於一些持保留態度的國家[編輯]

日本:原文含糊不清,建議改掉
針對中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一事,日本小泉首相十四日對媒體記者表示,「希望台中雙方自製,互相努力以和平方法解決問題,日本將繼續全力促進用和平方法解決台海問題」,內閣官房長官細田博之也在記者會中重申,「日本反對以和平方法以外的任何手段解決台海問題」[4]
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十五日在國會重申,日本反對以和平以外的任何方式解決台海問題;他並表示,日本期待兩岸當事者以直接對話的方式解決問題,目前並未設想軍事的處理方式。發言中表示台海若出現狀況, 日本並未設想與美國軍事合作。[5]
日本表示關注北京通過反分裂法。首相小泉純一郎稱:「我希望台海兩岸將合作達成和平解決方法,並希望這一立法不會有負面影響。日本將繼續敦促他們達成和平解決方法。」日本內閣官房長官細田博之稱,「一向反對在台灣問題上以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我們感到關注是因為這將對和平穩定及台海兩岸關係有負面影響。」[6]
加拿大
加拿大外交部長派蒂葛魯今天下午針對中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發表聲明反對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聲明又說,我們尤其關心「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訴諸於非和平的手段,將會升高該區域的緊張局勢。[7]
加 拿 大 外 長 佩 蒂 格 魯 說, 加 拿 大 政 府 對 中 國 全 國 人 大 通 過 反 分 裂 國 家 法 感 到 遺 憾。 佩 蒂 格 魯 表 示, 加 拿 大 雖 然 支 持 一 個 中 國 的 政 策, 但 是 也 反 對 中 國 和 台 灣 任 何 一 方 動 用 武 力 改 變 現 狀。 佩 蒂 格 魯 說, 他 擔 心 反 分 裂 國 家 法 中 有 關 非 和 平 方 式 的 條 文 會 加 劇 台 灣 海 峽 兩 岸 的 政 治 緊 張 局 勢。 他 表 示 希 望 看 到 雙 方 通 過 對 話 來 避 免 沖 突 的 發 生[8]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外長唐納則表示,一旦台海爆發軍事衝突,澳洲不一定會支持美國。唐納稱:「我認為如果他們不通過法例會更好。另一方面,我們真正關心的是事件的實質,即我們希望見到中國通過和平談判解決台灣問題,我對此感到樂觀。」他還說:「但另一方面,我們不希望台灣採取極度挑釁的行動,如宣布『台獨』。」[9]
歐盟:歐盟態度比較模糊、低調,但值得注意的是,14日仍舊派出代表團向美方解釋要解除對華武器禁運的原因
歐盟周一(14日)堅稱,歐盟取消對華武器禁售的計劃,不會增加中國大陸對台灣的軍事威脅。但歐盟外交官員暗示關注中國剛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歐盟外交事務主管索拉納正與歐盟成員國政府商討,以確定如何作出正式反應。[10]
據歐洲《防務新聞》報導,為了消除環大西洋地區因安全問題而造成的緊張局面,歐盟3月14日派出代表團前往華盛頓進行為期兩天訪問,主要目的是為了向美方解釋要解除對華武器禁運的原因,以便於雙方就取消對華武器禁運問題達成諒解,同時也向美國的決策層做出一定的保證。[11]
註:大陸和台灣的具體翻譯措辭及著重點不同,需要整理

文章風格[編輯]

現在的文章更接近於新聞綜述,而不是百科全書,評論未免太多了一點。--百無一用是書生 () 12:57 2005年3月17日 (UTC)

等到事件告一段落以後,官方反應和評論部分全部都需要重寫--百無一用是書生 () 13:05 2005年3月17日 (UTC)

那是各國家地區的反應,不是評論
就算以後態度發生改變,現在的態度仍然不能缺少
另外,這個討論頁也該移動一下吧--zhouxiao 03:47 2005年3月18日 (UTC)

這其實也是一次很好的機會,讓大家一起探索「正在發生的事件」條目怎麼寫比較好。我覺得中立觀點是特別重要的,有些新聞中評論的部分,需要參與者以公正客觀的立場加以整理、挑選。直接把新聞稿複製粘貼,我覺得很不妥當,也違背Wiki的精神。

我覺得評論可以有,但以「時間線」為好,而不是國別。比如「某年某月某日,某國外交部發表某某聲明,認為……」,以簡短扼要為準。 --地獄牌咖啡壺-Talk 20:59 2005年3月22日 (UTC)

表決器[編輯]

「……最後表決結果是以2,896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3人未按表決器的高票通過……」 原文如上。有一個不太重要的小問題:不知道「未按表決器」和「棄權」有什麼不一樣?--Nisrok 05:42 2007年1月17日 (UTC)

表決器上估計有三個鍵:贊成、反對和棄權,那麼就有四種情況了,我個人猜想。——顧心陽 07:44 2007年3月7日 (UTC)
就是這樣的——怒海蒼天 (留言) 2012年2月28日 (二) 22:52 (UTC)[回覆]
這篇報導證實了我的猜想。——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4年3月14日 (五) 11:14 (UTC)[回覆]

破壞[編輯]

原文2006年,中華民國行政院決定將每年3月14日定為反侵略日。可惜臺灣沒有主權,一個沒有身份的國際難民已刪去後句,改為2006年,中華民國行政院決定將每年3月14日定為反侵略日。近來本頁面破壞情形嚴重,望141.70.124.125自重Jou82928 2007年8月6日 (一) 14:33 (UTC)[回覆]

建議更改[編輯]

"居然沒有關於大陸媒體的報導。這種虛偽的言論自由實在是好笑。大陸民眾對叛亂省份臺灣的觀點,居然沒有報導。真當大陸的人死絕了。" 有悖於百科全書行文之風格,建議更改。 另,文中『媒體評論』欄目同樣未列出臺灣媒體之報導。

媒體評論[編輯]

太過於偏激 立場太鮮明 建議多用一些中立的媒體作為引述對象。

引述媒體評論就等同引述自己贊同的立場一樣,偏頗性很明顯。

增加法律原文[編輯]

我在這個條目上增加了「反分裂國家法」的原文,僅僅是引用補充,不是觀點,歡迎大家進行修改。——Heardchina

原文的收錄工作應該由維基百科的姊妹計劃維基文庫來做,以維基冠名的各個計劃是有分工的,這裡已有原文。—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1月24日 (六) 07:38 (UTC)[回覆]

「2005年3月14日,人大完成立法程序後,溫家寶主持了本屆人大的最後一次記者招待會。」 是否有誤[編輯]

2005年應該是十屆人大三次會議啊。。怎麼回事本屆最後的了?——怒海蒼天 (留言) 2012年2月28日 (二) 22:55 (UTC)[回覆]

反脫離聯邦法[編輯]

備註一下:[12],或許以後會用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25日 (三) 07:01 (UTC)[回覆]

個人疑問[編輯]

下述為我的問題(期望由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網友來為我解答 共產黨與國民黨內戰,最後共產黨於1949年10月1日,從中華民國分裂出去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有違反此法?—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03.64.230.117對話)於2017年8月4日 (五) 17:50 (UTC)加入。[回覆]

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中華民國於1949年10月1日以後已經不復存在,而不是分裂出去。當然中華民國不認同這個看法。Wonderwind2002留言2020年5月5日 (二) 09:51 (UTC)[回覆]

建議改名:「反分裂國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編輯]

反分裂國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官方法律名稱。--—MintCandy♫ 歡迎參加浙江專題 台州專題 2021年6月10日 (四) 07:47 (UTC)[回覆]

維護完成[編輯]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前綴[編輯]

User:不慎言行非法師魔女User:Zzhtju。這部法律一開始沒有人關注有沒有此前綴,2008年的這篇中共新聞網的文章[17]、2018年的這篇文章[18]。可能後來有中國人覺得要避開「中華民國」的忌諱罷,就自作聰明地把它去掉了,比如這篇可以說2021年的半官方文章[19]特別強調:

《反分裂國家法》全稱僅有6個字,不能寫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

--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9:14 (UTC)[回覆]

這段話是很有意思的。

對於這樣一部針對台灣的法律,其名稱的確定也經過了長時間的斟酌,最早時提出的名稱是《統一法》,此後又有《台灣基本法》、《反國家分裂法》等。法律的名稱最後定案為《反分裂國家法》,主要是為了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兩岸現狀的看法,即兩岸目前處於分治(即治權的不統一),但並不是分裂(即主權的不統一)的狀態,而新法的目的是在於避免出現中國分裂的狀態。最終的法律草案也只限於台灣問題,而沒有涉及港澳、西藏新疆

首次加入在2005年,Special:diff/362745,在2021年被移除,Special:diff/66060998。如果能找到這段話的來源就好了。--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9:30 (UTC)[回覆]
@Akishima Yuka對名稱的討論自始存在。該段引述自[1]李龍,魏臘雲.中國《反分裂國家法》與美國《反脫離聯邦法》的比較研究[J].政治與法律,2005(04):30-34,惟原文中並未給出來源;此外,[2]姜雯. 《反分裂國家法》初探 [J]. 理論界, 2006, (07): 109-110也有類似說法。祝好。--傘木 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03:31 (UTC)[回覆]
@AlexLeeCN:看到了,但是我不知道為什麼你不替換原來不相關參考。--Akishima Yuka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04:02 (UTC)[回覆]
@Akishima Yuka,上述只是學者對該法名稱的一種思考,還有其他各種解釋,我沒見到官方的觀點。--傘木 留言 2024年1月8日 (一) 07:4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