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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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最高可判處死刑的八大罪之一。「投放危險物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量刑[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15條規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

案例[編輯]

2002年9月14日,陳正平因生意矛盾購買並將「毒鼠強」投放在白糖、油酥等食品原料中,並放入對手陳宗武的店子內。次日晨,陳宗武麵食店使用摻有「毒鼠強」鼠藥成分的食品原料製成燒餅、麻團等早點出售,導致300餘人食用後中毒,其中42人死亡。陳正平被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於2002年10月14日上午被執行槍決。[2]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版).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26). 
  2. ^ 金羊網-新快報. 南京9-14汤山特大投毒案 罪犯一审死刑. news.sohu.com. [2017-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27).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