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處決的死刑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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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處決的死刑犯列表,旨在列出1988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處決的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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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日期 | 執行死刑地點 | 執行死刑方式 | 死刑犯姓名(原身份) | 性別 | 國籍/戶籍 | 民族 | 出生日期(終年) | 案發日期(案發時年齡) | 致死案件 | 致死罪名(認定數額) | 一審判決日期、法院、文書字號 | 終審判決/裁定日期、法院、文書字號 | 死刑核准裁定日期、法院、文書字號 | 交付執行死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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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30日 | 武漢市 | 槍決 | 齊同恩(原共青團湖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37歲 | 1982年12月至1986年8月 | 利用工作之便,借為基層團組織印刷團證、入團志願書等印刷品機會,採取預付款、多付款,拿到收款收據在省團校、團省委報銷後,又減少或不印物品等手段,先後從武漢佳麗工藝美術廠、湖北省測繪局制印廠,索取轉帳支票38張,分別在武漢市洪山郵局等地購買郵票和套取現金;同時,他還採取收款不入帳等手段,侵吞團費。齊同恩任職期間共貪污團費3.8萬餘元、公款1.8萬餘元 | 貪污罪 |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2月15日 | 銀川市 | 槍決 | 王延民(原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司機)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7年12月9日 | 與寧夏當地法院幹部在銀川市「利民酒餐館」聚餐飲酒時與同時就餐的寧夏工學院學生王新惠一行發生矛盾,王延民在雙方爭吵時拔出隨身攜帶的五四式手槍向餐館頂棚開了一槍,接着又向驚跑的人群方向開了一槍。子彈撞擦離地面1.9米高的門邊三角鐵片後擊中在餐館外的王新惠左眼瞼內,致使王新惠當即死亡 | 以向人群方向開槍的危險方法致人死亡罪 |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3月14日 | 常州市 | 槍決 | 蔣正國(原常州市武進化肥廠財務科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3年3月至1987年4月 | 通過向幹部行賄送禮和利用職務之便欺上瞞下等方式,獨霸廠財務大權,採用虛列專用基金和專項工程支出,虛增銀行存款和支出、虛減銀行存款收入以及塗改偽造票據、收入不入賬等20餘種手法,作案200多起,貪污數額近130萬元。該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至當時數額最大的一起貪污案 | 貪污罪 |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4月22日 | 哈爾濱市 | 槍決 | 張洪友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8年3月2日 | 張洪友在哈爾濱市南崗區革新街一個修配攤前盜竊時,被李鵬禮(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一級飛行員)發現。李鵬禮對張斥責,張洪友惱羞成怒,向李鵬禮腹部猛踹一腳,隨即掏出摺疊刀向李鵬禮胸部猛刺一刀後逃離現場。李鵬禮因心臟直接被刺傷,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 | 殺人罪 |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7月6日 | 齊齊哈爾市 | 槍決 | 胡新桂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5年初至1987年3月 | 在齊齊哈爾市郊共拆毀變壓器45台,盜走變壓器內的全部銅線變賣;破壞輸電線路1000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達13萬多元,嚴重影響市郊的蔬菜生產和農民生活用電 | 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 |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 ||
程貫明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邊長春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1988年7月14日 | 南京市 | 槍決 | 王林(原南京工學院成人教育學院機電子專業學生)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歲 | 1988年2月2日 | 因不堪父母嚴格要求及學業出現問題,遷怒父母,先後勒死自己的母親胡寶善(華東工學院副教授)和父親王克沖(華東工學院退休教授) | 殺人罪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7月21日 | 北京市 | 槍決 | 王建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漢族 | 1988年6月2日 | 殺害北京大學研究生柴慶豐 | 殺人罪、流氓罪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7月25日 | 北京市 | 槍決 | 喬永洪(原北京市交電公司交電五金批發部電訊組組長)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35歲 | 1984年春至1987年4月 | 先後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批售給內蒙古、河南等地的貿易公司、電器商店、勞動服務公司彩色電視機850餘台,訂購、推銷滯銷錄像帶、錄音帶15.1萬多盤,收音機460餘台,給本單位造成5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從中收受賄賂人民幣12萬餘元 | 受賄罪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
1988年7月25日 | 岳陽市 | 槍決 | 易茂華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7年6月至7月7日 | 多次竄至農業銀行岳陽市土橋營業部、工商銀行岳陽市先鋒路分理處和工商銀行岳陽市學坡儲蓄所行竊,均未得逞。後攜帶作案工具竄至中國農業銀行岳陽市建設路營業所,將金庫值班員張浩泉、李勇殺死後撬開金庫門進入金庫,後因未能將保險柜撬開逃離現場。當年7月30日,李大年、王岳平偷越國境,潛逃緬甸。1988年2月,緬甸將李、王二犯移送中國公安機關 | 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 |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李大年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王岳平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1988年8月5日 | 瀋陽市 | 槍決 | 李丹(原瀋陽市人民旅社裝卸工)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23歲 | 1988年7月26日 | 多次向人民旅社經理王淑琴提出調換工種的要求遭拒,在一次飲酒後再次找王淑琴要求調換工種,王淑琴因其酒醉拒絕談話。李丹持水果刀進行威脅,王淑琴報警,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決定給予李丹拘留10天的處罰。當天晚上李丹借回旅社寫申訴之機竄至經理室,持菜刀將王淑琴砍死 | 殺人罪 |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8月8日 | 南昌市 | 槍決 | 楊賢國(原南昌市繩金塔菜場職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8年7月29日 | 違反物價管理規定,擅自提價出售豬肉,被南昌市工商管理大隊陳連慶、仲盛等查處。楊賢國在受到罰款處罰後竟操起砍肉刀將陳連慶、仲盛砍傷,其中陳連慶重傷 | 殺人罪 |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8月11日 | 濟南市 | 槍決 | 劉義輝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攔路強買,殺死瓜農 | 殺人罪 |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8月18日 | 南寧市 | 槍決 | 周華光(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僑務辦公室幹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4年11月至1985年12月 | 利用負責辦理華僑、外籍人員和港澳同胞捐贈物品手續之便,為177輛走私汽車辦理「捐贈」批文,從中索取、收受賄賂人民幣和物品折價共13.8444萬元。周華光還夥同其子周毅(南寧市工商銀行職工)等人,走私汽車3輛,偷漏國家關稅12.9萬元,從中牟利3.1萬元 | 受賄罪 |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8月20日 | 徐州市 | 槍決 | 陸強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7年9月至1988年7月 | 因戀愛不成產生對女性報復惡念,深夜攜帶斧頭、匕首等兇器,攔截作案22起,殘害上下夜班女工25人(其中3人重傷) | 流氓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 |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8月24日 | 廣州市 | 槍決 | 李健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8年8月9日 | 在廣州市解放北路連殺3人,劫掠匯票 | 搶劫罪 | |||||||
鄧泳祺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區志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謝俊傑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1988年9月13日 | 石嘴山市 | 槍決 | 閻軍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搶劫銀行18萬餘元,殺害7名銀行職工 | 殺人罪、搶劫罪 |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9月24日 | 濟南市 | 槍決 | 鞏新魯(原濟南鋼鐵廠煉鋼分廠綜合組負責人)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4年5月至1985年8月 | 使用他人的銀行帳戶和發票低價購買鋼材178.4998噸,高價倒賣;勾結該廠計控處司磅員,借在濟鋼提貨之機9次盜竊鋼材、玻璃等物資。共計獲贓款10萬餘元,案發後追回贓款和實物折款9.41萬餘元,1.18萬餘元未追回 | 盜竊罪、投機倒把罪 |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9月27日 | 泰安市 | 槍決 | 張光明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漢族 | 37歲 | 1984年至1988年 | 盜竊作案143起,其中撬竊保險柜案件35起,共竊取現金10萬餘元,糧票10萬餘斤及自行車、手錶等實物。同時還以幫助購買鋼材、汽車為名詐騙現金2萬多元;以金錢物資引誘和謊稱幫助找工作等手段姦污婦女17名 | 盜竊罪 |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10月26日 | 邵陽市 | 槍決 | 肖文初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5年9月至1986年11月 | 夥同他人竄至隆回縣、邵陽縣、新邵縣作案68次,盜割正在使用的各種鋁質電線54000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8000餘元,並導致1人觸電受傷。所盜剪的各種鋁線共重3350多公斤,銷贓得款13100餘元 | 破壞電力設備罪 | 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11月28日 | 哈爾濱市 | 槍決 | 蔣鐵軍(原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分行安埠儲蓄所儲蓄員)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7年11月、1988年1月9日 | 與哈爾濱市廣播器材廠工人李志平合謀,利用蔣鐵軍工作單位使用的微機出入程序簡單的弱點,偽造存摺,先後五次騙取儲戶存款計人民幣3.949萬元。蔣鐵軍得贓款1.29萬元後,唯恐罪行敗露,將「速可眠」藥偷放入李志平酒中,致使李志平飲酒昏睡。而後又將其投入冬泳池內溺死 | 殺人罪、貪污罪 |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1988年12月12日 | 樂山市 | 槍決 | 李華(原中國農業銀行樂山市沙灣區辦事處出納員)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8年10月11日至11月3日 | 夥同樂山605廠製漿車間工人許剛(同年10月25日在犍為縣玉津鎮被包圍,開槍拒捕,當場被擊斃)打死農業銀行辦事處守庫員許盛方,盜走五四式手槍2支、子彈150餘發,搶走金庫現金、國庫券35.7萬多元,後在同案犯幫助下潛逃 | 搶劫罪、盜竊槍支罪 |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蔣勇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1988年12月22日 | 廣州市 | 槍決 | 郭春松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88年10月12日 | 竄入廣州荔灣公園內搶劫一對男女遊客的財物,並殺害了聞訊前來追截的保安員黃河。此前這5名罪犯還在穗多次搶劫財物,持械傷害事主和保安員7人 | 搶劫罪 |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胡云龍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劉敬偉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孫國倫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何洪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1988年12月25日 | 河池地區大化瑤族自治縣 | 槍決 | 黃郭張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23歲 | 1988年1月19日、8月14日 | 因犯盜竊罪、強姦罪在廣西第5勞改支隊7大隊服刑。1988年1月19日下午黃郭張越獄逃跑,後在古感鎮紅電街被民警李元愛盤查,用牛角刀朝李元愛胸部、腹部和腰部猛刺8刀,致李元愛心臟、肺臟和腰髒等器官被刺破而死亡。黃郭張行兇後奪走五四式手槍一支潛逃 | 殺人罪 | |||||
1988年12月29日 | 保定地區 | 槍決 | 李全志 | 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33歲 | 1984年春至1987年4月 | 夥同他人用澱粉、鹽酸黃連素、維生素B2等為原料非法製造假人造牛黃1168公斤,總經營額達96萬餘元,非法獲利32萬餘元,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300萬元 | 投機倒把罪 |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注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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