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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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潛華
个人资料
字黔化
出生1904年?月?日
著作《西南民族問題》

張潛華(1904年—?年),字黔化。吉林省永吉縣人。民國37年(1948年)在吉林省選區當選第一屆立法委員

生平[1][编辑]

  • 畢業於北平法政大學,歷任東北日報社總編輯,天津特別市秘書,西北剿匪總司令部戰地黨政工作指導委員會設計委員,中國國民黨中央黨務委員會秘書,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政治部設計委員
  • 吉林省選出的制憲國民大會代表
  • 民國37年,當選立法委員,曾出席第一屆立法院第一會期外交委員會、經濟及資源委員會、財政及金融委員會
  • 1949年4月1日,国民党和谈代表团离开南京飞往北平,立法院主和派立法委员都到机场送行,预祝和谈成功。懋辛刘不同陈建晨金绍先张潜华肖觉天等在机场上发出《我们对于和谈的认识与态度》书面声明,指出:“历史是一面无情的镜子,由于国民党领导阶层远离了革命的本旨,所以便遭遇到它难以洗刷的创痛。”“我们既然受到这种惨痛的教训,就应当有勇气承认失败,重新领悟中山先生革命精神的感召,和中共诚挚地谋取和平!” 1949年8月13日,在香港的国民党高级人士发表《我们对于现阶段中国革命的认识与主张》的声明,严厉斥责蒋介石集团背叛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投靠帝国主义、实行法西斯独裁的反动行为,表示拥护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号召有爱国心的国民党员立即与蒋介石及其反动集团决裂,坚决地向人民靠拢,为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而共同努力。声明由黄绍竑龙云刘斐李默庵领衔,签署的还有贺耀祖罗翼群刘建绪李任仁胡庶华舒宗鎏李觉周一志潘裕昆覃异之张潜华谌小岑李荐廷朱惠清黄统金绍先高宗禹陈汝舟李宗理杨玉清唐鸿烈麦朝枢林式增黄翔骆介子毛健吾祝平骆美轮李炯朱敬瞿绥如罗大凡郭汉鸣徐天深刘绍武王慧民郭威白黄耀彭觉之杨德昭,计44名立法委员、高级将领、党国耆老。[2]10月28日被国民政府以“叛国投匪”罪免官夺勋通缉。1949年10月下旬离港回大陆。
  • 民國40年,奉通緝在案,並經內政部彙案函准立法院查明於第四會期未報到出席,依法註銷名籍[3]

參考文獻[编辑]

  1. ^ 「張潛華、T. H. Chang、Chang Tsien-hua T. H. CHANG, government official; born at Yunchi, Kirin; member of Planning Committee of Political Department of National Military Council; member' of Planning Committee of War Zone Party and Political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member of Party Affairs Committee of Kuomintang Central Party Headquarters; now, member of People's Political Council; author of following books: "Tientsin Incident and Japanese Imperialism," published by Ta Knnj Puo; "The Problems of SouthWest Racial Groups," published by Youth Book Store.」,《Who's Who in China》,上海密勒氏評論報,1950
  2. ^ 张振文:“黎明前的觉醒——国民党立法委员香港起义始末”,《党史纵横》,1999年第8期第29-30页。
  3. ^ 「江蘇省第四區立委當選人葛克信,浙江省第一區立委當選人葛敬恩,山東省第二區立委當選人張匯文,山東省第三區立委當選人范予遂,山東省第四區立委當選人初香山,山東省第六區立委當選人陳名豫、孔令燦,青島市立委當選人崔紉秋(女),安徽省第二區立委當選人黃夢飛,安徽省第四區立委當選人李蔭五,江西省第三區立委當選人王又庸,江西省第四區立委當選人羅運炎,河北省第三區立委當選人盧郁文、秦榮甲,湖北省第一區立委當選人萬燦,湖南省第七區立委當選人諶小岑,湖南省婦女立委當選人譚惕吾,廣西省第三區立委當選人黃啟漢,貴州省第一區立委當選人李仲公,貴州省婦女立委當選人陳明仙,重慶市立委當選人胡子昂,吉林省立委當選人張潛華,安東省立委當選人劉不同,新疆省立委當選人華聲慕,甘肅省第三區立委當選人李世軍,工礦業南區立委當選人鄭家俊,農礦業技師立委當選人鄒樹文,中醫師公會立委當選人施今墨等二十八人均奉通緝在案,並經內政部彙案函准立法院查明於第四會期均未報到出席,依法自應分別註銷名籍。案內劉不同缺額,依法應以候補人姜慶元遞補,俟查明其動態後再辦遞補手續,其餘葛克信等二十七人缺額均不予辦理遞補手續」,(40)台統(一)字第379號(40.08.30),《總統府公報》第310號